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賠償間接損失
① 侵權人應當賠償間接損失嗎
必須要有足夠的證據,直接損失,可得利益損失都得賠。
② 過失造成別人經濟損失如何賠償
一、過失,在法律認定為有過錯。
法律上認定的過錯,包括二種情形:故意或過失;
1、故意,是行為人能夠預見自己行為的結果,仍然希望它發生或者聽任它發生的主觀心理狀態,行為人應當認識到或者預見到行為的結果,同時又希望或聽任其發生。
2、過失,一般認為包括疏忽和懈怠。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應當預見或者能夠預見而沒有預見為疏忽;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結果雖然預見了卻輕信可以避免為懈怠。疏忽和懈怠都是過失,都是受害人對應負的注意義務的違反。因此應當承擔責任。
二、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以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三、特殊侵權責任的規定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你比如你在陽台上放盆花,後出差了,期間不知什麼原因,掉下去了,砸到了人,這種情形,法律有規定,戶主要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並不要求行為人具有主觀過錯。
四、區分故意、重大過失與一般過失,對確定民事責任具有重大意義。
因為主觀狀態的不同導致承擔不同的民事責任。特別是在共同過錯與混合過錯情形下,行為人的過錯程度是確定民事責任及其大小的重要依據。又如:甲乙各駕駛一輛汽車,行駛中在道路上相撞,導致乙的人車損失共計15萬元。經查證,甲是酒後駕車,並且沒有駕照還違規逆行還超速40碼;乙則超速10碼。本案屬於典型的混合過錯,甲乙雙方作為加害人、受害人都有過錯,但過錯的程度的是不一樣的,所以承擔的責任的大小也是不一樣的。甲的過錯程度明顯要大於乙,所以甲賠償的數額理應高於乙賠償的數額。所以對過錯程度的研究對我們解決現實中存在的問題具有重要意義。
又如,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從這里我們可以看出,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但如果只能證明是因被侵權人一般過失或輕微過失造成的,此時就不能減輕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此外《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注意受害人故意,是免責的抗辯事由,而不是過失相抵。但是在這里要注意的問題是如果行為主觀上存在過失的時候,是否必然就適用過失相抵還是免除行為人責任呢?在這里就要充分的考量行為人過失的程度而不能一概而論。如果受害人故意而行為人只是輕微的過失的情況下,此時可以考慮免除行為人的責任。例如,行人為了自殺,故意撞向行駛的汽車的「碰瓷」行為,如果機動車一方本身存在著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顯然不能免除機動車一方的責任,但是機動車一方僅存在輕微過失的情況下能否免責呢?此時是可以免責的。
五、經濟損失的賠償范圍
應當是二部分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失指可得利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持。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
③ 侵權行為可以主張間接損失嗎
按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對於你的賠償要求,你必須提供證據予以證明,否則法院不會支持。間接損失也是一樣的。
④ 侵權賠償中是否包括間接損失呢
造成他人損害,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賠償范圍當然包括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直接損失是基於因果關系所做的分類,直接損失是因侵害行為對被侵害權益本身造成的損害,比如傷害他人直接侵害的是身體健康,因治療花費的醫療費等都屬於直接損失賠償項目;間接損失是因權益受侵害間接致使受害人的財產遭受的損失,比如因身體受傷而減少經濟收入即誤工損失等都屬於間接損失的賠償項目。請求的具體某項間接損失是否會得到法院的支持,首先看有沒有法律明確規定,如有規定必定予以支持,比如人身受損遭受的誤工損失、傷殘賠償金等,交通事故車輛受損期間發生替代交通合理費用和合理停運損失等;若沒有相應規定,只要該項損失與侵權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同樣應當予以支持,若因果關系不成立,則該項間接損失主張不應也無法得到支持。
⑤ 侵犯著作權如何賠償
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范圍,按照全部賠償原則,即指因侵權造成著作權權利人全部實際損失的范圍。通常又分為侵
權損害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除了著作權造成的財產損失外,著作權的損害賠償還包括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
損害賠償。
1、直接損失,即指:
(1)對侵權直接造成的著作權使用費等收益減少或喪失的損失;
