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
『壹』 「凡是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合同一律無效」是否正確
一方以欺詐、脅迫來的手源段訂立的合同,要根據以下二種情況來分析其法律效力: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如果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無效合同。
2、如果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沒有損害國家利益的,該合同為可變更或撤銷的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為無效合同。
第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貳』 如何理解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8條規定:「一方當事人故意告之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當事人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可以認定為欺詐行為。」這就從法律上對欺詐作出了准確的定義。
脅迫是以將來要生的損害或以直接加以損害相威脅,使對方產生恐懼並因此訂立的合同。脅迫行為實際上包括兩種情況:
.將要發生的損害相威脅,涉及生命、身體、財產、名譽、自由、健康、信用等方面的損害;.以直接面臨的損害相威脅,形成對對方當事人及其親友的損害和財產的損害,而迫使對方訂立合同。如對對方施加暴力(毆打、肉體折磨、拘禁等),或散布謠言、毀人名譽、毀損房屋等。不管是欺詐,還是脅迫,都必須是在損害國家利益的情況下,才能使合同無效。如果當事人一方採用欺詐或脅迫手段訂立合同來處理,而應該作為一種效力未定的合同來處理。在此情形下,當事人一方如果並不想使合同無效,而是想通過變更合同的某些條款而使合同符合雙方當事人的本意從而使合同有效,該當事人一方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變更該合同,在合同已經履行生效時,也可請求撤銷該合同,從而使該合同的法律效果歸於消滅。
《合同法》第54條規定了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合同的後果。
『叄』 乘人之危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損害對方當事人利益的合同為什麼不屬於無效合同
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鼓勵交易、促進交易,促進市場經濟的秩序。雖然版乘人之危情況下訂立的合權同和一方以欺詐脅迫手段訂立的合同,對另一方當事人不利,但這畢竟屬於當事人意思自志的范疇內,作為一種法律上的救濟手段,合同法給予受損害一方當事人以撤銷權和變更權。在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之前,這兩類合同屬於有效合同,在行使了撤銷權並經有權機關確認後,合同自始無效。
『肆』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是有效的,但是可以撤銷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
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伍』 以欺詐手段簽訂的合同有效嗎,可撤銷合同的法
您好,
一、以欺詐手段達成的合同有效嗎能否撤銷
(1)欺詐和脅迫屬於意思表示不真實,是否存在欺詐和脅迫,只有當事人最清楚,是否真實應該由當事人自己決定,尊重他自己的意願。
(2)可撤銷合同被撤銷後,產生了和無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後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據真實情況決定是否撤銷合同,在某些情況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微小,而對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願意讓合同繼續履行,來保護自己的即得利益。
(3)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合同,這種合同的撤銷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將其因欺詐、脅迫手段所取得的財產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麼受欺詐、脅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來對抗善意第三人。
(4)將以欺詐脅迫手段簽訂的合同作為可撤銷的合同,意味著受害人根據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請撤銷,也可以維護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繼續有效,繼續履行,就會增加交易,增加社會財富。
二、可撤銷合同的法律責任
(1)無效合同在被確認無效後,負有責任的一方當事人依照中國《合同法》第58條的規定,應當承擔返還或賠償的後果。如果一方因存有違反先合同義務的行為而導致合同無效,使對方應當承擔責任。如屬雙方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無效合同,由於此種行為屬法律所禁止的,故由此而致的損失應由雙方自行承擔,任何一方均不能主張權利,要求對方承擔責任。
(2)可撤銷合同應依照合同法第54條的規定。「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為可變更或可撤銷的合同」。對於此類合同,由於法律規定變更權優先適用於撤銷權,故責任的承擔可通過變更合同有關權利義務的內容來予以彌補。如合同最終仍被撤銷,則可參照無效合同的責任之情形來處理。
『陸』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
《合同法》規定,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或變更:(1)因重大誤內解訂立容的;(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另外,因一方欺詐、脅迫而訂立的合同,如損害國家利益,則屬於無效合同。因此,對於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究竟屬於可撤銷合同還是無效合同,關鍵是看其後果是否損害國家利益。
『柒』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的合同有效嗎
現實問題
錢某平時開車上下班,一天下雨路滑,不慎撞倒了騎自行車的顧某,造成顧某輕微擦傷,但顧某拉住錢某不放,並打電話叫來了幾個朋友,要求錢某賠「醫葯費」。錢某稱願意賠償500元,但顧某要求必須賠償5000元,如果錢某不付,則他們會群毆錢某。錢某表示,身上一共只有500元無法拿出5000元,顧某於是拿出紙筆,要求錢某寫一張欠條,欠條內容為錢某欠顧某4500元。同時,顧某記下了錢某的車牌、身份證號碼、手機號碼,要求錢某三天內聯系顧某還款,否則就「不客氣」。三天後錢某一直沒有付款,經過顧某多次催款,錢某一直避而不見,後顧某將錢某訴之法院。那麼,法律對於此類問題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解答
以暴力相威脅,強迫錢某寫下欠條,即借款合同,顯然是一種以脅迫手段逼迫他人訂立合同的行為。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所以,本案中錢某完全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合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捌』 以欺詐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有效嗎
勞動者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與用人單位之間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專但如果用人單位以勞屬動者欺詐、威脅等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也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勞動合同應該採用合法的手段,以非法的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是無效的。我國勞動法第18條規定,採取欺詐、威脅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勞動者故意以欺詐、威脅等手段與用人單位訂立了勞動合同,屬於使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欺詐手段,違反了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守的平等自願原則,該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因此無效的勞動不存在解除的問題。要解除勞動合同必須符合勞動法第24條、第25條和第26條規定的情形。
勞動合同是否有效,不能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者來認定,而應當由有關部門來確認。勞動法第18條規定,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用人單位如果要辭退勞動者,首先應當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確認其與勞動者所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合同經確認之後,用人單位可以無條件辭退該勞動者,如果勞動者的欺詐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了損失,還可以要求該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