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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聯簽

發布時間: 2020-12-26 15:40:53

合同聯簽不能三個人嗎

你多慮了,只要有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簽字合同即成立生效,王某的簽字你可以忽略

㈡ 簽訂合同的具體途徑是什麼

《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方式。
要約 要約又稱為發盤、出盤、發價、出價或報價等。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發出要約的當事人稱要約人,而要約所指向的對方當事人則稱為受要約人。
承諾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承諾一經作出,並送達要約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約人有義務接受受要約人的承諾,不得拒絕。

㈢ 簽訂合同的基本過程是什麼

一、合同的定義及形式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關鍵詞:平等主體。舉例:在合同審查中經常發現貴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出現「罰款」的字樣,該字眼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體現的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的隸屬關系,因此,合同應避免使用這樣的字眼。)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
1,書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擔保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定金應也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同樣,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2,口頭形式。雙方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頭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應用最廣泛的合同形式,但口頭合同容易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舉例:上街買衣服、買菜的行為。)
3、電子合同形式。也就是我們常說電子郵件、傳真等以電子數據形式形成的合同。此種形式,目前我們運用的比較少,缺點是在發生糾紛時證據效力不及書面形式效力高,所以盡量不採用。
對於企業來說,合同一般都是比較重大、復雜的經營事項,一般也不是即時清結的,所以應該盡量採用書面形式。(貴公司在這方面做得相當優秀,合同不論大小都採用了書面形式,並且還推行了層層把關的合同聯簽制度,這一點實在是難能可貴的。)

二、合同簽訂前的准備工作
在起草、簽訂合同前,首先要了解簽訂合同的意圖。
1,了解簽訂合同的談判底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商務談判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談判過程也就是雙方對合同條款權利與義務討價還價的過程。簽訂合同首先就應當了解己方的談判底線,也就是說哪些是可以放棄的,那些是必須堅持的,知道這些才能使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具有針對性。
2,明確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確了合同目的,才能摸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准確名稱,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才能最有效地保護己方的利益。

三、起草、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
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始終,並具有克服合同的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第三條的平等原則、第四條的自願原則、第五條的公平原則、第六條的誠信原則、第八條的法律約束力原則等。這些基本原則是起草和擬定的准繩,合同總體上應不違反這些基本原則。
在合同的起草、簽訂過程中,除應當遵循上述基本原則外還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己方起草原則
在合同簽訂之前,往往由一方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不願意起草合同文本,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當。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經口頭商議使基本意見達成一致後,需要把口頭語言轉化為書面語言的過程,就是合同的起草工作。起草一方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准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於文化和理解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對我方不利之處。所以,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內容以文字的形式形成合同條款時,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大相徑庭。(舉例:有一發生在廣東的真實案例,張三向李四條款300萬元,同時給李四齣具欠條一張。後來,張三償還了李四的部分借款並親筆在原欠條上予以記明,可餘款未能及時償還,李四遂起訴到法院。李四向法院出示了張三親筆所寫的借條,該欠條上對張三還款情況的記載是「還欠款200萬元」。大家說這時張三欠李四多少錢?張三主張已還欠款200萬,只欠款100萬元;李四主張已還100萬元,尚欠款200萬元。雙方各執一詞,且均無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下可難壞了法院,案件不僅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還驚動我國的語言文字專家,都是一個「還」字惹得禍!)
2,合同權利義務的平衡原則
所謂合同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也要相對平衡。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相對應,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擬定合同時應盡量避免讓一方享受過分的、不合理的權利,而另一方承受極其不公平的合同義務,要盡力追求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過分的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剝奪對方的權力,只能使擬定的合同被拒絕,甚至導致合同事項的流產。
3,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則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體表現在:合同各方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的規定過於抽象,或雖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達到交易目的、預防風險的具體保證,尤其是履行周期長、風險大的合同更是如此。合同雙方都礙於情面,不願意將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細化,不願意提及違約責任或輕描淡寫,這是要不得的。合同權利義務、交易程序及違約責任不但要規定,還要盡量詳盡,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舉例:本人審查的貴公司提供的一份購銷合同中對產品質量、包裝方式、交貨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的約定都是「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如此約定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不具有可操作性。)
4,合法性原則
簽訂合同,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合同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不但不能達到簽訂合同的預期目的,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合同起草、簽訂時,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會導致合同的無效。但是,合同個別條款無效並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就要放棄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了。(舉例:甲和乙一塊賭博,甲在錢輸完後向乙借款10萬元繼續賭博,並當場給己出具了欠條。欠款到期後,乙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償還欠款,大家說法院會怎麼判?因為賭博是非法行為,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此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法院駁回應當乙的訴訟請求。)

