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協議不能強制執行
① 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嗎
調解協議不一定具有強制執行力,如果要讓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需完內成司法確認程容序。
司法確認程序是司法機關通過確定性的法律規則和強制性的國家權力確認人民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使經確認的調解協議獲得強制執行力。根據《人民調解法》、最高院頒布的《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以及《民事訴訟法》關於司法確認程序的規定,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
同樣,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與最高人民法院聯合發布了《關於在全國部分地區開展建立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明確了保險糾紛「訴調對接」的方式。試點地區法院採用立案前委派調解、立案後委託調解等方式,引導當事人通過保險糾紛訴訟與調解對接機制高效、低成本的解決糾紛。保險糾紛當事人經調解組織、調解員主持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當事人可申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確認其效力。經法院確認有效的調解協議,具有強制執行力。
② 法院強制執行後,又和對方簽訂了和解協議,對方又未履行和解協議。現在可以要求法院繼續強制執行原判決嗎
可以的,可以重新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七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於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和解協議不能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強制執行執行條件
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託、拒絕或者妨礙執行,因而造成嚴重後果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文書 又稱執行文書。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應以法律文書為根據。法律規定下列法律文書具有執行效力:民事判決書、裁定書和調解書;具有財產執行內容的刑事判決書和裁定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仲裁文書。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公證文書;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這些法律文書必須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生效的不能作為執行的根據;法律文書還必須具有給付內容,如果只是確認或者變更法律關系的,則無需執行。
③ 刑事和解協議未履行能申請強制執行嗎
您好:
刑事和解協議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在實踐中,犯罪分子實施了犯罪行為後,必然會給被害人造成人身或財產損害,而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是可以達成和解協議的,而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
因而,犯罪分子必然想盡辦法和被害人達成和解協議,如支付賠償款、賠禮道歉等。即使暫時沒錢賠償的,也要簽訂分期付款協議書等方式,來爭取被害人諒解。
只是,如果不是當時就付錢的,在法院判刑後,有些犯罪分子或其親屬會反悔,不履行和解協議,反正案子判了不可能重判的。
但實際上,這時行不通的,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製作和解協議書。
而正規的和解協議書,其民事部門和民事調解書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要是犯罪分子或其親屬不履行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通過法院來獲得受償。
當然了,最終由法院確定是否受理。要是法院不受理的,被害人及其親屬應該問清楚緣由,並著手准備通過法律途徑追償。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損害的,要承擔賠償責任,被害人及其親屬可以通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追償。
④ 訴訟中和解協議是否有強制執行力
經過法院調解達成的協議與判決書擁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的話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如果是沒有經過法院調解,而是雙方私下和解達成的協議則沒有請求強制執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只能另提訴訟。
⑤ 執行和解協議能否強制執行
□趙旭萬輝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程序中,雙方當事人經過平等協商,就變更執行依據所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等達成協議,從而使原執行程序不再進行的制度。在當前案多人少,執行工作困難重重的現實情境下,執行和解不僅有利於鈍化矛盾、減少執行對抗、節省執行成本,而且具有效率高、程序簡便、結案快的優勢,在構建和諧社會的進程中,具有無可比擬的現實意義。但同時,因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未作規定,導致當事人在達成執行和解協議後隨意反悔等不正常現象大量存在,極大損害了執行和解的權威和效率,並對執行和解制度在司法實踐中的有效應用造成嚴重限制。因此,本文擬就執行和解協議的強制執行力問題作一簡要探討,以期對完善我國的執行和解制度有所裨益。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規定:「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從該規定可以看出,我國民訴法出於審執分立的考慮,否認執行和解協議具有作為執行依據的資格,亦即,執行程序中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這一立場在實踐中已經造成了嚴重的弊端。首先,執行和解已日漸成為被執行人逃避執行的手段;其次,對民法上的誠實信用原則造成破壞,不利於對申請執行人的保護。 基於對審執分立原則的尊重及對現實的考量,筆者認為,可以參考我國民事訴訟法中有關賦予強制執行力的公證文書的規定,將是否賦予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的選擇權交與雙方當事人,如雙方當事人同意賦予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則由雙方當事人在和解協議中明確載明債務人不履行義務時應受強制執行的意思表示,並提交法院對執行和解加以合法性審查。理由如下:1、執行和解協議與公證債權文書類似,均以給付一定貨幣、物品或有價證券為內容,內容簡單,雙方當事人無爭議;2、執行和解是發生在法官面前的行為,事實易於認定。法院審查的范圍主要包括和解協議的達成是否建立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和解協議的內容是否侵害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合法權益、當事人是否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和解是否發生在執行過程中、是否以終結訴訟為目的等。法院在全面審查並對和解協議予以明確認可後,可賦予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力。