(2)因調查、制止和消除不法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3)因侵犯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而造成的財產損失。
2、間接損失,即指權利人受到侵害的著作權在一定范圍內的未來財產利益的損失,它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
七條第三款規定的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並應當賠償損失中規定的其他重大損失的范圍。著作權的
間接損失是由於造成了權利人不能正常利用該著作權進行經營活動而遭受的。
3、精神損害,著作權人身精神權益的賠償主要指著作權的精神損害的賠償。在侵權人侵犯著作權人人身權或者
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情形下,判令侵權人向著作權人或表演者支付一定數額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⑥ 知識產權損害賠償的范圍,知識產權損害賠償如何計算
一、法律和司法解釋規定的計算方法
在確定了賠償的原則、明確了賠償的范圍後,司法實踐中對損害賠償的具體計算就是關鍵問題。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散見於各個知識產權法、法規和司法解釋中。這些計算方法主要有:
1、專利侵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三種:
1)以專利權人因侵權行為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作為損失賠償額,即侵權人的侵權產品在市場上銷售使專利權人的專利產品的銷售量下降,其銷售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專利產品的利潤所得之積。
2)以侵權人因侵權行為獲得的全部利潤作為損失的賠償額,即侵權人從每件侵權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
3)以不低於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對於上述三種計算方法,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案情的不同情況選擇適用。
4)當事人雙方商定用其他計算方法計算損失賠償額的,只要是公平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許。
2、商標侵權的損失賠償的計算方法有兩種。(1)按被侵權人所受的實際損失額請求賠償;(2)將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的利潤指成本外的所有利潤作為賠償額。
3、對著作權侵權的損害賠償,著作權法僅規定了侵權造成損失應當負賠償民事責任的原則。一般認為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范圍,應當包括侵權行為所造成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如商業信譽損失,必要用於訴訟的費用等。賠償的數額,應將侵權人的非法所得與被侵權人通常行使著作權或與著作鄰接權收益接合起來考慮確定。
4、反不正當競爭損失賠償的計算有兩種。
1)按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計算賠償,該損失范圍應當包括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2)受侵害的經營者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以及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審判實踐中還適用的計算方法
除上述規定以外,各地人民法院在審判知識產權侵權案件實踐中還創造積累了其他一些賠償的計算方法。
這些關於賠償計算方法的規定和經驗,不僅涉及了賠償的計算方法,還顯然包括了賠償的其他問題,如賠償范圍、計算方法適用的順序等等。概括以上法律或司法解釋關於賠償計算方法的規定,除去當事人自願達成按照其他方法計算賠償額外,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應當主要從三個方面掌握:一是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二是侵權人的非法獲利;三是受到侵犯的知識產權公平合理的使用費或轉讓費。
侵權行為造成的實際損失,應當是損害賠償計算的中心。任何一種方法都不能脫離實際損失或者損害事實而單獨存在,否則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之所以是中心,就在於損害事實是侵權損害賠償構成的首要條件。法律即使規定了法定賠償制度,法定賠償額標準的制定依然應當以權利人的實際損失作為基礎和依託,然後再考慮知識產權的市場因素、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和侵權狀況等諸多因素來決定。
應當指出,知識產權侵權損害的實際損失應當由受害人提出,並舉證證明。因為只有受害人自己最了解自己損失的情況,請求賠償的請求權也只有由其自己行使和提出才導致一定的法律後果,開始一定法律程序。對方當事人與人民法院不承擔對原告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即使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形下,損害事實的舉證責任也不會轉移為侵權人的舉證責任。受害人作為原告提出的實際損失證明,經過法庭質證、辯論後,查證屬實的予以認定,不屬實或部分不屬實的,不予認定或部分不予認定。對於雖有侵權行為但沒有實際損失的,應當適用停止侵權等其他的民事責任形式,而不應當適用賠償的民事責任形式。對於有最低賠償額規定的,方可予以不問實際損失按照最低賠償額予以賠償。
