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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店鋪糾紛

發布時間: 2020-12-26 07:33:49

『壹』 店鋪租賃糾紛

你的官司是可以贏的,但打官司要錢,要時間,得不償失,打官司你首先要請律師,專最少屬是2000元以上,還要訴訟費,而且有的法官很黑,無理有錢可以勝訴,有理無錢同樣敗訴,事例很多,建議你書面通知對方,因為商場的消防不合格,導致你的店鋪不能按時開業,造成損失,因為消防不合格,按合同法的規定,出租方是不能出租的,責任在對方,你可以搜集商場消防不合格的證據,在下一年度交租金時,拿出證據證明是他的責任,錢在你手裡,理由在你一方,讓對方找你,萬一協商不成,讓對方去起訴,你可以反訴對方,讓對方賠償,這樣更省事,對方在起訴時,就要考慮律師費和訴訟費的問題了,權衡之後,就會做出讓步的。
還不錯,希望你採納。

『貳』 店鋪租賃糾紛租金能退還嗎

具體看雙方合同上的約定。房東不退解決方法:
1、運用法律知識保護自己。回根據:《最高人答民法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互相協商。當合同關系終止時,出押人依約返還了租賃物、承包物等,且並無其它不履行合同義務情形的,出押人有權請求債權人返還押金或已扣除損害賠償後的余額。因此,如果租房合同已終止或解除,也不存在拖欠租金等相關費用與物品損壞的情形,房東仍然不予退還押金,與房東協商還不能解決,建議:請所在地的居委會或派出所協調解決,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

『叄』 商鋪租賃用途糾紛

可以自行解決,或找居委會協調,也可以直接起訴到法院由法院依法裁決。

『肆』 店鋪租賃合同糾紛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1、承租租賃房屋產權不明或瑕疵的房屋,承租人的權益將無法得到很好保障。因此,律師建議:

第一,承租前核實權屬。承租方在簽訂商業地產租賃協議前需要核實房屋產權證書的原件,必要時還應在房屋交易中心查詢房屋權屬登記情況。通過對出租方主體資格的審查,可以核實房屋租賃協議的出租方與產權證書登記的所有權人是否一致。同時如果出租方並非房屋所有權人,而是代理出租、委託出租,則需要出租方提供房屋所有權人的委託書等法律文件;如果出租房屋是兩人以上共有的,則需要得到全體房屋所有權人的同意或授權。通過對該物業的權屬情況進行調查,還可以確認租賃房屋是否存在權利負擔或瑕疵。例如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權利的,權屬有爭議的物業就不能進行租賃。

第二,關於租賃房屋設立抵押的問題。《物權法》第一百九十條規定:「訂立抵押協議前抵押財產已出租的,原租賃關系不受該抵押權的影響。抵押權設立後抵押財產出租的,該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登記的抵押權。」因此,如果房屋出租後設立抵押的,該租賃關系不受影響。如果房屋先抵押,後出租的,出租方應該書面告知承租人,律師建議雙方在租賃協議中明確約定當抵押權實現造成租賃協議解除的,出租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在商鋪租賃過程中,承租人通常會按照自己的要求對房屋進行裝修。就裝修問題事先約定不明而引發的租賃糾紛日漸增多。對此,律師建議:

第一、關於裝修范圍必須書面徵得出租人的同意。承租人在裝修前,應將房屋裝修設計方案取得出租人認可;明確承租人違反上述約定應承擔的恢復原狀、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等責任。

第二、不能損害原房屋主體結構,影響房屋建築安全。為防止因承租人裝修造成房屋結構破壞,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預先支付一定數額的錢款作為裝修保證金,以保證承租人履行其裝修條款中約定的義務。

第三、協議期滿或提前終止時,裝修折舊與補償方式一定要約定清楚。如因承租人違約導致租賃提前終止時,承租人無權要求出租人給予裝修補償。雙方還應在裝修條款中明確非因承租人原因而導致租賃提前終止時,出租人的裝修補償義務和補償標准。

3、商戶租用商鋪經過多年經營後,在一定的范圍內會形成一定的商業影響,這無疑是一種無形資產。如果租期屆滿後出租人將商鋪收回,他們就要承受著這種無形的損失。為此,大多數承租人希望能享受該商鋪的優先承租權,但是全國性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承租人的優先承租權,面對如何要保障自己的優先承租權,律師建議承租人可以協議中約定。

