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合同條款的解釋

合同條款的解釋

發布時間: 2020-12-26 19:06:37

A. 專用合同條款和通用合同條款有什麼區別

1、用途不同:抄

專用條款是對通用條款的具體化、補充或修改,是必備的配套條款,不能缺少,否則通用條款和公路行業准專用合同條款就不完善。

通用條款是根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及建設工程施工的需要訂立,通用於建設工程施工的條款。

2、內容不同:

發包人認為需要進一步具體化的條款,或根據本地區特點或慣例需增列或刪除的條款,例如優質工程的獎勵條款、承包人人員、設備不到位時的違約處理辦法條款等,也在專用合同條款列出。

通用條款是所有相同版本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共有的內容,專用條款是簽訂合同的雙方針對合同項下的那個工程或者項目所作的有針對性的、不同於通用條款或者將通用條款予以細化的特別約定。

3、解釋順序不同:

專用條款的解釋順序優於通用條款,必須雙方特別約定,才具有法律效力,否則不能作為結算依據;

項目專用合同條款是在通用合同條款和公路行業標准專用合同條款中明確指出要在專用條款或數據表中予以具體規定的數據、信息或與工程所在地具體情況有關的規定(如異常氣候條件),項目專用條款數據表是合同條款的組成部分。

B. 關於合同條款法律上怎麼解釋

若停工原因非發包方所致,60天以上的應協商解決,發包方沒有必然賠償的義務。若停工原因屬於發包方所致,應承擔95天的停工損失。

C. 合同條款解釋

我認為監理未作出否定,視為已獲批准,屬於默示條款,類似於《施工合同示範文本專》中的默屬示條款;「監理人在以後可以拒絕該種材料」是用合同方式明確監理人具有這種否定權(其實該項權利是一直合法存在的),這是十分必要的;例如:該種材料雖然已被視為已獲批准,但後來經過復測,發現其質量不符合設計要求,在這種情況下如果不給監理人行使拒絕的權利,顯然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也不能保證工程質量,為了不讓承包人以「視為已獲批准」為由與監理人發生不必要的爭議,因而直接將此意思寫入合同條款,也就有理有據了;哈哈 ~ 一家之言;

D. 請教如何理解合同條款內這句話的實際意思

你是不復是想問包括但不限於制的含義?種類太多,無法一一列舉,萬一乙方說某項權利我沒有轉讓給你,不信你看,合同中沒有,屆時很難界定,包含以下內容,但不僅僅是這些,這個范圍就大了,個人非常喜歡這句,萬一有糾紛,看最後,全部,搞定

E. 合同附頁 想對合同中的一些條款進行說明和補充

這個附頁也可以是附件、附錄,或是補充協議等形式出現。
不過關鍵是要在原合同中有合同組成及合同的解釋順序的條款,這樣通過這個條款直接可以將附件或附錄等文件作為比原合同文件更高的解釋權了。

如果合同已經簽訂的,那就要將你的附頁內容以補充協議形式進行簽訂了。

F. 如何解釋合同條款

《合同抄法》第襲61條合同生效後,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
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
交易習慣確定。
第62條當事人就有關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
能確定的,適用下列規定:
(一)質量要求不明確的,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履行;沒有國家標准、行業
標準的,按照通常標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標准履行。
(二)價款或者報酬不明確的,按照訂立合同時履行地的市場價格履行;依法應
當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按照規定履行。
(三)履行地點不明確,給付貨幣的,在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動產
的,在不動產所在地履行;其他標的,在履行義務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確的,債務人可以隨時履行,債權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
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准備時間。
(五)履行方式不明確的,按照有利於實現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費用的負擔不明確的,由履行義務一方負擔。

G. 保險合同的條款解釋原則有哪些

1、文義解釋原則

文義解釋原則即按照保險合同條款通常的文字含義並結合上下文解釋的原則。如果同一詞語出現在不同地方,前後解釋應一致,專門術語應按本行業的通用含義解釋。

2、意圖解釋原則

意圖解釋原則是指必須尊重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的真實意圖進行解釋的原則。這一原則一般只能適用於文義不清,條款用詞不準確、混亂模糊的情形,解釋時要根據保險合同的文字、訂約時的背景、客觀實際情況進行分析推定。

3、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原則

按照國際慣例,對於單方面起草的合同進行解釋時,應解釋遵循有利於非起草人的解釋原則。由於保險合同條款大多是由保險人擬定的,當保險條款出現含糊不清的意思時,應做有利於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但這種解釋應有一定的規則,不能隨意濫用。