四、合同的實質內容
1,合同的名稱
合同常見的使用名稱有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等等。上述名稱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要看具體內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而言,作為繼續磋商基礎意向書、備忘錄等只能表明雙方准備訂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合同名稱的確定除使用上述簡單的通用的名稱外,可以依據合同內容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而定。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等。若需要對上述法律關系進一步明確,可以根據合同標的物的種類在合同名稱前加入限制性的語詞,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商品車運輸合同。在對合同名稱的擬定上,已經考慮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標的物的種類後,不宜再加以限定或修飾,否則,合同名稱就顯得過於繁瑣。(舉例:在對貴公司的合同審查中發現有的合同名過於繁瑣,比如「商品車全程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合同書」:對以合同名限定為「商品車」並無不當,但用「全程」二字來限定合同名就沒有必要,履行合同義務時是不是「全程」也不是靠合同名稱來確定的,而應當看合同的具體條款,「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連用了四個動詞,其實質是一種運輸法律關系,該四種動作是運輸行為的分解動作,是「慢鏡頭」,如此來限定合同名只能讓人費解。又如「商品車鐵路運輸合同(武漢發車)」 ,在合同名稱中使用括弧而使該合同於其它合同構成區分,這樣不夠規范。再如「購銷合同」實為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此稱呼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現在還這么叫的確「不時髦」了!)
2,合同主體
合同的主體是依據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應當合法,也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起草、簽訂合同之前要對對方資格進行審查。合同主體性質不同,審查的內容和方法也不同。
對法人的資格審查
對法人資格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沒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是否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4)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判斷一個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舉例:一般情況下,分公司、營業部、辦事處、項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對非法人單位的資格審查
非法人單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資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條件取得營業執照,法律允許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對這類組織,應審查其是否按規定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有些法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或經營部門,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該法人單位承受。對這類組織,主要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資格及其授權。
對自然人個人的資格審查
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對自然人的自然狀況的了解,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該自然人所簽合同是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應及時取得該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對保證人的資格審查
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主債務的能力;最後,保證人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一、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除有書面授權)、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對代訂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資格審查
所謂代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所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
對於特殊行業的當事人的資格審查
從事一些重要的生產資料或特殊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相應的資質方可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合法性的時候,還應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許可證明或資質證明。
3,合同的主要條款
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合同的條款來約定的。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該條規定了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當然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這些條款。合同主要條款也不能等同於合同基本條款,基本題條款是否判斷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即合同成立的條款。每一個成立的合同都必須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合同的基本條款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誰與誰(合同主體)、干什麼(合同事項)、怎麼干(雙方權利義務)、多少錢(合同費用)。回答這些問題是合同必不可少的條款,即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
(1),誰與誰(合同主體)
合同主體是法人或組織機構的應當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住所、聯系電話;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自然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職業、住所(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寫明上述項目便於雙方確認身份、便於聯系,若發生糾紛時也有利於的進行訴訟或仲裁。
在合同條文中一般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簡稱,通常使用的簡稱是甲方、乙方等。 同時,為了便於區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通常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標注法律概念(法定術語),比如:委託人-受託人、買方-賣方、出租方-承租方、貸款方-借款方、發包方-承包方等。(舉例:簡稱的規范使用問題,貴公司提供審查的一個合同是中鐵冷藏公司將注銷,其欲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關系轉讓給中鐵大建公司,這樣就存在中鐵冷藏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中鐵大建公司就原來中鐵冷藏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如何處理問題而需要達成三方協議,提供審查的合同使用了「原甲方」、「現甲方」、「乙方」的簡稱,不但沒有使各方的稱呼變得清晰,反而使合同關系更容易產生混亂。其實,該三方簡稱為甲、乙、丙方即可。)
(2),干什麼(合同事項)
合同事項是判斷合同雙方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的基本依據,也是在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判斷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合同事項是合同內容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因此,合同事項應當明確。(舉例:審查貴公司的合同中曾遇到過的《商品車卸載及配送合同》在合同條文全部讀完後也沒有弄明白合同雙方是誰委託誰干什事,只能從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中去推測、去猜測合同事項。)
(3)怎麼干(雙方權利義務)
怎麼干要回答合同當事人以何種方式完成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麼等問題,其是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約束的基本條款,也成為一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直接依據。
(4)多少錢(合同費用)
合同性質決定了是否產生合同費,其當然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贈與或免除一方承擔費用的除外)。有時由於實際原因的限制,往往有些合同只約定了合同費用的計算方法或結算方法。

