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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中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23 18:06:28

A. 強奸罪里侵權人為得受害人的諒解書最多可主動賠償多少

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盡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其中搶劫、強奸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的應從嚴掌握。建議能夠積極賠償並能好好協商取得諒解。

B. 別人公司代表法律師函說:已經取得了侵權證據了,請及時主動與本律師聯系,否則將訴訟追究我!我現在怎麼

你們真的侵權了么? 這個你要先問問自己。 第2 那個律師是以什麼樣的身份來和你聯回系的?答
是當事人還是當事人聘請的代理人?
還有。 電話里是否和其商議過關於侵權的事? 是不是被電話錄音了? 如果有侵權行為。 店鋪不幹了有什麼用~ 人家該起訴還是要起訴的
還有 他這樣和你聯系 是不是為了中間謀取利益??

C. 我主動招惹別人的狗,被咬了!有義務給我看嗎

你這不是活該嘛 好好的去招惹 狗狗幹嘛

D. 不小心侵犯了著作權收到律師函,要求我主動聯系賠償,這種情況要賠償多少錢我應該怎麼處理

律師函是用來嚇人的,隨便回答下就行了。
回復內容
得知這個事情後表示很驚訝,自己與侵權行為沒有任何關聯,承諾盡量配合解決這個問題 (當然措辭要你自己來,怎麼說隨便你,表達清楚這個意思就行了。)
此外你要做的事情還有
1:與團購網取得聯系換廣告與圖片
2:你覺得是黃牛使用的 要有證據 找到證據 不用給對方 自己留起來以防萬一
3:淡定點,只要不是你弄的廣告承擔責任也不會由你承擔

E. 財產共同侵權案件法院是否應當主動追加共同被告及其法律依據

你好,共同侵權案件,一般原告在起訴時就會將共同侵權人全部起訴,如遺漏被告,被告也可申請追加,但法院一般不會主動追加

F. 新商標法規定,工商局能主動查處商標侵權嗎

工商部門內部在對待立案問題上有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工版商部門只權要發現了商標侵權行為,有權主動立案查處;另一種觀點認為,如果是工商部門自己發現的侵權行為,不能主動立案,只有在權利人請求的條件下才能立案查處,即被動地立案查處。

G. 這樣的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沒有法律效應的,
而且我個人覺得沒什麼意義,但是打官司的話會贏的可能性大一點
1 因為我相信你對她已經沒以前那種感情了,她也一樣
2 再次被發現 要離婚,她可以說 她沒有出牆,畢竟你沒有證據
除非你收集了證據下

婚姻律師網代理的離婚案件中,70%涉及婚外情。顯而易見,一方不履行夫妻忠實義務,是導致現代婚姻關系解體的主要原因。為避免婚外情的發生或再次發生,夫妻一方出具的「保證書」、「忠誠協議」在離婚訴訟中屢見不鮮。從實務角度來看,如何看待和掌握這一問題,就成為婚姻律師直接面對的問題。

