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58條
Ⅰ 交警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怎麼處理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下來後怎麼處理
1、自行協商。
2、雙方一致請求交版警調解,權調解成製作調解書或調解不成製作調解終結書。
3、向法院民事起訴,賠償項目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貼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如果構成傷殘了,還要到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等級鑒定,根據傷殘級別計算殘疾賠償金和被撫養人生活費。
自行協商一般是針對小額案件或簡易案件,且雙方對事故責任無異議,雙方都無其他違規駕駛的情形(比如:酒後開車、無證駕駛等)才適合自行協商。自行協商也包含了「互碰自賠」的部分。這種處理方式好處是:省時又省力,但其風險是:當事人利用此規則迅速要求撤離現場,消滅事故現場證據,事後又反悔,不承認事先協商好的責任,導致索賠難。
雙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才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調解申請,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天。達成協議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調解書,並送達各方當事人。該調解書在雙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方為生效,然後按照規定履行賠償。
Ⅱ 侵權責任法第58條
您好。侵權責任法第58條是有關醫療機構的推定過錯責任。規定如下:
第五十專八條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屬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Ⅲ 怎樣理解和適用《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
反推的,醫療機構不能正常出具相關病例等材料,說明他心裡有鬼。推定他有過錯。
Ⅳ 如何理解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八條 醫療過錯的推定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偽造、篡改或者銷毀病歷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這條規定,醫療侵權民事責任採用過錯責任原則。即侵權人(醫療機構)有過錯才承擔民事責任。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如果醫療機構有列舉的情形之一,就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應當承擔侵權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五十七條 醫療過錯的認定
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侵權責任法58條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條 醫療機構免責的情形
患者有損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親屬不配合醫療機構進行符合診療規范的診療;
(二)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
(三)限於當時的醫療水平難以診療。 前款第一項情形中,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也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病歷資料的製作保管與查閱復制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填寫並妥善保管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病歷資料 患者要求查閱、復制前款規定的病歷資料的,醫療機構應當提供。
第六十二條 患者隱私權的保護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六十三條 禁止過度檢查
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不得違反診療規范實施不必要的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