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價格形式
1. 清單計價與合同形式是什麼
工程量清單計價要求採用單價合同,但在實際清單計價的工程中不能一味強調使用「單價合同」這一單一合同計價類型,應從如何激勵承包商實現項目總體目標的角度設計合同類型。工程合同計價類型的選擇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工程規模和工期要求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在確定合同價款時,可分為以下三種合同類型: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單位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這類合同適用於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
固定綜合單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在約定的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這類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
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用等,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 在實際工作中,合同雙方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規模和工期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施工合同類型
2. 采購合同有哪些形式
1、商品采購的品種、規格和數量
商品的品種應具體,避免使用綜合品名;商品的規格應規定顏色、式樣、尺碼和牌號等;商品的數量多少應按國寶統一的計量單位標出。必要時,可附上商品品種、規格、數量明細表。
2、商品的質量和包裝
商品采購合同中應規定商品所應符合的質量標准,註明是國家或部頒標准;無國家和部頒標準的應由雙方協商憑樣訂(交)貨;對於副、次品應規定出一定的比例,並註明其標准;對實行保換、保修、保退辦法的商品,應寫明具體條款;對商品包裝材料、包裝式樣、規格、體積、重量、標志、及包裝物的處理等,均應有詳細規定。
3、商品的價格和貨款結算方式
商品采購合同中對商品和價格的規定要具體,規定作價的辦法和變價處理等,以及規定對副品、次品的折扣辦法;規定貨款結算方式和結算程序。
4、交貨期限、地點和發送方式
交(提)貨期限(日期)要按照有關規定,並考慮雙方的實際情況、商品特點和交通運輸條件等確定。同時,應明確商品的發送方式(送貨、代運、自提)。
5、商品驗收辦法
商品采購合同中要具體規定在數量上驗收和在質量上驗收商品的辦法、期限和地點。
6、違約責任
簽約一方不履行商品采購合同,違約方應負物質責任,賠償對方遭受的損失。在簽訂合同時,應明確規定,供應者有以下三種情況時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1)未按商品采購合同規定的商品數量、品種、規格供應商品;
(2)未按商品采購合同規定的商品質量標准交貨;
(3)逾期發送商品。購買者有逾期結算貨款或提貨,臨時更改到貨地點等,應付違約金或賠償金。
7、商品采購合同的變更和解除條件
在什麼情況下可變更或解除合同,什麼情況下不可變更或解除合同,通過什麼手續來變更或解除合同等情況,都應在合同中予以規定。
除此之外,商品采購合同應視實際情況,增加若干具體的補充規定,使簽訂的合同更切實際,更有效力。
3. 按計價方式,合同可以分為哪種形式甲方,乙方承擔哪些主要風險
根據《99合同範本》:23.2合同價款在協議書內約定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變。版下列三種確定合權同價款的方式,雙方可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採用其中一種:
(1)固定價格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包含的風險范圍和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合同價款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應當在專用條款內約定。
(2)可調價格合同。合同價款可根據雙方的約定而調整,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價款包括成本和酬金兩部分,雙方在專用條款內約定成本構成和酬金的計算方法。
4. 不同合同價格類型與項目交易方式如何匹配