案例:張蘭(化名)與陳海(化名)系自由戀愛,後於2002年5月在上海市某區登記結婚。婚後,張蘭發現陳海與一女子關系曖昧,並有過性關系。張蘭痛不欲生,要與陳海離婚。陳海跪下求饒,並表示願意痛改前非。在雙方父母的調解下,陳海出具保證書一份,保證書內容如下:
保證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後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後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保證人:陳海
年月日
協議簽訂幾個月後,張蘭發現陳海依然與那女子藕斷絲連,雖然回家過夜,但總是借故早出晚歸。有一次榪諶ケ本┏霾睿 爬既刺 笥閹檔蓖砭馱諭饊部醇 潞S胍荒吧 右黃鷯瓮妗J 頭吆拗 啵 爬季齠ɡ牖椋 蔥 櫓髡潘 械墓餐 撇 ?
那麼,張蘭與陳海簽訂的夫妻忠誠協議有效嗎?
一、法學理論界對忠誠協議的觀點。
對於忠誠協議,目前法學理論界有二種觀念:
第一種,此協議不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此類約定的履行與制裁,是親情的問題,不是法律問題,法院並不適於處理此類復雜而敏感的親情問題。所以,無論是從協議的目的還是內容來看,雙方都無建立法律關系的意圖,這是一個默示「排除法院管轄」的協議,所以不受法院強制力保護。
第二、《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夫妻之間有相互忠實的義務,只是一個宣言,一種法律價值取向,結合最高院關於《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三條,法律沒有把夫妻雙方相互忠實規定為一項義務。因為有配偶者與他人通姦或者發生「婚外情」僅僅是道德問題,法律雖不鼓勵,但也不應加以限制,當事人也不可以通過契約加以限制。理由是,涉及到人身自由的權利,不能通過合同契約加以限制,即使是違反道德的行為也不應例外。
第三、侵權損害不能通過合同契約預定。理由是在侵權法中實行的是填補損害的賠償原則,如果允許當事人對此侵權損害事先約定,就違反了填補損害的原則,也會造成有錢人任意侵犯他人權利的惡果。
第四、個人隱私權、人格權應高於「忠誠原則」。如果法院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則為了確定一方當事人有「違約行為」,一方當事人或人民法院就有舉證證明和查證的義務。在這個過程中,勢必會使婚姻另一方甚至是無辜第三者的隱私暴露於公眾之下。
第五、賦予「忠誠協議」以法律效力的另一個後果是鼓勵婚姻當事人在結婚前都締結這樣一個協議,以「拴住」對方,這樣勢必會增加婚姻的成本,另一方面也會使建立在純潔的愛情和相互信任基礎上的婚姻關系變質,婚姻不免變成類似商人買賣的討價還價。
第二種觀點認為,此協議應受法律保護,理由如下:
第一、婚姻法允許夫妻雙方可以自己約定財產的處理方式,擁有對財產的處理權。同時,新婚姻法也規定,如果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非法同居等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此外,夫妻相互保持忠誠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違約賠償的「忠誠協議」,實際上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所以應該而且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二、只要「婚姻協議」在制訂時,婚姻雙方自願約定的內容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也不損害他人和社會公共利益,約定的賠償數額有可行性。同時,雙方在協議中體現的是各自的真實意願,並且在平等、自願的前提下簽約,法律就應該認可它,法官就應該採信它。
二、審判實踐對於忠誠協議的意見。
法院對於忠誠協議的意見,讓我們從2003年元月《人民法院報》刊登的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的一個判例談起。
原告曾明離婚後通過徵婚,與也曾離異的賈雨虹相識(均為化名)。經過短暫的接觸,幾個月後雙方登記結婚。由於兩人均系再婚,為慎重起見,2000年6月,夫妻倆經過「友好協商」,簽署了一份「忠誠協議書」。協議約定,夫妻婚後應互敬互愛,對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觀和責任感。協議書中還特別強調了「違約責任」:若一方在婚期內由於道德品質的問題,出現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為(婚外情),要賠償對方名譽損失及精神損失費30萬元。協議簽訂後,在婚姻存續期間,賈雨虹發現曾明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2002年5月,曾明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與此同時,賈雨虹以曾明違反「夫妻忠誠協議」為由提起反訴,要求法院判令曾明支付違約金30萬元。法院經過審理,依據雙方達成的忠誠協議,判決曾明支付對方「違約金」30萬元。
上海市閔行區法院的理由如下:夫妻忠實義務是婚姻關系最本質的要求,婚姻關系穩定與否,很大程度上有賴於此。正因此,新修訂的婚姻法第4條規定「夫妻應當相互忠實」,並在第46條規定,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雖然,對違反夫妻「忠誠」義務、情節尚未達到「重婚」、「與人非法同居」等嚴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擔相應責任,法律未做具體規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當事人自行約定。而賈雨虹與曾明約定30萬元違約責任的「忠誠協議」,實質上正是對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實責任的具體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則和精神」。也正是這一具體的協議,使得婚姻法上原則性的夫妻「忠實」義務具有了可訴性。所以,主審法官得出了這樣的結論:既然協議沒有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且是在雙方沒有受到任何脅迫的平等地位下自願簽訂的,協議的內容也未損害他人利益,因而當然有效,應受法律保護。
上海市閔行區的這個判例公布後,在全國法學理論界引起軒然大波,支持的聲音和反對的觀點都不絕於耳。本案被反訴人曾明雖然對一審不服向上海市二中院提起了上訴,但在上訴期間,上訴人與被二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曾明向賈虹雨支付二十五萬元雙方握手言和。因此,本案中的忠誠協議是否有效並沒有得到上海更高一級法院的認可或否定,就使得忠誠協議是否有效在法院系統的觀點具有模糊性。但從律師的角度來看,既然法院特別是上海法院系統對忠誠協議曾有判例支持,在沒有相反判例的情況下,我們律師還是建議簽訂過忠誠協議的受害方持忠誠協議主張權利,因為在一般情況下,既然上海法院已有支持忠誠協議的先例,其後的案例上海法院很難再不支持,在案情性質相同的情況下,如果一個地區的法院就同一事實做出兩個截然不同的判決結果,根據邏輯上的「同一」論,必然一個為真、一個為假,一個判決錯誤,一個判決正確,這會讓法院系統陷入為難的境地,同時會引起按審判程序再審的後果。因此,在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即使理論界對判決爭議頗大,上海法院再做出相反判決結果的可能性相對較小。因此,從保護弱者角度出發,還是可以建議當事人通過忠誠協議的方式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
二、忠誠協議書寫要注意的問題。
再回到篇首分析一下陳海為張蘭書寫的保證書:
保證書
我(陳海)做了對不起妻子張蘭的事情,我非常後悔,決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後絕不再做對不起張蘭的事,決不再打罵妻子,聽妻子的話,否則,放棄所有的共同財產。
保證人:陳海
年月日

