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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止勞務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5 05:42:37

㈠ 勞務合同期滿終止並辭退是否有補償

1、勞務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14條的情況下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話,用人單位拒絕續簽違法,應該支付勞動者賠償金,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

2、勞動者不續簽的話,除非是以用人單位提供的新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降低為由才有經濟補償金,否則無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准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㈡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勞務關系

一、解除勞動合同是包括在終止勞動關系裡面的,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導致勞動關系終止的一個因素。

二、終止勞動關系有很多類型,比如合同到期、雙方協議解除合同、單方解除勞動關系、因某種因素導致一方不能履行義務而導致合同結束(比如勞動者因病或者殘疾導致無法勞動、企業宣告破產等等)

下面是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希望對你能有所幫助。

㈢ 公司提前終止勞務協議有賠償嗎

肯定是有補償的了,按照你在公司裡面工作的年數,可以給你年數+1個月工資的補償的,
所以說你的補償肯定是需要跟公司要的,這個是勞動法賦予你的權利,要據理力爭。

㈣ 勞務派遣合同終止與勞動合同終止的區別

1、勞務派遣合同終止由用人單位提出,還是要由勞動代理公司提出?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勞動者提出合同終止嗎?或合同到期後,由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既可終止勞務派遣合同?
回: 勞務派遣合同是受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實際勞動關系雙方已經很明顯了,勞務派遣合同的終止應由此雙方的一方或雙方提出;合同到期的,當然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是否續簽,而不是實際用工方,不過實際用工方起著是否續簽的決定性作用。(此問題沒有什麼可疑之處)

2、勞務派遣合同終止是不是同勞動合同終止一樣,予以一定補償?如何補償?並由用人單位或是勞務代理單位誰承擔補償費用?
回:經濟補償是一樣的,參照勞動合同法的須補償條款;在法律定義上,勞務派遣公司是補償費用的承擔方,實際運作中,可能勞務派遣公司會提前將此風險費用轉嫁給實際用工方。

3、若勞務代理公司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損害勞動者權益,規定在何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者戶籍所在地、實際工作地或勞務代理單位所在地)進行勞動監察投訴?
回:實際工作地或勞務代理單位所在地都可。

4、若用人單位連續與勞動者存在用工關系,但選用多家勞務代理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如何處理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按與用人單位存在工作時間計算,還是按與最後一家勞動代理單位存在勞務代理時間計算?
回:選用多家的概念不清,無法解釋,前提有個合同合法性認定的問題,樓主的意思是否想說明「原派遣到期,轉換另一家做派遣」?如果是這樣的話,與工作年限應無實際瓜葛,再說以現新法的實施細則不明之前,沒有必要這樣做。一般工作年限以最後一家勞動代理單位存在勞務代理時間計算

㈤ 什麼情況下勞務合同狀態會顯示終止

有下面幾個情況,合同就能夠中止:
1、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3、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二十八條規定:「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單位在勞動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間,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用人單位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勞動者經證明被錯誤限制人身自由的,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勞動者的損失,可由其依據《國家賠償法》要求有關部門賠償。」

㈥ 公司我不解除員工申請仲裁時,是否填寫解除終止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報酬

表達的不清來楚,你代表公司方自還是提供勞動方,勞動者與公司具體是什麼關系,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勞務合同,一般勞動者與企業直接簽訂勞動合同,為勞動關系,勞務關系是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務派遣公司再把人輸送到用人單位,勞動者與企業是勞動關系的話,公司要為員工繳納各種社會保險,勞務關系是公司將勞務費打給勞務派遣公司,勞務派遣公司再發給勞務派遣人員。是勞務派遣公司給勞務派遣人員繳納社會保險。

㈦ 勞動合同終止與解除勞務關系

1、勞務派遣合同終止由用人單位提出,還是要由勞動代理公司提出?用人單位可以直接向勞動者提出合同終止嗎?或合同到期後,由用人單位通知勞動者不續簽合同,既可終止勞務派遣合同?
回:
勞務派遣合同是受派遣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實際勞動關系雙方已經很明顯了,勞務派遣合同的終止應由此雙方的一方或雙方提出;合同到期的,當然是由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是否續簽,而不是實際用工方,不過實際用工方起著是否續簽的決定性作用。(此問題沒有什麼可疑之處)
2、勞務派遣合同終止是不是同勞動合同終止一樣,予以一定補償?如何補償?並由用人單位或是勞務代理單位誰承擔補償費用?
回:經濟補償是一樣的,參照勞動合同法的須補償條款;在法律定義上,勞務派遣公司是補償費用的承擔方,實際運作中,可能勞務派遣公司會提前將此風險費用轉嫁給實際用工方。
3、若勞務代理公司或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損害勞動者權益,規定在何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者戶籍所在地、實際工作地或勞務代理單位所在地)進行勞動監察投訴?
回:實際工作地或勞務代理單位所在地都可。
4、若用人單位連續與勞動者存在用工關系,但選用多家勞務代理單位與勞動者簽定勞務派遣合同,如何處理勞動者實際工作年限?按與用人單位存在工作時間計算,還是按與最後一家勞動代理單位存在勞務代理時間計算?
回:選用多家的概念不清,無法解釋,前提有個合同合法性認定的問題,樓主的意思是否想說明「原派遣到期,轉換另一家做派遣」?如果是這樣的話,與工作年限應無實際瓜葛,再說以現新法的實施細則不明之前,沒有必要這樣做。一般工作年限以最後一家勞動代理單位存在勞務代理時間計算

㈧ 離退休人員返聘簽訂勞務合同,要提前終止合同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離退休人員與單位簽訂聘用勞務合同,因主體不適格(勞動者超過法定勞動年齡),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屬於《勞動法》中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相關條款。

第一,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情形下,勞動合同便可以終止了,這意味著該勞動者此時喪失勞動的權利能力。

第二,依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的規定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聘用協議,而非勞動合同。

聘用協議約定提前解除書面協議的,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未約定的,應當協商解決,而非依據(勞動法》的有關規定解除合同,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由此看來,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的聘用關系不再受《勞動法》的調整。

第三,國務院《關於嚴格執行工人退休、退職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3164號)第2條規定:「工人退休以後,一般不要留在原單位繼續工作;

其他單位如果確實需要聘用有技術和業務專長的退休工人作技術和業務指導的,必須由原發退休費用的單位、聘用單位和退休工人三方簽訂合同,並報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後,方能聘用。"

(8)終止勞務協議擴展閱讀: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范疇中,二者的意義是不同的,比如:勞動主體的待遇不同。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保險、福利待遇等;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

適用的法律不同。勞動關系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而勞務關系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勞動關系用勞動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是書面的。而勞務關系須用勞務合同來確立,其法定形式除書面的以外,還可以是口頭和其他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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