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議協議書
⑴ 合同條款稱:「雙方如無異議,視為合同自動延續。」請問,表達異議的方式一定需要書面形式嗎合同自動延
如果有這種約定,表達異議最好是書面形式,如果不是書面形式,將來追究起來也沒有證據。
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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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內容
為了示範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當事人是合同權利義務的承受者,沒有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就失去存在的意義,給付和受領給付便無從談起,因此,訂立合同須有當事人這一條款。當事人由其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加以特定化、固定化,所以,具體合同條款的草擬必須寫清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權利義務執行的對象。合同不規定標的,就會失去目的,失去意義。可見,標的是一切合同的主要條款。
目前,多數說認為合同關系的標的為給付行為,而《合同法》第12條所謂標的,主要指標的物,因而規定有所謂標的的質量、標的的數量。所以,對於《合同法》及有關司法解釋所說的標的,時常需要按標的物理解。
三、質量與數量
標的(物)的質量和數量是確定合同標的的(物)的具體條件,是這一標的(物)區別於同類另一標的(物)的具體特徵。標的(物)的質量需訂得詳細具體,如標的(物)的技術指標、質量要求、規格、型號等要明確。標的(物)的數量要確切。
首先應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其次要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再次應允許規定合理的磅差或尾差。標的物的數量為主要條款;標的物的質量若能通過有關規則及方式推定出來,則合同欠缺這樣的條款也不影響成立(《合同法解釋(二)》第1條)。
四、價款或酬金
價款是取得標的物所應支付的代價,酬金是獲得服務所應支付的代價。價款,通常指標的物本身的價款,但因商業上的大宗買賣一般是異地交貨,便產生了運費、保險費、裝卸費、保管費、報關費等一系列額外費用。它們由哪一方支付,需在價款條款中寫明。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履行期限直接關繫到合同義務完成的時間,涉及當事人的期限利益,也是確定違約與否的因素之一,十分重要。履行期限可以規定為及時履行,也可以規定為定時履行,還可以規定為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如果是分期履行,尚應寫明每期的准確時間。
履行地點是確定驗收地點的依據,是確定運輸費用由誰負擔、風險由誰承受的依據,有時是確定標的物所有權是否轉移、何時轉移的依據,還是確定訴訟管轄的依據之一,對於涉外合同糾紛,它是確定法律適用的一項依據,十分重要。
履行方式,例如是一次交付還是分期分批交付,是交付實物還是交付標的物的所有權憑證,是鐵路運輸還是空運、水運等,同樣事關人的物質利益,合同應寫明,但對於大多數合同來說,它不是主要條款。
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若能通過有關方式推定,則合同即使欠缺它們也不影響成立。
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有關解決爭議運用什麼程序、適用何種法律、選擇那家檢驗或者鑒定的機構等內容。當事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選擇訴訟法院的條款、選擇檢驗或者鑒定機構的條款、涉外合同中的法律適用條款、協商解決爭議的條款等,均屬解決爭議的方法的條款。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⑵ 對離婚協議有異議想更改或訴訟至法院,可以嗎
可以,但是勝訴概率偏低
⑶ 交通事故調解協議書簽字後有異議的如何處理
你好,就你描述的問題,律師答復如下:
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損害賠償首先要有交警部門出具的事故責任認定書,這是所有賠償責任依據的開始。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范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鑒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鑒定是由專門的鑒定機構鑒定。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傷亡,可以聘請律師,律師費用也由將來的敗訴方承擔。
祝福!