我國不同的經濟發展時期,施工合同價格形成的機制和方式不同。對於工程建設項目而言,在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後,交易階段其合同價格的表現形式按招標、投標、評標、簽約階段分別為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中標價和簽約合同價。合同價格是施工合同文件中最重要的因素之一,但目前的研究往往只針對其中的某一種表現形式展開,少有研究從交易角度對合同價格作為整體進行分析。針對工程量清單計價模式的合同價格如何形成研究不足的問題,本文對施工合同價格形成的影響因素和形成機制進行研究。 首先,依據法律法規、合同示範文本等對施工合同價格及其形成過程中的不同表現形式進行概念界定,並通過研究國內外不同合同體系及不同計價模式的合同價格形成特點,總結出合同價格形成的通用形式,將施工合同價格解構為成本和利潤兩部分。 其次,通過文獻研究的方法對施工合同價格形成初始影響因素集進行篩選,分別找出影響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中標價形成的影響因素;為了獲得影響合同價格形成的因素,本文在總結文獻得到初始因素集的基礎上,通過問卷調查的方法獲得數據並採用探索性因素分析和驗證性因素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建立影響合同價格形成的因素組型;最終得到影響施工合同價格形成的環境因素、合同因素、技術性因素與參與者因素四種因素類型。 最後,在得到影響合同價格形成的環境因素、合同因素、技術性因素與參與者因素四種類型後,根據合同價格的構成與對合同價格形成的影響程度,從四種類型的因素中篩選出四種關鍵因素,分別為市場機制、風險因素、成本分析、報價策略分析。根據四種關鍵因素構建出合同價格形成的機制模型,並分析每一種關鍵因素對合同價格形成的影響機理。 本文在理論方面旨在豐富合同價格形成相關研究,為後續合同價格相關研究奠定基礎。實踐方面有利於規范交易階段合同價格形成,有效控制投資、減少竣工結算階段爭議。
5. 總價合同與單價合同的區別
具體區別如下:
1、固定總價合同其實是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的固定,當施工過程中發生設計變更,還是要按照規定予以增減造價的。如果沒有設計變更,結算=預算(中標價);
2、固定單價合同是指按針對當時的圖紙、招標文件以及技術資料的固定單價,而工程量按實結算。一般情況招標方都是給一個暫定量的。結算=審計工程量*中標單價;
3、固定單價是有利於乙方,但如果固定總價,業主在施工過程中,投入的管理人員會少些,省心,二就是利於控製造價。
(5)合同價格形式擴展閱讀:
固定單價合同、是說分項的子目單價不可調整,工程量可以調整。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工程的項量不變的情況下總價不變化。如果項目和工程量發生簽證的就可以按簽證增減總價。固定綜合單價合同、是指清單計價的情況下固定綜合單價,如果發生工程的變更和洽商,可以按實際發生的重新增減總價。
總價合同(Lump Sum Contract),是指根據合同規定的工程施工內容和有關條件,業主應付給承包商的款額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明確的總價。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項在合同中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徵:一是價格根據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
參考資料:總價合同-網路
6. 定額結算屬於什麼合同計價形式
屬於成本加酬金的合同計價形式。
1、合同按計價方式分為:總價合同、計量估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
2、成本加酬金合同,是由業主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項目的實際成本,並按事先約定的某一種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類型。即工程最終合同價格按承包商的實際成本加一定比例的酬金計算,
而在合同簽訂時不能確定一個具體的合同價格,只能確定酬金的比例。其中酬金由管理費、利潤及獎金組成。
3、定額計價是指根據招標文件,按照各國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預算定額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同時參照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工日單價、機械台班單價、材料以及設備價格信息及同期市場價格,
直接計算出直接工程費,再按規定的計算方法計算間接費、利潤、稅金,匯總確定建築安裝工程造價。
(6)合同價格形式擴展閱讀:
採用成本加固定酬金合同的優點:
1、可以通過分段施工,縮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圖完成才開始投標和施工;
2、可以減少承包商對立情緒,承包商對工程變更和不可預見條件的反應會比較積極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術專家,幫助改進或彌補設計中的不足;
4、業主可以根據自身力量和需要,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過確定最大保證價格約束工程成本不超過某一限值,從而轉移一部分風險。
7. 合同價的形式是哪種我傻傻分不清楚
合同價主要包括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其中總價合同和單價合同又可分回為固答定總價合同、可調總價合同、固定單價合同和可調單價合同。
而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包括成本加固定費用合同、成本加固定比例費用合同、成本加獎金合同和最大成本加費用合同。
(7)合同價格形式擴展閱讀:
綜合單價:當工程量清單中工程量有誤或工程變更引起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增減超過工程量清單中相應工程量的10%或合同中約定的幅度時,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應予調整。
