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糾紛案例分析
【案情】
2005年8月27日,王女士因臨產入住醫院。次日下午,醫院准備對王女士實施剖腹產手術。術前,醫生在未詢問病史、未辦理麻醉告知手續等情況下就為王女士進行了麻醉。在手術尚未消毒完畢時,王女士突然出現全身抽搐、神志不清等症狀,醫生馬上給予葯物控制,同時實施了手術。王女士雖然最終生下了孩子,但是,在手術當中,王女士一度出現呼吸、心跳驟停險情,血壓、脈搏為零,心電圖監護也一度呈直線。經搶救,王女士脫離了危險。之後,她昏迷了長達20小時。1個月後,王女士出院。出院診斷為:骨盆畸形,羊水過少,癲癇持續狀態,原因待查;心肺腦復甦後,貧血(輕度)。
【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醫院與王女士為醫患關系。醫院應當履行其職責和義務,為患者提供及時、高效和安全的醫療服務。醫院在為王女士麻醉過程中處理不當是導致王女士出現呼吸心跳驟停、昏迷的直接原因,即該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故醫院應當承擔造成王女士人身損害的民事賠償責任。據此,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醫院賠償王女士包括精神損失費在內的各項費用共計8萬余元。
【評析】
近年來,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日益增多,而在這類案件處理中的責任認定是一個頗有爭議的問題。我國現有法律表明醫療侵權訴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但仔細分析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通知以及一些判決案例,不難看出我國醫療訴訟審判有對醫方採取嚴格責任的傾向。
對於嚴格責任定性和適用,在法學界一直存在爭議。嚴格責任見於英美侵權行為法中,是一種特殊的歸責原則,在大陸法系的侵權法以及我國侵權行為法中,並未直接使用這一概念。一般認為,從比較的角度來看,嚴格責任在功能上兼容了傳統的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的特點,它事實上是介於過錯責任和無過錯責任之間的中間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嚴格責任主要通過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實現。醫療爭議訴訟中,醫方舉證不能則敗訴。
在嚴格責任中受害人不需要對行為人是否具有過錯進行舉證,受害人只需要對因果關系舉證,即患者只需就其與醫療機構之間存在醫療關系並發生醫療損害的事實負有舉證責任。實際上,嚴格責任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將過錯舉證負擔轉移給被告,加重被告的舉證責任。它其實就是一種特殊的過錯推定,行為人不能舉證證明法定抗辯事由存在,則推定其有過錯,從而承擔責任。《證據規定》要求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方舉證不能則推定醫方過失。本案中,受害人僅出具在醫院就醫的單據證明與之存在醫療關系即可;而醫院則不能對王女士在手術當中出現的呼吸、心跳驟停險情,血壓、脈搏為零,心電圖監護一度呈直線等問題提出非因其先前麻醉行為不當引發該症狀之外的原因,故而推定醫院對王女士出現上述症狀及其後遺症狀存有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法院據此作出判決,維護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由此可見,嚴格責任與過錯責任相比,其職能從教育、預防的作用向賠償作用傾斜;它是形式正義向實質正義的轉變,是過錯責任向公平責任的轉變,是個人權利向社會責任的轉變,強調對社會利益的保護。對醫療行為實施嚴格責任的初衷,相信是為加強對弱勢群體救助,尋求社會穩定。醫療訴訟之所以舉證責任倒置,是由於患方在訴訟中居於難於取證證明醫院醫療行為與自身受到傷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的弱勢地位。為保護患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權利,在醫療侵權訴訟中採取舉證責任倒置,在較大程度上可以緩解醫患之間的社會矛盾,為病員實現自己的權利提供確實可行的救濟途徑。
2. 醫患糾紛典型案例評析的目錄
第一章醫療糾紛中的法律適用問題
案例1何玉國訴某醫院案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與民法通則的關系
案例2蔣某訴嘉興市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院誤診引發的繼續治療費用應否賠償
案例3林某某訴深圳市某醫院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
——醫療單位延誤診斷的侵權賠償責任
案例4湯亞輝訴達川地區某醫院醫療損害賠償案
——是否可以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保護患者權益
案例5劉亞芳因輸血傳染丙肝醫療糾紛案
——在輸血醫療糾紛中可否適用產品侵權責任
案例6毛某與無證游醫吳某醫療損害糾紛案
——無證游醫由於過錯造成患者損害不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
案例7孫某某訴某市計生指導站等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事故,應如何適用法律確定損害賠償
案例8劉某某訴李某某及天津市某醫院將硝酸銀當麻醉劑滴入耳內造成鼓膜和面部灼傷賠償案
——退休醫生的非職務行為不能構成醫療事故
案例9張某訴南京某醫院醫療廣告欺詐案
——醫院利用虛假廣告欺騙患者應承擔相應責任
案例10王某訴江某醫療損害賠償案
——醫生使用私配葯物須擔「雙責」
第二章醫療糾紛中的舉證責任與歸責原則
第三章醫院耒盡注意義務的醫療糾紛
第四章未構成醫療事故的責任
第五章醫療糾紛中的鑒定問題
第六章醫療糾紛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第七章醫療糾紛中侵權行為的認定
第八章人身損害賠償
第九章美容引起的醫療糾紛
第十章醫療合同引發的醫療糾紛
第十一章醫療損害賠償的范圍和計算
