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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糾紛庭

發布時間: 2020-12-25 00:24:38

❶ 煙台市芝罘區人民法院的2立案庭簡易糾紛審判庭刑事審判庭少年法庭

婚姻家庭審判庭
勞動爭議審判庭
人身損害賠償審判庭
民事綜合審判庭 行政審判庭
審判監督庭 執行一庭
執行二庭
執行三庭
執行四庭

❷ 簡易程序開庭

最高人民法院經濟糾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開庭審理的若干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
1993年11月16日

1、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收到起訴狀經審查立案後,認為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經濟糾紛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進行審理。
2、原、被告雙方同時到庭請求解決糾紛的,可以當即審理,當即調解。
3、原告到庭請求解決糾紛,被告在本地的,可以用書面、電話、請基層組織工作人員捎信等簡便方式傳喚另一方當事人到庭。被告口頭答的,記入筆錄,可以當即審理;被告要求書面答辯的可以徵求其所需答辯期限的意見,但最長不得超過15天。
經詢問雙方當事人或者被告答辯後,發現雙方爭議較大,案情重大、復雜的,轉入普通程序進行審理。
4、經雙方當事人陳述,權利義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在徵得雙方當事人同意後,可以直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製作調解書發給當事人;即時履行完畢,當事人不要求發給調解書的,可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不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只是在責任的承擔上
達不成協議的,開庭審理時可以在雙方當事人對事實予以確認的基礎上,直接進行法庭辯論。
5、雙方當事人對主要事實陳述不一致,或者庭前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可以當即開庭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並告知當事人開庭的時間、地點。
6、開庭前,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的,應將情況及時報告審判員,由審判員決定是否需要延期或者中止審理。決定延期或者中止審理的,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
按撤訴處理。審判員決定如期審理的,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入庭。
7、開庭前書記員先宣布法庭紀律。
8、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員入庭。
9、書記員向審判員報告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出庭情況,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身份,並訴問各方當事人對於對方出庭人員有無異議。
10、當事人身份經審判員核對無誤,且對對方出庭人員沒有異議的,審判員宣布到庭的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符合法律規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
11、審判員宣布案由、開庭。
12、審判員宣布審判員、書記員姓名,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各方當事人是否申請迴避。
13、原告簡要陳述起訴的請求、事實和理由。
14、被告針對原告起訴中陳述的事實提出承認或者否認的答辯。
15、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應經對方辯認、互相質證。
16、證人出庭作證的,應查明證人身份,告知證人作證的義務以及作偽證應負的法律責任。證人作證後應征詢雙方當事人對證人證言的意見。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對確實不能出庭的證人提供的證言,當庭宣讀後,也應征詢雙方當事人意見。
17、當事人對爭議的問題可以互相辯論。審判員對當事人在辯論中與本案無關的言辭應當及時制止。
18、經法庭調查、辯論,事實基本清楚後,審判員按原告、被告的順序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願意調解。調解可以當庭進行,也可以休庭後進行。
19、調解可先由各方當事人提出調解方案。當事人意見有分歧的,要講明道理、分清責任,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協議。審判員也可根據對方當事人的請求提出初步調解方案,征詢各方當事人意見。
20、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取得一致意見,根據協商的內容起草調解協議,由各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人民法院應當製作調解書發給當事人。
21、調解達不成協議的,審判員可以當庭宣判。宣判時,審判員與當事人應當起立。宣判內容包括認定的事實、判決的理由、適用的法律依據、判決的結果、訴訟費用的負擔、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22、書記員宣讀庭審筆錄或者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五日內閱讀。
庭審筆錄經宣讀或閱讀,記錄無誤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認為對自已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申請補正的,允許在筆錄後面或另頁補正。
庭審筆錄,由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
23、審判員宣布閉庭。
24、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員退庭。
25、審判員退庭後,書記員宣布當事人和旁聽人員等退庭。

❸ 民事案件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民事案件法院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區別:

1.立案手續辦理不同:普通程序的立案,由辦案人員根據立案線索提出立案報告或立案審批表,報負責人審批或集體研究決定,認為後果性質嚴重,且具有懲戒效應需給予處罰才審批立案;而簡易處罰程序中沒有明確規定審批手續,現場檢查中來不及辦理立案審批手續。

2.調查形式不同:普通程序調查終結,要形成綜合報告,分別作出處理意見,按照案件管理的有關規定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和不給予行政處罰,由辦案單位負責人簽字生效;而簡易程序不強制適用這種復雜的登記式處罰形式,當場發現當場處理。

3.處罰不同:普通程序處罰幅度對法人或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上,對個人五十元以上的罰款。適用聽證程序對單位以五萬元以上,個人處以三千元以上罰款決定;而簡易程序僅適用對個人五十元以下處罰,法人和其他組織一千元以下的處罰或警告。

4.結案的時間不同: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結案時間一般是當場處罰,最長時效不超過三個月;而普通程序案件的結案時間一般為六個月,重大疑難案件經允許還可延長。

5.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時間不同:普通程序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10日前提出,並經過人民法院許可。簡易程序不受該規定的限制,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的任何時間內提出。

❹ 簡易開庭是什麼意思

是適用簡易程序,採用獨任制,即只有一個法官,程序會簡單點。

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公訴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

(4)簡易糾紛庭擴展閱讀:

