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

房地產相鄰關系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24 17:44:01

① 何謂相鄰權簡述房地產相鄰權的本質及其與地役權的區別。

相鄰權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處理相鄰關系時所享有的權利。具體來說,在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間,任何一方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權使用權,享有要求其他相鄰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權利。相鄰權實質上是對所有權的限制和延伸。一、地役權與相鄰關系的兩種立法例

地役權是一個與相鄰關系有聯系的概念。這主要是因為在當今大陸法系關於地役權和相鄰關系存在兩種立法例:地役權與相鄰關系合並規范立法例和分別規范立法例。

(1)合並規范及其理由

以法國為代表的許多大陸法國家的民法典采合並規范模式。在這些國家,相鄰關系也稱為法定地役,法定地役與約定地役共同稱為地役權,規定在用益物權一章中。

(2)分別規范及其理由

以德國為代表的國家(日本、瑞士等)采分別規范的規范模式。按照分別規范模式,地役權僅指約定地役(及時效取得地役權),規范在用益物權編中;法定地役視為相鄰關系,規定在所有權一章中。這樣立法安排的理由是,地役權(約定地役權)屬於用益物權,而相鄰關系只是對所有權的限制。

由此可見,各國對地役權規定並不完全一致。那麼,什麼是地役權,約定地役權與相鄰關系(法定地役)有什麼區別呢?我們不妨按照法國模式,先弄清什麼是廣義的地役權。

二、廣義地役權

土地所有權人(在我國包括土地使用權人)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有限地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就是地役權。地役權一般涉及兩個地塊,且這兩塊土地分屬於兩個所有權人,其中一塊土地向另一塊土地提供服務。其中需要役使他人土地的地塊稱為需役地,而供他人行使的地塊則稱為供役地;對應地,前一塊土地所有權人被認為擁有地役權,稱為地役權人,後一塊土地所有權人被認為附帶有供役的義務,稱為地役人。因此,地役,從需役地的角度,地役權是一種權利,而從供役地的角度則是一種負擔或義務。

作為一種對他人土地的一種便宜性權利,地役權從取得方式或發生根據上有兩個,一個是依據法律規定,一個是依據當事人約定。於是,地役權被分為兩類:約定地役和法定地役。顧名思義,法定地役是依據法律規定產生的對他人土地的一種便宜性權利;而約定地役是依據當事人的約定而產生的對他人土地的一種便宜性權利。法律之所以規定某人對他人土地享有地役,主要是因為如果不給予他這樣的便宜,則他對自己的土地利用便不可能或不方便,法律強加給當事人供役義務,以使各自的土地都能得到有效的利用。而在法律上無供役義務時,一方當事人可以基於約定而賦予另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土地的權利,便產生了約定地役。

在地役權取得中還存在時效取得,即和平地、公然地(表見地)、連續利用他人土地達法定時效期間的,可以請求登記為地役權人。例如,甲和乙相鄰,甲原有道路通往公路,但須繞一個彎路,為取方便,即棄原路而改走乙之土地,乙礙於情面,一直未提出異議。如果這種情形一直延續到法定時效期間(比如20年)的話,那麼甲即可以請求將其形成的通行事實登記為通行地役權。這種地役權產生基礎為法律規定,但在采分別規范的模式國家裡,在地役權規范中也承認這種取得方式。在這一點上,分別規范模式中的地役權也並不完全是基於當事人約定而產生的。

一般的法定地役與時效取得地役的區別在於,法定地役的取得只要具備取得要件(最主要的是有此必要)即可立即取得,而時效取得本質上並沒有這樣的必要性,但經過法定期限後,法律上對這種事實予以承認,取得地役權。因此,法定取得仍然有別於時效取得。我們下面所講的法定地役(相鄰權意義上法定地役)均不包括時效取得。

總之,廣義上的地役權包括法定地役、時效取得的地役、約定地役。時效取得的地役兼具有法定地役與約定地役的一些特徵。

三、法定地役權(相鄰權)與約定地役權聯系與區別

(一)約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共同特徵

在大陸法國家,地役權是一種對他人土地的一種權利,即屬他物權的一種。但地役權與用益性質的他物權卻具有本質的不同。這些不同點構成地役權的最主要特徵,主要體現在以下三方面:

