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中的罰款
Ⅰ 保密協議中可否同時約定違約金與罰款
《工友》抄編輯部:我公司招聘位部門經理,由於該職位能涉及公司許經營秘密,公司與其簽訂勞合同,要求該員工簽訂保密合同保密合同關於違約責任條款約定,該部門經理提異議,認違反保密協議給公司造損失,應賠償公司損失,向公司支付賠償金,,支付賠償金情形,公司應再向其主張違約金否則構雙重處罰義務請問保密協議否起約定違約金與賠償金?劉夏輝劉夏輝同志:保密協議違約責任違約金賠償金兩部違約金現違反保密協議情況,保密員工應其違反保密協議行向企業支付違約金,賠償金指員工違約泄密給企業造經濟損失,應企業實際損失調查合理費用予賠償首先,企業與員工根據商業秘密性質、保守秘密義務重要程度等素,確定員工違反保密協議,論否造實際損失,均需支付違反保密協議違約金,違約金具體數額參照商業秘密重要程度員工收入確定其,違約責任條款應具體約定員工違約給企業造經濟損失,應予賠償
Ⅱ 建設施工合同中罰款條款是否有效
建設單位不可以對施工企業罰款。
首先,我國《行政處罰法》第8條規回定:罰款屬於行政處答罰的一個種類,因此,有權罰款的機關只能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處罰法》還對有權作出罰款處罰的機關及其罰款的限額和罰款的程序等進行了嚴格的規定,作為工程的發包方,不具有行政執法部門的職能,無權對承包方進行罰款。
其次,《合同法》第3條規定:「合同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即使合同中約定了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的條款,作為平等關系的合同一方建設單位,也不能對施工企業進行罰款。在民事活動中,一方當事人對另一方當事人處以罰款,不受法律保護。
Ⅲ 合同履約中甲方有權對乙方罰款嗎
民事案件,實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簽訂合同時,當事人可以約定罰款的理由及事項,只要約定了,當條件符合時,就有權罰款。
Ⅳ 合同中罰款比例占總合約的多少比較合理
合同裡面沒有罰款一說,只有
違約金
。你應該是指違約金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合同違約金由雙方協商,如果沒協商以標的總金額的20%來計算,超過部分無效。
Ⅳ 合同上無明確規定的罰款合法嗎
合理合法,即使有毛病,也不好弄。一,如果合同要求遵守本單位規章制度,這版就是規章制權度之一,沒必要具體細列每一條進合同。二,這官司沒必要去打,輸贏都是自己吃虧。三,換位思考,沒規矩不成方圓,換你為單位方,也會贊成罰款。
Ⅵ 最高法院對商業合同中罰款的解釋
有這條規定嗎?
我只知道擔保法解釋
第一百二十一條當事人約定的定金版數額超過主合同標權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解釋二
第二十九條 第2款
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
但這明顯是補償性違約金
Ⅶ 施工合同中罰款條款的使用是否有規定
我所在項目,和發包方有點糾紛,現在我們工程施工都完了,只剩餘一點尾內工和消缺了。我們項目經理容2018年3月份就離開工地了,由常務副經理代為履行項目經理職責。這半年多時間,發包方並未提出任何異議,我們常務副經理簽發的文件他們也正常接收並回復了。但由於我們元旦前寫了個要求他們糾正違約行為的函(與項目經理事件無任何聯系),他們惱羞成怒,出於報復心理,就要根據合同約定,要就項目經理不在場進行罰款。我想想都不合理吧: 1、常務經理代履期間,雙方業務一切正常,對常務經理簽發的文件他們也是正常回復,這應該算默許吧? 2、發包方都知道項目經理走了半年多了,沒提出任何異議,這應該逾期失權了吧? 3、現在項目都正常投入商業運行了,常務經理代履期間,未造成任何事故,也未對發包方造成任何損失。以結果為導向來看,這罰款也不合理吧? 請問,從法律上,發包方這個罰款能成立嗎?有沒有什麼法律條款對此有規定?
Ⅷ 合同罰款上限
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
根據該條規定,定金條款或違約金條款不可並用,當事人只可擇其一而行使之。關於定金的數額限制,法律有明確的規定,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至於違約金的數額,法律沒有明確的限制性規定,實踐中一般由當事人雙方自願商定。但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雙方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違約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Ⅸ 制度或合同上可用「罰款」字眼嗎
罰款是一種不對等的承擔責任的方式 作出罰款決定的一方和承擔的一方應具有隸屬關系,或者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
多用違約金這樣的字眼
Ⅹ 協議中規定如有違約按協議總金額20%作為罰款,是否生效又沒有法律條款解釋
合同法
第一百來一十四條當事人可源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
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
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
如果是雙方協商約定的應當生效,約定的違約金過高或過低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
以適當減少或增加。
從常理來說應當就未履行部分總額約定違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