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的解釋
㈠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1)侵權責任法的解釋擴展閱讀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將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侵權責任法》。
並於2010年6月30日發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㈡ 《侵權責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什麼出台
《侵權責任法》解釋涉及到多個部門和多部法律,因此,起草工作相對轉難,根據最新的資料,《侵權責任法》相關解釋工作正在抓緊制定中,有望年底出台。
㈢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實施了嗎
您好!該司法解釋現行有效,正在實施中。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於2010.06.30發布; 2010.06.30實施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㈣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和侵權責任法35條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
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的過錯責任。
(4)侵權責任法的解釋擴展閱讀:
雇員受害應區分與自然人或用人單位建立不同的僱主雇員關系而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與其他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自然人仍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例外。
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也應區分與自然人或用人單位建立不同的僱主雇員關系和是否有過錯、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採取不同的途徑。
在遭遇第三人致害時,如僱主或用人單位無過錯,則只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若僱主或用人單位有過錯,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則雇員應當向僱主(用人單位)與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法律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則雇員具有選擇權,即雇員可以向僱主或第三人或用人單位或第三人和僱主(用人單位)追究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北京法院網-《侵權責任法》第35條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㈤ 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實施時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已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但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條文的司法解釋還未出台。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有司法解釋沒有
目前,最高院尚未出台關於審理《侵權責任法》的司法解釋(僅出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㈦ 侵權責任法全文司法解釋現有效嗎
有。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明確侵權責任,預防並制裁侵權行為,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
第三條 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第四條 侵權人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因同一行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和行政責任、刑事責任,侵權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擔侵權責任。
第五條 其他法律對侵權責任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二章 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
第六條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條 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第八條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九條 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條 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二條 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法律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部分或者全部連帶責任人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連帶責任人根據各自責任大小確定相應的賠償數額;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支付超出自己賠償數額的連帶責任人,有權向其他連帶責任人追償。
㈧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生效了嗎
搶奪數額較大抄的公私財襲物是構成搶奪罪的重要條件。此外搶奪的情節對認定搶奪罪也具有影響。因此,搶奪公私財物數額不大,情節顯著輕微的,不構成犯罪。
1、犯搶奪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2、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4、攜帶凶器搶奪的,依照本法第263條關於搶劫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㈨ 《侵權責任法》實施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是否繼續有效
仍然有效,但如果跟侵權責任法有沖突的,則適用侵權責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單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號:法發〔2010〕23號
發布日期:2010-6-30
執行日期:2010-6-30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通過這些不難看出,這個《若干問題的解釋》還是有效的。
㈩ 侵權責任法解釋有哪些
您好,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三、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人民法院對外委託司法鑒定管理規定》及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鑒定。
四、人民法院適用侵權責任法審理民事糾紛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撫養人的,應當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撫養人生活費計入殘疾賠償金或死亡賠償金。
各級人民法院在適用侵權責任法過程中遇到的其他重大問題,請及時層報我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二0一0年六月三十日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