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糾紛技巧
㈠ 傷心求救沒有遺囑的遺產糾紛解決方法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試行)》的規定,繼承糾紛包括:
法定繼承糾紛(轉繼承糾紛、代位繼承糾紛)、遺囑繼承糾紛、繼承權確認糾紛、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遺贈糾紛、遺贈扶養協議糾紛。
解決途徑:根據我國現行法律的規定,發生了繼承糾紛,可以通過如下途徑加以解決:
1.自行協商
繼承糾紛發生後,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願接受的協議,然後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願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後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願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於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於有關當事人的自願行為,因此處理後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於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於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於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是群眾性組織。在發生繼承糾紛後,如有關當事人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以繼承法為依據,通過說服教育的方法來調解糾紛,促使當事人在自覺自願的基礎上,互相諒解,互相讓步,達成協議。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達成以後,各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守和履行。
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繼承糾紛發生後,經協商不成時,可以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不成協議的,任何一方也有權向人民法院起訴。應當注意的是,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3條的規定,繼承糾紛不能仲裁。因此,有關當事人之間因繼承發生糾紛後,不能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㈡ 遺產糾紛,現在怎麼做對我們最有利
起訴到法院要求分割遺產。如果怕丟人,那就讓給她算了。
㈢ 遺產糾紛解決辦法
一、繼承的方式有兩種,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去做公證繼承,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訴
二、遺產分配的規則:
1、先將父親的遺產從他與配偶之間的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父親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
3、對你父親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你父親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三、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繼承人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㈣ 沒有遺囑的遺產糾紛解決方法
這個么,來直接去公源安機關報案。因為當遺產分配前。你爸和你奶奶是法定繼承人。共有遺產。他們可以去公安報案追回遺產。並提取存摺現金。財產追回以後,才正式進入繼承程序。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有遺囑的從遺囑。沒遺囑的按法定順序繼承。你們是從法定順序。那麼只有你奶奶和你爸爸是繼承人。他們拿到錢後,如果有分給你,那就叫贈與你,而不叫繼承。不過你的懸賞分是0分也太鐵公雞了哦。
㈤ 需要怎麼處理自書遺囑糾紛
如果其他繼承人對自書遺囑的效力有糾紛,應該到法院起訴確認遺囑效力。
按照繼承法的規定,立自書遺囑時,立遺囑人應該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本人親自書寫,遺囑內容明確,遺囑中處分的是立遺囑人自己的財產,有日期和簽名等。
㈥ 經典遺囑糾紛案例,求解
爺爺抄的遺囑不能改,奶奶可襲以改她的那部分遺囑內容,根據爺爺的遺囑內容,奶奶和孫子兩人對房屋有完全的處分權,無需旁人的同意,不過有點畫蛇添足,寫不寫奶奶的名字,對產權和將來孫子的繼承完全沒有影響。奶奶只要不改遺囑,她去世後除孫子外,旁人沒有繼承權。
㈦ 如何避免遺產糾紛
