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侵權又違約
❶ 先訴侵權敗訴,再訴違約,不違反責任競合擇一起訴原則
加害給付中,受害人不是只能在侵權和違約中選擇一個嗎,選擇了其中一個即使被駁回訴訟請求也不能再以另一個理由進行起訴了啊
❷ 可以既向生產者承擔侵權,又向違約者承擔侵權嗎
侵權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產品製造者和銷售者由於生產和銷售質量不合格的產品,致使他人的人身遭受傷害或財產受到損失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是一種特殊的侵權行為民事責任。侵權產品責任的構成要件與一般侵權責任有著重要的區別,主要表現為侵權人主觀方面要件的不同。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而一般侵權責任則採取過錯責任原則。同時,侵權產品責任與前面所講的合同產品責任也不同:①責任的性質不同。侵權產品責任是因侵權損害的發生而產生的債權債務關系,它所侵犯的是財產權、人身權等絕對權利;而合同產品責任是以合同關系為前提的,違約人是因違反合同而承擔責任,債權債務關系設立在前,違約行為發生在後,所侵犯的是合同雙方的相對權利。②責任的根據不同。侵權產品責任根據法律規定中的侵權行為條款來處理;而合同產品責任是依照合同雙方依法訂立的合同條款及合同法的規定來調整。③責任的後果和承擔方式也不盡相同。侵權產品責任的後果有財產內容與非財產內容二種。只有在侵權行為確實給他人造成財產損失,行為人才負財產內容的民事責任。侵權責任除可採取賠償損失等財產性的承擔責任方式外,還可以採取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性的承擔責任方式。而合同產品責任則只要有一方違約,不論是否已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都要承擔民事責任。承擔的方式如繼續履行合同、支付違約金等都具有財產內容。產品責任制度作為一種獨立的侵權責任。第一,侵權產品責任是直接由法律規定的,當事人對此無權協商。如國務院發布的《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15條規定:「經銷企業售出的產品在保證期限內發現質量不符合第二條的要求的,應由經銷企業負責對用戶實行包修、包換、包退,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這里所稱的「承擔賠償實際經濟損失的責任」,包括侵權產品責任,有關當事人必須依法事,無權協商。第二,侵權產品責任的承擔者是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生產者和銷售者對不合格產品給用戶造成的損失,負有連帶賠償責任。《民法通則》第122條規定:「因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財產、人身損害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運輸者、倉儲者對此負有責任的,產品製造者、銷售者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可見,產品的用戶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不直接發生權利義務關系。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與產品的運輸者、倉儲者之間,因後者的過錯所形成的新的債權債務關系,按一般侵權責任條款處理。第三,侵權產品責任的受害者即權利人,是指所有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受損失的人。在侵權產品責任的民事法律關系中,產品的受害者作為賠償權利主體,它可為自然人或法人,確定的標准只依據因不合格產品而遭到的損失,而不論受害人與生產者或經銷者有無合同關系;賠償損失的范圍包括自然人人身的傷害和財產損失。第四,侵權產品責任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❸ 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競合應如何處理
問題的提出不法行為人的同一行為既符合侵權行為法的有關侵權責任之構成要件,又符合合同法的有關違約責任之構成要件,產生侵權民事責任與違約民事責任相互沖突的現象。由於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在歸責原則、舉證責任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法官面對當事人的不同訴訟請求應如何處理?魏律師點評在因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乘客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所涉及到的民事法律關系有以下幾種:其一,因租乘計程車所產生的出租客運合同法律關系。在此法律關系中,作為出租承運人,其合同的主要義務是將乘客安全運抵目的地,因此,承運人如不能將乘客安全運抵目的地,依法不能確定免責的,即是違反合同義務的違約行為,承運人因此應承擔違約責任。對於此點,司法實踐中也是這樣認定的。據此,乘客對計程車主享有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對計程車主享有了程序上的訴權。其二,乘客因租乘計程車,在計程車運行中,計程車被其他車輛所撞,其他車輛與出租汽車公司均對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雙方之間產生人身傷害侵權賠償法律關系,其他車輛和出租汽車公司作為侵權一方負有賠償受害方人身損害的義務。據此,乘客對兩侵權行為人享有實體上的請求權,也就是對其他車輛的車主有了程序上的訴權,乘客是可以起訴其他車輛的車主和出租汽車公司的。乘客同時享有違約賠償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但賠償是為了填補受害人所受到的損失,受害人不能獲得超過其損失的賠償,這是賠償責任的目的和功能所在。因此,受害人因同一事件受到損害而產生對不同法律關系的義務人的實體請求權,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請求權行使。
❹ 如果對方既有違約行為,又有侵權行為, 是否既可以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又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專身、財產權益的屬,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注意該條款中的用語「有權選擇」;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所以不能既要求承擔違約責任,又承擔侵權責任。
❺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竟合!專家幫我看一下
發生這種競合時受害者是有選擇權的,即選擇一個對自己比較有利的處理方式.