簡易開庭的適用范圍

刑事簡易程序適用的范圍指簡易程序適用的法院、審級和案件。

1、適用的法院

刑事訴訟法並無明確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法院。

但從《刑訴法》第一百四十七條和一百七十四條規定的「基層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和「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的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的規定看,只有基層人民法院可以適用刑事簡易程序,中級以上級別的人民法院不得適用刑事簡易程序。

至於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能否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因為刑事訴訟法並未向民事訴訟法那樣賦予人民法庭的許可權,因此,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法庭不能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刑事案件。

2、適用的審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一審程序的第一次審理。也就是說,當一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第一次審判後,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起抗訴,以及第二審程序審理認定第一審事實不清發回第一審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時,盡管還是按照第一審程序對該案進行第二次審理。

但不得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而應依法重新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至於第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則更不適用簡易程序。因為這些程序是為了糾正第一審或者第二審中的某些錯誤,或者為保證死刑案件的質量而設立的,它的法律性質和任務決定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3、適用的案件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74條以及最高院、最高檢、司法部在2003年3月下發的《關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廢止)的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件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對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的案件,

(2)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人民檢察院建議或者同意適用簡易程序的;

(3)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4)被害人起訴的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5)被告人及辯護人對所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❺ 民訴中,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只能是獨任庭一種嗎

民訴中,簡易程序的審判組織只能是獨任庭一種。

獨任庭是獨任制審判,是由內審判員一人審判簡易案件的容組織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一百六十條 簡單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並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5)簡易糾紛庭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關於簡易程序的規定:

第一百五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的民事案件,適用本章規定。

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前款規定以外的民事案件,當事人雙方也可以約定適用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❻ 民事糾紛,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的庭審操作規程

簡易程序同普通操作規程一樣 不同點是獨任審判長(員)一人審理 普通程序三人以上單數組成合議庭 普通程序六個月審限 簡易程序三個月

❼ 民事案件法院決定簡易程序受理之後多久必須開庭 有法律依據么

沒有法律依據,但是法院有內部程序,你就慢慢等吧,建議案件 90天,普通案件 180天,但有可以延長的情況(如案件復雜),也有不計算審限的情況(如鑒定等)。

❽ 民事案件簡易程序庭審問題

案件從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後,雖然適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並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回新送達起訴狀答副本,這些工作在簡易程序中已經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沒有必要重復。在案件轉入普通程序後,只需要重新確定開庭日期,告知當事人合議庭組成人員,重新送達開庭傳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進行開庭審理即可。因此轉入普通程序後,案件的審理是延續的,審理期限仍應從案件立案之日起開始計算,即原來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間也應理所當然地計入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期限之中,而不應從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當然,遇到特殊情況確需延長審限的,可按規定報經批准後依法延長。若案件由簡易程序轉入普通程序後,審限從轉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計算六個月的話,那麼就會人為地將案件審限延長到9個月,就是說一件民事案件不需辦理延長審限手續,也可以在9個月內審結。這顯然是把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機械地隔離開來,而且與我國民訴法有關審理期限方面的規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❾ 法院簡易程序的從開庭到判決要多久

1、一般是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2、當庭宣告判決的,應當在五日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定期宣告判決的,應當在宣告後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判決書應當同時送達辯護人、訴訟代理人。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後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二十一條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按照本章第一節或者第二節的規定重新審理。

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9)簡易糾紛庭擴展閱讀:

簡易程序的簡易性主要表現為以下幾個方面:

(一)起訴和答辯的方式簡便,可以口頭起訴和口頭答辯。

(二)受理程序簡便。在簡易程序中,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它的派出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對於符合起訴條件,且被告同意口頭答辯的,基層人民法院或其派出法庭可以當即開庭審理。

(三)傳喚方式簡便。原告起訴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捎口信、電話、傳真、電子郵件等簡便方式隨時傳喚雙方當事人、證人。

(四)審判組織採取獨任制。由一名法官獨任審理,並獨自作出判決。

(五)庭審程序簡便。開庭時,當事人對案件事實無爭議的,審判人員可以在聽取當事人就適用法律方面的辯論意見後徑行判決、裁定。簡易程序應當一次開庭審結,但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再次開庭的除外。

(六)裁判文書的製作可以視情況作適當簡化。

(七)審理期限較短。應該在立案次日起三個月內審結等。

❿ 刑事案件簡易程序開庭流程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2)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3)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

2、人民檢察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在提起公訴時,連同全案卷宗、證據材料、起訴書一並移送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徵得被告人、辯護人同意後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人民法院認為依法不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書面通知人民檢察院,並將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退回人民檢察院。

3、對於人民檢察院沒有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應當徵求人民檢察院與被告人、辯護人的意見。人民檢察院同意並移送全案卷宗和證據材料後,適用簡易程序審理。人民法院決定適用簡易程序的,應當製作《適用簡易程序決定書》,在開庭前送達人民檢察院、被告人及辯護人。

4、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開庭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分別通知人民檢察院、被告人、辯護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公訴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

5、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對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可以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也可以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對可能判處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審判員宣布開庭,傳被告人到庭後,應當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況,然後依次宣布案由、獨任審判員、書記員、公訴人、被害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和翻譯人員的名單,並告知各項訴訟權利。獨任審判員應當訊問被告人對起訴書的意見,是否自願認罪,並告知有關法律規定及可能導致的法律後果;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可以就起訴書指控的犯罪進行辯護。

6、被告人有最後陳述的權利。被告人自願認罪,並對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無異議的,法庭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決。對於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公訴案件,人民法院一般當庭宣判,並在五日內將判決書送達被告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

(1)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2)有重大社會影響的;

(3)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

(4)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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