專家提醒有關復當事人,制應增強四種意識,以有效避免家庭矛盾和糾紛。 與老年人相關的家庭遺產糾紛的五種新趨勢包括:老人喪偶後,其他家庭成員急切地與健在的老人分割遺產;由於再婚老人的財產所有權模糊,再婚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復雜,極易發生利益沖突,遺產糾紛增多;未婚同居的老年人與家庭成員發生遺產糾紛增多;老年人在繼承遺產時遭遇晚輩阻撓增多;老年人獨立行使遺產處置權越來越難。針對這五種新趨勢,有專家建議:老年人不要把財產作為遺產過早留給子女,老人的房產、儲蓄等一旦饋贈給子女,老人將由富有變成資源貧困戶;老人生前不要把自己的房產等作為贍養條件饋贈給子女;不能過早寫遺囑,把動產變成不動產,避免出現親子之間的遺產糾紛。 為此,專家建議增強四種意識避免遺產糾紛:一是財產意識。為避免一方去世後另一方不致陷入困境,老人最好提前做好個人財產的儲備。二是遺產意識。老人再婚前要進行財產公證或辦理遺囑公證,對自己身後的財產分配作出書面說明。三是維權意識。一些老人覺得跟晚輩爭遺產不光彩,明知吃虧也不願與晚輩爭辯。四是執行意識。老人訂立遺囑時要考慮到具體執行的公正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㈧ 遺囑繼承房產糾紛,我們到底需要注意什麼
第1條 口頭遺囑是非多,遺願未必盡如願
口頭遺囑必須符合遺囑人處於危急狀態的前提,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第2條 視頻遺囑隱患多,科學錄制妥保存
視頻遺囑比錄音遺囑多了錄像動態畫面,其真實性和有效性參照錄音遺囑的相關規定確定。根據《民事證據規則》,視頻屬於視聽資料證據形式,當存有異議時不得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第3條 代書遺囑應避嫌,律師見證較可靠
代書遺囑在遺囑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體衰、不識字等情形下經常使用。代書遺囑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見證人,見證人的選任上要格外謹慎,繼承人和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都不能擔當見證人,應盡量避免選擇繼承人的朋友、親屬、同事,選擇遺囑人的朋友、同事、鄰居等與繼承人關系較遠的人。有條件的,最好是請專職律師進行見證並留檔保存。
第4條 自書遺囑慎用語,言辭准確方穩妥
實踐中的自書遺囑有的用語不符合法律措辭,甚至與一般語法句法相左。雖然法院審判中以尊重遺囑人真實意思表示為原則,但如果遺囑人表達過於隱晦,也可能引發糾紛。所以在書寫自書遺囑時應當盡量言簡意賅、言辭准確,表述清楚遺囑人身份、遺囑時間地點、遺產房屋坐落權屬、分配方案等關鍵要素。
第5條 生前筆跡多留存,第三方保管化爭端
司法實踐中,一方提交自書遺囑,另外一方予以否定,法院往往釋明否定方申請筆跡司法鑒定。鑒定機構一般需要與立遺囑時間相差不大的時間跨度內的遺囑人筆跡作為對比檢驗材料。如果對比檢材本身存在物理瑕疵或數量不足,則可能導致鑒定無法進行。
第6條 共同遺囑不推薦,各自份額各自書
夫妻共同遺囑雖不屬於法定遺囑形式,但也沒有明文禁止,在生活中也確實有使用的空間。但共同遺囑必須符合自書遺囑的基本形式要求,能夠認定是夫妻共同真實意思表示。
第7條 列印遺囑兩不像,勿因省事生沖突
在立列印遺囑時仍需要積極取證,能夠證明確系遺囑人自己使用電腦等設備記錄和列印、並由遺囑人自己簽字確認的,可認定為自書遺囑。如果是他人電腦記錄或者使用他人設備列印的,應當符合代書遺囑的要件,由記錄人或者幫助列印人在列印件上簽字確認系遺囑人本人真實意思表示,同時還需要有另外一位見證人在場見證,才能使列印遺囑有效。
第8條 公證遺囑效雖高,行為能力也重要
雖然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實踐中很多輕微老年痴呆和輕度精神智力障礙的遺囑人,在尚未完全喪失行為能力時,可能和正常人差異並不大,可能不足以引起公證員的懷疑。但就醫學視角為言,老年痴呆和精神智力障礙無法治癒,一旦立遺囑前患有相應疾病,即使所立公證遺囑符合法定形式,遺囑人仍會有被鑒定為限制或者無行為能力的風險。患有這些疾病的遺囑人最好在立遺囑前對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在確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後再行前往公證處。
第9條 遺產分配需合理,工齡折算要考量
使用已故配偶工齡折算購買的房屋能否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對這個問題並沒有直接的法律規定。但現有法律規定框架內,工齡折算方既沒有實際出資,也沒有參與買賣合同的訂立、履行以及共有權利的權屬登記,西城法院認為使用已故配偶工齡購買的房屋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10條 受遺贈人要注意,兩月時效不能誤
為了提醒受遺贈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寫明須在2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受遺贈人可以採取多種途徑證明自己已經作出明確接受表示,最妥善的途徑就是以公證的形式作出明確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門申請過戶登記或者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