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1. 質權中關於質押合同的成立與生效以及質押權成立的區分
質押合同生效與質權設立也是不同的兩碼事,不能將二者混淆。
1、從物權行為理論來看,質押合同是物權變動的起因,質權設定則是物權變動的結果,原因應當與結果相分離;
2、從目的來看,質押合同重在明確出質人和質權人的權利義務,質權設定則重在增強公信效力,確立質權人對抗第三人的優先權,質押合同生效不等於股權完成設質。
3、物權法顯然是有意將質權設立與質押合同生效區分開來。
該法第二百二十六條明確規定出質權設立的時間,即「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
實踐中,非上市股權質押有可能已「記載於股東名冊」而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或者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而未「記載於股東名冊」。
前者導致質權未能設立,從而使質權人無法以優先受償權對抗第三人;後者則可能導致質押合同存在效力缺陷,致使質權設立的基礎存在重大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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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頭法庭公開宣判一起質權不成立案件
物權法第二百一十二條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據此,當出質人和質權人以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後質押合同即成立並生效,而質權的設立還須質押財產移交質權人佔有。
本案中,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均與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訂立了書面質押合同,該合同符合法律規定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質押合同成立並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質權人必須實際佔有質押財產,雙方當事人不能約定由出質人代為管理質押財產。
本案中,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與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簽訂質押合同後,雖在形式上簽訂了質押監管協議,但監管地點在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院內倉庫,庭審時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未提供監管公司實際履行監管義務的證據。
結合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先後向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臨沂河東支行出質本案爭議的脫水薑片、先後向兩家銀行委託的監管公司出租其本公司倉庫的情況,可以確認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在經營過程中仍實際佔有管理質押物,公司倉庫仍由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管理使用,兩家銀行委託的監管公司並未實際監管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質的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之規定,銀行負有對質物權屬的嚴格審查義務。
本案中,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與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分別簽訂《動產質押合同》及《質押物清單》時均未對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出質的質物權屬進行嚴格核實,其對質物的權屬審查停留在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承諾的書面層面,不免流於形式而使上述法律規定的權屬審查目的失去意義。
而作為長期從事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和商事主體,第三人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在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以其無權處分的95.982噸脫水薑片向其進行質押時,理應審慎審查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交付的質押物的權屬來源。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均未對上述脫水薑片權屬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同時,動產質權以出質人移轉質物的佔有為設立和生效要件,其具有排他性,不可能在同一質物上設立兩個質權。
本案中,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將涉案的95.982噸脫水薑片先後出質給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同時設立了兩個質權,事後兩位第三人均沒有提出異議,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的質權成立要件。
綜上所述,原告毛利軍有權取回其儲存在被告臨沂嘉禾食品有限公司倉庫內的95.982噸脫水薑片,第三人臨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相公支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臨沂河東支行無權依據善意取得制度取得對95.982噸脫水薑片的質權。
2. 質押合同的生效條件
你搞混了兩個概念
一是質權設立一是合同的生效
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即成立成效
動產質押權自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3. 質押合同生效時間
以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出質的,應當在合同約定的期限內將全力憑證交付質權人。質押合同自權利憑證交付之日起生效。在權利憑證沒有交給質權人之前,質押合同雖已成立,但尚未生效。
在實踐中應注意無記名有價證券與記名有價證券的區分。以無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只要權利憑證交付給質權人,質押合同即隨之生效;而以記名有價證券設質時,則應以背書方式為之,即把將該證券設定質押的情形註明在該證券上,然後再將證券交付給質權人。
出質人在權利憑證交付期日拒不交付權利憑證的,則質押合同不能生效。債權人只能要求債務人提供其他形式的擔保。
股份股票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
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股票出質的,出質人與質權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向證券登記機構辦理出質登記。質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股票出質後,不得轉讓,但經出質人與質權人協商同意的可以轉讓。出質人轉讓股票所得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以有限責任公司的股份出質的,適用公司法股份轉讓的有關規定。質押合同自股份出質記載於股東名冊之日起生效。
股票與票據、債券、存款單、倉單和提單不同,股票的價格隨著股票市場的不斷變化而變化,股票的擔保價值也有可能發生大起大落,而且也有可能出現利用股票的設置的形式迴避《公司法》的一些強行性法律規范。為維護股份公司和眾股東的合法權益,充分有效地發揮股票質押的積極作用,做出了上述的規定。
禁止出質人在股票出質後將其股票轉讓給他人,但並不絕對。若出質人與質權人一致協商同意將作為質押客體的股票予以轉讓時,即不在此限。但出質人轉讓股票所有的價款應當向質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者向與質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
4. 質押合同何時生效 到底質押合同是在簽訂之日起生效還是轉移質物時生效法律依據是什麼
質押合同自合同簽訂之日起生效。權利憑證還沒有交給質權人的,不影響合同效力。內
根據《中華人容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五條當事人之間訂立有關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動產物權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外,自合同成立時生效;未辦理物權登記的,不影響合同效力。
(4)質押合同的生效時間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質押合同約定的時間移交質物的,因此給質權人造成損失的,出質人應當根據其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七條出質人代質權人佔有質物的,質押合同不生效;質權人將質物返還於出質人後,以其質權對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不可歸責於質權人的事由而喪失對質物的佔有,質權人可以向不當佔有人請求停止侵害、恢復原狀、返還質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