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法的理解
①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侵權責任法》第十七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解釋:
一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並非確定死亡賠償金的一般方式,若分別計算死亡賠償金較為容易,可以不採用這種方式;
二是根據本法的規定,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原則上僅適用於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
三是本條特別強調,對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只是「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而不是任何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案件都「必須」或者「應當」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至於什麼情況下可以,什麼情況下不可以,法院可以根據具體案情,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後決定。實踐中,原告的態度也是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多數原告主動請求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當然可以;原告沒有主動請求,但多數原告對法院所提以相同數額確定的死亡賠償金方案沒有異議的,也可以適用這種方式。
四是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的,原則上不考慮受害人的年齡、收人狀況等個人因素。:這里還需強調一點,本條只是規定,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對「死亡賠償金」以相同數額確定,對死者在死亡前產生的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支出,以及喪葬費支出,宜根據實際支出情況單獨計算,損失多少,賠償多少。
② 《侵權責任法》85條的理解
第八十五條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回脫落、墜落造成他答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解讀:此條源於《民法通則》第126條的規定,對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採取的是過錯推定原則,即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推定其有過錯,應承擔侵權責任。此條比之前規定多加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行使追償權的規定。此條表述上,引入了「使用人」這一概念,是的承擔責任的主體范圍更加完善,應屬本法立法亮點。
③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中的理性人
理性人是法律上的假想人,他被理想化和標准化了,具有法律所期望的一回般人所應有的謹答慎和理性。一般認為,理性人既不會過於謹慎也不會過於自信,他可以憑著一般經驗預見到其他人的疏忽,在突發的緊急狀態下仍保持冷靜。Alan Herbert先生甚至誇張地認為:「理智的人」沒有任何人類的弱點,沒有陋習,沒有偏見,沒有貪婪,沒有惡意,沒有惰性,不會心不在焉,像對自身安全一樣謹慎地對待其他事,這個優秀但也會令人反感的人物像紀念物一樣樹立在公正的法庭上,徒勞地號召他的公民以他為榜樣做人。 從理論上講,理性人標准作為衡量行為人過失的一般標准應該是客觀的,但英美法的司法實踐中,由於理性人標準的認定是由法官來完成的,因而具體判例中,不同法官認定的理性人又是千差萬別的,「在一個法官看來遙不可及的事,也許在另一個法官看來不僅自然,而且是有可能的。」⑸可以說理性人標准實際上是一個非常具有靈活性,彈性很大的標准,那麼是否理性人標准就完全是法官個人判斷的事情,而沒有一定的規則可供因循呢?當然不是。以上摘自韓來峰的《試述英美侵權法中的理性人標准——兼論我國過錯理論的司法選擇》希望對你的理解學習能夠有所幫助。
④ 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的體系
侵權責任法的體系
侵權責任法共十二章九十二條。
第一章「一般規定」,主要規內定了容立法宗旨、保護的法益和刑事、行政、民事三種責任並存時民事責任優先承擔的原則。
第二章「責任構成和責任方式」,主要規定了歸責原則、共同侵權與連帶責任、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以及侵害人身權、財產權的一般性問題。
第三章「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情形」,主要規定了受害人與有過錯制度以及法定的免責事由(違法阻卻事由):不可抗力、正當防衛、緊急避險。
第四章「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主要規定了監護人、用人單位、網路提供者、旅館等安全保障義務人以及教育機構的侵權責任。
第一至四章規定屬於侵權責任法的總則性內容。
第五至十一章分別規定了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責任和物件致人損害責任,屬於侵權責任法分則性的內容。
第十二章為附則,規定了本法的生效時間。
⑤ 侵權的詳細理解
侵權行為是一種行為人實施的過錯行為。在國外學者關於狹義的侵權行為的各種觀點中,比較典型的是三種學說:一是過錯行為說,該說從行為的角度揭示了侵權的概念。持此種觀點的學者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過錯。英國學者福萊明指出:「侵權行為是一種民事過錯,而不是違反合同,對這種過錯,法院將在一種損害賠償的訴訟形式中提供補救」。莫里斯認為:「如果簡單地概括侵權行為,可以說它是私法上的過錯」。二是違反法定義務說。該說主要是從違反法定義務的角度來界定侵權行為的概念。例如,英國著名學者溫菲爾德從侵權行為與違約行為相區別的角度,給侵權行為下了一個公認為最完備的定義。他認為:「侵權行為的責任系由違反法律事先規定的義務引起,此種義務針對一般公民而言,違反此種義務的補救辦法,就是對未清償的損害賠償的訴訟」,因而侵權行為指違反了法律規定的、針對一般人的義務,而不是違反了由當事人自行協議所規定的、針對特定人的合同義務。三是過錯責任說,該說認為過錯只是導致侵權責任承擔的根據。在法國,大多數學者通常根據《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任何行為使他人受損害時,因自己的過失而致行為發生之人對該他人負賠償的責任」的規定,認為侵權行為就是一種損害賠償的責任。
