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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會有什麼勞動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24 10:45:39

A. 勞動爭議糾紛的分類有哪些

現實困惑
張某是一家企業的員工,因為他平時的行為作風與總經理的觀念不太吻合,所以,總經理一直對他有意見。有一次,張某在工作上犯了一點小錯誤,總經理便將其開除。張某問自己被開除的原因,總經理不屑地說就是看他不順眼,想開除他。張某很氣憤,便想去法院告這家企業,那麼張某和企業之間的糾紛是勞動爭議嗎?勞動爭議有哪些類型呢?律師點評
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因勞動權利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爭議。根據不同的分類方法,可以將勞動爭議分為很多種。但是出於實用性的原則,我們一般根據勞動爭議的內容,將常見的勞動爭議分為以下幾類:第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第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第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第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第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第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本案中,張某與這家企業的糾紛明顯屬於第三類糾紛,屬於法律規定的勞動爭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調解法》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特別提醒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總會出現這樣或那樣的矛盾,有的是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矛盾,有的是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矛盾,還有的是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矛盾。但無論是哪種矛盾,雙方最好協商解決,如果協商不成,就要申請勞動仲裁或者通過訴訟解決了。

B. 勞動糾紛案由都有哪些具體規定

最高來人民法院關於印發修改後的《民源事案件案由規定》的通知(2011)
十七、勞動爭議
169、勞動合同糾紛:(1)確認勞動關系糾紛;(2)集體合同糾紛;(3)勞務派遣合同糾紛;(4)非全日制用工糾紛;(5)追索勞動報酬糾紛;(6)經濟補償金糾紛;(7)競業限制糾紛;
170、社會保險糾紛:(1)養老保險待遇糾紛;(2)工傷保險待遇糾紛;(3)醫療保險待遇糾紛;(4)生育保險待遇糾紛;(5)失業保險待遇糾紛;
171、福利待遇糾紛

C. 常見的勞動糾紛有哪些類型

答:一、勞動糾紛又稱勞動爭議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內止勞動合容同而發生的爭議。

二、常見的勞動糾紛類型

具體詳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D. 一般容易發生勞動爭議的情況有哪些

勞動爭議分如下幾種情況:
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回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答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 勞動仲裁與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有什麼不同

勞動仲裁不同於仲裁法規定的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其不同點在於:
一、申回請程序
一般經答濟糾紛的仲裁,要求雙方當事人在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然後才能據此向仲裁機構提出仲裁申請;而勞動爭議的仲裁,則不要求當事人事先或事後達成仲裁協議,只要當事人一方提出申請,有關的仲裁機構即可受理。
二、機構設置
仲裁法規定的仲裁機構,主要在直轄市、省會城市及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設置,主要是在省、自治區的市、縣設立,或者直轄市的區、縣設立。
三、裁決效力
仲裁法規定一般經濟糾紛的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勞動爭議仲裁,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幾類特殊勞動爭議外,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勞動爭議的裁決一般不是終局的,法律規定仲裁這一程序,主要是考慮到這類糾紛的處理專業性較強,由一些熟悉這方面業務的人員來處理效果比較好,有利於快速、高效地解決糾紛,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減輕了法院的訴訟壓力,節約了審判資源

F. 一般的勞動糾紛案件到什麼程度就是終審了呢

我國對勞動糾紛實行「一裁兩審制」,即發生勞動糾紛後,應當現由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即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的仲裁裁決是終局裁決,用人單位不可以向法院起訴,勞動者不受此限制。

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實行二審終審制,對一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不服可以上訴,二審法院做出的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

小額訴訟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簡單案件)一審判決即是終審判決。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准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准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

第四十八條勞動者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簡單的民事案件,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實行一審終審。

(6)一般會有什麼勞動糾紛擴展閱讀:

一、普通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程序

立案受理: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決定不予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 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決定立案的,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七日內向申訴人發出書面通知,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訴人,並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組成仲裁庭。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於開庭四日前,將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接到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同意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訴人作缺席裁決。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

裁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裁決。結案: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從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後可適當延長,但最長延期不得超過三十日。

二、集體勞動爭議案件審理程序

職工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自收到集體勞動爭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在作出受理決定的同時,組成特別仲裁庭,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調解書自送達或布告公布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調解或協商未能達成協議的,仲裁庭及時裁決。

仲裁庭作出裁決後,製作裁決書送達當事人,或用「布告」形式公布。仲裁庭處理集體勞動爭議,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報仲裁委員會批准,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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