材料價格:由承包人采購的材料,材料價格以承包人在投標報價書中的價格進行控制。
合同價款工程變更處理如下:
1、合同中已有適用於變更工程的價格,按合同已有的價格計算變更合同價款。
2、合同中只有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可以參照類似價格變更合同價款。
3、合同中沒有適用或類似於變更工程的價格,由承包商提出適當的變更價格,經監理(業主)確認後執行。
8. 合同計價方式有哪些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價款的各種計價方式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根據合同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情況下分為三大類型,即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總價合同又包括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單價合同包括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而成本加酬金合同包括成本加固定百分比酬金合同、成本加固定金額酬金合同、成本加獎罰合同、最高限額成本加固定最大酬金合同。因此,《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三部分專用條款中第六款「合同價款與支付」中對於合同價款的三種方式: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提法有所不妥。而且,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是適用於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通過直接發包、施工圖招標選擇施工單位的工程,這本施工合同示範文本中許多條款不大適用。有的同志以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可以管好所有的工程,以至於只要把它拿來填上就行了,這顯然是對合同的誤解,合同計價形式是多種多樣的,不是一個「示範文本」可以管住的。合同管理是從政府、合格的中介機構到訂約各方面所必須付出比目前大得多的精力從事的一件大事,因此,對建築市場建設各方來說,弄清各種類型的計價方法、優缺點和使用時機是非常必要的。接下來,簡單介紹一下各種計價方式。
一、總價合同:
所謂總價合同是指支付承包方的款項在合同中是一個「規定的金額」,即總價。總價合同的主要特徵:一是價格根據確定的由承包方實施的全部任務,按承包方在投標報價中提出的總價確定;二是持實施的工程性質和工程量應在事先明確商定。總價合同又可分可為固定總價合同和可調值總價合同兩種形式。、固定總價合同的價格計算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基礎,承發包雙方就施工項目協商一個固定的總價,由承包方一筆包死,不能變化。採用這種合同,合同總價只有在設計和工程范圍有所變更的情況下才能隨之做相應的變更,除此之外,合同總價是不能變動的。因此,作為合同價格計算依據的圖紙及規定、規范應對工程作出詳盡的描述,一般在施工圖設計階段,施工詳圖己完成的情況下。採用固定總價合同,承包方要承擔實物工程量、工程單價、地質條件、氣候和其他一切客觀因素造成虧損的風險。在合同執行過程中,承發包雙方均不能因為工程量、設備、材料價格、工資等變動和地質條件惡劣、氣候惡劣等理由,提出對合同總價調值的要求,因此承包方要在投標時對一切費用的上升因素做出估計並包含在投標報價之中。因此,這種形式的合同適用於工期較短(一般不超過一年),對最終產品的要求又非常明確的工程項目,這就要求項目的內涵清楚,項目設計圖紙完整齊全,項目工作范圍及工程量計算依據確切。
可調值總價合同的總價一般也是以圖紙及規定、規范為計算基礎,但它是按「時價」進行計算的,這是一種相對固定的價格。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由於通貨膨脹而使所用的工料成本增加,因而對合同總價進行相應的調值,即合同總價依然不變,只是增加調值條款。因此可謂值總價合同均明確列出有關調值的特定條款,往往是在合同特別說明書中列明。調值工作必須按照這些特定的調值條款進行。這種合同與固定總價合同不同在於,它對合同實施中出現的風險做了分攤,發包方承擔了通貨膨脹這一不可預測費用因素的風險,而承包方只承擔了實施中實物工程量成本和工期等因素的風險。可調值總價合同適用於工程內容和技術經濟指標規定很明確的項目,由於合同中列明調值條款,所以在工期一年以上的項目較適於採用這種合同形式。
二、單價合同:
施工圖不完整或當准備發包的工程項目內容、技術經濟指標一時還不能明確、具體地予以規定時,往往要採用單價合同形式。這樣在不能比較精確地計算工程量的情況下,可以避免憑運氣而使發包方或承包方任何一方承擔過大的風險。工程單價合同可細分為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和純單價合同兩種不同形式。
