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宅有糾紛
❶ 關於農村宅基地文書在處理宅基地糾紛是否有法律依據
農村宅基地的文書一般都有村委會的印章和證明人。
村委會作為最低一級組織是具有相關權利的。
因此,農村宅基地文書在處理宅基地糾紛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它將成為相關部門對宅基地裁決的核心證據。
❷ 我與鄰居有宅基地邊界糾紛,應該找哪些部門協調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此外,宅基地糾紛還可以通過人民調解來解決。人民調解是指在調解委員會(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員會和農村的村民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進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平等協商。
(2)此宅有糾紛擴展閱讀:
宅基地糾紛的處理原則:
實踐中,因宅基地使用權而發生的糾紛在民事糾紛中比較常見。對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應按下列原則妥善處理:
原則1、依法保護國家、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
原則2、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
原則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原則4、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於生產、生活的原則。
原則5、促進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的原則。
❸ 宅基地有糾紛怎麼處理
宅基地是屬於老人的,他有權處置。他以買賣形式出讓給大兒子蓋房,雖然沒有拿到錢,相當於贈予,那這塊宅基地及所建房歸大兒子所有,現面臨拆遷,小兒子也想分房,怎麼可能,如果有異議,早干嗎去了,不能有利就爭。鑒於親兄弟,如果有拆遷補償,可以適當補償一點,完全基於親情。
❹ 宅基地有糾紛怎麼辦
石海波與石梅是堂姐弟關系。1998年9月,石梅夫婦在毗鄰的集鎮上購買了一間商品房。1999年9月23日,由土地管理部門頒發了正式房產證。房產證上載明該房屋系磚混結構,面積24平方米,房後宅基地長13.5米。石海波在得知土管部門允許各家在13.5米宅基地的范圍內自建住房,在徵得其姐石梅的同意後,在石梅的宅基地上搭建了兩間住房,並進行個體營業。
2000年3月,石梅將所購商品房出租給石海波使用。同年8月,石梅夫婦因遷居外地,以原房價轉賣給石海波,並到土管部門辦理了過戶手續。9月30日,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經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合同第二條寫明「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所有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石海波買房後,等待石梅遷出期間,石梅又在其原住房旁搭建一間。石海波見石梅無遷出之意,便正式通知石梅遷出,石梅拒絕遷出。2001年10月,石海波、石梅曾請求鎮土管所處理,土管所曾主持雙方進行調解,初時曾達成石梅將自建三間住房以20000元價賣給石海波,自己另建住房的協議,後石梅反悔,調解未成。石海波訴至法院。
問題:石海波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嗎?
答:從本案來看,訴爭的宅基地實際上可分割成兩塊,一塊是 2 4平方米的商品房所佔有的宅基地,另一塊是 13.5米長的房後宅基地。第一塊宅基地因石梅夫婦將商品房轉讓給了原告,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也隨之轉讓給了原告石海波;而第二塊宅基地則一直為石梅使用,石梅在該塊宅基地上蓋起了兩間住房。根據《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築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可見,在當事人沒有分割轉讓的特別約定,而且未登記的情況下,本案中石梅將商品房的使用權轉移給原告石海波,應認為該商品房佔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隨之發生了轉讓,但該房後的13.5米長的宅基地使用權並不自然發生轉移。如果要發生轉移,當事人之間應有特別約定。本案中,石梅將房屋賣給石海波時,在合同第二條寫明了「原房地產機關劃給的宅基地(含院場內)13.5米的合法使用權,隨房屋使用權的轉移轉給買方使用。」既然當事人已經對此作了特別約定,如果該條款能夠生效,那麼該塊宅基地的使用權顯然應轉移給原告石海波。
綜上所述,石海波已取得了該商品房的使用權及其宅基地的使用權,要求石梅遷出歸其使用的宅基地,理由正當,法院理應支持。
❺ 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辦法有哪些
常見的農村宅基地糾紛案件處理方法: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宅基地,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立案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於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土地承包經營權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後,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土地承包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於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採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並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採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築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築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築物的所有權歸屬。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佔地皮、擴大牆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佔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財產損害賠償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徵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後,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❻ 宅基地有糾紛能確權嗎
一、復宅基地存在爭議尚未解決的不制能確權
解決辦法:先解決糾紛,才能夠進行確權。
二、新審批宅基地不可以確權
解決辦法:歸還老宅基地或者父母和孩子分戶。
三、買賣宅基地不能確權
解決辦法:因為買賣宅基地本身不合法,因此不能確權。
四、小產權房不能確權
解決辦法:小產權房不符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不可以確權。
五、基本農田上蓋房的不可以確權
解決辦法:農民私自改變土地用途在基本農田上蓋房的,不可以確權。
❼ 這起鄰里宅基地侵權糾紛如何解決
問:近日,村民張某來到縣國土資源局,稱其本人在村內只有一處新中國成立初期祖上留下的宅基地,上有3間平房,沒有建圍牆。1990年翻建成3間新瓦房,一直也沒錢建圍牆。1998年張某和妻子一起外出打工,舉家居住在外。今年張某返鄉並准備長期居住時,卻發現鄰居李某在自家房屋前宅基地上建了兩間房屋。張某要求李某拆除房屋退還宅基地,李某以佔用的是空閑地為由拒絕了張某。後經村委會和鄉政府調解無果,張某要求對李某非法佔地行為進行查處。經了解,張某的宅基地沒有辦理土地使用證,只有1955年父輩分家時的分單。那麼,李某的行為是侵權還是非法佔地?
答:處理此類民事糾紛應當秉持一個宗旨,即有利於穩定、有利於民生。張某、李某之間的土地爭議或者土地糾紛,在農村是普遍存在的。村民之間會因為幾厘米的地盤打得不可開交,因此,處理此類事情既要依法依規,又要考慮歷史,照顧現實,實事求是。張某的宅基地源於新中國成立初期留下的私有土地,農民私人土地所有制被集體土地所有制代替後,其宅基地的使用權一直保留下來,但因種種原因一直也未進行土地登記,更沒有土地使用證,這種情況在農村也比較普遍。但在農村都有一個傳統的習慣,就是每家每戶都有一個院落。雖然張某並沒有土地使用證,但其歷史上形成的權利應當得到基本的尊重。可以找一些年長的村民,證明他們家的小院范圍到底多大,四至界線到底在哪。經調查,如果李某家蓋的房子確實佔用了張家的小院,就應當退還或給予一定經濟補償。這需要在村委會或當地政府主持下,由兩家本著互諒互讓、平等協商的精神加以解決。
至於李某的房屋是否屬於違法佔地,這是另外一種行政法律關系,應當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據事實和法律處理,這與李某、張某之間的土地糾紛沒有直接關系。
❽ 兩家宅基地糾紛要有什麼證據
在法律上 要有 自己宅基地 證 《國土局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