(1)它是服務於特定土地或附屬於特定土地的權利,它對「地」不對「人」,喪失需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即意味著喪失地役權;取得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通常也隨之取得為利用該土地所附帶的地役權,除非地役權是基於當事人約定產生的。例如,A土地使用權人甲為了避免繞道行走,與B土地使用權人乙達成一項約定通行權,如果甲將A土地轉讓給丙,那麼,A也就自然地喪失該約定地役,且丙不能當然地取得甲與乙之間約定地役權。因此,不管是約定地役,還是法定地役(相鄰權),地役權基本上是服務於特定土地的權利,它不能脫離特定的土地而存在,這在物權法中稱為地役權的從屬性和不可分性。

(2)地役權不以佔有他人土地內容或目的,而只是要求對方應盡某種容忍或不作為義務。地役權通常只是給予地役權人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或為了低成本地利用自己的土地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權利,供役人提供地役並不因此喪失對土地的佔有甚至利用,而只是承受了某種負擔或不便利,本質上對其土地沒有根本的影響。例如,相鄰通行權只是賦予其通行的權利,而不包括在土地上建築或種植樹木的權利;相鄰管線通過權僅限於管線地通過並進行必要施工的權利,而對通過的土地或建築物沒有任何權利。因此,地役權不是對他人土地全面佔有和享用的一種權利,傳統民法將其歸入用益物權,只是從它是對他人之物享有權利的角度講的。

(3)地役權不是一種獨立的他物權,不可獨立轉讓、繼承或進行其他處分。這是以上兩點得出的必然結論。而其他形態的用益物權,用益物權人基本上可以像所有權人那樣去利用物,甚至有些用益物權(指地上權、永佃權)還可以轉讓或被繼承。地役權則欠缺這種權能,它只是非獨立存在的不可單獨轉讓的附屬於需役地所有權的一種附屬性權利。

作者認為,不管約定地役,還是法定地役(相鄰關系)均具有上述特徵。而且地役權還具有共同的內容。根據使用的方式或用途地役可分為:通行地役、引水或排水地役、眺望地役權、採光地役、通風地役、鄰地利用地役等。另外,傳統大陸法中還將取土(沙石)地役、放牧權、採集權等也放入地役權,但是這類地役權本質上屬於一種取得權或收益權,與役使他人土地權利存在本質上的區別,因此作者不把它歸入地役權范疇。

總之,地役權是為了利用自己的土地而不得不役使他人土地而產生的權利。它的基本功能是調整不同土地所有者之間因共同利用各自土地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以使在相鄰土地歸屬於不同主體的情況下,使需要藉助他人土地才能夠利用自己土地的人,得以順利利用自己的土地。因此,只要在土地歸屬或利用分屬於不同的主體,就存在地役權或與地役權相類似的制度。也許對役使他人土地的權利稱謂在各國不同,或沒有賦予這種權利以物權地位,但總有調整相鄰土地之間發生的相互利用規范。正因此,在當今世界兩大法系中都存在地役權制度 .

(二)約定地役(狹義的地役權)與法定地役(相鄰權)區別

(1)產生基礎

約定地役和法定地役的區別主要是權利產生的依據或基礎不一樣。法定地役(或相鄰權)是依據法律取得,而約定地役(或狹義的地役權)則是根據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供役或需役的協議而產生的。法律之所以強加給某地塊以供役義務或賦予某地塊以權利,必須有合理的理由。這種理由是兩塊土地之間的一種自然需要,或者因為地形、地勢,或者因為位置、距離,或者為了達到和睦利用各自土地的目的,法律有必要強加給某塊土地以義務,給予某塊土地以權利。因此,法定地役(相鄰權)是建立在一定范圍的每個土地權利人都能夠利用各自土地的自然需要性上的。一般來說,這種自然需要是以土地的相鄰、鄰近為基礎的。而約定地役則毋須有自然必要性,可以超越相鄰或鄰近關系(當然並不是必須的),某地塊之所以承擔某種義務或負擔是因為他作出承諾或同意。換言之,約定地役產生於當事人的合意,對地塊之間的自然關系沒有什麼限制。因此,法定地役和約定地役的區別主要是設兩種地役權的基礎不盡一致,法定地役只存在相鄰(含相近)不動產權人之間;約定地役既可以產生於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之間,也可以產生於不相鄰不動產權人之間。