五、起草、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起草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內容、結尾。首部一般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雙方當事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行、賬號等;內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如鑒於條款、引言)、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未盡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數及附件等;合同結尾一般包括簽約當事人簽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實踐中,根據合同類型有所側重、增減,並非嚴格按上述順序、條款排列。(對於合同結構應當做到的標准,讓我想起了「利郎」商務男裝的廣告詞,「簡約而不簡單」!)
2,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通常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規范的作法可以參照《立法法》的規定,分編、章、節、條、款、項、目。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當然合同體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事而異,不能強求千篇一律。
3,合同的文字的規范性
起草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仔細推敲、反復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後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並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確無誤。有時為了強調某件事,用詞激烈,如:「必須、絕對」等等,其實大可不必。上述用詞只能引起相對方的反感,並無特別的法律效果,使用「應當」一詞已經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須用該字眼,就應寫下「包括但不限於…」);簡稱必須有解釋或標注;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說: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現尤為突出,可謂一字之差,謬之千里。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因此斟詞酌句在擬訂合同時顯得尤為重要,不可小覷。
(二)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的效力的審查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無效、合同的可變更和可撤銷幾方面。審查合同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從以上幾方面來判斷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
合同的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合同法》針對合同生效做出了具體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了須經審批程序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行為能力欠缺的人所簽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條規定了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了代表人越權行為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條規定了無處分權行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規定在具體審查合同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甄別確定合同的效力。
無效合同,由於合同存在無效事由,合同雖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無效做出了規定。分析合同時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條件外,還要多從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的原因力上來分析導致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
因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經撤銷權人請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其內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滅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第1、2款對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做出了規定。審查此類合同時所關注的焦點是採取何種請求權對己方最有利,這就要求需要根據己方的利益取向做出選擇。
2,合同責任的審查
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除了民事責任外,合同的當事人還有可能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審查合同是應注意根據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責任,以便提出不同的主張。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要求。在選擇違約請求時應站在己方的立場上,充分考己方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違約和侵權競合的情況,就要考慮到解決糾紛的途徑、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過訴訟解決還是仲裁解決,是選己方所在地還是他方所在地進行訴訟(當然指那些可以選擇受訴訟地的合同)。總之,多方位的考慮最終為己方謀取利益的最大化。

㈣ 簽訂合同的基本過程是什麼

關於合同簽訂的流程,一般來說分成了三個階段專。第一個階段是醞釀階段,所謂醞釀階段就是經雙方就合屬同的主要內容,各個條款,進行協商討論,達成意向性的一個文本框架性的協議,這是醞釀討論階段。第二個階段就是根據醞釀討論階段的情況,由一方起草文本,起草文本交於對方進行修改補充完善,然後交由對方進行審查修改,就是文本的提出與修改階段,這個可以是經過幾個回合,然後各方都對合同的主要條款內容,文字這些達成了一致,沒有什麼修改意見了。就進入第三個階段,就是簽字蓋章階段。簽字蓋章階段一般由一方簽字蓋章,送交另一方,進行最後的簽字蓋章。蓋好了章,然後就是互換文本,這就是合同簽訂的整個流程。

㈤ 意向協議與合同的區別

就業協議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一) 主體不同
就業協議適用於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學校三方之間,學校是就業協議的鑒證方或簽約方,就業協議對用人單位的性質沒有規定,適用任何單位;而勞動合同只適用於勞動者(含應屆畢業生)與用人單位(不含公務員單位和比照實行公務員制度的組織和社會團體以及軍隊系統)之間,與學校無關。
(二) 內容不同
畢業生就業協議的內容主要是畢業生如實介紹自身情況,並表示願意到用人單位就業、用人單位表示願意接受畢業生,學校同意推薦畢業生並列入就業方案,而不涉及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應享有的權利義務。勞動合同的內容涉及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工作內容、勞動紀律等方方面面,更為具體,勞動權利義務更為明確。
(三) 時間不同
一般來說就業協議簽訂在前,就業協議應在畢業生就業之前簽訂,而勞動合同往往在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後才簽訂。
(四) 目的不同
就業協議是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關於將來就業意向的初步約定,是對雙方的基本條件以及即將簽訂的勞動合同的部分基本內容的大體認可,並經用人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和高校就業部門同意,一經畢業生、用人單位、高校、用人單位主管部門簽字蓋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編制畢業生就業方案和將來雙發訂立勞動合同的依據。
(五) 適用法律不同
就業協議發生爭議,除根據協議本身內容之外,主要依據現有的畢業生就業政策和法律對合同的一般規定來加以解決,尚沒有專門的一部分法律對畢業生就業協議加以調整。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依據《勞動法》來處理。

