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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

發布時間: 2020-12-26 10:57:25

『壹』 既然我國侵權責任法總則可以適用於一般侵權,分則為何在個別情況下仍列舉一般

總則是一般侵權構成理論和原則,分頁主要是常見特殊侵權種類,法律不能窮盡分類,如碰到常見侵權案件種類的直接適用分則,分則不能適用的,適用總則規定。

『貳』 侵權責任法 適用 時間

2009年12月26日,《侵權責任法》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內,於2010年7月1日起實施。《容侵權責任法》的最終通過,標志著我國民商事法律體系得到最終完善,向最終完整民法典的目標進一步邁進,標志著中國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得到進一步貫徹實施,標志著在民事侵權專門法的最終誕生,有利於更好維護公民合法權益,是中國法制化進程中的一件大事。
2010年6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為了正確適用侵權責任法,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侵權責任法施行前發生的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規定。
二、侵權行為發生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前,但損害後果出現在侵權責任法施行後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

『叄』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11條和侵權責任法35條的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和適用》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在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人身損害賠償解釋》適用的是無過錯責任。

而《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在雇員受害賠償的歸責原則上,《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是的過錯責任。

(3)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雇員受害應區分與自然人或用人單位建立不同的僱主雇員關系而適用不同的歸責原則;與其他自然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自然人仍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務關系的雇員受害賠償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但因第三人原因受到損害的例外。

雇員受害賠償的救濟也應區分與自然人或用人單位建立不同的僱主雇員關系和是否有過錯、是否應承擔連帶責任而採取不同的途徑。

在遭遇第三人致害時,如僱主或用人單位無過錯,則只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若僱主或用人單位有過錯,但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則雇員應當向僱主(用人單位)與第三人追究侵權責任;法律明確規定承擔連帶責任的,則雇員具有選擇權,即雇員可以向僱主或第三人或用人單位或第三人和僱主(用人單位)追究侵權責任。

參考資料:北京法院網-《侵權責任法》第35條與《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

『肆』 侵權責任法對侵權責任歸責的規定有哪些

我國侵權責任法確立了由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組成的一般侵權責任歸責原則體系, 與之對應, 針對醫療損害責任這一具體侵權行為同樣規定了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責任原則和無過錯責任原則,

(一)一般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我國侵權責任法將醫療侵權行為及其產生的侵權責任進行了類型化分類, 依據侵權行為的性質, 將醫療損害責任劃分為醫療技術損害責任、醫療倫理損害責任和醫療產品損害責任。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類型化分類,不同類型的醫療損害責任適用相應的歸責原則, 有利於醫療損害責任合理歸責目的的實現。侵權責任法針對醫療損害責任, 不再適用2002年最高院出台的關於民事證據的若干規則所確立的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侵權責任法第54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 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本條規定表明侵權責任法確立了過錯責任原則為我國醫療損害責任的一般歸責原則。第54條對過錯責任原則的規定適用於醫療技術損害責任和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責任應當適用過錯責任原則, 有學者指出過錯責任原則才是調整受害患者、醫療機構和全體患者之間利益關系的最佳平衡器, 同時要堅持民事訴訟武器平等原則, 才能實現妥善處理訴訟機會和訴訟利益的平衡。醫方在侵權責任證明過程中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 特別是無需承擔醫方在醫療行為過程中不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二) 特定情形下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
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原則要求有法律的明確規定, 在對醫療損害責任進行歸責的過程中, 侵權責任法規定如果存在某些特定行為或出現某些特定情形時, 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該法第58條規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 一)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上述規定應當適用於除醫療產品損害責任之外的所有醫療損害責任歸責情形, 既包括醫療技術責任, 也包括醫療倫理損害責任。醫療損害糾紛中, 一旦存在上述三種情形, 過錯要件的成立不再由患方承擔舉證責任, 而直接由人民法院依法進行推定。此時,原告只需證明損害事實、侵害行為以及因果關系三要件即完成醫方侵權責任構成的舉證責任, 醫療機構只能通過證明其無過錯進行抗辯, 舉證不能則構成醫療損害責任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追究違法行為相應責任, 是法律法規的一般規定, 醫療行為違法或違規, 依據侵權責任法律法規的規定, 極易構成侵權責任, 進而推定醫務人員在執業過程中存在過錯。同時, 也賦予醫方進行抗辯的實體和程序權利。醫方如果能夠證明違法或違規行為是對患者生命健康權益的維護, 如急救等雖然存在違法、違規情形, 但是為了實現和保護患者的根本醫療權益, 此情形能夠成為醫方抗辯事由。醫務人員隱匿、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偽造、篡改或銷毀病例資料, 屬於妨害證明行為, 是惡意的直接體現, 應當直接推定過錯要件成立, 以降低患方因醫方惡意行為提升的舉證難度。
(三)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是醫療損害責任的重要組成部分, 它兼具醫療損害責任和產品責任雙重屬性。為了更好地保護患方利益, 醫療產品損害責任應當依據產品質量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據此, 侵權責任法第59規定: 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 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 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通過對醫療產品損害責任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 降低原告的舉證負擔, 增加被告的舉證責任難度。原告無須承擔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存在過錯的舉證責任, 只要證明醫療產品具有缺陷, 即告完成證明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構成醫療損害責任的舉證要求, 有權要求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醫療產品生產者或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後, 可以向對方追償, 即醫療產品生產者和醫療機構將損害賠償責任按照各自過錯程度或比例進行重新分配。
侵權責任法充分肯定了公平責任在我國現階段侵權責任歸責中的重要作用, 第24條規定: 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 可以根據實際情況, 由雙方分擔損失。公平責任有其嚴格的適用范圍, 即要求對損害事實的發生, 當事人均沒有過錯的情形中適用, 依據實際情況, 將損害事實在當事人之間分配, 所謂實際情況主要是指經濟負擔能力和受害人所遭受的損失情況。但醫療損害糾紛, 不滿足公平責任的適用條件, 不應適用公平責任進行歸責。

