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違約風險
1.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有哪些
一、合同訂立中的法律風險1、未對合同對方資質進行審查,未對合同對方信用進行審查。2、未按內部順序履行簽訂手續。3、合同先履行後簽訂,先簽章後填寫合同內容等,合同未標注簽訂之日合同章加蓋不符合規定影響合同效力。4、合同上載明的當事人名稱與實際簽章不符。5、合同未載明簽訂日期。6、需辦理備案、公證的合同未料理相關手續。7、對內容尚具有不確定性的合同蓋章。8、擅自調整已審批合同的內容。9、合同文本不當。
二、合同內容上的法律風險1、主要條款不完備。2、存在導致合同無效的或可撤銷的條款:如合同或局部條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社會公共利益;訂立合同的主體不合格;代理人逾越許可權;意思表示不真實;顯失公平。3、責任限制條款不合理。4、仲裁條款規定不符合要求。5、合同雙方/各方責任等條款約定不清晰。6、知識產權歸屬不明確或有利於公司利益。7、代理范圍/許可權不明。8、未約定保密、違約責任、爭議解決、知識產權、不可抗力等條款。9、特殊類型合同文本不當。如設備推銷合同設備/器材/資料的歸屬不明、交易衍生費用分擔不明、知識產權歸屬不明;技術轉讓合同使用期限、使用范圍約定不明確、技術後續改進的效果歸屬不明;工程建設合同未對施工過程中的報批、彌補等事宜做出明確約定;通信設施租賃合同對通信設施租賃期間設備的維護/維修/升級約定不明;商標許可合同的商標授權期限不明;專利轉讓/許可合同的專利轉讓/許可范圍不明、專利權利時效不明、專利實施過程中產生的效果和風險分享(分擔)不明、專利授權期限不明;擔保合同的擔保范圍、期限和方式約定不清,等等。10、保證人、代理人資格不合格。11、不同合同之間的義務有沖突。
三、合同履行和變更中的法律風險1、向合同載明的當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義務。2、未簽署合法有效的協議對合同進行變卦。3、合同履行中,對方發生違約時未及時提出異議並及時採取相關措施。4、合同履行中,對對方的異議未及時依約做出回應。5、合同爭議處置過程中,未採取有效的法律措施、保管有效的法律文件。6、怠於行使合同中約定的權利:如提前終止合同的權利。7、怠於行使求償權:對方已經違約或履行期限屆滿前預期違約時,不及時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8、怠於行使代位權:當我公司債務人不積極行使其到期債權,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不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代位權。9、怠於行使解除權:對於依法可以隨時解除的合同,未利用合同解除權保護我方利益;可以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出現後,未及時行使合同解除權。10、怠於行使撤銷權:對於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可撤銷的合同,未行使我方的撤銷權;當我公司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富,對我公司造成損害時,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行使撤銷權。11、怠於行使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
2. 合同簽訂中的主要風險是什麼,如何加以防範
1、對方當事人締約能力風險
風險一:合同效力待定的風險
無權代理、限制行為能力訂立的合同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有處分權人、被代理人的事後追認,但追認是對方的單方行為,主動權在對方,對其有利才追認,不利則不予追認。
防範:簽訂合同前要審查對方是否具有完全行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義務,對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對企業而言則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經注冊成立。涉及標的物處分或轉讓的,審查該方是否對標的物具有處分的權利(包括其是否所有人或具有處分權),必要時要求對方對自己的處分權作出保證。
風險二:合同欺詐的風險
對方盜用其他單位簽訂合同或以虛假的單位簽訂合同。從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單位沒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當事人,不會承擔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責任,而假冒單位或個人不是以自己的名義簽訂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責任。如果造成己方的損失,該假冒人可能根本沒有能力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其目的在於利用合同進行欺詐,騙取己方的財物。
防範:實行客戶資信管理制度,簽訂合同前要對客戶的資信信息、資信檔案、信用狀況、信用等級進行調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戶信用和違約風險。簽訂合同時要審查對方的信譽和履約能力,包括對合同承辦人的資格進行審查,必要時應查看對方的營業執照和企業年檢資料,確定對方是否為依法注冊並有效存續的法律主體,了解對方的經營范圍,以及其資金、信用,經營情況,是否具有法定的資格進行合同項下的業務。同時對合同經辦人尤其是簽字代表進行審查,查看對方開具的授權委託書,包括該授權委託書簽字蓋章是否真實、授權范圍是否明確,有無存在塗改之處,以確定對方簽約人的合法身份和許可權范圍,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對於標的額大的交易或需長期履行的合同,還應到工商、稅務、銀行等單位調查對方當事人的資信能力。
風險三:簽約能力禁止的風險
風險:單位內部不具備締約資格的職能部門訂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體訂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無效。這種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如果一方有過錯的,應對無過錯一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訂約資格的主體訂立合同導致合同無效並發生損失,自己有過錯的,對己方過錯部分將不能獲得對方賠償。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內部職能部門對外訂立合同,合同被認定無效,己方存在過錯的需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防範:合同一定要蓋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於簽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的簽字系偽造,合同仍然有效。對於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等對外簽訂合同應有法人的授權委託書,分支機構或職能部門的負責人變更時應有法人重新簽發的新的授權委託書。簽訂合同時一定要對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營業執照並通過一定渠道予以核實(如到當地工商局網站核對注冊信息),委託代理人簽訂合同的,要求對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權委託書、代理人的身份證明等。