第一,明確定義什麼是「出租人繼續出租」,比如出租人要自用,那麼自用的期限可以加以限制,比如至少自用1年,否則視為出租人違約,應承擔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責任。這樣可以防止出租人收回房屋自用1天然後出租以阻斷「繼續出租」的情形。

第二,約定什麼是「同等條件」,如租金上下不超過10%就算同等條件,比如原租金是10000元,其他人員出的價格只要不超過11000元,承租人就有權以10000元繼續承租,這樣可以防止侵害優先承租權的情形出現。

4、租賃協議的解除也涉及到多方原因,將其分別在協議中加以明確可以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權利。

第一,約定出租方的義務及其違約導致協議解除的責任承擔方式。例如,明確出租方對於相關手續的協助辦理義務,如果相關手續無法辦妥或者由於其他非承租人原因導致無法開業的,承租人有權解約退租並獲得損失賠償。

第二,約定由於第三方原因使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時的協議解除條款。比如由於政府規劃的變化,導致商鋪被拆除。這種情況下,房東可以得到相應的補償,但承租方卻不能直接得到這種補償。對此,可以在協議里約定在雙方都沒有過失的情況下,須解除協議的,承租方應得到一定的補償。

第三,約定承租方在欠租達到一定金額和時間時,出租方享有協議解除權。在滿足協議解除條件的情況下,如出現商戶拒絕騰退房屋和不償還欠款的情形,開發企業大都會採取強制收回房屋的措施。但是律師建議:開發企業不能以商戶欠租為由而隨意侵犯商戶財產的所有權,雙方當事人可以事先在租賃協議中作出約定:例如租賃協議到期或提前解除協議的,租賃人遺留在商鋪內的物品應當在3日內處理完畢,否則,該物品視為棄置物,由出租方任意處理。

租賃協議到期或提前解除協議的,應將該商鋪恢復原狀,恢復原狀的費用由承租方承擔。如未將該商鋪恢復原狀的,出租方可代為進行,費用由承租方承擔。

『伍』 商鋪租賃糾紛

你要起訴什麼?有明確訴求法院才受理

『陸』 商業店鋪租賃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幾個法律問題

一、調查店面的檔案租店面之前,到該店面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一查產權登記情況,要確認:
1)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這樣你租的店面才可以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產權人是誰。這樣可以確保你不是在租其他第三人的房屋。
3)該房屋有沒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二、免租裝修期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但「免租裝修期」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所以,你在租房是要去談,把這個期間談出來。談不出來怎麼辦?租還是不租自己看著辦。
簽定合同發生的費用
三、租賃保證金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押金主要是為了對付不守約的承租人的。你守約,押金就跑不了。
四、稅費承擔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
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
房產稅租金*12%
個人所得稅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租金(總額)0.1%(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徵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徵收為准。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印花稅轉租租金(總額)0.1%
上述標准只是法定徵收標准,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徵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的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這些稅費由誰承擔或分擔的比例。就像賣房,一般來說都約定的是賣家要繳的費用由買家出。
簽定合同時要注意的重要內容
五、營業執照租商鋪的目的在於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於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六、裝修的處置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於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於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於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新搭建的建築)的處置方式。
七、水、電、電話線等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於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並在合在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簽定合同之後的問題
八、租賃登記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於合同備案登記性質。租賃登記要注意的問題: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並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九、轉租問題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就是轉租問題。要注意: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就是產權人的書面同意(知道為什麼要查這房子到底是誰的吧)。否則,產權人完全可以解除他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你與二房東的合同就……。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即轉讓費,名頭可以是補償裝修損失等等。此筆費用不屬於承租人應承擔的法定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會受到法律保護。
十、買賣與租賃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後,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麼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於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商鋪前,必須在合理期限內(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於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房東出售後,新的房東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房東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十一、優先承租權首先,優先承租權不是法定權利(優先購買權是),要約定。簽合同時可根據自身的需要,看是否約定此權利。
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之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准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損失。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柒』 商鋪租賃合同糾紛

你租賃的國資委的門面合同簽訂的到哪一年?你老婆是否收了對方30000元轉讓費?有沒有跟你老婆核實過關於轉讓費及收據的事實?

