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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協議

發布時間: 2020-12-25 21:41:46

Ⅰ 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如何認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包括分居期間達成的財產分割協議的效力,夫妻共同版生活期間或者分權居期間達成的財聲分割協議,當事人無證據證明其具有無效或可撤銷、可變更的法定情形,或協議已經覆行完畢的,應認定協議對雙方有拘束力。如果財產分割協議以離婚為前提條件,而雙方未離婚的,應該允許當事人反悔。

Ⅱ 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分割協議在離婚時有法律效力嗎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2)婚姻存續期間財產協議擴展閱讀: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這些規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訴訟離婚而言,司法解釋一的第三十一條規定「出現《婚姻法》第四十七條情況的,訴訟時效為兩年」。

但如果在協議離婚中一方存在隱藏、轉移、變賣夫妻共同財產行為的,就不應當適用「兩年」的時效規定,而應適用司法解釋二的第八條和九條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和「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即訴訟時效為「一年」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Ⅲ 定夫妻財產協議時,只寫了雙方各自名下財產存款歸各自所有,沒寫婚姻存續期間,有不妥嗎

沒有不妥,離婚時關於財產的分割,法律上規定婚前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共同財產夫妻共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但有協議的可以按照協議分割。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Ⅳ 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分配約定協議是否具有法律

約定是復在夫妻雙方自願制平等的情況下約定的,該約定有效力。(滿意的話請點贊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Ⅳ 婚姻存續期間寫下書面協議一份,協議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此協議有無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公證

只有去公證處公證才能具有法律保護,沒有的話,不會生效的! 如果是共同財產的話是可以進行財產分割的。如果是婚前財產的話歸各方所有!

Ⅵ 婚姻存續期間如何定財產協議.需要公證嗎

夫妻可以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對財產進行約定,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即使未公證也不影響其效力。

一、婚內財產協議
1、什麼是「婚內財產協議」?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怎麼寫受法律保護
1、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結婚時間、生育子女時間個數、離婚原因。
2、必須雙方同意離婚,不離婚的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無效。
3、對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的分割。
4、夫妻財產分割後,如何轉移給對方,如,房產過戶。
5、夫妻財產分割後,共有的不易分割的財產處理的具體方式。
6、財產分割後,在一定的時間范圍內履行約定。
7、違反協議的責任。
婚內財產的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范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知識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2、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約定的效力問題:
以下三種約定可能被認定無效
1、約定財產歸子女所有
很多夫妻在簽訂協議時會約定某一部分財產歸子女所有,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管。從法律.上來看,屬於贈與沒有履行,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實踐中,此類約定爭議較多,當然均以無效認定而告終。
2、不動產歸雙方共有但未作產權變更
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未辦理產權更名手續,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
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因為夫妻之間的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的,當事人不得強行約定婚姻關系的解除條件或限制條件,此類約定因違背了「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
其次,如果協議約定:「若任何一方違反忠誠義務,則自動喪失監護權」,類似這種約定也是無效的。因為監護權是一種法定權利,婚姻關系的解除並不意味著父母一方自動喪失對子女的監護權,夫妻雙方不能通過協議約定來排除另一方的監護權。但是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問題,夫妻雙方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協商。
最後,也是大家最好奇的「凈身出戶」問題。一般來說「忠誠協議」對於未履行忠誠義務的一方,自願放棄全部共同財產凈身出戶的約定是有效的。理由是:可以將這份協議看作成雙方簽訂的附條件合同,在約定條件發生時,會產生相應的法律效果,再加上此類協議並不違反法律規定,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所以說一般情況下會被認定為合法有效(具體案件請以當地法院判決為准)。
參考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http://qqherzy.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545

Ⅶ 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

您想問的是「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嗎?在離婚時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根據此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是可以遵照執行的,但是前提是協議是有效的。協議有效要滿足以下幾個條件:
1、協議雙方必須是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簽署的,而不能是在一方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下簽署;
3、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指約定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的利益,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比如不能約定生男就支付生活費,生女就離婚等);
4、婚姻關系合法有效,若是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
5、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公證本協議不是必然程序,但是公證後的協議法律效力更強,通常我們建議當事人在簽訂本協議時做好公證,這樣內容及當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將不會產生新的爭議而導致該協議無效。
綜上,符合上述情況,你們的就可以遵照協議去執行。

Ⅷ 法律問題: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關於財產約定的協議格式是怎麼樣的 急切!!

夫妻財產協議

協議人:×××男,一九×年×月×日出生,住所:,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甲方)
協議人:×××女,一九×年×月×日出生,住所同上。身份證號碼: 。(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依據《民法通則》、《婚姻法》的規定,經友好協商,在平等、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如下協議:
一、甲乙 雙方自結婚登記後至本協議簽訂前的財產由夫妻共同享有。
經雙方確認目前夫妻共同財產有:座落於×××的住房× 套、傢俱:×××、家用電器:××× 、生活用品:××× ,除此以外無其他財產及債權債務。
二、 自本協議簽訂後第二日起一方所得的下列財產,歸一方所有,另一方無權享有:
1. 一方勞動所得;
2. 一方偶然所得;
3. 一方出資購置的財產;
4. 一方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
5. 一方投資、生產、經營的收益;
6. 一方取得的債權。
三、 自本協議簽訂後一方發生的債務由一方自行負擔,另一方無需承擔;但是因撫養、保護、教育、管理、照顧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他人造成損害而發生的債務由雙方共同負擔。
四、 有撫養能力的一方,對於有殘疾、患有重病、經濟困難的另一方應承擔扶助供養的責任。
五、 本協議一式兩份,自雙方簽字後並且經公證處公證後生效。

協議人(甲方): 協議人(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可根據實際情況作修改。

Ⅸ 如何處理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簽訂的涉及財產問題的協議,經審查不存在欺詐內、脅迫的情容形,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應當認定為有效。離婚時一方主張按照協議履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不解除婚姻關系同時也沒有實行分別財產制的情形下,對該主張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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