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1.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哪些法律效力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夫妻之間的財產如何約定?華律網小編為您整理相關法律知識,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夫妻約定財產制既然為法律明文所規定,自然受法律保護,並產生相應的法律約束力。《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這就意味者夫妻之間關於財產的約定能夠產生兩個方面的約束力:第一、對夫妻雙方的約束力。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通過約定來安排夫妻財產的歸屬,對夫妻雙方當然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雙方任何一方都不能違反財產約定,侵犯對方的財產權利,否則就違反了協議的約定,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第二、是對第三方的約束力。在第三方知道約定存在的情況下,只能要求以背負債務的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償還,而不能要求以未背負債務的另外一方所有的財產償還。但是需要強調的是,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由於很多情況下,夫妻雙方對財產的約定沒有進行公示,第三人並不知道財產約定的存在,在這種情況,就不能簡單的要求善意第三人承擔相應不利的法律後果。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八條規定:《婚姻法》第十九條所稱「第三人知道該約定,」夫妻一方對此負有舉證責任,即夫妻一方如果要主張「第三人是在明知夫妻之間存在財產約定的情況,故意要求以非債務人的夫妻一方所有財產償還債務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延伸閱讀:夫妻財產約定時應該注意什麼問題關於怎樣才能辦好夫妻財產協議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該怎麼樣辦理公證
2. 請問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的效力是指夫妻就財產關系進行約定後,對雙方專當事人及第三人屬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約定的效力,可分為對內(指夫妻雙方)效力與對外(指第三人)效力。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對夫妻雙方均具有法律效力,它等於在夫妻之間形成了有關財產管理、使用、處分的原則界限。有了它,如果丈夫向妻子借錢不還,妻子有權利持借據和財產約定協議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丈夫歸還借款。當然,這種情況多數只在夫妻感情破裂,進行財產分割時才會發生。
根據《婚姻法》第19條第2款、第3款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由此可見,夫妻關於財產的約定並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3.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有法律效力嗎,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因此,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 我們簽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有法律效力嗎
一、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任何一方必須忠誠於婚姻,任何一方不得有下列行為: 1.搞婚外回情; 2.與他答(她)人同居; 3.與他(她)人通姦; 4、嫖娼或賣淫; 5.家庭冷暴力,對家庭不負責; 二、任何一方存有上列行為之一,在離婚時過錯方自願放棄夫妻所有共同財產,凈身出戶。(附件:過錯方必須補償無過錯放名譽及精神損害費80萬元整)無過錯方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百分之百。 三、男、女雙方都認為上述約定是公平的,既有法律效力; 本協議一式二份,男、女方各持一份; 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女方: 時間: 時間
5. 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是否有法律效力
從專業角度看,你的這份《協議書》實質上是兩部分內容:夫妻財產約定與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兩部分。
關於問題一,屬於夫妻財產約定。我國法律默認夫妻財產是婚前所得個人所有,婚後所得共同所有,所以房子是男方購買並登記在男方名下,默認是男方的個人財產。盡管《協議書》中約定房子歸女方,但在法律框架內只能理解為男方贈與給女方的合同,盡管在法律上有約束力,但僅為理論上,因為贈與在過戶之前是可以隨時反悔的。因此女方若想保證房子是自己的,需在不動產登記機關將房屋所有人變為自己,起碼和男方的名字都要有。
關於問題二,屬於夫妻財產約定。有無歧義意義不大,一方面是因為存款很容易花光,另一方面是因為《協議書》中的約定與法律默認的情況吻合,所以沒有意義。
關於問題三,屬於離婚財產分配。第一,不違背離婚自由。離婚自由和離婚財產分配是兩回事,夫妻雙方的協議不能限制離婚自由,如果有限制,也僅僅是限制離婚自由的條款無效,協議其他約定不受影響。第二,《協議書》中第6條其餘「凈身出戶」的約定,是離婚財產分配約定,對於這種離婚很早之前就達成的財產分配協議的效力問題,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觀點,建議你查詢你當地判例集或者法院內部的審判指導意見,確定當地法院的效力,當然這也沒有多少意義,因為隨著時間改變,法院的審判思路也可能會改變,而且將來的離婚訴訟不一定就發生在現在的居住地,所以,不要對凈身出戶條款報太大希望。
關於問題四,有效力。公證的意義只是證明力更強,或者說沒有相反證據就認可公證的結果,公證的結果在出現相反證據的情況下仍可能被推翻。本《協議書》的關鍵在於凈身出戶條款有沒有效力,而不是該協議是真是假,所以做公證意義不大。
另外,你們的第5條其實存在漏洞。第5條屬於夫妻財產約定,約定夫妻債務個人所有,法律默認夫妻債務共同所有,所以將來在實踐中,一定要確保第三人知曉你們是夫妻債務個人所有。例如,假設男方向第三人借錢,你知道,要想法在借條中寫上夫妻債務個人所有;如果男方偷偷借錢,你事後知道,一定要給第三人打錄音電話或者發傳真,告知其你們的債務個人所有,否則這條不會有多少作用的。
最後,夫妻家庭和睦不是靠法律靠協議能保證的,而是靠感情;但如果真決定要離婚,在向男方攤牌前要提前准備。祝福你們白頭偕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