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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

發布時間: 2020-12-24 19:55:57

『壹』 如何區別是構成詐騙罪還是合同詐騙罪

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如何區分
合同詐騙罪和普通詐騙罪在犯罪的主觀方面都必須是故意,過失不構成犯罪。但是,合同詐騙犯罪的行為人主觀故意產生的時間卻有著不同於普通詐騙罪的特殊之處:合同詐騙故意產生的時間既可能是行為人實施行為的最初,也可能產生在其他合法行為進行的過程中。換句話說,可以是行為人在簽訂合同之初就已經產生了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可以是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由於各方面的原因使行為人萌生了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故意。後一種情況是合同詐騙犯罪尤為突出的一個特徵,並且其表現方式和手段多種多樣,具有極強的隱蔽性,對偵查取證的要求極為細致、嚴格;而普通詐騙犯罪的犯罪故意均產生於行為之初,其犯罪的臨界點都發生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詐騙手段實施之前。也就是說行為人往往是在產生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犯罪故意之後,才進一步的通過種種詐騙手段將本身的意圖付諸於實施。這與合同詐騙前一種情況有著相似之處。
其次,從行為人作案時所利用的合同這一客觀表現形式來做一下區分。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行為人作案時客觀表現形式的差別關鍵在於是否利用合同進行了詐騙。雖然說所有利用合同進行的詐騙不可能都定性為合同詐騙。但是,不容置疑所有合同詐騙都是利用合同進行的,而且合同詐騙中所涉及的合同必須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的客觀存在。,那種行為人單方面偽造合同文本獲取他人信任,藉以騙取財物的行為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構成要件,只能看作是普通詐騙中不同作案方式、手段中的一種。也就是說,合同詐騙行為人在進行詐騙行為時,必須與受害人之間有一個真實的合同協議內容存在,且不管這基中詐騙一方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成分有多大。該合同恰恰是詐騙犯罪的有力佐證。一講到這里,有一點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那就是我國現行《合同法》允許合同以書面、口頭或其他像電子數據交換載體等的形式存在。這里的口頭表現形式使很多偵查人員在斷定案件性質時無法正確認識。其實,合同雙方當事人就交易事項達成共識之後,有沒有書面的表現形式是一樣的,只要是交易行為客觀發生,雙方也確實就交易事項進行了磋商並達成一致,這期間發生的詐騙行為,即便是口頭協議同樣也構成合同詐騙。另外,合同詐騙犯罪中的合同,本文以為從其侵害的客體性質並結合立法目的來看應當是指雙務有償合同。就單務合同、無償合同像贈與合同、自然人之間的無償借貸合同、無償保管合同等,產生的詐騙行為應歸屬於普通詐騙之列。、即行為人雖然利用了一定的合同形式,但該合同在當時的條件、環境下,。不具有規范、影響市場行為的性質。就好比行為人寫下借條(合同)。騙取對方一定數額的金錢後揮霍一空而不予償還或說外逃的,就不可以合同詐騙罪定罪處罰。歸結起來講,行為人必須利用了能夠體現各種市場交易行為的合同進行詐騙,才符合合同詐騙罪的特徵。
最後,合同詐騙與普通詐騙的又一區別即犯罪主體,合同詐騙的犯罪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單位。而普通詐騙的犯罪主體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單位。

『貳』 如何區分貸款詐騙罪與合同詐騙罪

1、概念和內容:

貸款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編造引進資金、項目等虛假理由、使用虛假的經濟合同、使用虛假的證明文件、使用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超出抵押物價值重復擔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使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犯罪行為。

2、侵犯客體不同

貸款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國家對銀行貸款的管理制度;合同詐騙罪侵犯的客體主要是經濟合同管理秩序。

3、犯罪對象不同

貸款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銀行貸款;合同詐騙罪的犯罪對象是對方當事人的財物。

4、主體不同

單位可以成為合同詐騙罪的主體,但不能成為貸款詐騙罪的主體。

5、發生的場合不同

合同詐騙罪發生在簽訂、履行合同的過程中;而貸款詐騙罪發生在行為人向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貸款的過程中。

(2)合同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擴展閱讀:

貸款詐騙罪法律處罰:

一般處罰

自然人犯本罪的,沒收財產。

情節嚴重

所謂情節嚴重,是指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況。其中數額巨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其他嚴重情節,則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較大的;

(2)揮霍貸款,或者用貸款進行違法活動,致使貸款到期無法償還的;

(3)隱匿貸款去向,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4)提供虛假的擔保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5)假冒他人名義申請貸款,貸款期限屆滿後,拒不償還的。

情節特別嚴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是指詐騙貸款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參照《解釋》,前者即數額特別巨大,是指貸款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後者即情節特別嚴重情節,是指下列情節之一者:

(1)為騙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貸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合同詐騙罪法律處罰:

1、自然人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2、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本條之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叄』 合同詐騙跟一般詐騙有啥區別

從本質上看,合同詐騙罪也是一種具體的詐騙犯罪,其與詐騙罪是特殊與一般的關回系,它們的區答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侵犯的客體不同。詐騙罪只侵犯財產所有權,是單一客體,而本罪既侵犯他人的財產權利,同時又侵犯合同行為管理制度。
(2)犯罪客觀方面表現不盡相同。詐騙罪可以表現為虛構任何事實或隱瞞真相,以騙取財物;本罪只是在經濟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因而欺詐手段有特定范圍的特殊性。
(3)犯罪主體不盡相同。詐騙罪限於自然人主體;本罪主體包括單位,且是任何單位。
(4)本罪與詐騙罪屬於法條競合,應當遵循特別法優於一般法的原則。

『肆』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通過虛構事實、隱瞞真相、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的行為。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合同欺詐的行為表現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為了獲取非法利益,故意捏造虛假情況,或歪曲、掩蓋真實情況,使相對人陷入錯誤認識,並因此作出不合真意的意思表示,訂立、履行合同的行為。

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的區別

一、主觀目的不同

在合同詐騙罪中,行為人的主要目的是利用合同形式騙取對方當事人的財物。行為人意圖通過對方的履行獲取對方的財物,而自己根本不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義務,即行為人意圖無償佔有他人財物。

在合同欺詐行為中,行為人的主觀目的雖然也是為了謀取不當或不法利益,但這種利益的取得,行為人是意圖通過合同的履行而實現。為獲取對方的利益,行為人意圖履行自己的義務,只不過這種履行是有一定瑕疵的履行,從總體上看,行為人還是支付了一定對價。

二、性質不同

合同詐騙是由於行為人具有騙取他人財物的目的,並在騙取他人財物的同時造成他人損失,是一種違反刑法應受刑罰處罰的犯罪行為,屬於公法范疇,受刑法調整。

合同欺詐行為發生在訂約階段,其後果由於合同履行而產生,但它只是一種一意思表示行為,由於行為的欺騙性,使得意思表示不真實。這種有瑕疵的意思表示行為屬於私法范疇,受合同法調整。

(4)合同詐騙與詐騙罪的區別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合同詐騙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他人名義簽訂合同的;

(二)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沒有實際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簽訂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後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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