對己方而言,應實行內部授信管理制度,嚴格控制企業內部人員對外簽訂合同的許可權的范圍、取得程序,避免因企業人員任意簽約行為給企業造成損害。在己方職能部門以公司的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時,如合同有效對己方有利,可以認定職能部門的簽約行為為無權代理,己方可以事後追認承認該合同有效。
2、對方當事人履約能力風險
可能風險:對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約的能力,或者陷於經濟困難無力履行債務,或者已經進入破產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後無法回收價款,或者只能從對方的清算財產中獲得部分賠償。
防範應對:在合同簽訂前通過各種方式和渠道對對方的資信情況進行調查,掌握和了解對方的履約能力,如調查該企業的行業地位,商業信譽、產品的銷售渠道和市場份額,企業的履約記錄、企業財務報表上體現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處罰或者處罰是否影響企業的商譽或履約能力等。對於金額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對方提供擔保。如果對方履約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擔保,在非簽合同的情況下,應注意採取分期發貨的方式,實行按月結算,盡量降低呆壞帳風險。
3、爭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動權,其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斟酌選用對己方有利的措詞,更好地考慮和保護自己的利益。因此,為了爭取在履約過程中或發生爭議時的主動地位,公司應制定自己的標准格式采購合同和供應合同並要求對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標准文本時,應充分考慮公司所進行的同類交易行為可能面臨的法律問題和風險,以及出現該等問題或風險時有利於保護己方利益的最佳處理辦法。採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僅能節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減少交易風險,以及避免以後可能出現的爭議。此外,爭取合同的起草權,還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慮己方的利益,從而盡量避免己方可能發生的損失,以及在損失發生的情況下如何獲得充分有效的救濟。
4、重視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
合同條款系對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確定,直接關系雙方之間的利益安排,一項技術性要求高、風險性很強的經營行為,如果合同草擬不當,很有可能陷於對方設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擔更多的義務和責任,而受益明顯地和義務不對等。有了糾紛,對方會以合同上的約定系雙方自願達成的結果進行抗辯,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經濟上的損失。因此,無論是如何將談判內容以文字的形式體現在合同文本上,體現疏而不漏,還是從法律的角度對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風險進行評估和應對處理,都需要法律專業人員的參與,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風險,預防合同糾紛。
5、不得疏忽對最終簽字文本的審查
甲公司將雙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兩份簽字蓋章(包括騎縫章)後寄給乙公司,乙公司手寫對其中某一條款作了對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後在修改的地方加蓋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後將兩份合同文本簽字蓋章,回寄其中一份給家公司,甲公司沒有注意到條款已經修改,未及時提出異議。後乙方根據修改後的條款主張權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據合同條款履行。這是典型的單方面修改合同最終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沒有及時發現修改後的條款,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乙方要求按修改後的條款結算貨款,因甲方不能證明修改系乙方單方面所為,導致甲方的損失。
3. 什麼是合同風險負擔,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的區別有哪些
貨交承運人以後所有權就轉給買方了 風險有買方負擔 有一種是在途運輸的貨物 如果訂立合同之前歸賣方所有 風險也歸賣方 一旦簽訂合同成立後就轉給買方了 至於違約可以到時候看合同標的物等具體而定
4. 簽訂合同常見的法律風險有哪些
常見合同法律風險:
(一)合同簽訂前的法律風險
因為合同簽訂前對合同對方不了解,草率與主體資格有瑕疵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效或合同效力待定;或與履約能力有欠缺的當事人或代理人簽署合同,最後導致合同無法履行。
(二)合同簽訂時的法律風險
主要發生在合同的內容與形式方面。合同內容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內容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最終導致合同無效。合同形式方面,主要表現在合同形式不齊備而使得合同隱藏法律風險。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主要指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喪失履行能力或對方出現其他可能違約情形,對方違約導致己方生產經營遭受重大影響;該類法律風險也包括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己方生產經營發生突發事件或投資戰略發生重大調整而可能發生己方違約需承擔違約責任的風險。
(四)合同產生糾紛時的法律風險