從律師的審視角度來看,陳海為張蘭書寫的這份保證書不具可執行性,一旦產生爭議,法院很難依該份協議的約定支持張蘭的請求,主要原因在於,該協議給付財產生效的條件太過於模糊,不夠准確、具體。
比如,「對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哪些,最好以列舉方式明確范圍。
相比而言,以下這份保證書的可執行性就會大得多:
保 證 書

保證人:
保證內容:
由於我有婚外情,並且脾氣粗暴,在與妻子結婚後多次對她無故打罵,並對她的父親有辱罵的行為,導致現在夫妻感情出現裂隙。現經冷靜思考,我認識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錯誤。現保證以後遵循以下內容:
1、 不實施有不忠實於夫妻情感的行為(如婚外性行為)。
2、 不貶低妻子的人格,辱罵妻子。
3、不刁難、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實施影響妻子正當工作生活的行為。
4、 不毆打、漫罵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隱瞞和私藏個人收入,雙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銀行帳號,家庭開支和個人支取應經雙方協商後再從存摺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腳踢、咬、掐、擰、推、搡等暴力手段毆打妻子。
如果我今後有以上任何行為之一,或有其他行為導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離婚,視為我自願放棄屬於我的夫妻共同財產的份額,所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歸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為是我的真實意思表示。
保證人:
年月日
當然,以上保證書的內容過於寬泛,而不是僅對婚外性行為的約束,在審判實踐中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審中爭取主動應當是不爭的事實。
此外,尤為重點的一點是,在法庭上如何舉證證明另一方做了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比如,是否有婚外性行為。聊天記錄、電話清單、書信往來、目擊一同進入房間一夜未出等都不能直接證明有婚外性行為的發生。收集相關證據尤為重要,不要指望對方當事人在法庭上尊重客觀事實,承認自己先前的行為,而是要自己在庭前做好充分的調查取證工作,用證據而不僅是言辭來證實對方違反了約定的義務,這樣,才可能取得勝訴。

H. 是別人主動打賞的,算侵權嗎,或者直播開

認為沒有侵權的網友這么說:
要搞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弄明白什麼叫直播。
直播:是通過互聯網等技術手段將當時發生的事或其他用直播的形式展現出來給大家的實時互動。它本身不含任何商業目的。
而有人會說那主播一個月都上萬是吹的嗎?並不是,隨著時代發展,直播已經不僅僅是直播,它的本質沒變,變的是一些附加東西,比如:打賞,訂閱等等。而打賞才是收入來源。

接下來在說說怎麼樣算侵權:在未經本人允許下將別人的成果,知識等以商業目的非法使用。
所以很明白,主播並不算侵權,她們只是唱歌,沒有非法也沒有以商業目的(針對打賞這種行為我也不清楚算不算商業目的,我認為打賞在於自己,你不打賞哪來的目的可言?)。

只要產生一切金錢往來的活動都算商業用途,所以他們一定是侵權了,但是或許一些原唱認為他們唱的比自己更好,音樂作品就是需要交流分享創新的,所以這件事沒有任何人追究,名氣大的歌手比如周傑倫,林俊傑他們不追究是因為他們是有良好道德品質的藝人。像什麼天佑這些低俗地痞流氓他們不追究是因為他們也翻的別人的。如果有一天真有人出來告這些主播,那一定是窮瘋了的3流明星出來蹭熱度而已。
不算吧,歌曲翻唱者不能將原唱的歌曲用於商業用途,就是靠這首歌曲和某對象達成一種合同,從而獲取利益

而直播翻唱是屬於大眾打賞,和街頭賣藝沒多大區別吧,當然如果只翻唱同一首歌曲來討好大眾獲得直播禮物的話,估計會和「旭日陽剛」一個下場
還有人認為侵權了:
個人認為他們肯定是侵權了。
因為唱歌是被用在了商業目的。

即便不考慮打賞,她們通過唱歌,而得到直播平台的工資,這已經是商業行為,侵犯了別人的版權
打賞也是一樣,畢竟主播得到了分成,也從中得到了利益。
所以,這是毫無疑問的侵權行為。

那麼,這應該如何解決呢?我認為歌曲的授權應該由直播平台去和版權方聯系,獲得授權,然後主播再和平台去協商。

I. 借鑒圖片時主動說明,算侵權嗎知道的請回答下,謝謝

這里要釐清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圖片是否在版權保護范圍內,二是圖片的使用是否在屬於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情形。如果版權仍被保護,而使用又不符合第二十二條的規定,肯定屬於侵權。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

J. 有什麼技術可以讓創作者主動去發現圖片作品被侵權

那些網站很多都是作者主動聯系網站,或者有的圖片作者已經申明版權了,一般回不會有人再去侵權,我覺得圖答片或者文章署上「該圖片的著作權歸XX作者本人所有,禁止一切商業形式轉載,作者將保留一切法律權利」等類似的話,多少能夠減輕盜版的猖獗。 你說追蹤被盜版的圖片這就比較難了,網路太龐大了,你可以用網路識圖,看看有沒有人用了你的圖片,網路圖片搜索引擎挺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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