(2)有償無償

法定地役(相鄰權)一般是無償的,因為土地上的供役負擔源自於自然需要,要求需役地人負擔費用違背其制度的宗旨。而在約定地役,某地塊本身並沒有負擔這樣的義務,要其負擔某種義務,除了經其同意外,通常還要支付一定報酬;當然如果對方不主張報酬,亦是可以的。亦即是,約定地役權既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主要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

(3)對抗性

由於法定地役是基於土地的自然需要且是固定於或永久地附屬於土地之上的,其地役權或地役負擔並不因其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人改變而改變,因此,法定地役具有對抗第三人的天然屬性,或者說,它的對抗效力源自於土地本身,而不需要其他公示手段。而約定地役則因其源自於當事人的約定,則只有經公示後才能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效力,這種公示手段,通常是登記。也即是約定地役權經登記後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地役權的登記通常是在供役地的登記簿上記載供役負擔,一旦作這樣的記載,需役地人即可以要求取得供役地所有權或使用權人

② 我家鄰居將房子前後加長加寬,影響我光照視線,生活也有些不方便。請問下這種無故擴建算是違規嗎,我該怎麼

侵犯了你的相鄰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和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有關相鄰權的法律明確規定:建房時應盡量避免屋檐滴水造成相鄰方損害,造成損害的,對方有權要求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首先要明確是誰的過錯,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所以你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樓上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看看下面房地產相鄰權的意義
房地產「相鄰」權:意味著只要他人不動產的使用對自己不動產的使用產生影響,或者說對本人不動產的使用影響到他人不動產使用的整個輻射面積和空間,都可稱作「相鄰」。如建物區分所有中,一樓產生噪音,六樓被感知,仍可謂一樓與六樓相鄰,可徑直基於相鄰關系行使相鄰權。如溫豐文先生在論述區分所有中對他人專有部分之使用請求權時說:「使用請求權行使之對象,不以物理上前後左右或上下相鄰接之專有部分為限,在物理上縱未鄰接,只要是建物維護或修繕之必要范圍內,亦得對之行使。」
原則
相鄰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自己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時,應當以不損害其他相鄰人的合法權益為原則。如果因權利的行使,給相鄰人的人身或財產造成危害的,相鄰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危險和賠償損失。在處理相鄰關系時,相鄰各方應該本著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解決。
編輯本段行使權利
相鄰關系中較常行使的權利包括: 土地或建築物范圍內歷史形成的必經通道,相鄰各方享有通行的權利,土地或建築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鋪路架線必須臨時佔用他方土地的,他方應予以方便,但施工方應合理使用,完工後恢復原狀,造成損失要給予補償。 對自然流水,相鄰各方都有權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鄰一方必須通過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應當允許,但使用者應採取措施減少損失,並給予對方損失補償。 在建房挖溝時,應當與鄰人房屋等不動產保持一定距離,不得影響鄰人房基,不得將屋檐水或流水瀉入鄰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響他人通風、採光或生活;相鄰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響他人房屋的通風、採光、建築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權責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損失的,應予賠償。
編輯本段界定基礎
相鄰權