二 、簽訂就業協議的程序
1、 畢業生和用人單位達成協議並在就業協議書上簽名蓋章,用人單位應在協議書上註明可以接收畢業生檔案的名稱和地址。
2、用人單位進人,如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則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准。(如當地的人事局、去上海、北京、深圳、廣州則另有要求)
3、畢業生將簽訂好的協議書直接送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處。
4、學校會及時將協議書的審核情況反饋給用人單位和畢業生。
5、 對於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在與用人單位簽定協議時要說明情況,如用人單位在知情後同意簽約,畢業生在錄取研究生或升入本科後不承擔違約責任。沒有簽約的考研、專升本的畢業生將就業協議書統一交到就業處。
6、在2005年5月20日前簽完就業協議書的畢業生,將協議書及時交到就業處,確保在畢業時能及時拿到就業派遣證。

三、落實了就業單位,如何派遣?
(1)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到當地人事部門審核備案,並在審核備案表或就業協議書上蓋章:此種情況畢業生的所有關系將直接派到畢業生工作單位。
(2)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當地人事部門不能審核備案:本人可在單位工作,但戶口、檔案可回原籍,也可掛在人才服務中心。
(3)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簽訂"畢業生就業協議書",只是暫時沒有到所在地政府畢業生就業工作部門審核備案:可先提供工作證明,作為學院了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待審核備案手續辦完後,再辦派遣。

四、由於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怎麼辦?
(1)由於各種原因暫時不能簽約,必須提供工作證明,以作為學院了解畢業生就業去向和統計就業率所用,戶口、檔案暫時保留在學院。
(2)畢業生須將工作證明和「要求把戶口、檔案保留在學院的申請」在2005年5月20日前由系部收起統一交到學院畢業生就業指導辦公室,這樣,戶口、檔案方可保留在學院兩年。

五、簽訂協議時應注意的問題
1、 查明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
簽訂就業協議的當事人必須具備合法的主體資格,一般而言用人單位必須具有從事各項經營或管理活動的能力,單位應有錄用指標和錄用自主權。
2、 按規定的程序簽訂協議
畢業生憑學校發放的就業協議書,在與用人單位簽約後交學校就業指導工作處。
3、有關條款的內容必須明確
畢業生與用人單位在簽約時,盡量採用示範條款。如確有必要進行變更或增加,亦應在內容上必須明確。
4、注意與勞動合同的銜接
由於畢業生就業協議簽訂在先,為避免在日後訂立勞動合同時產生糾紛,應盡可能將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體現在就業協議的約定條款中,並明確表示在今後訂立勞動合同時應予以確認。
5、 對合同的解除條件做事先約定
畢業生就業協議一經訂立,就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不得隨意解除,否則應承擔違約責任。
六、 就業協議的解除
就業協議的解除分為單方解除和雙方解除。
單方解除,包括單方擅自解除和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單方擅自解除屬違約行為。單方依法或以協議解除,是指一方解除就業協議有法律上或協議上的依據,此類單方解除,解除方無須對另一方承擔法律責任。
雙方解除是指畢業生、用人單位,經協商一致,取消原訂立的協議,使協議不發生法律效力。雙方均不承擔法律責任,但須徵求學校同意。
七、 違約責任及畢業生違約的後果
畢業生違約,除本人應承擔違約責任支付違約金外,往往還會造成其他不良的後果,主要表現在:
第一, 就用人單位而言,用人單位往往為錄用一名畢業生作了大量的工作,一旦學生違約,會給用人單位造成被動。
第二, 就學校而言,用人單位往往將畢業生違約行為認為是學校的管理不嚴,從而影響學校和用人單位的長期合作關系。
第三, 就其他畢業生而言,違約會影響其他畢業生的就業,造成就業信息的浪費。

㈥ 在公司幹了七年最後兩年和勞動人聯簽合同了補償金怎麼算這條勞動法哪條有解釋

如果是在小公司的話,你就不要適用勞動法了,都是根據公司自己的規定去解釋。

㈦ 意向書和協議書的區別、聯系

區別:

1、角度范圍不同。協議書往往較多地涉及宏觀角度、總的原則。

2、內容要求不同。專協議書的內容不及合同具體細微。

3、失效長短不同。 意向書的有效期限一般較短。

4、意向書不像協議那樣具有法律效力。

聯系:

意向書是「協議書」或「合同」的先導。

(7)合同聯簽擴展閱讀:

1、

意向書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之間,在對某項事物正式簽訂條約、達成協議之前,表達初步設想的意向性文書。

意向書是表示締結協議的意向,並經另一方同意的文書。這種文書旨在表明一種意向,並不是正式的協議。

意向書為進一步正式簽訂協議奠定了基礎,多用於經濟技術的合作領域。

2、

協議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協議書是社會生活中,協作的雙方或數方,為保障各自的合法權益,經雙方或數方共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簽訂的書面材料。

