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轉讓協議
A. 融資擔保公司轉讓變更流程
關於融資擔保公司執照牌照轉讓相關事宜如下:
一、轉讓流程:
1、確認回信息,確認基本信息符合要答求;
2、簽訂協議:確認並簽訂委託協議付意向金;
3、盡職調查:收購方進場對轉讓方公司做盡職調查;
4、 正式協議:盡調沒問題開始變更,不符合要求退款或更換標的;
5、股權變更:盡調沒問題著手工商,稅務,銀行,社保等變更;
6、許可證變更:資質許可證等變更;
7、 資料交接:交接公司所有材料。
二、盡職調查主要查詢內容:
1)目標公司無債權債務糾紛
2) 目標公司無不良銀行貸款
3) 目標公司無法院訟訴
4) 目標公司未拖欠員工工資
5) 目標公司不欠稅漏稅
6)目標公司主體資格及業務資質真實合法
7)目標公司在之前經營過程中未發生過集體擠兌現象
8)目標公司無監管處罰記錄
9)其他對目標公司經營造成重大影響的情形
三、市場價格:
具體要看注冊地,一線城市的價格比較高,偏遠點的價格低,但是牌照功能一樣的。
B.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後 對債務提供擔保的擔保人義務不變嗎
你好:
合同權利義務轉讓分兩種情況:一是債權轉讓,二是債務轉移。具體責任可參照保證,相關法條如下:
第二十二條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8、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債權同時轉讓,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對受讓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與債權人事先約定僅對特定的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或者禁止債權轉讓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三條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9、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部分債務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部分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但是,保證人仍應當對未轉讓部分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0、保證期間,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數量、價款、幣種、利率等內容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後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與債務人對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變動,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者法律規定的期間。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動主合同內容,但並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C. 債權轉讓了,擔保人還要擔保嗎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因此,除非之前你們之間有約定,否則還要繼續承擔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二條 債權讓與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3)擔保轉讓協議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二十三條 債務承擔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保證期間,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四條 債的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十五條 一般保證的保證期間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連帶責任的保證期間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最高額保證的保證期間
保證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定就連續發生的債權作保證,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人可以隨時書面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合同,但保證人對於通知到債權人前所發生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 保證擔保與物的擔保並存時保證責任的承擔
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第二十九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訂立的無效保證合同的處理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未經法人書面授權或者超出授權范圍與債權人訂立保證合同的,該合同無效或者超出授權范圍的部分無效,債權人和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債權人無過錯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D. 擔保人不簽股權轉讓協議會怎麼樣
在進行公司股權轉讓時,是需要涉及到一定資金交易的,所以在選擇進回行公司股權轉讓時,我們需要答有中間擔保人,且需要簽訂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如果未簽訂公司轉讓協議的,那麼很可能導致在進行公司股權轉讓過程中出現某些問題而得不到解決的辦法。導致雙方出現經濟損失。【魚| 爪" 網】
E. 保證人不簽收債權轉讓通知的,保證合同是否繼續有效
無論保證人是否簽收債權轉讓通知,保證合同都是繼續有效的,保證人應當在保證專范圍內繼續承擔擔屬保責任。
《擔保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保證期間,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任。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F. 抵押和轉讓協議的區別
一個示抵押,一個是買賣,還是有區別的。
抵押權人,是指對債務人享有債權,並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得就抵押物優先受償的人。受讓人是指權利的接收方。
G. 個人在公司收益權轉讓合同書做擔保要承擔責任嗎
擔保期限過後就沒有責任
責任:
民事責任: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回同,主合同無效,擔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連帶責任: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責任:同一債務有兩個以上保證人的,保證人應當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份額,承擔保證責任,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保證人承擔連帶責任,債權人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保證人都負有擔保全部債權實現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