比如我曾經辦理過版的交通權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傷者乘坐計程車發生交通事故,那麼交通事故屬侵權行為,而傷者與計程車公司之間又建立的是運輸合同關系,發生事故後計程車公司構成違約,這就是典型的競合.
在交通事故責任方沒有賠償能力的情況下,是可以選擇對傷者有利的違約賠償的,畢竟計程車公司是有償付能力的.
❻ 對於既違約又侵權的情況下,受害人該怎麼辦
如果提起侵權來之訴源,當事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但一般需要自己舉證證明對方實施了侵權行為、造成了侵害結果,且侵權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舉證責任稍重。
如果提起違約之訴,當事人不能再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當相對來說舉證責任較輕,只要能夠證明出對方違約即可。
❼ 一個合同中並存一個違約行為和一個侵權行為,如何訴訟
在這情況下最好打侵權違約官司。
❽ 違約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情況
民事責任競合是指因某種法律事實的出現,而導致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民事責任的產生,各項民事責任發生沖突的現象。[1] 責任競合作為一種客觀存在的現象,既可以發生在同一法律部門內部,如民法中的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也可以發生在不同法律部門,如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競合。對於民事責任競合,從民事權利的角度來看,當不法行為人實施的一個行為在法律上同時符合數個法律規范的要件時,當事人之間便產生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律關系,受害人便產生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請求權,這些請求權之間相互沖突。因此,民事責任競合又被稱為請求權競合。民事責任競合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違約責任與不當得利責任競合,絕對民事責任與相對民事責任競合等。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之規定是我國民事法律第一次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規定,因此,本文就該問題作一些初步探討。
一、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概念和特徵
所謂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是指合同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同時又符合侵權要件,導致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一並產生,違約的責任的請求權與侵權責任的索賠請求權發生重疊,形成請求權的競合。[2] 例如:甲委託乙修理一台電視機,乙卻把電視機擅自賣給了善意第三人丙,此時,甲既可以追究乙侵犯財產的侵權責任,也可以要求乙承擔不履行合同的違約責任。如果允許受損害方當事人不受限制地行使兩種請求權,就會導致違約方當事人承擔雙重責任,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我國《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是說,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受損害方只能任擇其一:或者提起違約之訴,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或者提起侵權之訴,追究對方的侵權責任,而不能同時行使兩個請求權。
從上述概念我們可以看出,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具有以下主要特徵:
(一)競合責任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而造成的。一個不法行為產生數個法律責任是責任競合構成的前提條件。如果行為人實施兩個以上的不法行為引起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發生的,應適用不同的法律規定,承擔不同的責任。
(二)競合責任必須是同一不法行為既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又符合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使兩個民事責任在同一不法行為上並存。
(三)競合責任必須是同一民事主體。引起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同時發生的同一不法行為,是由同一個民事主體實施的。這一不法行為同時符合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要件。因而,其可能承擔雙重責任的主體是同一人,其可能享有雙重請求權的主體也是同一人。
(四)受害人只能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中選擇一種責任提出請求,而不能同時基於兩種責任提出兩種請求。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同時並存,相互沖突,但當事人只能獲得一次給付滿足,如同時並存獲多次滿足,對責任人是不公平的。
二、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原因
責任競合的根本原因在於,一個違約行為不僅侵害了債權人的預期利益,而且侵害了債權人的固有利益。違約行為侵害債權人的預期利益,產生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違約責任;違約行為侵害債權人的固有利益,既產生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侵權責任,也產生了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違約責任。在侵害固有利益這一點上,兩個請求權完全重合在一起。這兩個損害賠償請求權所救濟的內容完全一致,保護內容都是一樣的,因此構成競合。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不法行為人與受害人之間是否存在著合同關系,此合同關系也即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產生的基礎法律關系。當事人雙方簽訂合同後,一方當事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而同時該侵權行為又違反了合同義務,造成違約,這就必然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在侵權行為發生之前,當事人之間存在一種合同關系,這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發生的根本原因。
