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上寫的居住權
❶ 離婚協議中寫了房子歸女方,男方擁有居住權,那拆遷後男方有權來索要
1、如果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男方要不回房產;
2、法專律依據屬:《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❷ 離婚協議上寫女方有居住權,但沒寫永久居住和居住多長時間,請問女方能居住多久
有居住權又沒有寫明具體時間的,按永久處理。
另外按常理都是到一方再婚為止的。
❸ 離婚協議里的永久居住權問題
約定並不違法,可以。但如果是無限期的居住,履行起來可能會有麻煩。男方賣房,如果不徵得女方同意,誰又會買無居住權的房子?
❹ 我女友離婚後有居住權的房子我能否居住女友離婚協議上寫有居住權房子產權歸女兒
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目前的司法實踐當中考慮到實際情況(多數家庭只有一處房產,離回婚後任一方答沒有能力重新購房),在雙方均不同意放棄共有房屋所有權的情況下,只能判雙方共有共用。
屬於一方婚前所有或承租的,考慮到婚姻法中規定的離婚時夫妻一方對困難的一方有幫助的義務,特別是照顧女方的原則,在確認房屋所有權或承租權歸屬後仍會判令無房一方具有居住權,直至具備騰房條件為止。此種情況下,在農村夫妻離婚中主要體現在對女方居住權的保障,在城市承租房屋時多體現對非承租一方的居住權保障。
在此種無奈選擇之下隱藏諸多問題,首先是雙方再婚問題,其次是拆遷款如何補償問題,再次是繼承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個案判決不一
❺ 房子現在是我的離婚協議上寫的對方永久居住權可以賣嗎
對方享有永久居住權你就無權對房屋進行處置,那屬於違約行為。如果一定要處理,還是和對方進行協商,徵得對方同意後再行處理。
❻ 離婚協議中居住權是否受法律保護,會有啥不利情況
該案例的當事人需要了解,雙方在離婚時簽訂的離婚協議,對雙方都有約束力,原則上回雙方都必須履答行。但是,雙方在離婚後,一年以內如果一方對雙方離婚時簽訂的協議反悔的,可以進行起訴,那麼雙方原簽訂的離婚協議不能作為法院裁判的依據,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協議中涉及婚姻關系的處置問題作為一個可參考的因素在裁判過程中予以考慮。
根據《婚姻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即雙方協議離婚的,且對於財產分割問題進行協議的,如對該分割協議反悔,認為存在欺詐、脅迫等影響真實意思表示的情況,則可以在協議離婚後一年內提出,可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對離婚協議變更或者撤銷。也就是說如果該案例的當事人在離婚一年內可以提出財產再次分割的請求,否則無法辦理。
❼ 離婚房子居住權
離婚時另一方沒有房屋居住的,有權要求保留居住權。如果得房的一方想另一方搬出去住,可以協商給些補償作為另一方租房費用,要求其另租房居住。
❽ 我離婚協議上寫我享有居住權但沒注名時間,請問我能長期居住嗎
一般可以居住2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回分割問題的答若干具體意見》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予以解決。根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具體意見:
14、婚姻存續期間居住的房屋屬於一方所有,另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無房一方租房居住經濟上確有困難的,享有房屋產權的一方可給予一次性經濟幫助。
因此,一方以離婚後無房居住為由,要求暫住的,經查實可據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過兩年。
❾ 離婚後男方只有個人居住權這樣寫承擔法律責任嗎
法律責任是指因違反了法定義務或契約義務,或不當行使法律權利、權力所產生的,由行為人承擔的不利後果。你所說的如果離婚協議達成協商一致意見,都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任意一方違反協議相關規定都要追究法律責任,如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協議書,不具有法律效力,就不存在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
一、夫妻雙方離婚應簽訂離婚協議書。離婚後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等問題比較復雜,有些問題法律中沒有詳細規定,這就要簽訂一份離婚協議書,附加一些法律法規中沒有詳細規定的其他難以解決的問題事項,做為民法訴訟中的相關依據。
二、離婚協議要夫妻雙方當事人協商達成一致意見。我國《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協議的內容應當包括三項主要內容,即自願離婚、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其中自願離婚即雙方自願解除婚姻關系,子女撫養涉及當事人一方行使撫養權,另一方支付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以及未撫養子女一方探視權行使及保障等內容;財產及債務處理則主要包括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如何分割,共同債務如何清償等。
三、離婚協議具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中的「協議」是附條件的,即:以「離婚」為生效條件,若離了婚,協議內容有效;若還沒有離婚,協議不能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中有具體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這種法律約束力表現為雙方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據此認為,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部分應當在雙方簽署協議時就生效。
綜上所述,離婚後男方只有個人居住權的問題要簽訂離婚協議書,並在雙方達成一致的基礎上共同承擔法律責任,如果任意一方出現違約都要追加法律責任。以上只代表個人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