不動產使用人,為謀求土地使用價值的最大化、建物的方便、生活的舒適與安寧,一般都需要相鄰不動產使用人予以提供方便與合作。實際上,鄰里之間的相互幫助和協作,一直是人類的傳統美德。俗語:「遠親不如近鄰」也足以體現出鄰人之間關系的密切性。密切的關系,既可使人們和睦相處,也容易滋生鄰里糾紛。盡管一切社會制度最終都是謀求人類生活的和諧與幸福,民法對此更是孜孜以求,但人們之間糾紛的存在還是有的。它一方面跟人的文明程度有關,這是一個需要各種制度相互配合逐漸提高的緩慢進程;另一方面也跟產權的界定不明,人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不清楚有關。如果對前一點還有理由可以寬容的話,對後一點則是法律不可推卸的義務。基於此,法律有義務把不動產使用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明晰化。
編輯本段經濟意義
相鄰權的界定有著深刻的經濟意義。該權利界定到何點合適?這也是產權經濟學派討論最多的問題。它主要是涉及外部性內部化問題,從這里論述了產權界定對資源配置的影響。對外部效應來講無論是正是負,對其界定都是資源配置達到最優狀態的手段。而一旦相鄰權利界定明確了,外部性也就不是外部了,而轉化成一種內在成本。故從經濟學角度講,產權一定要確定,這是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的條件。至於如何確定產權,即權利賦予誰,則是法律的問題。從經濟效率上講,法律如何界定產權鄰域的權利歸屬呢?無庸諱言,當然是把權利賦予經濟收益更大者。但在法學上相鄰權的界定還不能僅停留於此,盡管法學上的相鄰權作為對相鄰不動產使用和限制使用的權利,也具有經濟內容或者說具有經濟意義,都是為不動產價值最大化發揮的問題,但作為相鄰權利本身而言,它並不具有獨立的財產內容,盡管它可為其基礎權利帶來利益或財產增值。所以相鄰權的界定還要考慮到其它方面因素,而不僅僅是經濟因素。
編輯本段道德價值
相鄰權的界定更有其深刻的道德價值。每個人都有為自己的利益自由行事的想法,也都想過舒適、享樂、寧靜、合諧的家庭生活。社會生活中的人都會意識到自己有隨心所欲生活的權利,只是不要給他人造成麻煩,否則他人也會有給自己生活造成麻煩的權利,哪怕他開始並沒有意識到,最終也會接受該生活規則。人的權利觀念並不是一開始就由法律賦予的,而是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逐漸形成的。只要人們都能和平地行使一定權利,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逐漸就會為人們所意識到。相鄰權觀念也有這樣一個過程。法律並不是在人們的意志之外課以權利、義務,而是在人們自覺的意識中將其法制化。很少有人意識不到相鄰關系的重要性,相鄰權義的法定化,是在尊重、信任人的基礎上通過對權利義務的充分明確,來協調相鄰人們的日常生活、經濟生活的合諧,實現鄰人之間進而人類之間互幫、互讓的人類本性生活。
編輯本段基本內容
相鄰權是為自己的不動產使用便宜而對相鄰不動產為使用或限制的權利。其基本內容包括兩方面:一是對相鄰不動產為特定使用的權利。即為自己不動產的使用便宜有必需或必要時,在相鄰不動產上所為的特定使用,如鄰地通行、鋪設管道等,其中包括在此基礎上依約定等方式形成的地役權內容,主要體現在積極地役權方面,在這兩大法系其內涵是一樣的,即「供役地人必須允許在其土地上為特定行為,如通行、取水等。」二是限制相鄰不動產使用人對其不動產為特定行為的權利。亦即當相鄰不動產使用人對其不動產的使用造成對鄰人的妨害(包括危險)時,其鄰人有權予以排除。「免受相鄰不動產的妨害」是不動產所有權的當然內容。兩大法系中的消極地役權也是該權利的體現,即「擁有供役地的那些人,被禁止在他的土地上的為一些合法的行為,因為這將會影響需役地。」例如在「普通法的早期,土地所有者對光線、空氣和視野所享有的權利是不能被相鄰土地的建物妨的」。 相鄰權是從屬於相鄰土地的一種權利,事實狀態的存在決定了權利的歸屬。相鄰權的主體以不動產使用者為限,不限於相鄰不動產所有權人。因為相鄰關系是為調整土地或建物利用關系所設定的,所有不動產使用者都自然是相鄰關系的主體,包括土地使用權人、典權人、租賃人等。在英美法系「私的妨害」中,提起訴訟的主體也不局限於不動產所有權人,「承租人也有這種利益,而且所有權人或承租人的家庭成員根據他們享有的土地使用和收益的實際利益也可提起訴訟。」 由於我國實行土地公有,而公民、法人、非法人團體又可依法享有建築物的所有權,故在我國實際上實行的是建物吸收土地使用權的制度。提到建物,當然就會推斷房主擁有土地使用權。故將建物和土地分開,而不採土地吸收房屋的古羅馬法規則更符合我國現實。如王利明先生就主張「土地和土地上的建築物應當在法律上作為分別之物對待。因此在確定相鄰關系的類型的時候,不應將土地的相鄰關系范圍規定得過於寬泛,否則就會不再存在因建築物的毗鄰而產生的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③ 房地產相鄰權的介紹

也稱不動產相鄰權,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的所有人或占專有、使用人,在行屬使對不動產的佔有、使用、收益、處分權時,相互之間要求對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的權利。因不動產通常就是指土地及附著於土地上的建築物,即地產和房產,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講的房地產,所以不動產相鄰權通常也就是房地產相鄰權。相鄰權、不動產相鄰權、房地產相鄰權這三個概念並沒有什麼實質區別。