如果在合同可能產生糾紛時應對措施不力,就會導致己方在日後訴訟中處於不利境地。
5. 違約責任條款常見法律風險主要有哪些
合同的主要條款進行了實質性變更,合同一般無效,造成違約的一方,回還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我答國《合同法》及《聯合國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
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是對合同的實質性條款,訂立合同上述條款是必須的,否則訂立的合同就是不完整的。
如果上述條款有所變更,就構成了整個合同的實質性變更,需要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成立新的合同。
6. 請問解答如何約定定金合同才能防範違約風險
(一)未按合同交付定金的處理規則。雙方當事人確定了定金條款和數額後,定金合同並不立即生效,以當事人實際交付定金為准,但在具體執行過程中一方未支付定金,該合同不可強制執行,那麼拒絕交付定金的當事人是否應該承擔締約過失責任呢?筆者認為當事人不因定金合同的不生效而產生締約過失責任。同時也不能認定當事人違約,更不能裁判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另一方當事人也未主張定金,由於定金合同不生效,則視為雙方均放棄定金約定的條款和數額擔保的權利。
(二)合同中既約定定金又約定違約金的處理規則。《合同法》第116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從本條規定可以看出,合同當事人既約定了違約金,又約定了定金的情況下,如果一方違約,對方當事人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即對方享有選擇權,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也可以選擇適用定金條款,但二者不能並用。現實中,有些當事人在合同中既約定違約金,也約定定金,在一方違約時,對方要求違約金與定金條款並用。選擇適用違約金條款或定金條款,就可以達到彌補因違約受到損失的目的;違約金相當於一方由於對方違約所造成的實際損失。一般說來,守約方根據違約金條款,就可以補償自己因對方違約所造成的損失。當然,在定金條款對守約方有利時,守約方也可以適用定金條款,按照定金罰則彌補自己的損失。
(三)訂約定金的處理規則。主合同成立與否,定金合同均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通過《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訂約定金問題做出了詳細、明確的規定。該解釋第115條規定:「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的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條是對立約定金作的解釋,立約定金也被稱為訂約定金,實踐中如果當事人違反立約定金的應當按照擔保法第89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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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合同中風險負擔與違約責任有什麼不同
(一)危險的發生是否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區分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關鍵是要確定一定損害的發生是否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或者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風險責任解決的只是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標的物發生意外的毀損滅失應當由誰來承擔的問題。負擔意外風險責任本身並不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擔的責任,而違約責任解決的是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向非違約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問題。在發生意外風險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但是在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是有過錯的。
一般來說,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因為不考慮過錯問題,對於一些當事人沒有過錯的違約行為而引起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仍然要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風險負擔適用的范圍就相對狹小,主要僅限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履行不能。但是,在適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於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所以對一些引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原因,如果當事人確實沒有過錯,則不應當使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樣,風險負擔適用的范圍限度較為寬泛。
(二)關於適用的范圍。
就適用范圍而言,一方面,違約責任適用於任何類型的合同,無論是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均可適用違約責任,而風險負擔僅僅適用於雙務合同。另一方面,就雙務合同而言,違約責任是普遍適用的,而風險負擔主要適用於交付標的物的雙務合同,重點是買賣合同。意外風險責任一般並不涉及到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的適用問題。而違約責任包括了損害賠償等多種責任形式。所以,在違約責任中不應當包括意外風險的責任。
(三)關於適用的原則。
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我國《合同法》總則中確立了嚴格責任,而在《合同法》分則中則規定了若干過錯責任。但對風險負擔而言,因為主要是對一種不幸的損害進行合理的分配的規則,其適用的前提是損害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或任何一方,因此對損失的分擔主要採取公平原則。