⑷ 對合同書上的簽名真實性有異議由誰承擔證明責任
但是裝修公司辯稱,在《借款合同書》上的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和蓋章是別人偽造的,同時提出異議。在庭審中,經征詢雙方的意見,雙方均不提出鑒定申請。
第一種意見認為,《借款合同書》上雖然有裝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的簽名和印章,但現在裝修公司否認了該簽名和印章的真實性,因此銀行的證明責任還沒有完成,銀行應該進一步提供證據證明合同上的簽名和蓋章的真實性,否則該份證據不能達到支持銀行主張的效果,所以應當由銀行提出鑒定申請。
第二種意見認為,銀行已經提交了簽有裝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簽名和印章的《借款合同書》,從而完成了初步的證明責任,此時證明責任應當轉移給裝修公司。現在裝修公司否認該簽名和印章的真實性,應該申請鑒定證明該簽名和印章的真實性,作為其抗辯主張的證據,否則沒有相應證據的否認,不能達到預期的法律效果。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從理論上看,一方當事人提交書證作為證據方式,如果對方對該書證的真實性有異議,應該由以該證書作為證據的當事人對其真實性負擔證明責任。但是,其弊端也是不容忽視的,主要體現在,有的裝修公司為了拖延訴訟或者藉以逃避債務,在訴訟上明知銀行提供的原始債權憑證,比如欠條、借條、合同等確是自己所為的,但仍然主張是銀行偽造其簽名或印章。如果將申請鑒定的證明責任分配給銀行,除了耗費因鑒定所需的時間外,還要銀行墊付鑒定費用,即便最後法院據此鑒定結果判決銀行勝訴,但是,對裝修公司所做的惡意主張以及拖延訴訟的行為在立法上並無進行制裁的依據。假如裝修公司在此期間轉移財產或者缺乏還債能力(即使提出訴訟保全,也是無謂的增加銀行的負擔),銀行最終獲得的是一紙空文,還要負擔鑒定費用。因此,如何確定當事人之間的證明責任分配,必須考慮公共政策和價值取向。因與本主題無關,不予贅述。
在辯論主義和證據裁判主義構架下,在本案中,從表面形式上來看,雙方當事人對於銀行所提出的證據即《借款合同書》上的簽名或印章的真實性發生爭執,但從實質上看,雙方爭執的焦點在於是否存在裝修公司欠款的事實。銀行的事實主張認為裝修公司尚有欠款未還,裝修公司的抗辯主張是《借款合同書》有瑕疵,並沒有主張其不欠銀行的欠款。
在本案中,依據《民事證據規定》第五條第一款在合同糾紛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並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成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主張合同關系變更、解除、終止、撤銷的一方當事人對引起合同關系變動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的規定,銀行為了其主張提出了《借款合同書》,作為其權利產生或者存在的依據,其已經就權利發生的規范要件事實提供了證據加以證明。而裝修公司以合同上的簽字或印章的非真實性導致合同效力有瑕疵為由,來反駁銀行的事實主張以及權利不存在或者受妨礙等,必須提供證據加以證明,這是其行為意義上的舉證責任的必然要求,應當符合《民事證據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規定,否則,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後果。換句話說,盡管裝修公司對該合同的真實性提出質疑,並以此作為抗辯主張,(在權利主張存在的情形下),不過畢竟沒有提供反證進行證明。也就是說,基於其抗辯主張,裝修公司如果不提出鑒定申請,就等於沒有證據來支持其抗辯主張,因此最終應由裝修公司承擔不利的後果。作者:喻方德
⑸ 對解除合同通知書有異議怎麼辦
《合同法》第九十六條:當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⑹ 協議書雙簽字後,二十四小時內如一方有異議怎麼辦
如果你們簽訂的協議,對此有特殊的約定,那麼可以按照約定來執行,如果沒有那麼協議書,自簽訂完畢之時,一方就無法隨意解除了
⑺ 離婚協議書異議期是多少
對已簽的離婚協議有異議的在一年內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8條規定版:離婚協議中關權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
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
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
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
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
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⑻ 合同產生異議,想要終止合同,要怎麼寫書面材料通知對方
首先要明確以下幾點:
1、合同是你和買方雙方簽定的,還是合同上面是甲乙丙三方;
2、你說由於中介工作造成無法履約,你說得非常含糊;是中介工作不盡責任,造成在合同方面你違約了還是買家違約了?
同時還需要明確的是——我們拋開中介工作職責不談,如果是你在合同條款上違約了,你要終止合同的話,你准備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買家賠償么?如果是買家違約了,你准備向他索取合同約定的賠償么?(注意拋開中介不談)
為什麼我這么問啊:因為,正常情況下,如果中介不是違規操作,那麼上下家不可能將對另外一方的賠償轉介到中介身上的。
如果是你的買家違反合同約定,並且在終止合同的賠償方面沒有異議的話,你要終止合同,那麼就直接向中介和買家發一封書面掛號信,寫清楚事情經過並寫清楚對方違反合同哪一條,你憑哪一條來行使你單方終止合同權利。
但是有兩點給你說清楚,(一)你發了信不等於事情結束了,發信甚至是律師函是為了日後法律訴訟提供有力的書面證據。整個過程還很長,因為開始交易了,牽涉到的房屋,已經交易的資金都將被凍結。(二)如果是你違約了,你是沒有權利發這個信,沒有行使單方終止的權利的。
中介工作不盡責任的官司我看得多了,很少有能將賠償轉介過去的,除非中介是違反規定操作,否則都是上家下家違約一方承擔。
最後————一旦要單方面終止合同了,就要准備打官司了,那是曠日持久的事情,對於你的房屋出售很不利,最好還是雙方坐下來和中介協商,等你的房屋賣掉了,再拿上中介不盡職責的證據去消費者協會告他們。
