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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陰陽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25 17:04:30

1. 房屋租賃中陰陽合同是否有效

不合理,應該可以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於管理性規定,並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准,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後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於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准支付房屋佔有使用費,屬於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於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於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於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於締約的合理費用和准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後者由於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2. 租房人員從中抬高價格吃回扣違法嗎

不違法,但是違規。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規定的條款(第25條第二款)。
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是我國第一個專門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的部門規章。《辦法》的出台,是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強房地產調控的重要舉措,對於整頓房地產市場秩序,規范房地產經紀行為,保護房地產經紀活動當事人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經紀行業健康發展,將起到積極作用。
施行時間
2011年4月1日起
二,其中第25條規定: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經紀機構和房地產經紀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捏造散布漲價信息,或者與房地產開發經營單位串通捂盤惜售、炒賣房號,操縱市場價格;
(二)對交易當事人隱瞞真實的房屋交易信息,低價收進高價賣(租)出房屋賺取差價;
(三)以隱瞞、欺詐、脅迫、賄賂等不正當手段招攬業務,誘騙消費者交易或者強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當使用委託人的個人信息或者商業秘密,謀取不正當利益;
(五)為交易當事人規避房屋交易稅費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簽訂不同交易價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變房屋內部結構分割出租;
(七)侵佔、挪用房地產交易資金;
(八)承購、承租自己提供經紀服務的房屋;
(九)為不符合交易條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
(十)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三,辦法明確了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的從業禁止行為。明確房地產經紀機構和人員不得從事賺取差價、協助簽訂「陰陽合同」、為不符合交易條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經紀服務等違法違規行為。

3. 租房遭遇中介的陰陽合同,賠償金應該怎麼要

你強他就弱,你弱他就強。

4. 租房做陰陽合同從中套錢違法嗎

當然啊,非法牟利,還牽扯到公司,可以起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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