(四)關於違約責任的免除問題。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會給非違約方帶來一定的利益,那麼對違約責任的免除是否也屬於風險的內涵?我認為,任何責任的免除都不是風險負擔要解決的問題,而屬於違約責任的范疇。這一點也是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的區別。如果標的物是特定物,在遭受毀損滅失以後,將發生實際履行的免除問題。這便屬於違約責任的范疇。但對於標的物毀損滅失本身的風險如何分配,如何分擔,則屬於風險負擔的內容。(1141)
8. 合同風險有哪些
合同風險: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於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價格風險。而所謂價格風險,是指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還應支付貨款的風險。
中文名稱
合同風險
外文名稱
contract risk
常見風險
之 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與反欺詐
買賣合同是商品生產和交換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現形式。常見欺詐手段主要有:
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
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佔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法
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鑒定證明或標志,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注冊商標商品誘簽合同法
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注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注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專利產品謊稱法
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信息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
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假單位欺騙詐法
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注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注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後,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虛假價格欺詐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長線大魚欺詐法
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徵: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然後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後,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後,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買賣雙重欺詐法
這是一種古老傳統且較難識別的欺詐手法。其特徵:一是欺詐方先後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即欺詐方先派人以賣方或推銷方的身份出現,意欲出賣某種商品,使受欺騙詐方產生有人出賣某種商品且價格較低的現象。然後欺詐方再多次派人以買方或求購方的身份出現,使被欺詐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價格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詐方是一些開業不久,但又賺錢心切的企業。由於缺乏簽約交易經驗,這些新企業很容易上當受騙。三是欺詐方在與受欺詐方簽訂完某種買賣合同,受欺詐方付清貸款後,就攜款逃走。
9. 違約責任與風險負擔有什麼關系
(一)危險的發生是否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
區分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關鍵是要確定一定損害的發生是否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違約行為造成的,或者當事人是否具有過錯。風險責任解決的只是在當事人雙方均無過錯的情況下,標的物發生意外的毀損滅失應當由誰來承擔的問題。負擔意外風險責任本身並不是一方向另一方承擔的責任,而違約責任解決的是在一方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向非違約方所應承擔的責任問題。在發生意外風險的情況下,雙方當事人都沒有過錯,但是在違約的情況下,違約方是有過錯的。
一般來說,在適用嚴格責任的情況下,因為不考慮過錯問題,對於一些當事人沒有過錯的違約行為而引起的標的物的毀損滅失,仍然要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因此,風險負擔適用的范圍就相對狹小,主要僅限於不可抗力導致的履行不能。但是,在適用過錯責任的情況下,由於要考慮當事人的主觀過錯,所以對一些引起標的物毀損滅失的原因,如果當事人確實沒有過錯,則不應當使其承擔違約責任。這樣,風險負擔適用的范圍限度較為寬泛。
(二)關於適用的范圍。
就適用范圍而言,一方面,違約責任適用於任何類型的合同,無論是單務合同還是雙務合同均可適用違約責任,而風險負擔僅僅適用於雙務合同。另一方面,就雙務合同而言,違約責任是普遍適用的,而風險負擔主要適用於交付標的物的雙務合同,重點是買賣合同。意外風險責任一般並不涉及到違約責任的各種形式的適用問題。而違約責任包括了損害賠償等多種責任形式。所以,在違約責任中不應當包括意外風險的責任。
(三)關於適用的原則。
違約責任採用嚴格責任和過錯責任,我國《合同法》總則中確立了嚴格責任,而在《合同法》分則中則規定了若干過錯責任。但對風險負擔而言,因為主要是對一種不幸的損害進行合理的分配的規則,其適用的前提是損害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或任何一方,因此對損失的分擔主要採取公平原則。
(四)關於違約責任的免除問題。
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也會給非違約方帶來一定的利益,那麼對違約責任的免除是否也屬於風險的內涵?我認為,任何責任的免除都不是風險負擔要解決的問題,而屬於違約責任的范疇。這一點也是違約責任和風險負擔的區別。如果標的物是特定物,在遭受毀損滅失以後,將發生實際履行的免除問題。這便屬於違約責任的范疇。但對於標的物毀損滅失本身的風險如何分配,如何分擔,則屬於風險負擔的內容。
希望能幫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