④ 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在實踐中,我們很多人可能都會接觸到有關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這類的問題,但是因為我們對此不是很了解,所以很多的東西都不是很清楚。那麼接下來,小編整理了一些相關的資料和各位朋友一起來了解了解關於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一、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後果有哪些
所謂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佔有人、使用人因對各自所有的或佔有的不動產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時,互相間所形成的一種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傳統的法學理論一般認為所有權是一種絕對的、排他的權利,但這並不是說所有權的行使因此就可以不受限制.依照法律規定,所有權人盡管對不動產享有所有權,但他對其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必須以不影響他人權利或祔公共利益為前提.相鄰權是基於相鄰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權利.
相鄰關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相鄰關系是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權利主體之間發生的.這是由於單個主體構不成相鄰,也無法發生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基於不動產相互連接的情形,也包括不動產之間相互鄰近的情形,比如不相連接的前後兩幢房屋也發生相鄰關系.相鄰關系是一種從屬的法律關系,它不能單獨轉讓,只能隨著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轉移而轉移,如果不動產消滅它也隨之消滅.
我國<民法通則第三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得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房地產相鄰權的實質是對房地產相鄰各方行使房地產所有權或佔有、使用權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它主要包括相鄰通行權、施工相鄰、管線相鄰、用水相鄰、防險相鄰、環保相鄰、地界相鄰、共牆相鄰、通風採光、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相鄰權。以下主要介紹常見的相鄰通行權、施工相鄰權和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相鄰權。
相鄰通行權
(1)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以確有必要為前提。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於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處於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則相鄰方一般無權主張「通行權」。
(2)主張相鄰通行權的一方應當選擇給相鄰他方造成損失最小的通行路線、通行方法,並且對所造成的他人損失予以適當補償。
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侵犯相鄰權需要承擔的法律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⑤ 處理房地產相鄰關系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民法通則》及《物權法》規定的相鄰關系,是以調整毗鄰不動產權利人之間利益為主,以謀求實現不動產經濟利用的最大化為其制度目 的。從原告的訴求內容看,主觀上將相鄰侵權理解為權利人對「不動產本身」的所有權方面。經現場勘查,現實建築布局並未對原告行使其不動產權利和利益造成客觀上的妨害,原告無證據證明其房屋的使用價值存在後果上、范圍上有危險或隱患以及客觀損害的實際發生,其訴求理由顯然不符合法律關於處理相鄰關系的立法精神。

一、程序問題: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一)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第二 關於審理房地產案件幾個問題
第四「違章建築引起的糾紛,因違章建築妨礙他人通風採光或因違章違築的買賣、租賃、抵押等引起的民事糾紛,人民法院可以受理,違章建築的認定、拆除不屬於民事糾紛,依法應由有關行政部門處理」。原告要求拆除違章建築的理由,不屬於民事訴訟審理的范圍,應予駁回
二、請求權基礎問題:
最高院司法解釋對「是否違建」以及「是否拆除」的判斷和確認交由行政機關裁定,並未列入民事案件審理的范圍,原告的請求權缺乏基礎。另從《民法通則》及《物權法》關於相鄰權的規定看,現行法律針對相鄰權,僅限於「用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污染;損害防免」六項,原告主張的內容不屬司法可裁范圍。
三、證據標准問題:
原告提供的證據能證明相鄰關系的存在,但尚不能證明相鄰損害發生的事實。原告遞交的證據得不出清楚明確的損害結論,只有主觀推斷,沒有證據支持。
法律規定,法庭的職責並非確定當事人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是否實施危害不動產安全的事實,法庭也不負責宣告這些事實是否確已發生,法庭只判斷案件中「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是否達到足以支持其訴求的標准」,「是否達到必須拆除相鄰房屋的標准」,這是法律事先設定的證據標准。原告現有證據缺乏可信度,與法律規定證據的質量規則相差懸殊。
四、訴求理由問題:
處理相鄰關系的法律原則是「有利於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相鄰權的保護並非針對不動產所有權本身,而是權利人對不動產的利用以及不動產功能的正常發揮。被告翻建房屋是否妨害原告對其不動產的佔有、使用、處分的權利,才是法律考查的主要內容。原告的主張意味著,未經不動產權利人同意,相鄰人不得延伸或碰觸其房屋牆體,此項理由不符合立法精神。原告錯將相鄰權理解為「有許可權制他人」而「沒有義務接受容忍」。基於土地資源的稀缺,法律規定相鄰各方有「限制權利的延伸」和「接受容忍的義務」。
如何真正培養起來「於己方便、與人方便」的善良和諧的鄰里關系,是處理相鄰案件的重中之重。