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和工程單價表為基礎和依據來計算合同價格的。通常是由發包方委託招標代理單位或造價工程師提出總工程量估算表,即「暫估工程量清單」,列出分部分項工程量,由承包方以此為基礎填報單價。最後工程的總價應按照實際完成工程量計算,由合同中分部分項工程單價乘以實際工程量,得出工程結算的總價。採用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可以使承包方對其投標的工程范圍有一個明確的概念。這種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性質比較清楚,但任務及其要求標准不能完全確定的情況。採用這種合同時,工程量是統一計算出來的,承包方只要填上適當的單價就可以了,承擔風險比較小。因此,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在實際中運用較多,目前國內推行的工程量清單招標所形成的合同就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實施這種合同的標的工程施工時要求施工過程中及時計量並建立月份明細賬目,以便確定實際工程量。 純單價合同是發包方只向承包方給出發包工程的有關分部分項工程以及工程范圍,不需對工程量做任何規定。承包方在投標時只需要對這種給定范圍的分部分項工程作出報價即可,而工程量則按實際完成的數量結算。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沒有施工圖、工程量不明,卻急需開工的緊迫工程。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
這種合同形式主要適用於工程內容及其技術經濟指標尚未全面確定,投標報價的依據尚不充分的情況下,發包方因工期要求緊迫,必須發包的工程;或者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具有高度的信任,承包方在某些方面具有獨特的技術、特長和經驗的工程。以這種形式簽定的建設施工合同,有兩個明顯缺點:一是發包方對工程總價不能實施實際的控制:二是承包方對降低成本也不大感興趣。因此,這種合同形式在建設工程中很少採用。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建設部聯合發布的「示範文本」,但這只是一種建築安裝工程的施工合同文件,它往往適用於單價合同。而且從整個示範文本的結構來看,工程量清單始終貫穿於整個示範文本,參照這個示範文本簽定合同的工程應該是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而不是所有的工程。更何況,「示範文本」中的三種合同計價方式,比如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此「價格」是總價還是單價,概念不嚴格,容易引起誤解,有可能引起合同經濟糾紛。
不同的招標方式決定了不同的合同方式、合同計價方式。通過工程量清單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估算工程量單價合同或者純單價合同,可以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而通過施工圖招標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及通過直接發包的工程所形成的合同形式應該是總價合同或成本加酬金合同,都不宜採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示範文本"。因此,從政府、中介機構到發包方和承包方,都應重視選擇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計價形式,弄清各種計價方式的優缺點、使用時機,從而減少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不完善而引起的經濟糾紛
9. 清單計價 與合同形式
工程量清單計價要求採用單價合同,但在實際清單計價的工程中不能一味內強調使用「單價容合同」這一單一合同計價類型,應從如何激勵承包商實現項目總體目標的角度設計合同類型。工程合同計價類型的選擇取決於以下幾個因素: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工程規模和工期要求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在確定合同價款時,可分為以下三種合同類型:
固定總價合同。固定總價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確定一個完成項目的總價,承包單位據此完成項目全部內容,合同在約定的風險范圍內價款不再調整。這類合同適用於合同工期較短且工程合同總價較低的工程。
固定綜合單價合同。雙方在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包含的風險范圍,在約定的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不再調整;風險范圍以外的綜合單價調整方法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這類合同一般適用於工程量清單計價的項目。
可調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包括可調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用等,雙方應在合同專用條款中約定綜合單價和措施項目費的調整方法。 在實際工作中,合同雙方應根據工程項目的明確程度、競爭情況、復雜程度、規模和工期以及外部環境因素等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施工合同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