廣義的協議書是指社會集團或個人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事務時常用的「契約」類文書,包括合同、議定書、條約、公約、聯合宣言、聯合聲明、條據等。

狹義的協議書指國家、政黨、企業、團體或個人就某個問題經過談判或共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訂立的一種具有經濟或其它關系的契約性文書。協屬議書是應用寫作的重要組成部分。

㈧ 如何起草、簽訂合同暨應注意的問題

——在顧問單位合同培訓課上得講稿 瞿凱俊 北京市泰福律師事務所律師 各位領導、各位與會的朋友們:大家上午好! 我作為中鐵特貨運輸有限責任公司的法律顧問,非常榮幸今天能應邀就合同的起草、簽訂暨應注意的問題和大家一起進行探討。現結合在對貴公司的合同進行審查中發現的問題發表以下觀點: 一、合同的定義及形式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社會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關鍵詞:平等主體。舉例:在合同審查中經常發現貴公司提供的合同中出現「罰款」的字樣,該字眼帶有濃厚的行政色彩,其體現的是管理者與被管理者之間的不平等的隸屬關系,因此,合同應避免使用這樣的字眼。)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合同的形式主要有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它形式:1,書面形式。如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例如《合同法》、《擔保法》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建設工程合同、技術開發合同和技術轉讓合同及保證合同、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等,定金應也以書面形式約定。如果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也應當採用書面形式。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當事人未採取書面形式,合同不成立。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同樣,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在簽字或蓋章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2,口頭形式。雙方口頭約定也可以成立合同,口頭合同是日常生活中應用最廣泛的合同形式,但口頭合同容易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對於不能即時清結的合同應當盡量避免使用。(舉例:上街買衣服、買菜的行為。)3、電子合同形式。也就是我們常說電子郵件、傳真等以電子數據形式形成的合同。此種形式,目前我們運用的比較少,缺點是在發生糾紛時證據效力不及書面形式效力高,所以盡量不採用。對於企業來說,合同一般都是比較重大、復雜的經營事項,一般也不是即時清結的,所以應該盡量採用書面形式。(貴公司在這方面做得相當優秀,合同不論大小都採用了書面形式,並且還推行了層層把關的合同聯簽制度,這一點實在是難能可貴的。) 二、合同簽訂前的准備工作在起草、簽訂合同前,首先要了解簽訂合同的意圖。1,了解簽訂合同的談判底線。在合同簽訂過程中,商務談判是一項重要的工作,談判過程也就是雙方對合同條款權利與義務討價還價的過程。簽訂合同首先就應當了解己方的談判底線,也就是說哪些是可以放棄的,那些是必須堅持的,知道這些才能使我們在簽訂合同時具有針對性。2,明確簽訂合同的真正目的。只有明確了合同目的,才能摸清合同各方的真實意思,才能確定合同的性質及合同的准確名稱,才能「規劃」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及違約責任,才能確保合同的有效性,也才能最有效地保護己方的利益。 三、起草、簽訂合同的基本原則合同的基本原則是指對合同關系的本質和規律進行集中抽象的反映,其效力貫穿於合同始終,並具有克服合同的局限性的根本性原則。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有:第三條的平等原則、第四條的自願原則、第五條的公平原則、第六條的誠信原則、第八條的法律約束力原則等。這些基本原則是起草和擬定的准繩,合同總體上應不違反這些基本原則。在合同的起草、簽訂過程中,除應當遵循上述基本原則外還應當堅持以下原則:1,己方起草原則在合同簽訂之前,往往由一方負責起草合同文本。在實踐中有些當事人不願意起草合同文本,我們認為這種做法不妥當。一般來講,文本由誰起草,誰就掌握主動。經口頭商議使基本意見達成一致後,需要把口頭語言轉化為書面語言的過程,就是合同的起草工作。起草一方主動性在於可以根據雙方協商的內容,認真考慮寫入合同中的每一條款。而對方則毫無思想准備,有些時候,即使認真審議了合同中的各項條款,但由於文化和理解上的差異,對詞意的理解也會不同,難以發現對我方不利之處。所以,應重視合同文本的起草,盡量爭取起草合同文本。合同內容以文字的形式形成合同條款時,有時僅僅是一字之差,意思則大相徑庭。(舉例:有一發生在廣東的真實案例,張三向李四條款300萬元,同時給李四齣具欠條一張。後來,張三償還了李四的部分借款並親筆在原欠條上予以記明,可餘款未能及時償還,李四遂起訴到法院。李四向法院出示了張三親筆所寫的借條,該欠條上對張三還款情況的記載是「還欠款200萬元」。大家說這時張三欠李四多少錢?張三主張已還欠款200萬,只欠款100萬元;李四主張已還100萬元,尚欠款200萬元。雙方各執一詞,且均無其他證據證明自己的主張,這下可難壞了法院,案件不僅經歷了一審、二審程序,還驚動我國的語言文字專家,都是一個「還」字惹得禍!)2,合同權利義務的平衡原則 所謂合同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權利與義務要相對平衡,合同雙方權利與義務也要相對平衡。一方當事人的權利內容應與另一方當事人的義務相對應,一方享受了權利,就必須承擔相應的義務。