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直接原因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同時侵犯了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如保護、照顧、通知、忠實等附隨義務或其他法定的不作為義務。
(二)侵權性的違約和違約性的侵權。
侵權性違約行為。即行為人實施的侵權行為致他人合同利益損害的,符合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保管人無權處分保管物而將保管物出賣給第三人,則無權處分人使寄存人受到損失的行為是侵權行為,同時又構成違反保管義務的違約行為。
違約性侵權行為。即合同當事人的違約行為致他人合同利益以外的利益損害,符合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例如:買賣合同交付的標的物質量不合格(違約行為)致他人人身或者財產損害(侵權行為)。
(三)不法行為人實施故意侵害他人權利並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時,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事先存在著一種合同關系,這種合同關系的存在,使加害人對受害人的損害行為,不僅可以作為侵權行為,也可以作為違反了當事人事先約定的義務的違約行為對待。如醫生重大過失造成病人傷害或死亡的行為。
(四)一種違法行為雖然只符合一種責任要件,但是法律從保護受害人利益出發,要求合同當事人根據有關侵權行為規定提出請求和提起訴訟,或者將侵權行為責任納入合同責任的適用范圍。例如我國民法通則之規定的允許產品質量不合格造成的受害人向其沒有合同關系的產品製造人提起侵權之訴。[3]
三、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形態
違約責任是指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4] 其作為保障債權實現和債務履行的主要措施,是指在當事人不履行合同債務時,所應承擔的賠償損害、支付違約金等責任。侵權責任則是指行為人不法侵害他人財產權利或人身權利並造成損失而產生的一種債務。在現實社會活動中,由於民事關系的復雜性、民事違法行為性質的多重性,使得兩類責任經常發生競合,如果引起對方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違約行為同時也符合侵權行為的特徵時,就產生了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只要存在合同關系,就有可能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現象,但在買賣、租賃、醫療、保管、運輸等合同關系中此競合現象則較為常見。
(一)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因故意或過失出賣存有瑕疵的標的物於買受人並致其受到損害的,出賣人依合同法規定應負違約責任,依侵權法應負致買受人的人身、其他財產損害的侵權賠償責任,從而發生責任競合現象。
(二)租賃合同。在租賃合同中,因出租人提供的租賃物瑕疵侵害承租人的身體健康或造成財產損失或者因承租人的過失行為致租賃物毀損、滅失時,均可產生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
(三)醫療合同。對醫療事故,依醫療合同規定,醫院或醫務人員應負違約責任,因提供醫療服務的一方有義務注意不因其過錯發生醫療事故,否則即違反合同義務;而依侵權法規定,應負醫療事故的侵權責任,因過錯發生的醫療事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
(四)保管合同。保管人因過錯行為致保管物損害,依保管合同應負違約責任,因為保管人違反了妥善保管的義務;依侵權法規定,保管人因過錯毀損他人財產,應負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五)運輸合同。無論客運合同或貨運合同,經常出現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問題。我國《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承運人對運輸過程中貨物的毀損、滅失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對於上述承運人違反運輸合同義務的行為,如因其過失而發生,也同時構成侵權行為。
四、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別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是伴隨著合同法和侵權法的獨立而產生的,它的存在既體現了不法行為的復雜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與侵權法既相互獨立又相互滲透的狀況。蓋尤斯的《法學階梯》在民法上的一個重要貢獻是確立了所謂的「蓋尤斯分類法」。根據這一經典的分類,民事責任被主要劃分為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兩大類,區分的基礎是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的分別。直到現在,幾乎所有的民法學教科書都是按照這樣的體例來展開其關於民事責任的敘述的。
盡管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不可避免,但競合現象卻不能抹煞兩類責任之間的區別,對兩類責任的不同選擇將極大地影響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主要區別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在構成要件上。我國《合同法》規定的是無過錯責任,而侵權行為一般是採用過錯責任,僅產品、危險、環境污染、相鄰關系等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因此,當事人以違約責任為訴訟理由的,無需舉證對方有過錯;以侵權責任為訴訟理由的,則需證明對方有過錯。另外,侵權行為的構成必須以存在損害後果為必要,其所引起的侵權責任也以損害為構成要件,而違約行為和違約責任,與此不同,違約責任除賠償損失以損害為構成要件外,其餘均不以損害的實際發生為其構成要件。
