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轉讓出資合同書
1. 公司股東為他人提供擔保決議書
股 東 協 議 書
股東: 身份證號: 股東: 身份證號: 股東: 身份證號:
第一章 總則
為了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明確公司各股東的合法權益和相互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特製定本協議書。
公司名稱為:天津派客時代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
公司所在地為:天津市河西區前進道與荔灣路交口化工俱樂部4層
本公司是企業法人,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 宗旨以及經營范圍
公司宗旨:充分發揮企業的優勢,面向國內外市場,積極開展多元化經營,全力追求最優經營業績和利潤的最大化,為全體股東提供優厚的回報。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以及比例
公司注冊資本為:人民幣壹佰萬元。 各方一致商定出資比例以及出資方式為:
股東 ,出資方式為人民幣 萬元;所佔比例: 股東 ,出資方式為人民幣 萬元;所佔比例: 股東 ,出資方式為人民幣 萬元;所佔比例:
第四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全體股東在本協議簽字後,必須按協議出資,其入股資產和出資歸公司所有。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一) 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二)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三) 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會成員; (四) 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五) 公司終止或清算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六)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復制公司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
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七)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享有的權利; 股東承擔下列義務:
(一) 遵守公司章程、遵紀守法; (二) 依其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三) 不得任意抽回其投資資金;
(四) 不得從事或實施損害公司利益的任何活動: (五) 無合法理由不得干預公司正常的經營活動; (六) 保守公司秘密。
(七) 《公司法》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章 股東轉讓出資以及股權轉讓
公司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投資,但可依法轉讓出資。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徵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並依法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或備案手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且符合分配利潤
條件的;
(二)公司合並、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
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第六章 財務核算及利潤分配
公司的會計年度從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公司的一切憑證、單據、賬薄、報表用漢字書寫。
利潤分配是指公司在支出各項費用,依法納稅後的純利潤按股東出資比例進行分紅,股東的投資逐年以利潤分配的方式進行回收,股東不得隨意撤回投資。 公司注冊成立前各股東所花的開辦費用計入股東的出資額,股東足額認繳出資的公司依法注冊成立後,各項開支計入公司費用,從公司資金中支出,股東個人不再承擔公司支出費用,股東用於公司正常經營所花的實際費用由公司予以報銷。 利潤分配:會計每年度進行一次,如公司經營虧損,則依法進行虧損彌補。 公司應在會計每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如有虧損,應作虧損原因的詳細書面說明。
財務會計報告必須包括下列財務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 資產負債表 (二) 損益表
(三) 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 現金流量表 (五) 財務狀況說明書
(六) 債權債務清單,包括發生時間、履行期限、數額、發生原因等項內容; (七) 虧損原因說明書。
第七章 解散和清算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 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二) 所有股東協議決定解散
(三) 因公司合並、分立、被收購兼並、分立時解散 (四)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五) 公司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
(六) 由於不可抗力的原因,企業組建後連續數年虧損,無力繼續經營時,經全
體股東同意,可宣告公司終止並進行清算。
(七) 其他法定事由。
公司解散時,應根據《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全體股東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八章 爭議解決
股東之間出現爭議應該友好協商解決。
因任何股東違約,造成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除應賠償公司的實際損失外,守約股東都有權要求其依照本協議的規定將股份轉讓。
第九章 其他事項
本協議經股東共同協商訂立,股東均應在協議上簽字或蓋章,自協議簽訂之日 起生效。本協議未規定的事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或可由 訂立協議的全體股東協商解決,必要時可對本協議作補充。補充協議必須交審批部門 備案。按照本協議規定的各項原則所制定的公司章程為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全體股東 均應遵守。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具備法律效應,一式六份,各股東一份。
股東: 年 月 日
股東: 年 月 日
股東: 年 月 日
2. 請問 公司改制完後重組成立新公司,與其他股東公司簽訂的「入股協議書」怎麼寫
股東出資協議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 、… 等人經過平等協商,一致同意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具備的條件,自願出資申請設立一個有限責任公司,特製定如下協議:
一、申請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名稱為: 。
二、公司經營范圍: 。
公司法定地址: 。
公司經營期限: 。
三、公司法定股東共 個,分別為 、 、… ,由 出任公司董事長、法定代表人。
四、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美元。各股東出資方式為: 出資 萬美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出資 萬美元,以 方式出資,占注冊資本的 %;…。
