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撤銷和解除
發布時間: 2020-12-26 18:57:24
㈠ 在合同法中,撤銷權與解除權的區別
(1) 撤銷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第一是適用於意思表示有瑕疵內的時候(如請求撤銷因欺容詐產生的合同);第二是適用於當事人有權反悔的情形(如撤銷贈與);第三是適用於否定債務人與第三人法律關系的情形(如《合同法》第74條規定的保全撤銷權)。解除權主要適用於三種情況:第一,相對人重大違約的時候;第二,發生不可抗力的時候;第三,當事人主觀條件發生變化的時候(如《合同法》規定的任意解除權)
(2)撤銷權適用於單方行為和雙方行為;解除權適用於合同(雙方行為)。
(3)撤銷權行使後,被撤銷的法律關系自始消滅;解除權行使後,合同效力原則上自始消滅,但也可以自解除之日起消滅。
(4)撤銷權是形成權,宜受除斥期間的限制。
(5)撤銷權為法定,解除權分為法定和意定兩種。
(6)撤銷權分為單純形成權和形成訴權;解除權原則上是單純形成權。
㈡ 合同可撤銷和解除有什麼區別
二者的區來別在於:(1)合同自的解除是針對有效合同而言,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因出現了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事由,當事人主張解除合同,消滅民事法律關系。合同的撤銷是針對可撤銷合同而言,合同被撤銷後成為無效合同,不被撤銷則是有效的。(2)合同解除後法律關系歸於消滅,而解除前已履行的部分仍然有效,合同撤銷後即自始無效,撤銷前已經履行的部分也歸於無效,依照無效的法律後果進行處理。(3)合同的解除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自行解決,也可以訴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解除;而合同的撤銷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法院或仲裁機構處理,當事人不得自行協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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