在擬定合同時應盡量避免讓一方享受過分的、不合理的權利,而另一方承受極其不公平的合同義務,要盡力追求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過分的強調自己的權利而剝奪對方的權力,只能使擬定的合同被拒絕,甚至導致合同事項的流產。3,合同的可操作性原則 缺乏可操作性的合同具體表現在:合同各方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的規定過於抽象,或雖作了詳細規定但沒有違約責任條款加以保障。合同可操作性是達到交易目的、預防風險的具體保證,尤其是履行周期長、風險大的合同更是如此。合同雙方都礙於情面,不願意將權利義務、交易程序細化,不願意提及違約責任或輕描淡寫,這是要不得的。合同權利義務、交易程序及違約責任不但要規定,還要盡量詳盡,以便在合同履行中具有可操作性。(舉例:本人審查的貴公司提供的一份購銷合同中對產品質量、包裝方式、交貨方式、違約責任等條款的約定都是「按照法律規定處理」。如此約定沒有任何實際意義,不具有可操作性。) 4,合法性原則 簽訂合同,總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但是,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合同違法,就可能被認定為無效,不但不能達到簽訂合同的預期目的,還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在合同起草、簽訂時,要特別注意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定和一些特別法的相應規定。應當重點審查合同內容是否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情形;是否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否則,會導致合同的無效。但是,合同個別條款無效並不導致整個合同無效,整個合同無效並不必然導致合同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當合同個別條款無效時,只需修改該個別條款;當整個合同無效時,就要放棄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了。(舉例:甲和乙一塊賭博,甲在錢輸完後向乙借款10萬元繼續賭博,並當場給己出具了欠條。欠款到期後,乙起訴至法院要求甲償還欠款,大家說法院會怎麼判?因為賭博是非法行為,因賭博而產生的債務也就不具有合法性,此債權債務關系不受法律保護,因此法院駁回應當乙的訴訟請求。) 四、合同的實質內容1,合同的名稱合同常見的使用名稱有合同、合同書、協議、協議書、框架協議、補充協議、契約、意向書、備忘錄等等。上述名稱都叫合同,但其是否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要看具體內容,即要看其是否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一般而言,作為繼續磋商基礎意向書、備忘錄等只能表明雙方准備訂立合同的意向,因不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對雙方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合同名稱的確定除使用上述簡單的通用的名稱外,可以依據合同內容所涉及的法律關系而定。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運輸合同等等。若需要對上述法律關系進一步明確,可以根據合同標的物的種類在合同名稱前加入限制性的語詞,比如:商品房買賣合同、房屋租賃合同、商品車運輸合同。在對合同名稱的擬定上,已經考慮合同法律關系的性質與標的物的種類後,不宜再加以限定或修飾,否則,合同名稱就顯得過於繁瑣。(舉例:在對貴公司的合同審查中發現有的合同名過於繁瑣,比如「商品車全程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合同書」:對以合同名限定為「商品車」並無不當,但用「全程」二字來限定合同名就沒有必要,履行合同義務時是不是「全程」也不是靠合同名稱來確定的,而應當看合同的具體條款,「轉運裝載及卸車配送」連用了四個動詞,其實質是一種運輸法律關系,該四種動作是運輸行為的分解動作,是「慢鏡頭」,如此來限定合同名只能讓人費解。又如「商品車鐵路運輸合同(武漢發車)」 ,在合同名稱中使用括弧而使該合同於其它合同構成區分,這樣不夠規范。再如「購銷合同」實為買賣合同的內容,如此稱呼還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現在還這么叫的確「不時髦」了!)2,合同主體 合同的主體是依據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當事人。合同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應當合法,也應當具備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在起草、簽訂合同之前要對對方資格進行審查。合同主體性質不同,審查的內容和方法也不同。 對法人的資格審查 對法人資格審查主要從以下幾方面進行:審查(1)是否依法成立;(2)有沒有必要的財產或經費;(3)是否有自己的名稱、組織結構和場所;(4)是否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判斷一個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主要是看其是否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舉例:一般情況下,分公司、營業部、辦事處、項目部、各科室等都不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對非法人單位的資格審查 非法人單位是指未取得法人資格,但依法定程序和條件取得營業執照,法律允許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對這類組織,應審查其是否按規定登記並取得營業執照。有些法人單位設立的分支機構或經營部門,可以在授權范圍內,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名義簽訂合同,產生的權利義務由該法人單位承受。