廣義說認為,侵權行為是產生責任的根據,但侵權行為不僅僅是指因行為人的過錯而導致的侵權行為,還包括基於法律的規定而產生的責任。從廣義上來理解,侵權行為不僅包括過錯行為責任,還包括行為人依據公平原則產生的責任和無過錯責任,這種責任也是法律制度規定所產生的。《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3款規定:「公民、法人由於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從該規定來看,既包括了因過錯產生的責任也包括了非過錯責任,可見中國《民法通則》採納了廣義的侵權行為的概念。採納這一概念的理由主要在於:隨著現代侵權行為法的發展歸責原則已經多樣化,除過錯責任原則以外還包括公平原則和無過錯責任,而這些責任都屬於侵權法上的責任,在探討侵權行為概念的時候必須都包括這些責任。更何況由於無過錯責任和公平責任體現了對受害人的充分保護的侵權法的基本功能,實現了侵權法公平合理的分配損失的任務,因此,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的概念是必要的。
從廣義上理解侵權行為確實有一定的道理。但在中國民法中,「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的情況主要是指公平責任。因為我國法律並沒有承認完全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所說的無過錯責任就是指嚴格責任,而嚴格責任雖然是嚴格的,但並非不考慮過錯,它仍然要以不可抗力、受害人的過錯和第三人的過錯作為抗辯事由。正是因為這一原因,嚴格責任並非不考慮過錯。德國學者馮·巴爾認為,侵權行為法中可以包涵嚴格責任,也就是說,從廣義上理解考慮過錯的責任也可以包括嚴格責任。[8]而真正的無過錯責任在我國《民法通則》中主要是指公平責任。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於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 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 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侵權是對某個人的民事違法行為;而犯罪,則是違反國家所保障之利益之規定,對個人,社會或國家的違法行為。
二者主觀過錯方面存有較大差異。 侵權之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而且通常只需認識到自己可歸責性即可,並不需要認識到自己行為所可能帶來的實際損害。而刑法上的過失不僅僅要認識到自己行為可歸責性(違法性),還要意識到自己行為可能引起的危害結果。但是侵權行為法和刑法有著很大的相似性,最大的相似點是它們都侵犯的對象都是某種權利。正是基於這一點,在美國刑法和侵權法的區別不大。從這個以上來說,結合侵權行為法與刑法一起學習,會對整個憲法中的權利有一個充分的了解。從刑法的歷史來看,刑法是從侵權法脫胎而出的。
⑥ 如何理解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八條 醫療過錯的推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這條規定,醫療侵權民事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侵權人(醫療機構)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果醫療機構有列舉的情形之一,就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七條 醫療過錯的認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6)侵權法的理解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免責的情形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病歷資料的製作保管與查閱復制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禁止過度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
⑦ 你如何理解侵權責任法的侵權行為
侵權行為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侵害他人合法權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版行為。
一般來說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
但是我認為侵權責任法中的侵權行為,不一定存在過錯、違法、損害事實, 也就是說在一定情況下,這些不一定是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舉例來說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 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飼養人主觀上並沒有侵害他人的故意,但他依然要對受害人承擔賠償責任。
⑧ 侵權責任法39條如何理解
本條規定為過錯責任,不同於第三十八條的無過錯責任(推定責任),需要原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舉證證明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責任,而第三十八條規定要求被告舉證,即教育機構要證明其已盡到相應責任可以免責。
⑨ 《侵權責任法》的意義
我國的侵權責任法於2009年12月26日審議通過,將於2010年7月1日開始施行。侵權責任法作為民事法律體系(即通說的未來的民法典)的基礎法之一,在民事糾紛中占居非常重要的位置 。
在人們的日常法律關系或者說可能產生的法律關系中,因為侵權是僅次於合同的民事行為,所以對於公民來說並不陌生;又因為侵權的形成或者形式不可能預先設定,處理結果往往因為人的不同或認識或思維的基點的不同而迥異,所以較之合同行為和處理結果更復雜,更有盡快制定並認真執行的必要。
「沒有救濟的權利不是什麼權利」通常被理解為是「有權利必有救濟」的另外一種說法,但兩者絕不是語義反復或者涵蓋。侵權責任法的立法者的初衷和雄心旨在實現侵權行為和責任在法律上實踐上述兩句話的含義,所以侵權責任法獲得通過,是中國法治進步的又一個亮點一點也不為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