五、股東應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 月內認繳出資額的 %, 個月內認繳出資額的 %,其餘部分在 年內繳清。
六、股東不按協議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應當向已如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七、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八、本協議於 年 月 日在 省 市 簽訂。
(股東簽名、蓋章)
股權轉讓協議書
轉讓方:AA
受讓方:BB
為了保證CC有限公司健康發展,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經股東會全體股東同意,雙方就股權轉讓協議如下:
一、AA自願將本人所持有的該公司的25%的股權(127.5萬元)(該股權未作任何抵押和擔保),以現金方式轉讓給 BB 。
二、 BB 以現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給AA,人民幣 127.5萬元,受讓 AA 在該公司 25%的股權, BB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本協議經雙方簽字之生效。
轉讓方:
受讓方:
2007年2月27日
3. 股東合作協議書
股東合作協議書
甲方:
乙方:
甲、乙雙方本著公平、平等、自願、互利的原則訂立合作協議如下:
一、合作開發項目
甲、乙雙方自願合作開發建設總面積約的土地,開發總面積約為平方米,開發建設的合作項目為,具體合作項目以簽定的《合作項目合同》為准。
二、合作內容
該合作項目總投資為元,甲乙雙方各出資元,各占合作項目財產份額的50%。
甲乙雙方全部以貨幣現金方式出資。項目後續開發資金如有不足,甲乙雙方仍按上述約定的出資比例增加出資。
甲乙雙方應當在日內,將各自認繳的貨幣出資足額存入項目專用賬戶。任何一方如不能按期繳納認繳出資的,除應當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一方承擔違約責任。
甲、乙雙方在合作期間的實際出資為雙方的共有財產,不得隨意抽逃和分割。如該項目不能正常開發,經雙方結算後可對剩餘的財產進行等額返還。
三、項目合作開發方式
1、甲乙雙方同意將以甲方的名義對合作開發項目進行開發,甲方將在本協議訂立後三日內成立「」(以下簡稱項目部),項目部作為合作項目的開發實施主體,負責合作項目所有的開發建設事宜。
2、項目部由甲乙雙方共同經營管理。合作期間,項目部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3、項目部工作人員由甲乙雙方共同派人組成,其中由擔任、由擔任。甲乙雙方可根據項目的下屬部門。
4、甲乙雙方同意以項目部的名義開立項目賬薄、獨立建賬,設立項目專用賬戶,項目建設資金以該帳戶收支。該賬戶由甲乙雙方共管,其中乙方保管出納印鑒,甲方保管其餘的財務印鑒,甲乙雙方相互配合,登記使用。
項目部的會計由委派,出納由委派。任何一方有權審核項目部相關的財務資料,雙方每月對分公司的財務資料核對一次。
本項目所需的稅務發票由乙方以項目部的名義向稅務機關申請購買。
5、項目部的公章(財務印鑒除外)由甲方交乙方保管,雙方登記使用。
6、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為自己或他人的提供擔保。
四、收益分配和風險分擔
因該合作項目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甲乙雙方按照出資比例共同承擔。合作項目的債務按照甲方50%、乙方50%的比例分擔。任何一方對外償還合作項目的債務後,另一方應當按比例在十日內向對方清償己方應負擔的部分。
五、合作期限
本項目合作期限為年。如果需要延長期限的,在期滿前辦理有關手續。
本協議到期後,如雙方均未提出終止協議要求的,視作均同意繼續合作,本協議繼續有效。如果不再繼續合作的,退出方應提前三個月向另一方提交退出的書面文本,並應將己方有關本合同項目的資料及客戶資源交給另一方。
六、禁止權益轉讓
合作期限內,任何一方未經他方同意,不得擅自轉讓其所佔合作項目的財產份額,否則,視為違約,出資金額不予退還。給其他合作方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七、本合同的解除
八、違約責任
九、其他
1、因甲方是分公司,甲方在本協議訂立前應向乙方提交其總公司同意本協議內容的批文,或對本協議進行簽章確認。
2、在履行本協議書的過程中,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可向項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其他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所簽補充協議與本協議書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成立並生效。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簽字:
乙方:
4. 股權合作協議書正規版本
股東合作及股權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丙方:
以上三方經充分協商,達成以下協議:
一、公司名稱和住所
1.公司名稱:xx有限公司
2.公司住所:東莞市東坑鎮。
二、經營范圍:
公司的經營范圍將以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准。
三、公司的注冊資本
公司的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50萬元整(¥:1500,000元)
經公司全體股東同意後,可向原審批機關和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增加或減少本公司的注冊資本。
四、股東名稱、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股東名稱
認繳的出資額
占注冊資本的比例
出資方式
馮xx
500,000
33.33%
現金
葉xx
500,000
33.33%
現金
肖xx
500,000
33.33%
現金
五、出資期限
公司股東應於協議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將各自認繳的出資額以現金方式出資繳入下列帳戶,否則應按實際出資來享有公司的股份,且要承擔違約責任。
戶 名:
帳 號:
開戶銀行:
六、依《公司法》和協議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董事、經理具有約束力。
七、股東權利和義務:
(一)股東的權利:
1.股東有權出席股東會;
2.提名董事、監事候選人;
3.優先購買其他股東的出資,優先認繳公司的新增資本;
4.依照其所持有的出資比例獲得股利和其它形式的利益;
5.依公司法享有的其它權利。
(二)股東的義務:
1.按期足額交納認繳的出資額,股東在公司登記後,不得抽回出資;
2.負責提供成立公司所需要的各項手續等;
3.籌建費用由馮就中墊付,公司成立後,經股東的授權代表審核後列入公司有關會計科目中;如公司未能成立,由各方按各自認繳的出資比例承擔;
4.依公司法承擔的其它義務。