第十二章醫療糾紛中的刑事責任
3. 重大醫療糾紛專家評審和案例分析講評制度
如何制定重大醫療糾紛專家評審和案例分析講評制度
4. 醫患糾紛的處理的建議和方法
廣東省法院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粵高法發[2005]12號 2005年4月6日)一、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統一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建立科學有效的案件質量監督管理體系,促進審判質量提高,確保司法公正,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是人民法院一項系統的內部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建立內部日常性的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第三條 人民法院通過對「可能有質量問題」案件的審查、認定和處理進行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可能有質量問題」的案件是指被改判、發回重審的案件和被投訴有質量問題的案件。
第四條 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實行自查和核查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對本院案件質量實行統一監督管理。
第六條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或其授權的副院長主管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提請審判委員會討論或批辦有關事宜。
第七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判庭對本庭案件質量直接監督管理,對「可能有質量問題」的案件負責自查。
各審判庭庭長是本庭案件質量監督管理第一責任人。
第八條 各級人民法院審監庭除負有第七條規定的職責外,對本院其他審判庭「可能有質量問題」的案件負責核查。
第九條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案件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協調和監督。
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可能有質量問題」的案件,可以指令下級法院核查,也可以調卷核查。
二、程序
第十條 對被改判、發回重審或被投訴有質量問題的案件,本院相關審判庭在收到改判、發回重審裁判文書、案卷材料或者投訴材料之日起30日內進行自查並寫出自查報告,自查報告由審判庭的庭長簽署後報該審判庭的主管院長。自查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案件基本情況;
2.被改判、發回重審或被投訴的原因;
3.分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及存在問題的性質、程度;
4.提出對問題的處理意見。
被投訴有質量問題的案件是指立案信訪部門對投訴材料審查處理後,認為可能有質量問題而送有關審判庭自查的案件。
第十一條 各審判庭的主管院長對相關審判庭報送的自查報告審閱後,將案件批轉審監庭進行核查。
第十二條 司法統計部門每月對二審被維持、改判、發回重審以及被投訴有質量問題案件的數據等情況進行統計,製作統計表報院領導並送審監庭。
審監庭根據統計表檢查相關審判庭是否對相關案件及時自查並提交自查報告,檢查情況每半年通報一次並上報院領導。
第十三條 審監庭收到各主管院長的批示和審判庭的自查報告後5日內指定審判人員核查。核查期限2個月,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第十四條 審監庭對發回重審案件認為需要待案件重審後再進行處理的,待案件重審結案後分別不同情形進行處理:
1.裁判結果與原審一致,沒有上訴、抗訴或者上訴、抗訴後二審維持原裁判的,案件不再核查;
2.除第一種情形外,其他案件在裁判生效後進行核查。
第十五條 審監庭對案件的核查採取合議制。
第十六條 案件核查完畢後,審監庭應當寫出核查報告。
第十七條 審監庭對被改判、發回重審案件的核查報告,根據下列情況提出意見:
1.對因提供新證據等不屬於質量原因導致改判、發回重審的,提出案件沒有質量問題的意見;
2.認為確屬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不當或程序不合法而導致改判、發回重審的,建議審判委員會討論。
案件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院長對核查報告審核後作出審批意見。
第十八條 審監庭對被投訴有質量問題的案件的核查報告,根據下列情況提出意見:
1.對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的案件,建議交由相關審判庭對投訴人進行答復;
2.對沒有原則錯誤,但存在瑕疵的案件,建議交由相關審判庭做好投訴人的說服解釋工作,同時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總結;
3.認為存在明顯事實、證據認定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或嚴重違反訴訟程序的案件,建議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案件質量監督管理的主管院長對核查報告審核後作出審批意見。
三、案件質量問題的認定和責任承擔
第十九條 有質量問題的案件是指事實、證據認定、適用法律或程序上有差錯,影響裁判結果公正性和正確性的案件。
第二十條 下列情形不屬於案件質量問題:
1.當事人放棄或部分放棄權利主張而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
2.刑事案件有新證據或民事、行政案件當事人提供新證據而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
3.因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或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修訂而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
