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業禁止協議是什麼
1. 競業限制協議是什麼意思,該怎麼寫
你好,這是用人單位與離職員工所簽訂的關於競業禁止期限、范圍以及競業禁止補償的協議。
2. 有關競業禁止協議
1.<<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如果公司認為你是負在保密義務的人員也可以的.
2.可以的,因為你的合同里已經有想關的競業禁止的條款,無需再簽定,但若合同里無相關的補償和違約責任的話,此時也可補回.
注意:競業禁止得先由公司按月向你支付不能到相關單位就職的經濟補償金才生效的,如果沒有這一項,競業禁止無效.
3.沒相關規定,一般以你的月工資為上限.
4.2年,就算簽了5年也無效.2年後你可以拒絕收取公司的經濟補償金而不再受競業禁止的約束.
補充:因為你的合同里已經有相關的條款了,有必要補充完整,如因補償問題得不到協商一致的話,大可通過仲裁解決.
但據我所知,這樣的事,到了仲裁還是勸你們協商的.還是建議你們好好談談吧.
3. 競業禁止協議和保密協議有什麼不同
保密協議是約定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負保密義版務的合同條款。違反約權定保密義務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和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保密期內,泄露用人單位商業秘密或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行為。競業限制是指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負有競業限制義務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違反約定競業限制的行為:是指勞動者在依法或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的競業限制期限內,且用人單位依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下,就業超出競業限制范圍的行為。注意:競業限制只能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約定。
4. 什麼是競業限制協議
競業限制協議是公司與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兩年內,其不可以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工作,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對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公司可以與其約定保密,並約定競業限制條款,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范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系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5. 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
一、競業禁止協議形式有哪些?
根據司法實踐,競業禁止協議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
1、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有競業禁止條款。
2、在用人單位的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中規定了員工的競業禁止義務。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很多企業雖然制定了員工守則或內部規章制度,但都沒有明示過員工,或員工在訴訟中就稱沒有見過此文件。所以建議企業在向員工明示後,讓員工予以確認。作為員工,也要在認真核實後,再予以確認。
3、在員工離職時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或解聘中簽定有相關條款。
以上三種形式,如果包括競業限制的具體范圍、期限、補償費的數額及支付辦法、違約責任等內容。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都是有效的。
二、簽訂競業禁止協議注意什麼問題
1.補償費用:對於應支付多少的補償費用,根據每個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情況不同而不同,法律上也沒有明確的數額標准。在實踐中,一般可以按照上一年度年收入的1/2或者2/3。
2.人員范圍:對於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觸到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簽訂的競業禁止協議法律上很難支持。
3.時間限制:對勞動者從事某類行業的限制時間不能太長,勞動部《關於企業職工流動若干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科委《關於加強科技人員流動中技術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見》中對競業禁止的期限要求為不得超過三年。
4.行業范圍:競業禁止限制的行業范圍不宜過寬。用人單位簽訂競業禁止合同應當具有可保護利益。只有企業花費大量人力、物力所開發的商業秘密、業務關系等,才是競業禁止的范圍。
6. 競業禁止協議的相同行業是什麼意思
競業抄協議,我們理解下期中「競」字的含義,指的是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
一般如果你跟本公司簽訂了競業協議,那麼久意味著你離職本公司,在去到另外一家相同行業並且具有競爭關系的公司中,會受到一些限制,一般來說都是時間限制,就是離職一年內不能加入存在競爭關系的同行業公司。
比如中興,華為,有內部員工簽訂競業協議的話,那麼同行業公司指的是通訊行業存在競爭關系的企業,比如愛立信、阿郎、諾西等
7. 合同中的競業限制是什麼意思
1.競業限抄制是用人單位對負有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知識產權權利歸屬協議或技術保密協議中約定的競業限制條款,即:勞動者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後的一定期限內不得在生產同類產品、經營同類業務或有其他競爭關系的用人單位任職,也不得自己生產與原單位有競爭關系的同類產品或經營同類業務。限制時間由當事人事先約定,但不得超過二年。
2.競業限制條款在勞動合同中為延遲生效條款,也就是勞動合同的其他條款法律約束力終結後,該條款開始生效。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的,必須同時約定經濟補償的內容。用人單位應當在終止或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後,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該經濟補償標准、數額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4.在約定競業限制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具體的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和內容,但不得再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
5.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