對這類組織,主要審查其所從屬的法人單位的資格及其授權。 對自然人個人的資格審查 對自然人的資格審查主要是對自然人的自然狀況的了解,確定其是否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如果該自然人所簽合同是依法不能獨立訂立的合同,應及時取得該自然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認。 對保證人的資格審查 合同的簽訂要求有保證人擔保時,還應審查保證人的主體資格的合法性。首先作為保證人必須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其次,保證人必須具有代為清償主債務的能力;最後,保證人還必須符合以下規定:一、國家機關不得作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二、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作為保證人;三、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除有書面授權)、職能部門不得作為保證人。 對代訂立合同的代理人的資格審查 所謂代訂立合同是指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簽訂合同,所簽訂合同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因此,在審查合同時一定要審查代理人的代理身份和代理資格,即:是否有被代理人簽發的授權委託書,其代理行為是否超越了授權范圍。 對於特殊行業的當事人的資格審查從事一些重要的生產資料或特殊商品的生產和經營,法律或行政法規要求取得生產許可證、經營許可證或相應的資質方可進行。在這種情況下,在審查合同主體資格合法性的時候,還應要求對方出示相應的許可證明或資質證明。 3,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中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是由合同的條款來約定的。我國《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標的;(三)數量;(四)質量;(五)價款或報酬;(六)履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七)違約責任;(八)解決爭議的方法。」該條規定了合同應具備的主要條款,當然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這些條款。合同主要條款也不能等同於合同基本條款,基本題條款是否判斷構成實質意義上的合同即合同成立的條款。每一個成立的合同都必須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合同的基本條款應當包括下列事項:誰與誰(合同主體)、干什麼(合同事項)、怎麼干(雙方權利義務)、多少錢(合同費用)。回答這些問題是合同必不可少的條款,即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1),誰與誰(合同主體)合同主體是法人或組織機構的應當寫明名稱、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職務、住所、聯系電話;是自然人的應當寫明自然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職業、住所(戶籍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地址)、聯系電話。寫明上述項目便於雙方確認身份、便於聯系,若發生糾紛時也有利於的進行訴訟或仲裁。在合同條文中一般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簡稱,通常使用的簡稱是甲方、乙方等。同時,為了便於區分雙方的權利義務,也通常依據不同的法律關系對合同當事人標注法律概念(法定術語),比如:委託人-受託人、買方-賣方、出租方-承租方、貸款方-借款方、發包方-承包方等。(舉例:簡稱的規范使用問題,貴公司提供審查的一個合同是中鐵冷藏公司將注銷,其欲將其與物業管理公司的合同關系轉讓給中鐵大建公司,這樣就存在中鐵冷藏公司、物業管理公司、中鐵大建公司就原來中鐵冷藏公司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如何處理問題而需要達成三方協議,提供審查的合同使用了「原甲方」、「現甲方」、「乙方」的簡稱,不但沒有使各方的稱呼變得清晰,反而使合同關系更容易產生混亂。其實,該三方簡稱為甲、乙、丙方即可。)(2),干什麼(合同事項) 合同事項是判斷合同雙方存在何種法律關系的基本依據,也是在雙方權利義務約定不明時判斷雙方權利義務的基本依據,合同事項是合同內容中最為核心的部分,因此,合同事項應當明確。(舉例:審查貴公司的合同中曾遇到過的《商品車卸載及配送合同》在合同條文全部讀完後也沒有弄明白合同雙方是誰委託誰干什事,只能從合同的權利義務條款中去推測、去猜測合同事項。)(3)怎麼干(雙方權利義務)怎麼干要回答合同當事人以何種方式完成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是什麼等問題,其是對合同當事人進行約束的基本條款,也成為一方要求對方履行合同義務的直接依據。(4)多少錢(合同費用)合同性質決定了是否產生合同費,其當然構成合同的基本條款(贈與或免除一方承擔費用的除外)。有時由於實際原因的限制,往往有些合同只約定了合同費用的計算方法或結算方法。 五、起草、簽訂合同應注意的問題 (一)起草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1,合同結構的合理性 合同結構是指合同各個組成部分的排列、組合和搭配形式。合同通常由三部分組成,即首部、內容、結尾。首部一般包括合同名稱、合同編號、雙方當事人名稱、住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電話、傳真、電子信箱、開戶行、賬號等;內容一般包括簽訂合同的依據和目的(如鑒於條款、引言)、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生效及終止、不可抗力、爭議的解決方式、未盡事宜、合同正副本份數及附件等;合同結尾一般包括簽約當事人簽章及其授權代表簽字、簽約時間、簽約地點等。