4.對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章或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理解不同而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
5.因行政機關重新作出行政行為或撤銷原具體行政行為而導致改判或發回重審的;
6.審判委員會認為不屬於質量問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條 審判委員會對核查報告和有關案件材料討論後,依照事實和法律,作出案件是否有質量問題以及問題的性質和程度的認定,並提出相應的處理決定或意見。
第二十二條 對案件質量差錯責任人根據責任的性質和責任大小,分別依照幹部考核的有關規定進行考核或依照《人民法院審判人員違法審判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人民法院審判紀律處分辦法(試行)》以及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制定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責任人對案件有質量問題的認定及作出的處理有意見的,可以向審判委員會提出申訴。
四、案件質量監督管理檔案
第二十四條 審判委員會、政工人事等部門應當以個人為統計對象建立相應的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資料檔案;各審判庭應當建立本庭審判人員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資料檔案。
第二十五條 各審判庭對本庭辦案人員的辦案數、被改判、發回重審和被投訴案件數、被審判委員會認定有質量問題的案件數等情況進行統計,製作辦案人員案件質量監督一覽表。統計數據每半年送審監庭一次。
案件質量監督一覽表
庭: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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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被改判案件 │ 被發回重審案件│ 被投訴案件 │ 合計 │ 被審委會認定 │ │
│審判人員│結案數│ │ │ │ │ 有質量問題案件│ 備注 │
│(承辦人)│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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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件數│ 比例│ 件數│ 比例 │ 件數│ 比例│ 件數│ 比例│ 件數│ 比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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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表中比例是指上列各項案件數與已結案件數的比例。 │
│ │2.此表每半年統計一次,各審判庭分別於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將表統計後送審監庭,審監庭將表匯總後於年底前報審委會│
│ 備 注│ │
│ │並送政工人事部門。 │
│ │3.非承辦人意見,但因合議庭多數人意見或審委會意見而導致出現質量問題的案件不列入此表統計。 │
└————┴——————————————————————————————————————————————————————┘......
這樣可以么?
5. 醫療糾紛案例論文2000字左右
也許能在(法學)這類的文獻上參考學習下,都是免費查閱的
6. 醫療糾紛的表現形式有哪些
1、和解所謂和解是沒有第三方介入,雙方當事人自己協商談判,對各自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內利的處分。可分容是訴訟前或訴訟中和解。如果是訴訟中和解的,應由原告申請撤訴,經法院裁定撤訴後結束訴訟,雙方當事人再達成和解協議。2、調解調解是指在衛生行政機關、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著在法院的主持下,對當事人之間的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3、訴訟民事訴訟是在案件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與下經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查明事實、適用法律,對醫療糾紛進行裁決的活動。
7. 血樣本混淆造成誤診等醫療事故引起的法律糾紛 以案例形式分析
甲到醫院體檢,抽血化驗,後甲被告知患有嚴重肝炎,甲隨即進行自行治療,前後花去近萬元,再次驗血被告知從未得過肝炎。
首先,這是一起典型的醫療事故侵權,在《侵權法》上明確規定了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
如果甲能證明抽血護士將他的血液樣本與另外一位患有嚴重肝炎的患者的血液樣本弄混,那麼醫院就得承擔責任,如果不能證明,那麼醫院就不承擔責任
但是:
1.如果醫院有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規范的事由,如醫院衛生條件太差容易導致血液樣本感染、化驗醫師沒有執業資格證書等,這些情況甲可以自行調查,也可以申請法院調查
2.如果醫院拒絕提供或者隱匿與醫療糾紛相關的病例資料
3.如果醫院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上述三種情況下即使甲沒有證據證明醫院確實有過錯,人民法院也可以推定醫院有過錯從而要求其承擔責任
補充一點,如果法院查明,該案是患有嚴重肝炎的病人的原因導致血液樣本弄混,醫院沒有過錯,即使是這樣醫院也必須承擔責任,第三人原因不能作為醫院的免責事由,但是醫院承擔責任後可以向有過錯的第三人(也就是嚴重肝炎病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