⑥ 相鄰關系糾紛與地役關系糾紛

法院不會支持甲的訴訟請求,分析如下:

  1. 乙對地為有權轉讓,合同有效!專

  2. 地役權以登屬記為對抗要件,且丙在受讓時也不知曉,為善意第三人,此地役權不能對抗丙!甲只能要求乙承擔違約責任!

    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五十八條地役權自地役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當事人要求登記的,可以向登記機構申請地役權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⑦ 民事案件中不動產相鄰權糾紛,被告的主題訴訟資格如何確定

1,證明被告訴訟主體資格,到派出所列印常住人口信息表;
2,證明你們之間的糾紛,到房管部門列印房產信息。
3,委託律師調取證據的費用,一般是有委託方承擔,法院不會支持的。

⑧ 如果房地產商房子出現質量問題我們應該如何維權

你好,建議結合質量問題嚴重程度,從輕微到嚴重依次適用協商,起訴要求維修,起訴要求退房等不同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⑨ 房地產相鄰權裡面的一般內容具體是什麼意思

一、通行、通道相鄰權
關於相鄰通行權,應注意兩點:(1)相鄰通行權的主張必須以確有必要為前提。也就是說,只有在相鄰一方的土地或房屋由於自然條件或其他原因限制,而處於相鄰他方所有或使用的土地或房屋包圍之中,致使其不通過他方土地或房屋就不能通行的情況下,相鄰方才能主張其行使相鄰權。如果除經由該土地或房屋通行外,尚有公共通道或其他通常可以通行,則相鄰方一般無權主張「通行權」。(2)主張相鄰通行權的一方應當選擇給相鄰他方造成損失最小的通行路線、通行方法,並且對所造成的他人損失予以適當補償。(二)建築施工臨時佔用鄰地權

二、建築施工臨時佔用鄰地權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97條規定:「相鄰一方因修建、施工臨時佔用他方使用的土地,佔用一方如未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使用的,應當責令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1、相鄰一方因建築施工需要臨時佔用相鄰他方土地的,他方應給予便利,雙方可以約定使用土地的范圍、用途、期限,土地權利人不得對臨時用地人加以不合理的限制;
2、臨時佔有方應嚴格按照雙方約定的范圍、用途和期限用地,使用完畢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排除妨礙,恢復原狀;因臨時佔用造成土地權利人損失的,佔用方應當賠償。

三、鋪設管線相鄰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和有關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的精神,在鋪設電纜、管道、架設電線及其他空中線路時,如果必須經過相鄰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時,相鄰他方不得拒絕或妨礙。雙方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協商確定補償辦法。土地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應當保護其土地上空或地下的管線和設施。鋪設管線佔用鄰地權與建築施工臨時佔用權的區別在於:後者只是施工期間內短期、暫時佔用,前者則是較長時期甚至是永久佔用。

四、用水、截水、排水、滴水相鄰權
對此除《民法通則》第83條有原則規定外,最高法院意見第98條規定:「一方擅自堵截或者獨占自然流水,影響他方正常生活的,他方有權請求排除妨礙;造成他方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第99條規定:「相鄰一方必須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應當予以准許;但應在必要限度內使用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排水,如仍造成損失的,由受益人預以補償。相鄰一方可以採取其他合理措施排水而未採取,向他方土地排水毀損或可能毀損他方財產,他方要求致害人停止侵害、清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的,應當予以支持。」第102條規定:「處理相鄰房屋滴水糾紛時,對有過錯的一方造成他方損害的,應當責令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五、防險相鄰權
對此最高法院意見第103條規定:「相鄰一方在自己使用的土地上挖水溝、水池、地窖等或種植的林木根枝延伸危及另一方建築物的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應當分別情況,責令消除危險,恢復原狀,賠償損失。」
相鄰防險關系除上條所列情況外,還包括:相鄰一方在自己房地產范圍內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的;相鄰一方房屋或其他設施有倒坍、脫落、墜落危險,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相鄰房地產權利人在鐵路、公路、機場、碼頭、航標等專用設施兩側或周圍挖土、取沙、掘井,可能動搖上列設施基礎的,等等。
防險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要求相鄰他方保持適當距離。這是預防危險發生,避免危及本人的最基本的要求。
(2)要求相鄰他方採取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這主要是針對那些客觀上沒有或不可能保持適當距離或即使保持一定距離也不能消除危險的情況,對此相鄰他方應依法律法規、技術規程或生產、生活常識,採取必要的防險措施。
(3)要求相鄰他方及時制止危險,防止損害擴大。對危險已發生的,例如在他人房屋旁挖井使房基下陷,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有權要求行為人採取補救措施,修復、充實房基。