八、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出資或者部份出資。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九、公司設立股東會、董事會、經理。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3、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4、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5、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6、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7、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四人。其中甲方委派2人,乙、丙方各委派1人擔任董事。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設副董事長一人。董事長由甲方委派,副董事長由乙方委派。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負責召集股東會,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2、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4、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5、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公司設經理,經理由甲方委派。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3、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4、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5、聘任或者解聘應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6、公司章程和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乙、丙方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乙、丙方除公司章程規定或者股東會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乙、丙方除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經股東會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5. 我和朋友合開一個公司 各出資50萬 然後想寫一份管理制度 和 年底分紅的詳細協議書 謝謝
下面是我公司的合作協議供您參考
*********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
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發展生產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戴永青出資設立深圳
市新亞泰勞務派遣管理有限公司,特於2008年9月制訂並簽署本章程。本章程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准。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二條 公司住所:深圳市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000 萬元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 出資額人民幣00萬元(按實際投資金額及前期開支墊資運作或虧損本金計算。,詳細見投資清單及投資賬目明細),占公司股份100%
*** 負責公司經營管理,任公司總經理,占公司乾股份00%
工資報酬及補助:
(1)月薪形式,每月工資0000元,
(2)房補000元/月
(3)生活補貼000元/月
*** 負責公司業務工作,任公司副總經理,占公司乾股份17%
工資報酬及補助:
(1)月薪形式,每月工資0000元,
(2)房補000元/月
(3)生活補貼000元/月
第六條 公司利潤分紅: 佔00%分紅, 佔00%分紅, 佔00%分紅,公司通過經營, ***收回實際所有投資後,公司的相關股權,通過辦理股權轉移手續後,按***佔00%,***佔00%,***佔00%,轉為實股東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參加或推選代表參加股東會並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長或董事會主席;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並轉讓;
(5)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後,依法分得公司的剩餘財產;
(8)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後,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條 股東轉讓出資由股東會討論通過。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一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後,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 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於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有關董事長、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董事會主席,決定董事會主席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准董事長的報告;
(5)審議批准董事會主席的報告;
(6)審議批准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准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
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三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五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並應當於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定期會議應每半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董事長、董事或者董事會主席提議方可召開。股東出席般東會議也可書面委託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
第十六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持。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 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會主席書面委託其他董事召集並主持,被委託人全權履行董事會主席的職權。
第十七條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並、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而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4人,
1.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檢查股東會會議的落實猜況,並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提名並選舉公司總經理(以下簡稱為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報告。
