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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合同續租

發布時間: 2020-12-26 22:37:54

A. 房屋租賃合同到期了還可以續簽續租嗎

你們之前的房屋租賃合同如果對續租事項有約定的,可以按照約定。沒有的話就重新協商一致就可以了。

B. 請問租房合同到期,不想續租的話,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嗎

如果租房合同到期,不想續租的話,在租賃合同中有約定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房東,則需要通知,如果沒有約定,則無須通知房東。如果租房合同期沒到期的,單方中止合同的,違約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違約責任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拒絕履行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一百一十三條 損害賠償的范圍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經營者對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 租期不明的處理

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視為不定期租賃。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2)租房合同續租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四條 租賃期限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條 租賃合同的形式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一十六條 出租人基本義務

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並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基本義務

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對租賃物的使用方法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按照租賃物的性質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條 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一十九條 未正當使用租賃物的責任

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

第二百二十條 租賃物的維修

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條 出租人履行維修義務

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第二百二十二條 租憑物的保管

承租人應當妥善保管租賃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賃物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百二十三條 租賃物的改善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C. 租房續租合同

這個很簡單,內容:在基於原合同的基礎上,寫明續租X年,從X年X月X日起至X年X月X日止,租金X元,其他權利義務按原合同達成的意見履行。雙方落款(名字和時間)

D. 租房合同到期後,繼續續租而沒簽新合同,原來的舊合同是否還有法律效力

沒有法律效力了,因為合同上的日期只要到了就自動失效。

E. 租房合同未到期,已和房東說好還要續租,但房東已和別人簽訂了租房合同(時間從我到期開始),這合法嗎

租房合同未到期,已和房東說好還要續租,但房東已和別人簽訂了租房合同(時間從我到期開始),合理合法

F. 房屋租賃合同已經登記,期滿後如果想續租,需要重新登記么

《合同法》236條:房屋租賃合同期限屆滿,雙方未續約,但承租方繼續使用房屋而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視為不定期租賃,除合同期限條款外,其他條款可按原合同執行。

但須注意的是,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均有任意解除權,出租人任意解除租賃合同要提前通知,給承租人以合理的時間搬家;對承租人的任意解除權無此限制。

(6)租房合同續租擴展閱讀:

房屋租賃合同解條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不定期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隨時可以解除合同;

2、承租人擅自轉租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承租人擅自改變房屋租賃用途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累計超過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5、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閑置公有住宅用房6個月以上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6、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者故意毀壞租賃房屋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7、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房屋部分或者全部毀損,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8、租賃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可解除合同。

G. 租房合同到期後沒有續簽,繼續租住,合同還有效嗎

合同還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採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二百三十六條,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但租賃

1、沒有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2、不定期租賃雙方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租賃關系,故不存在解除違約。

3、租賃關系解除後,可以要求出租房退還押金。期限為不定期。

(7)租房合同續租擴展閱讀:

房屋合同到期後注意事項: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重新簽房屋租賃合同。

根據《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提出,並經出租人同意,重新簽定租賃合同。所以租戶若想續租,應當提前簽好合同,否則就趁早尋找新房屋,免得到時無處安置。

二、出租人在合同到期後收回出租房屋。

合同到期後,原房屋租賃合同因租賃期限屆滿而終止。如果沒有重新簽定房屋租賃合同,那麼出租人有權收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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