概括起來,對實際損失的計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以權利通常、合理的轉讓費、使用費、許可費等收益報酬作為標准進行賠償。
知識產權的使用費、轉讓費等一般有關主管部門都有一定的標准,或者當事人之間存有可以比照的合同標准,以及同行業、同等水平的其他單位的使用費標准。這些標准一般是客觀的,不會受到當事人之間糾紛因素的影響。如專利權的轉讓費、使用費,著作權的稿酬、著作財產權的轉讓費,商標的許可使用費,技術秘密的轉讓費、使用費等等。
據一位德國知識產權專家介紹,德國的法官在處理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時最常用的辦法就是以被侵害的權利的使用費作為賠償金進行賠償,他們認為這是最簡潔、最易操作,也是公平、合理的賠償方法。
(二)以權利人知識產權產品或作品的載體銷售量在被侵權期間下降或減少的數額乘每件權利產品或正版作品載體利潤之積,作為賠償額。
(三)以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實施侵權行為所獲扣除稅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潤。如侵犯商標權、著作權、商業秘密等案件均可適用。
(四)以權利人每件權利產品合理的平均利潤或該行業該產品的每件平均利潤,與侵權人侵權產品數量之積作為賠償數額。專利、商標、計算機軟體等侵權案件賠償均可適用。此種方法對侵權人經審計虧損或利潤過少致使賠償額過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稅率與總碼洋(總預售額即單價承以印刷冊數)之乘積作為賠償額,參考的版稅率根據不同情況一般為6%-15%掌握。著作權侵權案件可以適用。
(六)為調查和制止侵權行為而支出的合理費用,包括律師代理費、權利人為購買侵權商品證據的支出、為收集證據而作的證據保全公證費用、為審查證據購買的設備、消除侵權影響費廣告、合理的差旅費等。
(七)發行侵權圖書的總金額減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稅金所得的數額,加上其合理銀行利息。適用於圖書出版侵權案件。
(八)侵權行為人所獲得的利潤作為賠償數額計算,視具體案情經營費用不作為合理成本扣除。
三、對知識產權中人身權的賠償
對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應當掌握以下要點:
(一)知識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只能限定在對知識產權人身精神權益的損害,即主要是對著作人身權的損害賠償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中涉及公民、法人姓名權、名稱權等商譽的損害賠償。超出此范圍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二)對知識產權精神損害應當根據損害的情況首先適用其他民事責任方式,如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等非財產責任方式。僅對情節嚴重,使用非財產責任形式明顯不足以保護受害人的精神權益時,才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三) 對精神損害賠償數額的確定,主要由法官根據侵權情節、損害後果、當地的經濟與文化水平,以及受害人與侵權人的情況等因素斟酌確定。受害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情況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職業、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商譽狀況、經濟狀況等。這些情況通常與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損害結果有一定聯系。侵權人的情況主要包括: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如是故意或過失、侵權具體情節、認錯態度、經濟負擔能力等。
四、結論
對知識產權侵權損害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應當根據損害賠償的幾個原則,結合每起損害賠償案件的具體案情,綜合考慮予以確定。承辦案件的法官或法官集體,以及參與對具體案件處理並作出司法決策的法官或法官集體,應當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最大限度地追求公平、公正與正義,努力作到既合法又合情合理,將知識產權法律的基本原則與知識產權案件審判指導思想貫徹案件處理的始終。
知識產權侵權損害賠償案件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是法官根據法律、法規和法學理論確定或確立的法律和法學原則,法官的法律意識以及豐富的審判經驗等,在透徹掌握案件事實的基礎上,進行超強度思維的科學、精細的工作。不能設想有一個固定的模式、固定的計算方法,簡單得就像套用數學數表。此種設想實際上是否定了知識產權糾紛案件的復雜性和法官在審判案件中的特殊作用。
