竟業限制協議
⑴ 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是指公司高層人員或者技術人員才要簽訂的 而且簽訂之後公司需要支付你們一筆經濟補償 如果不給補償金就算是無效的
⑵ 關於競業限制的合同
要看你簽的競業合同裡面有無「競業保證金」的條款,
就是你在和公司簽競內業合同時,
公司要和你商容談,要求你在公司要求的時限內不得
到競爭公司工作,但是公司會在此期限內每月支付給你
一定數量的競業保證金,具體金額需要面談商定,
如果合同里沒有此條款,則視為無效。
這是新勞動法解讀培訓時我學到的,
專門針對競業霸王條款的新內容,
是國家對勞動者的保護。
⑶ 什麼是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公司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其不可以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對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公司可以與其約定保密,並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