此外,採用保險協議書形式訂立保險合同時,由保險人與投保人共同擬定的保險條款,如果因含義不清而發生爭議,並非保險人一方的過錯,其不利的後果不能僅由保險人一方承擔。如果一律作對於被保險人有利的解釋,顯然是不公平的。

4、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的解釋原則

保險合同是標准化文本,條款統一,但在具體實踐中,合同雙方當事人往往會就各種條件變化進一步磋商,對此大多採用批註、附加條款、加貼批單等形式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正。

當修改與原合同條款相矛盾時,採用批註優於正文、後批優於先批、書寫優於列印、加貼批註優於正文批註的解釋原則。

5、補充解釋原則

補充解釋原則是指當保險合同條款約定內容有遺漏或不完整時,藉助商業習慣、國際慣例、公平原則等對保險合同的內容進行務實、合理的補充解釋,以便合同的繼續執行。

(7)合同條款的解釋擴展閱讀:

保險合同解除可以分為約定解除、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裁決解除。

(1)約定解除。約定解除是指合同當事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約定,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可行使解除權,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2)協商解除。協商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某種在保險合同訂立時未曾預料的情形出現,導致合同雙方當事人無法履行各自的責任或合同履行的意義已喪失,於是通過友好協商,解除保險合同。

(3)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法律規定的解除情形出現時,合同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終止合同效力。

(4)裁決解除。裁決解除是指產生解除保險合同糾紛,糾紛當事人根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提請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裁決解除保險合同。

對於投保人來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另有規定或者保險合同另有約定外,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有權隨時解除保險合同。

但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除非發現投保方有違法或違約行為。但是對於貨物運輸保險合同和運輸工具航程保險合同,保險責任開始後,合同當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險合同。

H. 合同格式條款的解釋原則

合同法第39條第1款規定: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採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

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該條規定了提供方的一般義務,並規定了提供方免責格式條款的「提請注意義務」和「說明義務」。

格式條款訂人合同必須經過一定的程序,並不能自動納人合同。格式條款訂人合同的程序實際上就是合同法第39條第1款所規定的提供條款的一方應當採取合理的方法提請對方注意,即有義務以明示或者其他合理、適當的方式提醒相對人注意其欲以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事實。

此種提醒。應達到合理的程度,具體可從文件的外形、提起注意的方法、清晰明白的程度、提起注意的時間等方面綜合判斷合同法第4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8)合同條款的解釋擴展閱讀:

從格式條款的產生原因來看,其具有如下特徵:

1、單方制定、不可協商。格式條款的使用者預先將自己的意思表示於文字,與之締結合同的相對方並不參加合同條款的制定,也沒有進行協調的餘地,而只能對之表示全部接受或者全部不接受。

2、規格化、定型化。從合同內容方面來說,格式條款的內容為一個整體,不允許變更,除了締約時間、對方當事人和標的數量等,合同雙方主要的權利義務都已經定型化。格式條款一經制定出來,就會在較長的時間內保持穩定,對所有不特定人同等對待。

3、對象廣泛、重復使用。適用對象的廣泛性是指當事人一方將其預先擬定的格式條款適用於與其交易的所有同類交易對象,即只要這些對象與其交易,都以該格式條款作為基礎。反復使用,是指在一定時期內多次使用該格式條款,而不是為某一次或幾次特定的交易而專門擬定的條款。

I. 合同條款是什麼意思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合同條款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

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准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9)合同條款的解釋擴展閱讀:

合同條款的整體特徵:

正文與附件作為合同文本的整體結構內容時,它們共同表現出了以下三個特徵:結構均衡、適從交易、貫通全文。

結構均衡特徵:

是指不論合同文本使用於何種交易,它的整體結構應是相互銜接,並且是相互補充的。相互銜接是指正文與附件之間存在的依據是有機相連,不是無故而生。其內容是互補性的,而不是重復的。通過互補對交易的權利與義務進行完善與明確。

適從交易特徵:

是指合同結構的簡繁不是依形式而定,而是依交易實際特徵而定的。換句話說,合同結構服從交易的需要。交易要求復雜時,合同結構就復雜;反之,則簡單。

貫通全文特徵:

是指合同正文與附件的文字用詞要語意一致,絕無絲毫異議。同時描述的當事人權利與義務在正文與附件中具有嚴格的一致性。該特徵決定了撰稿人或多個撰稿人的工作規范,尤其多個撰稿人存在時,對總審校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該項特徵提出的問題若不能保證,談判就會失去目標或完成不了談判任務。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