『捌』 商鋪出租引起的法律糾紛,請大家指教

租店與後來的爭執訴訟雖有因果關系,但已是兩個問題了。因為A的訴訟,目的不在承認租店合同是否到期,而是糾紛中的損失賠償,說白了,她就想通過耍賴得到一點錢財。

從你的陳述中可以看出,你親戚勝訴的可能性還是很大的。但是你們應該注意到以下四點:

首先,店面出租要有書面合同或協議,這是把理(訴訟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裡的第一要件證據,這樣就可以把強行搬A商品出店的行為證明為合理合法;

第二,你們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A倒地不是你們動手毆斗的結果,其項鏈丟失也不是你們拿走的,也就是說,你們要能夠證明沒有蓄意毆打A,至少也要讓A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她所說的項鏈丟失和被打傷就是你親戚故意所為,甚至可以將其項鏈丟失之說定為訛詐;

第三,爭執當中無意推碰所導致的皮肉青紫外傷,責任要小得多,她說自己身上有傷,可能你親戚身上也有呢,誰又該賠誰呢?大不了替她償付一點兒葯費而已。這一點可以讓醫院或法醫做出鑒定,僅僅憑A隨意漫天要價索賠是不好使的。

第四,因為一點爭執,A就可以直接將你家親戚告上法庭,你們也要提防她來者不善,如果她利用關系在法院或醫院那邊事先做了工作,你們的事情可以就要多一些麻煩。但我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只是你們一定要據理力爭,不能服輸!