(二)在賠償范圍上。違約責任的損失賠償額可由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如果沒有這種約定,依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賠償損失額應當相當於受害人因違約而受的損失,一般只包括直接損失。而在侵權責任中,賠償范圍原則上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在侵害人格權時,可進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法造成他人死亡的,其賠償范圍可擴大到死者所撫養人的必要的生活費用等。
(三)在責任方式上。侵權責任既包括財產責任,如賠償損失,也包括非財產責任,如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而違約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如強制實際履行,支付違約金等。
(四)在免責條件上。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而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五)在對第三人的責任中有所不同。違約責任中,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致使合同債務不能履行,債務人首先應向債權人負責,然後才能向第三人追償。而在侵權責任中,行為人僅對因自己的過錯致使他人受損害的後果負責。
綜上所述,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存在著重要的區別。因此,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不法行為承擔何種責任,將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並嚴重影響到對受害人利益的保護和對不法行為人的制裁。
五、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請求權選擇所要考慮的方面
請求權的選擇對當事人尤其是受害人的利益有重大影響。當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時,經當事人自己比較,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請求權行使,訴請法院予以保護。
(一)看訴訟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因合同產生的糾紛提起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而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5]
(二)看損害賠償法律關系發生之前雙方當事人之間有無特別權利義務關系。
合同義務的內容往往是根據合同當事人的意志和利益關系確定的。在侵權行為中,不存在法定的義務內容由當事人的利益關系決定的問題。所以,某些形式上的雙重違法行為,依據侵權法已經構成違法,但依據合同法卻可能尚未達到違法的程度,如果當事人提起合同之訴,將不能依法受償。
(三)看賠償范圍。
合同的損害賠償責任主要是財產損失的賠償,不包括對人身傷害的賠償和精神損害的賠償責任,且法律常常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來限定賠償的范圍。對於侵權責任來說,損害賠償不僅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賠償,其賠償范圍不僅應包括直接損失,還應包括間接損失。
(四)看舉證責任。
在合同之訴中,受害人不負舉證責任,而違約方必須證明其沒有過錯,否則,將推定他有過錯。在侵權之訴中,侵權行為人通常不負舉證責任受害人必須就其主張舉證。在某些侵權行為中也實行舉證責任倒置,只是特殊現象。在這一點上,受害人選擇違約責任較為有利。
(五)看訴訟時效。
根據我國的民法通則規定來看,因侵權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一般適用2年時效的規定,但因身體受到傷害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其訴訟期間為1年,《產品質量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為2年,《環境保護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為3年,《國家賠償法》規定的訴訟時效為2年;因違約行為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訴訟時效一般為2年,但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情況下,則適用1年的時效的規定。《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九條規定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期限為4年。因此,受害人可根據具體情況,選擇對自己有利的訴訟時效。
(六)看責任構成。
在違約責任中,行為人只要實施了違約行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辯事由,就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在侵權責任中,損害事實和損害後果是侵權損害賠償責任成立的前提,無侵權事實和損害後果便無侵權責任的產生。
(七)看免責條件。
在違約責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責條件(不可抗力等)以外,合同當事人還可以事先約定不承擔責任的情況,但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除外,也可以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在侵權責任中,免責條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當事人不能事先約定免責條件,也不能對不可抗力的范圍事先約定。
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需注意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各自的成立要件以及發生競合的各種情形,根據當事人的選擇,依據違約責任或侵權責任處理。選擇追究加害人的何種責任,對於受害人來說意義重大,因為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構成、責任形式、責任范圍、訴訟時效、訴訟管轄、舉證責任均有差異,受害人選擇不同的責任形式會產生不同的法律後果。還要注意的是,當事人不能同時以兩個訴訟理由起訴,即當事人不能取得雙倍賠償。如果要求加害人進行雙重賠償,明顯有失公平,加重了其不應有的負擔。當事人的任何一個請求權滿足後,另一個請求權因此而消滅,但當事人的任何一個請求權未能實現的,當事人仍可基於另一請求權提出訴訟。
