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停車糾紛
1. 如果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是否應向業主收停車費請提供明確的法律條例依據,謝謝~
這個要根據具體情況來分析:如果有提供額外服務就有許可權收取費用,如果沒有額外服務就沒有資格收取相關費用。
《物權法》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依據物權法第74條第3款,小區地面公共停車位屬於「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由業主共同共有,小區無權就租賃事項向業主收費。但你要考慮的是小區主張物業管理費的情形,例如小區物業主張小區的保安為汽車提供保管等服務,那可能就有權收費。
(1)業主停車糾紛擴展閱讀:
第七十五條業主可以設立業主大會,選舉業主委員會。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設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
第七十六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籌集和使用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前款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七條業主不得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
第七十八條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第七十九條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共有。經業主共同決定,可以用於電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維修。維修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公布。
2. 小區業主停車在消防通道被擦掛,物業有責任嗎
業主違法停車,造成的損失自負。
大家都停,並不代表就是合法。且物業沒有收取停車費,自然也沒簽停車管理協議。因此不承擔管理責任。
3. 業主與某承租人停車位糾紛
該門面是在小區內嗎?你沒有優先權。你是業主,他是物業使用人。你們在該物業內權力是平等的。誰的車先來誰就有權先使用。一旦車子在停放時出現了問題是保安的責任,因為他收了你們的費用。
4. 小區停車位到底歸誰所有
現在絕大部分停車位是售賣的。所以是歸房地產開發商的。如果房屋買賣合同里邊兒寫了你有停車位那就是你的。
5. 因停車問題與他人發生民事糾紛如何處理
尋找律師幫忙。當出現了民事糾紛後,如果條件允許的話,可以申請或請版求律師幫助,讓他里權給自己補補法律知識,從而更好的採用法律手段,來調解民事糾紛,加強了法制觀念。
6. 物權法規定老舊小區樓下停車位的歸屬
第一、業主對專有部分的所有權。即本條規定的,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有權對專有部分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第二、業主對建築區劃內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權。即本條規定的,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電梯、過道、樓梯、水箱、外牆面、水電氣的主管線等享有共有的權利。
《物權法》
第七十條業主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
第七十一條業主對其建築物專有部分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行使權利不得危及建築物的安全,不得損害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二條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業主轉讓建築物內的住宅、經營性用房,其對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一並轉讓。
第七十四條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業主的需要。
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6)業主停車糾紛擴展閱讀:
案例:
西安市人大建議:明確小區地面車位產權屬業主
在6月27日召開的西安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上,提請審議的《西安市物業管理條例(修訂草案)》涉及到上述市民普遍關心的問題。
修訂草案對車位、車庫的不同情況進行了不同規定。
規劃車位車庫:約定歸屬
修訂草案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建設單位應當首先滿足本區域內業主的停車需要,其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贈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
建設單位出售或者附贈的車位、車庫,應當明示並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擬出售、附贈或者計程車位、車庫相關信息。在首先滿足本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的購買和承租需要後,還有多餘車位、車庫的,可以出租給本物業管理區域外的使用人,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公共空間停車:業主大會說了算
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使用。物業管理區域內劃定車位、停放車輛,不得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不得影響其他車輛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共、共用車庫、道路、場地停放汽車的,應當根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決定交納汽車停放費。物業服務企業根據物業服務合同收取汽車停放費。業主委員會應當對汽車停放費的收支情況進行監督,並向業主大會報告。
「這就是說,在小區公共空間能不能停車?該交多少錢停車費?由業主大會說了算。」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相關工作人員解釋道。
防空工程:誰投資誰收益
物業管理區域內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所得收益歸投資人。
市人大建議:明確小區地面車位產權屬業主
西安市人大城建環資委在審議中認為,還應當進一步明確車位車庫的權屬性質。因為「隨著私家車數量逐年遞增,車位供求關系逐漸失衡,產生的矛盾和糾紛也越來越多。」因而建議將條款明確為「物業管理區域內地面共有部位的車位產權屬業主。
物業管理區域內車庫的權屬根據業主購房出資公攤情況決定,業主出資公攤的車庫,產權屬業主;業主未出資公攤的車庫,產權屬建設單位。建設單位不得將屬於業主產權的車位、車庫通過出售、附贈方式轉讓。車庫產權是否由業主出資公攤,應當在房屋銷售合同中明示。」
7. 業主與物業發生停車費糾紛警察有權管么
如果發生糾紛,警察是沒有權利管的,但是你們要是吵架或者動手了,警察就要管了,你們發生這種糾紛最好還是走法律途徑。
8. 小區內的停車位歸全體業主所有,為什麼物業公司還收費買賣
根據《物權法》第74條:在建築部門內,計劃用於停放汽車的停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應由當事各方通過出售,附著或租賃達成協議。所有者佔用的停車位或其他用於停放汽車的場所均歸所有者所有。從以上法規可以看出,社區中的停車位部分歸所有者所有,而不是全部擁有,這意味著某些共享停車位無權出售。因此,這涉及一個問題。所有者購買的停車位是否由所有者共享,可能是免費的。讓我們看看哪些情況是物業無權干涉的。
通常,需要購買社區中的一些停車位。並非所有車位都由所有人共享。如有異議,應注意上述停車位的產權類型,並清楚了解,避免與開發商和房地產公司發生不必要的糾紛。
9. 小區地下停車場車輛被偷責任歸,物業公司該向業主公開道歉嗎
小區地下停車場的車輛被偷了,而物業有巡查失誤的情況,那麼物業公司應該向業主公開道歉,畢竟物業也有一部分的責任。
小區內被盜。
近年來,因小區內停放的車輛被盜,小區業主家裡被盜,而引發的索賠糾紛時有發生,已經成為物業管理糾紛中的一大熱點、難點問題。我搜集了與該類糾紛相關的素材,大家一起學習一下吧!