『玖』 店鋪租賃合同糾紛

找律師,律師能幫到你

『拾』 店鋪租賃最容易產生糾紛的幾個法律問題是什麼

您好,
一、調查店面檔案
租店面之前,到該店面所在房地產交易中心查一查產權登記情況,要確認:
1)房屋的類型為商業用房性質、土地用途是非住宅性質。這樣你租的店面才可以作為商鋪使用。否則,將面臨無法辦出營業執照以及非法使用房屋的風險。
2)產權人是誰。這樣可以確保你不是在租其他第三人的房屋。
3)該房屋有沒有租賃登記信息。若已有租賃登記信息的,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登記手續,從而導致新承租人的租賃關系無法對抗第三人,也會影響新承租人順利辦出營業執照。
二、免租裝修期
商鋪租賃中,免租裝修期經常會出現在合同之中,主要是由於承租人在交房後需要對房屋進行裝修,實際不能辦公、營業,此種情形下,出租人同意不收取承租人裝修期間的租金。在簽訂租賃合同時一定要明確約定免租裝修期起止時間,免除支付的具體費用,一般情形下,只免除租金,實際使用房屋產生的水費、電費等還需按合同約定承擔。但「免租裝修期」不是法律明確規定的概念,所以,你在租房是要去談,把這個期間談出來。談不出來怎麼辦?租還是不租自己看著辦。
簽定合同發生的費用
三、租賃保證金
俗稱「押金」,主要用於抵充承租人應當承擔但未繳付的費用。押金主要是為了對付不守約的承租人的。你守約,押金就跑不了。
四、稅費承擔
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規定,出租或轉租商鋪的,出租人或轉租人應當承擔以下稅費:
1)出租:
營業稅及附加租金*5.55%
房產稅租金*12%
個人所得稅所得部分*20%(所得部分為租金扣除維修費用,維修費用每次不超過800元)
印花稅租金(總額)0.1%(在第一次繳稅時一次性繳納,按租期內所有總租金計算。)
土地使用稅按房屋地段每平方米徵收,具體以代征機關實際徵收為准。
2)轉租:
營業稅及附加轉租收入*5.55%
印花稅印花稅轉租租金(總額)0.1%
上述標准只是法定徵收標准,不同區域或許存有不同的徵收方法,具體可在簽訂商鋪合同前咨詢實際代征網點工作人員。
雖然上述稅費的繳納主體為出租人或轉租人,但租賃合同中可以約定這些稅費由誰承擔或分擔的比例。就像賣房,一般來說都約定的是賣家要繳的費用由買家出。
簽定合同時要注意的重要內容
五、營業執照
租商鋪的目的在於開展商業經營活動,而商業經營活動首要條件就是必須合法取得營業執照,因此,在簽訂商鋪租賃合同時,許多條款都要圍繞著營業執照的辦理來設置,主要涉及以下幾個方面:
1、原有租賃登記信息沒有注銷,從而導致新租賃合同無法辦理租賃登記,從而導致無法及時辦理營業執照
2、商鋪上原本已經注冊了營業執照,而該營業登記信息沒有注銷或者遷移,從而導致在同一個商鋪上無法再次注冊新的營業執照
3、房屋類型不是商業用房,從而無法進行商業經營活動,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4、涉及特種經營行業(娛樂、餐飲等)的,還需要經過公安、消防、衛生、環境等部門檢查合格,取得治安許可證、衛生許可證等證件後,方可取得營業執照
5、因出租人材料缺失而導致無法注冊營業執照。
對於上述第1、2、3、5條情形,可在合同中設定為出租人義務,並給予出租人合理寬限期,超過一定期限還無法解除妨礙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上述第4條情形,可設定為無責任解約情形,以保障承租人萬一無法辦出營業執照時可以無責任解除合同。
六、裝修的處置
商鋪租賃中,往往需要花費大額資金用於鋪面裝修,為了確保裝修能夠順利進行,以及保障裝修利益,在合同中應當注意幾個問題:
1)明確約定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對商鋪進行裝修,以及裝修圖紙或方案是否需要取得出租人同意等,若有特別的改建、搭建的,應當明確約定清楚,對於廣告、店招位置也可約定清楚。
2)解除合同的違約責任,不僅僅考慮違約金部分,因為違約金常常會約定等同於押金,數額不高,往往不及承租人的裝修損失,因此,應當約定在此情形下,出租人除承擔違約金外,還需要承擔承租人所遭受的裝修損失費用。
3)明確租賃期滿時,裝修、添附(新搭建的建築)的處置方式。
七、水、電、電話線等
因商鋪經營的特殊性,對於水、電、電話線均可能特殊需要,這些公共資源的供應又會受到各種因素影響,建議承租商鋪前,應當先行考察是否滿足使用需求,若不滿足的,確定如何辦理擴容或增量,以及辦理擴容或增量所需費用,並在合在同明確約定相關內容,以及無法滿足正常進行需求的情形下,承租人人免責解除合同的權利。
簽定合同之後的問題
八、租賃登記
租賃合同登記備案,屬於合同備案登記性質。租賃登記要注意的問題:
1)登記與否不影響合同本身的生效,即使沒有辦理備案等記,合同依然在生效條件滿足時就生效
2)經登記的案件,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比如,若出租人將房屋出租給兩個承租人的,其中一個合同辦理了租賃登記,另一個沒有辦理租賃登記,則房屋應當租賃給辦理租賃登記的承租人,出租人並向沒有租賃登記的承租人承擔違約責任。
因此,建議及時赴該商鋪所在地房地產交易中心辦理租賃備案登記。另外,大多數工商部門在辦理營業執照時,均要求租賃合同經過租賃備案登記。
九、轉租問題
商鋪市場中經常會遇見許多「二房東」「三房東」情形,這就是轉租問題。要注意:
1)轉租必須取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就是產權人的書面同意(知道為什麼要查這房子到底是誰的吧)。否則,產權人完全可以解除他與二房東的租賃合同,你與二房東的合同就……。
2)原承租人往往向新承租人主張一筆補償費,即轉讓費,名頭可以是補償裝修損失等等。此筆費用不屬於承租人應承擔的法定費用,但法律亦沒有明確禁止,因此,只要雙方當時協商同意,會受到法律保護。
十、買賣與租賃
許多承租人經常擔心承租商鋪之後,業主將商鋪出售了怎麼辦,其實,承租人完全無須擔心此種風險,因為法律對於承租人賦予了兩重特殊保護:
1)出租人在出售商鋪前,必須在合理期限內(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同等條件之下的優先購買權。即若承租人在等同於其他購買人的條件下主張購買該商鋪的,則業主必須將該商鋪出售給承租人,以此保障了承租人的使用利益。
2)即使承租人不想購買承租商鋪的,房東出售後,新的房東也應當履行租賃合同,否則,新房東應當承當租賃合同中的違約責任。這就是「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十一、優先承租權
首先,優先承租權不是法定權利(優先購買權是),要約定。簽合同時可根據自身的需要,看是否約定此權利。
其他注意事項
在承租商鋪之前,需要了解該商鋪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等,如果承租人將要經營的業態不符合相關的商業規劃和有關政策,比如承租一個不可經營餐飲行業的房屋准備開設酒店,必將導致人力、財力的損失。在無法確定的情形下,承租人可以在租賃合同中特別約定相關事宜作為解約條件,以此避免遭受不必要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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