2.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十九條 董事會由董事會主席召集並主特。董事會主席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依次由董事長和董事會主席指定的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應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二十條 董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為有效,董事因故不能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時,必須書面委託他人參加,由被委託人履行委託書中載明的權力。對所議事項作出的決定應由佔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表決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十一條 公司設總經理1 名,副經理若干,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長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公司設董事會主席1人,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董事長、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董事長、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長、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董事會主席列席股東會會議和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長、董事、經理、財務負資人不得兼任公司董事會主席。
第八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董事會主席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為三年,由董事會選舉產和罷免,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五條 董事會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和主持董事會,檢查董事會的落實情況,並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和董事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提名公司經理人選,交董事會任免。
(5)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會和董事會報告;
第九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並應在每多會計年度終了時製作財務會計報告,委託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出據書面報告,並應於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每季度最後一日為公司的利潤分配及結算日。
第二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 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十年,從《企業法入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司無法繼續經營時;
(6)宣告破產。
第三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後,清算組應當製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後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全體股東表決通過。修改後的公司章程座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於股東會。
第三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各方出資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一式四份,股東各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
份並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全體股東簽名蓋章:
***(簽名)
***(簽名)
***(簽名)
6. 我最近對公司的經營理念產生質疑,決定轉讓自己享有的股份,我和A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請問我們之間的
問:我最近對公司的經營理念產生質疑,決定轉讓自己享有的股份,我和A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請問我們之間的股權轉讓需不需要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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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份轉讓需具備的條件可借鑒有限公司股份需要具備的條件。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和公司具有封閉性的特點,公司的成立、發展有賴於股東良好的合作關系,股東可在轉讓其股份時要符合一定的程序,這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可以自由轉讓出資是不相同的,比如上市公司的股東可以在交易中心任意出售自己的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轉讓其股份或出資時,應當:
首先應當在公司的股東之間進行。股東對外轉讓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具有優先購買權時,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是對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一種限制手段,目的是保持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的穩定和良好合作關系。我國《公司法》第35條規定:「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僅限於在同等條件下實現。我國公司法「同等條件」是指同樣的價格條件下,股東有權優先購買。
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其他人:1、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份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份,如果既不同意轉讓又不構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這種程序上的規定並不是限制股份的轉讓,而是保護其他股東的優先購買權。所以股東向外轉讓股份必須經以下步驟:
A、欲對外轉讓股權的股東應向其他股東遞交《股份轉讓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列明受讓人名稱、轉讓股份份數、擬轉讓價格、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有效期間,特別是「其他股東優先購買的有效期間」應當是一段合理的期間,時間長度應當能讓其他股東召開股東會議並籌集相應的購買資金。
B、其他股東應在優先購買的有效期間內召開股東會議進行表決,以決定是否行使優先購買權;
C、決定購買的股東應在表決後的有效時間內出資購買,股東表示購買但又遲遲不出資購買導致已過優先購買有效期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
D、其他股東不召開股東會,或者召開股東會議但沒有股東願意購買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股東可以對外轉讓其股份。
股份的過戶:股東確定了受讓方後,受讓方支付相應的股份價金,如果該受讓方是股東以外的其他人的,轉讓的實際價金應當是不低於股份轉讓申請書上擬定的價格,如果低於該擬定的價金,等於其他股東還可以實行優先購買權,股東必須就新的價格重新徵求其他股東的購買意見才能對外轉讓,股東應當配合受讓方辦理股權的權屬和權能的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