實踐中,根據合同類型有所側重、增減,並非嚴格按上述順序、條款排列。(對於合同結構應當做到的標准,讓我想起了「利郎」商務男裝的廣告詞,「簡約而不簡單」!) 2,合同體例的適用性 合同體例通常是指合同簡繁及合同各條內容排列形式。規范的作法可以參照《立法法》的規定,分編、章、節、條、款、項、目。編、章、節、條的序號用中文數字依次表述,款不編序號,項的序號用中文數字加括弧依次表述,目的序號用阿拉伯數字依次表述。當然合同體例要視具體情況而定,要與合同所涉事項、金額、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難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事而異,不能強求千篇一律。3,合同的文字的規范性起草合同時,應對合同草稿的每一條款、每一個詞、每一個字乃至每一個標點符號都仔細推敲、反復斟酌。確定合同中是否存在前後意思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的文字表述,並及時糾正容易引起誤解、產生歧義的語詞,確保合同的文字表述准確無誤。有時為了強調某件事,用詞激烈,如:「必須、絕對」等等,其實大可不必。上述用詞只能引起相對方的反感,並無特別的法律效果,使用「應當」一詞已經可以表明意思。合同用詞不能使用形容詞,如「巨大的」、「重要的」、「優良的」、「好的」、「大的」、「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稜兩可的詞語如「大約」、「相當」,亦不要泛指如「一切」、「全部」(若必須用該字眼,就應寫下「包括但不限於…」);簡稱必須有解釋或標注;容易產生誤解和歧義的詞語要定義,用詞要統一;標點符號亦不可輕視。俗話說:一字值千金,在合同上表現尤為突出,可謂一字之差,謬之千里。合同用語不確切,不但使合同缺乏可操作性,而且還會導致糾紛的產生,因此斟詞酌句在擬訂合同時顯得尤為重要,不可小覷。(二)簽訂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合同的效力的審查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無效、合同的可變更和可撤銷幾方面。審查合同確認合同的效力,也就是從以上幾方面來判斷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是可變更,可撤銷的合同還是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的生效是指業已成立的合同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是否成立取決於當事人是否就合同的必要條款達成合意,而其是否生效取決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條件。《合同法》針對合同生效做出了具體規定。《合同法》第44條規定了合同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4條第二款規定了須經審批程序生效的條件;《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附條件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6條規定了附期限的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7條規定了行為能力欠缺的人所簽合同效力;《合同法》第48條規定了無權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49條規定了表見代理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50條規定了代表人越權行為的合同效力;《合同法》第51條規定了無處分權行為的合同的效力。上述規定在具體審查合同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以甄別確定合同的效力。無效合同,由於合同存在無效事由,合同雖已成立但自始不具有法律的約束力。《合同法》第52條對合同無效做出了規定。分析合同時除了要注重它的法定條件外,還要多從當事人違法行為的因果關系的原因力上來分析導致合同無效、可變更、可撤銷的原因。因當事人意思表示有瑕疵而經撤銷權人請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其內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滅的合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法》第54條第1、2款對可變更和可撤銷合同做出了規定。審查此類合同時所關注的焦點是採取何種請求權對己方最有利,這就要求需要根據己方的利益取向做出選擇。 2,合同責任的審查違約責任是違反合同應當承擔的法律後果。除了民事責任外,合同的當事人還有可能承擔行政或者刑事責任。審查合同是應注意根據所涉及的合同的不同責任,以便提出不同的主張。如果合同一方當事人違約,應承擔違約責任,根據不同的案情可以提出要求對方繼續履行合同,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等要求。在選擇違約請求時應站在己方的立場上,充分考己方的利益取向。 如果合同存在違約和侵權競合的情況,就要考慮到解決糾紛的途徑、方式、方法及要求。比如是通過訴訟解決還是仲裁解決,是選己方所在地還是他方所在地進行訴訟(當然指那些可以選擇受訴訟地的合同)。總之,多方位的考慮最終為己方謀取利益的最大化。 總之,加強合同起草與簽訂的把關,對預防和減少合同糾紛的發生具有重要的意義;同時,合同的起草、簽訂暨應注意的問題也是一項實務性很強的工作。今天,面對各位來自合同實務操作第一線的能人志士,本律師在此發表不成熟的觀點,實有班門弄斧之嫌,但旨在拋磚引玉,誠邀大家一起商榷。

㈨ 我在亞聯簽了合同,讓我交5000元保證金,我沒交,說要起訴我,我該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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