為了作好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工作,在審判中除應注意收集、詢問雙方當事人關於賠償范圍、數額等方面的陳述、證據材料外,還要作好一些准備工作。如對權利人提出的因侵權造成的經濟盈虧、財產損失情況及侵權人侵權所得、收入和利潤等情況的審計、鑒定工作;對作為爭議標的知識產權整體或某部分權利進行必要的專業評估和估價;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有關行業在正常情況下,對所爭議知識產權的使用費、轉讓費、報酬和單位價格等標準的規定和慣例行情等等。
⑦ 損害求償權和侵權損害賠償的區別
財產權侵權責任在整個侵權責任法體系中歷來佔有重要位置,並廣泛存在於一般侵權與特殊侵權責任之中。鑒於所受侵害財產范圍的開放性特徵,《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范圍也相對寬泛,從侵害財產權利到財產利益的損害均被其涵蓋,其第2、15、19、21條等條文,共同構建了財產權侵權責任的賠償規范體系。其中第19條又最為關鍵,直接影響財產權侵權中的財產損失計算,是整個財產權侵權責任制度的落腳點。但遺憾的是,《侵權責任法》第19條的規定過於簡單,僅作了一般概括性規范,導致該條文在立法之中爭議頗大,即便是在《侵權責任法》頒布和實施後,法學界和司法實務界亦對該條文多有批評。同時,隨著民事單行法的頒行,我國民法學研究已逐步從立法論走向解釋論,一方面立法過程本身更應運用解釋學探究其內涵邏輯和操作的妥適,使出台的法律條文不至於存有過多明顯的遺漏;另一方面,藉助法律解釋學來梳理已有文本,補充和充實已有法條,進而影響新法。[1]針對《侵權責任法》第19條,我們應堅持解釋論,自財產權侵權賠償的原則出發,藉以釐清直接損失、間接損失和純經濟損失的理論爭議,明晰以全面賠償原則(填補損害原則)為最高宗旨的賠償原則體系;以《侵權責任法》第2條為基點,界定財產權侵權責任的范圍和類型,最終構建財產權侵權責任損失計算的理論框架和具體適用規則,為司法裁判提供指引。
一、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的確定:以利益平衡為中心
(一)全面賠償原則對間接損失與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認知
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以填補為原則,以財產損失程度為基礎,實現對財產損失的全面賠償,是侵權賠償之基本准則。[2]全面賠償(填補損害)不僅包括侵害他人財產所造成的直接損害損失,而且還包括可能產生的間接損失,即除了積極損害之外還應賠償本應獲得但因侵權損害導致而沒有獲得的財產利益。《民法通則》第117條已對間接損失的賠償有所規定,只要在侵權行為實施時財產的取得具有可能性,即便損失的並非現實的利益,間接損失也應成立。
由於對間接損失損失程度的判斷囿於個案情況難以准確作出,因此,學術界在認定間接損失方面存在分歧。相應的,對《民法通則》第117條中提及的「受到其他重大損失的」的理解也存在不同的見解。有學者認為,只有屬於重大損失的才給以賠償,一般損失不予賠償,不能因為保護受害人的利益而加重侵權人的賠償負擔。[3]這種認識的基礎在於侵權責任法不僅是權利保護的裁判法,而且也是合理劃定人們行為自由界限的法律,如果對侵權人要求過重,則會影響其行為自由,有違利益平衡的基調,因此對間接損失應當採取可預見性標准予以限制。正是鑒於損失賠償所應遵循的填補損害原則,筆者認為,立足現實國情和《侵權責任法》的立法環境,對於存在明顯的可判斷和可預見的可得利益之減損,一般間接損失也應賠償。
在《侵權責任法》立法的過程中,不少學者還從建議稿或國外立法例方面提出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賠償的建議,主張將其攝入全面賠償原則之下。[4]各國對純粹經濟損失的界定並不一致,一般是指不依賴物的損害而發生的損失,或者是不作為權利或受到保護的利益侵害結果存在的損失。[5]筆者認為,對純粹經濟損失予以有一定限制標準的賠償具有合理性,而對於純粹經濟損失賠償的限定條件和標准則由加害人的主觀故意以及可得利益的預見性加以綜合考量確定。為防止無限擴大賠償范圍而應對純粹經濟損失賠償加以限定,即賠償范圍不得超過加害人在實施侵權行為時應當預見的損失范圍,《歐洲侵權法基本原則》第2:102(4)條即有對純粹經濟損失賠償限定的明示。[6]可見,無論是對《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則的理解還是對我國司法實踐中具體裁判的認知,給予純經濟損失全面賠償,應該成為民事領域利益平衡的底線指導原則。
(二)全面賠償原則與損益相抵、過失相抵規則的契合
《侵權責任法》第19條體現了財產權侵權損害賠償的全面賠償原則,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基本動能,符合社會正義觀。縱觀世界各國,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還是英美法系國家都尊奉填補損害為最高指導原則,以達到填補受害人所受損害之目的。[7]兩大法系在確定財產損害賠償的范圍或標准時,同時將客觀損失的財產和財產利益視為賠償對象。
相對於全面賠償原則,損益相抵規則在財產權侵權中的地位似乎較為邊緣,適用較為隱蔽,然每每反映在司法實踐的具體裁判中卻不可小視。損益相抵規則就是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范圍大小及如何承擔的規則,並在確定侵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同時於損害額內扣除因同一原因而產生的利益差額。[8]損益相抵規則在羅馬法和德國普通法時代就被承認,其在大陸法系民法責任體系中不可或缺,作用相當重要;從各國的司法實踐看,該規則在各國判例學說中也被一再予以確認。考慮到財產侵權責任具有單向性的特點,損益相抵並不指向全部損害額,可以說是對全面賠償原則的貫徹與體現。但遺憾的是,損益相抵規則在《侵權責任法》中並無明文規定。因此,在案件的具體審理過程中,法官應在現行法框架內遵循全面賠償原則,運用各種解釋方法,推導出妥善、具有說服力的結論,以實現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平衡。