一、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2007修訂)》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採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做好救助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雇請保安人員的,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害公民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 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
賓館、商場、餐館、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二、相關案例
1.物業公司在合理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後,對業主遭受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苗景芳訴天津福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案
2.物業公司未盡對轄區內居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注意、保護義務造成業主車輛丟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新斌訴洛陽石化總廠惠康物業管理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
3.物業公司在履行對小區車輛管理、安全防範和保衛義務時有瑕疵和疏漏,造成業主財產損失,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孟進訴南京市建宇物業公司物業管理糾紛案
4.業主丟失車鑰匙後及時通知物業,車倆依然被駛出小區丟失由物業承擔——王亞蕾訴東營海通物業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物業服務合同糾紛案
5.物業公司所採取的保安措施不能及時有效地發揮其保護住戶財產安全的作用,應認定其存在不作為的物業管理違約行為——顏冰訴泉州武夷物業管理有限公司案
6.業主無法證實涉案車輛是在小區內丟失的,物業服務企業無須承擔賠償責任——葉志賢、陸小麗車輛丟失訴廈門永同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財產損害賠償案
三、物業該不該賠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主要違約行為有:
1、物業服務企業未按服務合同規定的內容或違反合同要求向住戶提供服務;
2、未按服務合同約定對物業設施等進行維修、養護;
3、物業服務企業就業主受到的人身和財產損害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而存在的違約行為。
「未能履行」,包括根本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根本不履行合同義務和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均應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於物業服務管理的內容涉及面廣,在實踐中認定違約行為相對比較復雜。如在相對封閉式管理的住宅小區,某業主存放在車庫中的車輛被盜;小偷進入業主家中盜竊或傷人等,從而發生的糾紛很多。對此類問題的認定,在實踐中認識不一致。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就某一特定事項而言,出現某一結果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在界定各方責任時,不能簡單地認為,既然實施物業服務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保障業主的財產和人身的安全;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是業主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受到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物業服務企業就應當承擔完全的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的責任,除了法律法規的明文規定外,還來自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完全遵守了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則即使業主人身、財產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受到損害,物業服務企業也不一定因此承擔法律責任。
10. 小區物業收取業主的停車費合理嗎有沒有法律依據
如果物業根據與業主的協商一致提供了相應服務,就可以收取相關費用。
《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因此,物業可以收取管理小區停車位服務費用。
(10)業主停車糾紛擴展閱讀
對於物業公司違規收費,業主可以維權。
如小區物業未徵得業主同意,擅自收取停車費,屬於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行為。因為,物業收取停車費用,應當是由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決定,業主委員會再委託物業代為收取停車費,物業同時可獲取相關服務、維護費用。
在物業管理糾紛案件中,對涉及業主公共利益的,業主委員會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及物業管理糾紛,業主委員會能否作為原告提起訴訟,一般存在兩種觀點:
一種觀點承認業主委員會的訴訟行為能力,但涉及仲裁或訴訟時,認為應經業主授權,形成委託代理關系方可申請仲裁或參加訴訟;
另一種觀點則認可業主委員會的獨立訴訟主體地位。我比較贊同第二種觀點。
根據《物權法》第條規定,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另據《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的當事人。
業主委員會不屬於公民或法人范疇,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0條規定,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
因此,就業主委員會而言,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由業主大會選舉成立,並向物業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和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備案,依法成立。
業主委員會作為業主大會的執行機構代表全體業主共同利益,向社會各方反映業主集中的意願和要求,對涉及業主共同利益的事項,業主委員會可以代表全體業主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