『伍』 侵權責任法第二十六條 第二十七條什麼條件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司法解釋
第二十六條 【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損害賠償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時沒有近親屬的,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責任消滅。但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相關費用。
民政部門作為社會福利機構,有權對侵害沒有近親屬的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追究侵權責任,但所得賠償金應當納入社會福利基金。
第二十七條 【侵權人死亡時損害賠償責任的承擔】
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死亡的,應以其遺產為限,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其遺產已經被繼承人繼承的,應當在已經繼承的遺產范圍內承擔侵權損害賠償責任。

『陸』 無過錯責任的適用范圍

合同中或不可抗力中的無過錯責任。通常情況下,不可抗力是免除責任的事由,這種結論是由大陸法系的過錯責任決定的。在法律作出特別規定的場合,不可抗力是發生無過錯責任的條件。就一般情況而言,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當事人一般可以通過舉證不可抗力的發生而免除不履行的責任。
史尚寬曾經列舉了合同關系中不可抗力的無過錯責任
(1)遲延後的不可抗力,
(2)轉質之質權人對於轉質物損失的責任,
(3)出版人接受作品後因不可抗力而遺失或毀壞,
(4)民用空中運輸之旅客和財產損害。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有學者認為,不可抗力的無過錯責任僅指責任人應當依法承擔的,在逾期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後果責任,這種觀點與史尚寬的觀點是一致的,但這種觀點的合理性值得懷疑。
葉林將這種情況下的責任歸結為過錯責任,而不是不可抗力下的無過錯責任。筆者非常同意這種觀點,因為債務人逾期履行債務,債務人已經有了過錯,相應的逾期履行期間發生不可抗力是指債務人已經具有過錯的情況下發生的不可抗力,而不是沒有過錯情況下的不可抗力,法律規定債務人承擔逾期履行期間不可抗力所致後果,不是對不可抗力下無過錯責任的規定,而是對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已構成違約責任的認可。從嚴格意義上說,不可抗力的民事責任,是指債務人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後果,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情況。
在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中,類似的情況雖然不多見,但至少現行法律在一定程序上對該情況予以承認。我國民法通則第107條的除外條款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雖然該法沒有具體的規定可以採用無過錯責任的情況,但顯然也為我國確立某些情況下無過錯責任創立了前提和基礎,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對於不可抗力的發生,也不是唯一的免除責任。
有些不可抗力發生的場合下仍應承擔責任,此種責任在性質上應為無過錯責任,如在種類物之債中,即使遇有天災,但因為標的物為非特定物,賣方仍然可以在市場中買到該物交由買方,這種情況下,並不能免除債務人實物交付之義務,但可根據具體情況,適當變動。當然各國法律對不可抗的范圍認識不一。理論並通常認為不可抗力為事變的一種,事變的其他情況如情勢變更第三人原因等也構成無過錯責任的前提條件。
在我國現行合同法中,只有在某些不可抗力情況下才能免責,因此,很多學者認為現行合同法實行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但也有學者認為違反合同義務承擔違約責任最終是因為可歸責於債務人的原因所引起的,即在質上還是一種過錯,只是這種過錯並不顯得直接、明顯,學理上對過錯范圍的界定有主觀說和客觀說兩種,這種觀點採取了客觀說。這和延遲中的不可抗力下的責任是基本類似的。當然,對於債權人來說無需考慮債務是否具有過錯。因為保護交易安全已成為現代合同法的一般原則。
《侵權責任法》規定的無過錯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監護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2條)。
2、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致人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4條)。 3、提供個人勞務一方因勞務致人損害的,接受勞務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35條)。
4、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的不真正連帶責任,為無過錯責任。銷售者具有過錯的,承擔最終責任;銷售者無過錯的,生產者承擔最終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1-43條)。
5、機動車與行人、非機動車駕駛人之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48條;《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
6、因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污染者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5—68條)。
7、高度危險責任中,從事高度危險作業者,高度危險物品的經營者、佔有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69-77條)。
8、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但動物園承擔過錯推定責任)(《侵權責任法》第78-80條;第82-84條)。
