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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學校

發布時間: 2020-12-26 04:57:26

A. 對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在教育機構中受到侵權,教育機構承擔過錯致致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

您好!教育機構承擔的是過錯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版 無民事行為能力權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B. 】《侵權責任法》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

如果在校學生屬於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那麼誰去上課呢!如果學生屬於外人,那麼他們的損失就不用校方承擔任何責任了。

C. 侵權責任法中關於「教育機構傷害責任」是怎麼規定的

在《侵權責任法》第38-40條有規定。從管理責任角度不包括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第三專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屬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D. 學校和教師常見的侵權行為有哪些

學校及教師在教育教學和生活中,時常有意無意地侵犯未成年學生的各種權益,以下諸種侵權行為應當引起老師們的高度警惕:

1. 學校提供的校舍、場地、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和生活設施,存在重大的安全隱患;學校安全制度不健全,未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學校提供的葯品、食品、飲用水不符合法定標准;學校教師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學校組織或安排未成年學生參加不宜從事的體育運動、勞動或其他活動,造成學生人身傷害,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生命健康權和身體權。

2. 學校強令學生征訂刊物,推銷學校指定的學習、生活用品,強令學生認購所謂「獻愛心」賀年卡片;強行要求學生乘坐指定車輛,就餐指定食堂,購物指定商店;教師以上課做小動作為由扣押學生自用的書籍、玩具,以「少兒不宜」為由沒收學生自備的手機、游戲機;學生車輛在校遺失,按校規「責任一律自負」,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財產權、自主選擇權。

3. 教師懷疑學生偷竊財物或考試作弊,要求學生當眾打開書包展示物品、相互或自我搜身,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名譽權;學校未經學生本人同意,私攝學生生活肖像,用於招生廣告之需,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肖像權;學校將學生的投稿修改後,以校團委的名義發表,並參加評比活動,因此領取獎金,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著作權(署名權、發表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作品獲利權)和榮譽權。

4. 教師以愛護學生為由,擅自開拆學生私人信件;學校按成績高低順序排列,張榜公布學生的學習成績;語文教師懷著「奇文共欣賞」的心態,「演說」學生寫得不好的作文,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隱私權和名譽權。

5. 學生有特異體質或者患有特殊疾病,不宜參加一些教學活動,學校未予以適當安排;對於患有急病的學生,學校不及時與學生家長聯系,不及時送醫院搶救治療,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獲得照顧權。

6. 學校對有殘疾、相貌不端的學生借故不錄取;歧視和刁難有不良記錄的學生;把成績不佳的學生的座位安排在「後」、「邊」、「角」,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平等權。

7. 學校不許少數民族學生做彌撒、做祈禱、佩十字架,要求學生放棄「裝神弄鬼」的信仰,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宗教信仰自由權。

8. 學校要求學生有意見必須先向老師反映,不準避開學校越級上訪,更不準向社會媒體反映;學校對學生的處理決定,不準學生申辯,視申辯為不服管教;學生在校園受到傷害後,學校不準學生隨便訴之法律,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權和訴訟權。

9. 學校收繳各種代辦費,具體收費項目和標准不讓學生知悉;學校舉行體檢和測試,結果不讓學生了解,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知情權。

10. 學校為片面追求升學率,隨意延長學生的學習時間,利用周六、周日及節假日時間補課,侵犯了未成年學生的休息權。

E. 關於侵權責任法的校園歸責問題

1、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責任。
第四十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人員人身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2、由此可見:
a.校園作為未成年人監護人的代理人,只對未成年人承擔責任,成年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了,就不需要學校為其自身行為負責了。當然,如果學校保安、安全設施出了問題造成學生傷害,還是要負責的。
b.對於校外人侵害未成年學生的,學校承擔過錯責任,而且是在侵權人承擔以後,對不足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c.對其它種類的傷害,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承擔過錯責任,其中對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學生,承擔的是推定過錯責任,即其過錯要有學校自己舉證,這與限制行為能力學生的情況是不同的。

F. 校園侵權責任適用的歸責原則有哪些

您好!
對學校歸責時,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為主,兼顧公平原則。
即只有校方對校園事故發生的確有過錯時才承擔責任,對事故發生當事人都無過錯時,可按公平原則由當事人適當分擔經濟損失。

如能進一步提出更加詳細的信息,則可提供更為准確的法律意見。

G. 小學生在校期間受傷學校應承擔怎樣的責任

應該承擔賠償責任: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第八條 發生學生傷害事故,造成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相應的事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十六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7)侵權責任學校擴展閱讀

賠償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二十條 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賠償;被侵權人的損失難以確定,侵權人因此獲得利益的,按照其獲得的利益賠償;

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

第二十一條侵權行為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侵權人承擔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等侵權責任。

第二十二條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他人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第二十三條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第二十五條損害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賠償費用的支付方式。協商不一致的,賠償費用應當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確有困難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H. 學校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

(1)侵權行為造成了損害事實,且損害必須是學生在學校或者學校組織的活動中發生的;(2)學校的違法行為;(3)學校行為須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4)學校主觀上須有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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