⑥ 請問在司法所雙方達成協議後,有一方未履行,司法所是否可以強制執行
司法所調解協議不能強制執行,他是民事行為,不是司法行為
如果達成協議後,到法院申請司法確認的,不執行就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目前只能起訴他
⑦ 強制執行中的和解協議
執行和解的效力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但是,如果簽署執內行和解協議,容原則上可根據1998年的《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86條之規定去處理,即:「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可以自願達成和解協議,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義務主體、標的物及其數額、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和解協議一般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副本附卷。無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具體你也可以讓當地律師協助處理。
⑧ 破產和解協議是否具有強制執行力
您好,在整頓期間,債務人企業有法定情況之一時,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企業整頓,宣告其破產,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結企業整頓,宣告其破產,而不能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在本文中,法律快車的小編將為您介紹破產和解協議的執行力問題,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一、強制執行力的適用范圍
當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能否依和解協議提起強制執行程序,對此問題,各國立法規定不一。《日本破產法》第328條規定:有確定債權的破產債權人,只限破產人在債權調查日未提出異議的場合,得在破產人、因強制和解而成為保證人或其他與破產人共同負擔債務的人、為破產債權提供擔保者,依債權表記載實行強制執行。在《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頒布之前,對此問題,我國學者也存在不同的認識。第一種觀點認為,我國破產法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但從學理上說,應作與日本破產法相同的解釋。第二種觀點認為,依據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和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效力。我國《企業破產法》第21條規定,在整頓期間,債務人企業有法定情況之一時,經人民法院裁定,終結企業整頓,宣告其破產,其中第一項便是不執行和解協議,據此規定,債務人不履行和解協議時,債權人只能向法院申請終結企業整頓,宣告其破產,而不能提起強制執行程序。
二、強制執行力的規定
《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債務人不按和解協議規定的內容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該條規定,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加以把握。
和解協議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具有強制執行力。《企業破產法》第21條將不執行和解協議規定為恢復破產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的事由,《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為何要賦予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和解協議的權利呢?如認為只要有部分內容未執行,就恢復破產程序,對債務人未免苛刻。尤其是在債務人依照和解協議清償了大部分債務,只是有部分能力欠缺而未能清償全部債務的情況下,如果也毫不通融地被宣告破產和解的失敗,債務人的一切努力付之東流,這與我們鼓勵破產和解的初衷大相徑庭。因此,該規定賦予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和解協議的權利,以盡可能用破產和解程序解決債權債務關系而無須適用破產清算程序。但須注意的是,債權人並非在任何情況下都有權申請強制執行和解協議。
希望能幫到您。
⑨ 和解協議,可以對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嗎
可以。和解協議,可以對執行和解協議強制執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一百九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經審查,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裁定駁回申請,當事人可以通過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第二百三十條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9)和解協議不能強制執行擴展閱讀
法院強制執行措施如下:
1、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范圍。
2、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扣留、提取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收入。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費用。
3、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
4、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5、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其採取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在徵信系統記錄、通過媒體公布不履行義務信息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措施。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