還有如果要發掛號信一定要是合同上面的對方地址,否者對方以沒有受到為理由,拒絕對你的信箋提出回復。
⑼ 辦了離婚證 離婚協議書有異議可以向上訴訟嗎
到民政局領了離婚證,意味著婚姻關系已解除,不可以向法院起訴了。
除非民政局非法判離的,一方或雙方不服,對財產分割事實發生變化的,可以重新向法院起訴,由法院重新審理離婚案。
法院判離和民政離婚的不同之處
目前我國公民辦理離婚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雙方協議離婚,由民政局發給《離婚證》;一種是法院判決離婚或者調解離婚,由法院送達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不再發給《離婚證》;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是證明婚姻關系已經不存在的有力證據,無論是民政局或者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均是起到一個證明夫妻關系存續或者解除的證明而已。憑判決書就可以辦理再婚手續了。 離婚證,是男女雙方合法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律文書,領取離婚證之時,就是夫妻關系終止之日,從那一刻起夫妻關系已經在法律上是不存在了。
那麼在民政局離婚與到法院調解離婚有什麼區別呢?具體總結如下:
一、當事人雙方離婚的時間不同
一般來講,民政局協議離婚優點是比較方便,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提供有關證件和資料以及照片等即可隨時領取離婚證。而在法院達成調解協議則程序較繁瑣,需先立案後再調解,我國目前大部分地區人民法院已經把此類案件列為速裁庭,一周即可處理結案。如適用簡易程序案件,辦理所需時間相對較長。一般是十五天至三十天,時間最快的也有當天辦理的。
二、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費用不同
一般情況民政局協議離婚經濟,一般是人民幣二十元,而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無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當然各個地區人民法院費用不一樣,一般是人民幣260元外加其他費用;涉及財產分割的,20萬元以下的不再收費用,超過部分,需按照財產標的收費。因此,如果夫妻共同財產有價值幾十萬元的房產,所繳的訴訟費也相對較高。
三、當事人雙方離婚的證件資料要求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寫一個離婚協議、提供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和照片等,即可隨時領離婚證;人民法院則要起訴書、協議書、結婚證、身份證或者戶口簿即可。如果夫妻雙方有一樣資料或者證件不具備,民政局就不會給辦理離婚登記。退一步來講,只有到法院去離婚比較方便。
四、從夫妻雙方的自願性來看,有所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具備的離婚條件之一就是:夫妻雙方必須完全同意,沒有任何商量的餘地。只要有任何一方不同意,則在民政局無法辦理離婚登記。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不要求夫妻雙方必須同意。
五、從協議的履行方面來看,強制執行的效力不同。
民政局協議離婚所備案的離婚協議書雖然有效,但是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當一方不履行協議內容時,另一方必須向法院另行起訴解決,而協議書中所約定的內容,並不是百分之百得到法律的支持。一旦產生糾紛,仍需法院判決,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說白了,民政局只管把夫妻關系解除,其他問題全部靠你們自己的誠信度來解決。
如果是通過人民法院達成的調解協議離婚,有法院下達的調解書,具有可強制執行的效力。任何一方不履行法院的調解協議,對方即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通過查封、凍結、甚至拘留罰款等強制措施使對方必須遵守協議,更有保障。
六、從協議內容來看,留下後患不同。
從協議內容來看,民政局對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基本不審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就可以。
因此,協議書中涉及對財產、子女、債權債務的處分,往往是根據當事人對法律的認識,措詞不規范,考慮不周全,極易產生糾紛,留下隱患。
而法院協議離婚,經過律師、法官的層層把關,調解書的每一條款都會逐條進行審查,合法、嚴謹,並確保今後可供強制執行,沒有隱患,更徹底的解決問題。
基本上,民政協議離婚的優點是省時省錢,但一旦產生糾紛,仍需再次訴訟。而法院調解離婚雖成本較高,但優點是有強制執行依據,沒有再次糾紛的可能性,一次性根本解決問題。在我們辦理的案件中,有三成比例的案件是來自離婚後糾紛,原因多是一方反口,不遵守協議,不履行義務;或是離婚協議本身制定時就有缺陷,如約定不明雙方有爭議,只得再次提起訴訟。
因此,如果當事人不是必須立即辦理離婚,對必要的經濟支出有能力承受,有共同財產需要分割、有子女需要約定撫養及探視權,符合以上情形的,律師建議應當在法院協議離婚,對雙方權利、義務都是一種保障,這一點對保護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更為重要。
⑽ 合同中書面異議包含郵件嗎
《勞動合同法》沒有明確規定書面形式具體包括哪些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條規版定,書面形式是指合權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據此可以推定,《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書面形式應包括電子郵件形式。依據《合同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電子郵件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電子郵件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在解除合同的通知是否到達用人單位的問題上產生爭議時,勞動者應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