六、環保相鄰權
根據《民法通則》第83條規定的原則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的精神,環保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人在排放廢水、廢渣、廢氣、雜訊、粉塵時,必須嚴格執行國家的環境保護法,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不得影響相鄰他方生產、生活和人畜安全以及植物生長。
2、相鄰人在修建廁所、污水池、牲畜廄欄,或堆放垃圾、腐爛物、有毒物、惡臭物及其他污染物時,應當與相鄰地方住房保持一定距離,或採取必要措施,防止污染他人生活環境。
3、相鄰人不得製造噪音、喧囂、震動、惡氣、異味等,妨礙相鄰他方的正常生產、生活、損害他人身心健康。
環保相鄰權作為權鄰權的一種,與一般意義上的環境權是不同的:後者為一切公民所享有,不以房地產毗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十分廣泛;前者則僅為特定范圍內的人所享有,以房地產相鄰關系為基礎,且內容較為有限。

七、通風、採光相鄰權
對此除《民法通則》第83條有原則規定外,《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第6條第1款也規定:「城鎮個人建造住宅,必須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不得妨礙交通、消防、市容=環境衛生和毗鄰建築的採光、通風。」
1、相鄰通風權。是指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通過門窗或其他通風設施,保證其室內與室外空氣流通與變換的權利。
2、相鄰採光權。是指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所享有的從室外采進適度光線(主要是指自然光)的權利。

八、地界相鄰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地界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對於毗鄰土地、山林、草原、牧場、水面、河道、道路、宅基地等,相鄰各方應當協商劃定地界。地界不清的,應在主管機關主持下,參照歷史和現實情況,協商確定。相鄰各方不得越界或採用危及鄰人的方法使用土地,侵犯鄰人權益;
2、相鄰地界線上的竹木及界限、界碑、界樁、界籬、界河、界溝等,所有權或使用權不明的,推定為相鄰各方共同所有或共同使用,雙方應共同搞好養護,不得破壞。

九、共牆相鄰權
共牆是指同一牆壁為相鄰雙方共同所有或一方所有、雙方共用。共牆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相鄰各方對共牆的使用不得妨礙、損害相鄰他方的合法權益,一方不得實施可能危及相鄰他方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使用共牆;
2、相鄰一方需要搬遷,一般不允許拆除或拆走共牆;如果要求拆走一方對共牆享有所有權,一般也應保留共牆,由相鄰他方折價合理補償;
3、共牆的維修和翻建,一般應由雙方協商,合理出資出力共同承擔。

十、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相鄰權
這是近年來出現的一種新型產相鄰權,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發布,1990年1月1日起實施的《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對此作了較為全面的規定。該規定第5條明確指出::「所有人和使用人對房屋的使用和修繕,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房地產管理、消防和環境保護等部門的要求,並應按照有利使用、共同協商、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毗鄰關系。」城市異產房屋相鄰權的主要內容是:
1、所有人或使用對共有、共用的門廳、陽台、屋面、樓頂、樓道、廚房、廁所以及院落、上下水設施、煤氣暖氣管道設施等,應共同合理使用並承擔相應的義務;除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多佔、獨占。所有人和使用人在房屋共有、共用部位,不得有損害他方利益的行為。
2、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如需使用異產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應取得各所有人一致同意,並簽訂書面協議。相鄰一方所有人無權擅自同意讓異產毗連房屋所有人以外的人使用毗連房屋的共有部位。
3、一方所有人如需要改變共有部位的外形或結構,除須經需市規劃部門批准外,還須徵得其他所有人的書面同意。
4、異產毗連房屋的一方所有人或使用人有造成房屋危險的行為時,他方有權採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險發生。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