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補簽率
『壹』 合同現在讓我補簽,我簽了現在的日期,這個合同有效嗎
如果合同現在讓你補簽,你簽訂了現在的日期,那麼該合同可以認定生效之日為現在。
以前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護。
合同簽訂的日期一定要寫清楚,避免以後麻煩。
『貳』 補簽的合同應該注意什麼
1、公司2年多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如果是單位原因不與你簽訂的話,你可以依據勞回動合答同法要求支付11個月雙倍工資(標準是上一年度你的平均工資),並要求補繳社保。如果是你本人原因拒絕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則不能要求社保工資,但是社保應當補繳。
2、關於補簽勞動合同,就是按照勞動合同範本簽訂,估計單位要求把時間提前到你當初入職時間。是為了證明你在該單位上班,可以申請認定工傷,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如果單位一直沒有與你簽訂勞動合同,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即使補簽恐怕也是無濟於事,因為一直沒有繳納工傷保險,所有不可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過單位需要為此承擔支付工傷待遇的法律責任。
3、不一定非要補簽勞動合同,你可以·向勞動局提供勞動合同以外其他證據材料證明你與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如工資條、考勤表、上崗證、你的同事所做的證人證言、簡訊、錄音、電子郵件等
『叄』 事後補簽的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
1、按照規定,一進入公司,就得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如果不簽訂勞動合同版,是需要對勞動者進行權補償的。該員工是2010年7月入職,你補的合同是2012年8月----2013年的,所以,該員工有兩年的時間你們之間是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如果按照規定,你們公司需要向該員工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因為已經支付了每個的工資,所以該員工有權要求公司再支付11個月的工資,不管離職與否。
2、至於該員工離職問題,是要看該員工是什麼原因離職的,如果是公司不存在什麼過錯員工離職的話,是不需要進行補償的。
3、所以,對於沒有簽訂合同的事情,該員工有權要求再行支付11個月的工資;員工離職,不需補償。
『肆』 合同可以補簽嗎
建議你看社會保險法;勞動法;勞動合同法。
公司在小也要給職工繳納法定保險。
『伍』 補簽合同
勞動仲裁解決此事!完全可以勝訴。隨時可以申請的
1、單位嚴重違法,勞動合內同法規定容,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內應該簽訂勞動合同
2、因為單位的違法行為,你可以隨時辭職,並要求單位支付你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等,支付加班工資
3、屬於勞動糾紛,應該盡快去提出勞動仲裁,你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可以隨時離職。單位沒有權利扣押任何工資
4、搜集一些證據能夠證明你與這個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比如工作牌、工資卡、考勤記錄等任何一個。當然單位給你交的保險是最好的證據
法律依據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陸』 合同實際交貨數量大於合同預估數量很多,需要補簽合同嗎
當事雙方只要都認可這結果,可以另行簽署合同的《補充條款》,作為原合同附件。
『柒』 合同可以補簽嗎
好奇怪的問題啊,國家不是說只要是有提供勞務就存在勞務關系必需得購買社保嗎?為什麼你們那的社保局這么奇怪啊,如果這個情況不解決那以後員工告你們沒買社保是誰的責任啊?我不了解青島當地法規,但是還是建議你和社保局說一實際情況,看一下有沒有明文規定。合同談不上補簽,因該是簽了沒及時備案,這種情況大都是寫個檢查,以後在犯就好了。
『捌』 補簽合同在法律上成認嗎
在勞動合同法開始實施後,即2008年1月1日起,用人單位超過一年未與勞動者簽署回勞動合同的,視為成立無固答定期限勞動合同,但不等於就不簽了,用人單位應勞動者及時簽訂。
事後補簽的合同,只要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是有效力的。
『玖』 補簽合同與倒簽合同有什麼區別其定義是什麼
一、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定義
勞動合同「補簽」,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簽合同的時間。
勞動合同「倒簽」,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簽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系建立之初的時間,即簽訂日期造假,簽訂日期並非簽合同當天的日期,而是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合同開始的日期。
可見,「倒簽」與「補簽」之間最大的區別就在於簽訂合同的時間是寫在真正簽訂合同之時,還是寫在勞動關系建立之初。
二、勞動合同「補簽」與「倒簽」的後果的區別
「倒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並且,如果「倒簽」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
「補簽」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按《勞動合同法》主張未簽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補簽」勞動合同時,簽訂日期肯定比勞動合同中註明的開始日期晚,就能充分說明自用工之日起至簽訂勞動合同之日期間是未簽勞動合同的,當這期間未超過主張雙倍工資的時效時,勞動者就可以主張未簽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三、針對補簽、倒簽勞動合同的操作問題,特提出如下三點建議:
1、勞資雙方均將勞動合同簽字日期倒簽。
2、倒簽的勞動合同期間包含已經履行的事實勞動關系期間。
3、倒簽時,要特別注意勞動合同中的條款與內容是否與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已經履行的情況一致。如果補簽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准高於事實勞動關系期間實際的工資標准,可能遭遇員工主張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