過失相抵規則也因侵權行為發生而適用,具體表現為《侵權責任法》第26條之適用。可見,《侵權責任法》第19條關於財產權侵權責任賠償的規范並非孤立,與侵權責任體系內的其他規范相互協調、彼此呼應。一言以蔽之,全面賠償原則與損益相抵、過失相抵之間有著內在的一致性,互為支撐,組成一個多元且具彈性的系統,共同構建一個科學的財產權侵權賠償原則體系。我們應對損益相抵、過失相抵等規則給予足夠的關注。
二、財產權侵權責任的賠償范圍:拓展與類型化
(一)財產侵權責任保護法益的擴展
《民法通則》第106條對侵權責任的對象進行了界定。從條文規范上看,該條似乎並未將侵權責任的對象限定於人身權和財產權。事實上,《侵權責任法》出台前的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在解釋侵權法保護客體時均不以「民事權利」為限,不僅包括「財產權」、「人身權」,而且還將尚不構成權利的「人身利益」和「財產利益」囊括其中。[9]換言之,在《民法通則》對於侵權責任范圍的界定上,無論是侵害民事權利還是侵害民事權利之外的合法利益,均可成立侵權責任。《侵權責任法》的頒行則將侵權責任保護的客體表達為民事權益,並形成了不同於《德國民法典》和《法國民法典》兩部範式法典的立法體制。這種對侵權責任保護客體
作「概括+列舉」的例示式立法,在盡可能詳細列舉《侵權責任法》所保護的財產權益的同時,還充分表達了我國財產權侵權責任立法范圍的開放性和包容性特色。
《侵權責任法》第2條第1款用「民事權益」概念代替《民法通則》中侵權責任保護對象的「財產及人身」,明顯是在借鑒《民法通則》第106條規定的基礎上,結合有關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進行規定的,擴展了侵權責任法保護的客體。此外,從立法技術上看,《侵權責任法》不僅比我國其他民事法律更加註重保護范圍的寬泛性,而且對財產權益的保護范圍和力度都能與任何域外侵權責任立法相媲美。值得注意的是,《侵權責任法》第2條規定的侵權責任形式不止「損害賠償」一種,該條也僅言「侵權責任」而未進一步明示責任形式,至於具體案件應當適用何種責任形式,亦應「依照本法」關於責任形式的具體規定適用。
(二)侵權之財產損失的類型
財產權益作為民事權益的重要組成部分,包括物權、知識產權、股權等具有財產性質的權益,財產權侵權責任即以上述財產權利為對象的損害賠償。一般而言,財產損失分為以下幾種:其一,侵害他人物權所帶來的財產損失。對於物權的直接損失,可適用《侵權責任法》第19條的規定進行追償,即侵權行為導致財產損失的,按照財產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計算,將賠償標準定為損害發生當時的市場價值。其二,侵害他人知識產權導致的財產損失。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在侵權損害賠償上的差異就在於如何對市場價值進行判斷。無形財產權更多地表現為潛在的、隱形的價值,具有財產與人身權利相結合的復合性,並且知識產權中的無形財產利益因其價值的擴展性以及其特有存在狀態和保護途徑給法院的審理帶來了新的挑戰。正因為知識產權侵權具有特殊性,所以侵權人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由單項法律予以規范。因此,對於知識產權侵權行為,應首先適用單行法的規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8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65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56條。其三,侵害股權等其他財產權所導致的財產損失。股東因出資而依法取得參與公司事務並享有財產權益的權利,侵害股權而造成財產損失的,也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賠償責任。
⑧ 侵權,但未造成他人任何經濟損失,需要賠償嗎
經濟損失的賠償范圍
應當是二部分直接損失以及間接損失。
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產的減少,間版接損失指可得利權益的減少。
司法實踐中,間接損失不太好認定,一般只對作為物質損害的直接後果而出現的間接損失才予以賠償。實際上,法院對間接損失一般不支持。
總之,行為人的主觀過錯針對的是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在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中是不以有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為要件,如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七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這就體現了無過錯責任原則。
但是適用無過錯規則原則並不是不用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問題。根據《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此時證明被侵權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就要充分考慮被侵權人的主觀過錯。所以法律關於侵權責任的特殊規定我們仍然要考慮過錯問題,只有充分考慮過錯問題才能使我們更好的理解侵權責任的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