囧途侵權
㈠ (人在囧途)公司告(車在囧途)公司侵權!原因是只相差一個字,使觀眾誤以為是原班人馬打造的新系列,
請明確問題的關鍵,讓後作出解釋。最近的是「人在囧途」狀告的回是「人再囧途之泰囧」答。原告認為,「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傳標題和氛圍,使人認為「再」為「在」的後續,讓人誤解為「人在囧途」的續集。另,原告認為被告使用「原班人馬及製作團隊」進行誤導,在「人在囧途」的人氣基礎下進行虛假宣傳,增加「人再囧途之泰囧」的關注度,造成不正當競爭。
㈡ 徐崢《泰囧》侵權案被判賠多少錢
徐崢導演處女作《人再囧途之泰囧》2012年上映後,狂攬12.67億票房,一度躋身當時的內地影史票房冠軍。不過巨大的熱度也招來非議,電影的5家出品方以及徐崢還被《人在囧途》的版權方告上法庭。
華旗公司主張5被告應當共同向其賠償1億元,其中含為本案支出的公證費、交通費等合理費用共計40406.70元。關於合理費用部分,被告雖然對其合理性、關聯性提出質疑,但並未提出充分的理由,且對於相關票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因此一審法院對於華旗公司有關合理支出費用部分予以全額支持。
華旗公司主張其索賠的依據主要為被告獲利,但是華旗公司所提交的索賠數額方面的證據大多為有關光線傳媒公司財務盈利及電影《人再囧途之泰囧》票房收入等,並不能直接證明被告因涉案行為獲利的數額,因此法院將根據五被告涉案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性質、持續時間、影響范圍、主觀過錯程度,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華旗公司主張1億元的賠償數額過高,不予全額支持。
㈢ 泰囧侵權案的侵權質疑
原告列出光線傳媒等四家公司三大「罪狀」。首先,被告故意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暗示、明示兩部片子是有關系的,《泰囧》是《人囧》升級版、第二部、續集等,使觀眾誤認為是《人囧》原出品人、原班人馬精心打造並奉獻的又一部力作;其次,被告在全國各地的宣傳、廣告中,直接、大量地擅自使用《人囧》特有的名稱,導致觀眾嚴重地混淆、誤認;第三,將《人在囧途》與《人再囧途之泰囧》兩部電影進行的比對中清晰地發現,無論從電影名稱、構思、情節、故事、主題還是台詞等N處,兩部電影實質相同或相似。原告的律師表示,被告的剽竊行為構成侵權,不過是把片名改了一個字,將「在」換成了「再」,表達的意思就是「再一次」,令觀眾產生這是續集的聯想。此外,光線影業老總王長田關於《人在囧途3》將於2014年與觀眾見面的言論也表明被告至今仍在使用《人囧》的名稱,繼續實施著侵權行為,導致觀眾的誤認和混淆在進一步擴大。北京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付明德說:「從報道來看,此案涉及兩個法律問題:一個是著作權問題,一個是不正當競爭問題。」對於著作權問題,付明德解釋道:「由於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作品的表現形式,而不是思想內容,如果認為《泰囧》抄襲了《人在囧途》,必須是前者的表現形式與後者相同或雷同,而不是思想內容相同或相近。二者的表現形式是否相同,需要對二者進行比對,以確定二者全部或者部分情節、表達方式存在相同或雷同。」至於不正當競爭問題,《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第二項確定了如下不正當競爭行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這一侵權行為至少需要滿足下列要件:
1、被侵權商品是知名商品;
2、使用了與知名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誤認。」 應當說《人再囧途之泰囧》與《人在囧途》名稱存在一定的近似性,付明德指出,「但是《人在囧途》是否是知名商品則是確定是否構成不正當競爭的關鍵,原告需要舉證證明這一點。」公開資料顯示,電影《人在囧途》於2010年6月4日上映,總票房約5000萬元,這算不算「知名商品」?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利用廣告或者其他方法,對商品的質量、製作成分、性能、用途、生產者、有效期限、產地等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人再囧途之泰囧》的所有權人是否存在上述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看其在宣傳時,是否通過虛假宣傳,使人產生如下誤解:兩部作品的生產者相同,這同樣需要原告舉證。」付明德指出,「在舉證時應當注意新聞報道不能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