六、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例外情形
根據我國立法和司法實踐,法律上對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作出例外的規定,對正確處理競合案件,正確適用民事法律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十分必要。這些例外情形如下:
(一)因不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和精神損害的,當事人之間即使存在著合同關系,也應按侵權責任不能按違約責任處理。因為合同責任並不能對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傷亡、精神損害提供補救,而只能通過侵權損害賠償對受害人提供補救。
(二)如果雙方當事人事先存在著某一合同關系,但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惡意通謀,侵害合同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則由於惡意串通的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行為構成共同侵權,第三人與受害人間又無合同關系存在,應按侵權責任處理,使惡意串通的行為人向受害人負侵權責任。
(三)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如果當事人事先通過合同特別約定,雙方僅承擔合同責任而不承擔侵權責任,則原則上應依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權之訴的請求權。但若合同關系成立後,一方基於故意和重大過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傷害或死亡,則仍應承擔侵權責任。
(四)如果法律特別規定在特殊情況下應減輕當事人的注意義務和責任時,則應依法律規定合理地確定責任。如在無償保管合同中,如因保管物丟失的,則不宜讓保管人承擔侵權責任。
(五)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責條款且這些免責條款依法有效,則不能因當事人免除了違約責任而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七、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競合的解決方式
不法行為的具體形態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為轉移的。因此,解決責任競合問題,顯然不能以從法律上加以禁止為辦法。責任競合是法律無法消除的,作為一種正常的法律現象,立法上應當對其予以承認。所以,面對責任競合,我們並不需要考察競合存在的合理性,而是要決定:在責任競合的情況下,法律應當怎樣對當事人選擇請求權加以規制,因為,允許違法行為的受害人選擇請求權,在理論上產生一系列復雜的問題:權利人在競合之訴中是具有兩個請求權還是一個請求權?如果是兩個,其中一個實現後,另一個還能否被行使?
不管是禁止還是允許競合,各國法律實際上都排斥「請求權競合說」關於受害人可以實現兩項請求權的主張。按照法國人托尼·威爾的比喻,雙重責任競合情況下對權利人賠償請求權的處理就好比「發放通行證」。如果是禁止競合的國家,則原告只有一個通行證,並且通行的途徑是既定的;在允許競合和選擇請求權的國家,原告有兩個可以自由選擇的通行證;而在實行有限制的選擇訴訟制度的國家,原告可以有兩個通行證,但在入口處必須交出一個,有時,法律還指令其必須交出哪一個。道理很簡單:即使實施了違法行為,加害人也不能負雙重民事責任;而對於受害人來說,實現兩項請求權意味著獲得雙重賠償。這樣的結果,顯然有違民法的性質和宗旨。
最高人民法院下發的《全國沿海地區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法經發[1989]12號文)中對責任競合問題明確承認,允許當事人選擇有利於自己的一種訴因提起訴訟。其規定「兩個訴因並存的案件的受理問題。一個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有時可以產生兩個法律關系,最常見的是債權關系與物權關系並存,或者被告的行為同時構成破壞合同和民事侵權。原告可以選擇有利於自己的一種訴因提起訴訟,有管轄權的法院不應以存在其他訴因為由拒絕受理。但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事實或法律行為,分別以不同的訴因提起訴訟。」其僅就涉外、涉港澳經濟審判工作而言,確立的處理競合的原則未得到擴大適用。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以允許受害人有權選擇責任方式的規定充分尊重了當事人的自願原則,有利於當事人的利益的保護。責任競合發生以後,應當由受害人作出選擇。受害人選擇請求權的時間應該是庭審開始前作出選擇。因為,受害人在起訴時證據收集尚不全面,且對收集的證據的了解也不夠,此時急於作出選擇是很困難的。庭審開始前作出選擇對受害人及其代理人有一定的時間權衡、考量。如果起訴時作出了選擇,庭審開始前認為選擇不恰當,可以放棄原有的訴訟請求而重新選擇。「債權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時作出選擇後,在一審開庭之前又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准許。對方當事人提出管轄異議的,經審查異議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駁回起訴。」 [6] 這一規定說明法院允許受害人在一審開庭前變更責任方式的選擇。通常情況下,受害人都能夠選擇對自己最為有利的責任方式。即使受害人選擇不當,除非他受到了不正當影響,否則也應由其自己負擔不利的後果。因此,作為民法重要制度的責任競合制度應充分體現意思自治的原則具有很大的優點。
❾ 民法上既可主張違約又可主張侵權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內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容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以買賣合同為例:
出賣人交付的標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根據《合同法》第155條、第111條,出賣人應承擔質量不合格的違約責任。有時不合格的標的物符合《產品質量法》第46條所規定的「缺陷產品」,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債權人人身、財產損害的,根據《產品質量法》第43條的規定,受害人可以向生產者或銷售者要求賠償。在買受人選擇要求銷售者賠償時,就構成責任競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