9、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6條)
10、醫療機構違反告知義務,給患者造成損害的,醫療機構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5條)。
11、因醫療產品致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與產品提供者承擔不真正連帶責任的,為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59條)。
12、在道路上傾倒、堆放、遺撒妨礙通行物的,行為人承擔無過錯責任(《侵權責任法》第89條)。

『柒』 侵權責任法在醫療侵權確立了哪幾種歸責原則分別的各種情況下使用

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這就是說,醫療損害責任原則上適用過錯責任,即由原告對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過錯承擔舉證責任,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才承擔賠償責任。

由於診療行為專業性很強,患者可能並不了解相關醫學知識,令其證明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在實施診療行為過程中,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難度很大,為此,《侵權責任法》規定了三種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情形,患者只要能證明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具有任何一種情形,即可直接推定醫療機構具有過錯。

三種情形是:

1、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2、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3、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需要說明的是,根據這三種情形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時,醫療機構有權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或者該過錯與損害後果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說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說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說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說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這一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也規定了例外情形:「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有:

1、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2、過錯推定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根據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3、無過錯責任原則。《侵權責任法》規定:「行為人損害他人民事權益,不論行為人有無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照其規定。」

(7)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侵權責任法》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相應的診療義務」主要是指診療行為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診療規范的有關要求。此外,醫務人員還有通過謹慎的作為或者不作為避免患者受到損害的義務。判斷是否盡到診療義務應當以診療行為發生時的診療水平為參照。

《侵權責任法》規定:因葯品、消毒葯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侵權責任法》規定:「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1、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2、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3、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在上述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捌』 侵權責任法適用范圍理解

我國的法律原則是「法不溯及既往」原則是不適用實施之前的行為。
但你這個回需要答明確一個法律問題就是是否是持續侵權行為,如果是連續侵權行為,連續的期間達到了2010年7月1日那就要適用侵權責任法。
舉例說明:一個工廠2009年4月向外排放有毒液體造成周圍居民損害直至2010年7月1日才停止排放那麼這就要適用侵權責任法。但在2010年6月30日停止排放就不適用侵權責任法。這與法院什麼時候立案無關。主要看你侵權行為的時間。

『玖』 高空拋物適用《侵權責任法》中的什麼原則

高空拋物復適用《侵權責任法》制中的公平責任原則,找不到負責人的情況下採取過錯推定責任原則。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為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9)侵權責任法的適用范圍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七十三條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拾』 請問侵權責任法適用於交通事故中嗎

適用。

以上意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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