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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名譽侵權

發布時間: 2020-12-26 22:58:32

⑴ 企業名譽損失如何申請依法賠償

可以要求停止侵害,賠償名譽損失,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通則和相關司法解釋。依專照《中華人民共屬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九)項、第(十)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

⑵ 公司的聲譽名譽被侵害,適用的具體法律是

反不正當競爭法,屬於侵害商譽行為。

⑶ 企業名譽權被侵害該怎麼辦

我們先來看一下我國法律對於侵犯名譽權的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規定,公民的姓名權、 肖像權、 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四條規定,經營者不得捏造、散布虛偽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規定,經營者違反本法規定,給被侵害的經營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並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被侵害的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因此,企業的名譽權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名譽侵權的案件,具體的賠償數額不好直接確定,根據法律規定及立法精神,由於名譽權受到侵害的賠償數額,應該按照因為侵權行為而導致被侵權人利潤的減少,比如導致客戶退貨、退款,承擔違約責任的數額來確定,或者對方因為侵權而獲得的利益確定,比如侵權方因為侵權而增加的收入或利潤。 一般來講,法院判決的時候大多是判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那麼如果侵權人拒不執行,人民法院可以採取公告的方式公布案情,費用由被執行人即侵權人來負擔,還可以根據侵權情節的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甚至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 河北省石家莊企業法律顧問律師提醒您,如果您需要聘請律師、律師委託或者律師咨詢或者法律咨詢,或者您在生活中遇到任何法律問題,我們將用敬業的態度和專業的知識免費為您答疑。電話:

⑷ 企業單位侵犯個人名譽權法院是否立案

抄1、侵犯他人名譽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侵權事實成立的,應當判決侵權人承擔賠償道歉、恢復名譽、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2、名譽,是指社會上人們對於公民或法人的品德、才幹、聲望、信譽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綜合評價。名譽權是是人格權的重要內容,受法律的保護。
《最高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
十、問: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承擔形式如何掌握?
簽: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和第一百三十四條的規定,可以責令侵權人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可以書面或口頭的方式進行,內容須事先經人民法院審查。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的范圍,一般應與侵權所造成不良影響的范圍相當。
公民、法人因名譽權受到侵害要求賠償的,侵權人應賠償侵權行為造成的經濟損失;公民並提出精神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民法院可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給受害人造成精神損害的後果等情況酌定。

⑸ 如果公司被起訴產品商標侵權對公司的名譽有什麼影響對公司以後申請其他指標方面是否有影響

被起訴不一定就被判決敗訴,在沒判決之前,肯定是沒影響的.
何況,即使敗訴了,法院和文專明辦屬之間也是互相不通氣不聯網的,沒人知道你們公司有這么個案子.

所以,基本沒有影響.雖然應當保護知識產權,但也不會有那麼可怕的後果,判決了,按判決賠錢,加聲明道歉就行了.

⑹ 有人做了一個網站,以 A 公司的名義說我們公司的產品是代理 A 公司的這樣算誹謗或者侵權嗎

一、概念及其構成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是指故意捏造並散布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嚴、名譽權。犯罪侵犯的對象是自然人。

2、客觀要件

本罪在犯罪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實施捏造並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

(1)須有捏造某種事實的行為,即誹謗他人的內容完全是虛構的。如果散布的不是憑空捏造的,而是客觀存在的事實,即使有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也不構成本罪,(2)須有散布捏造事實的行為。所謂散布,就是在社會公開的擴散。散布的方式基本上有兩種:一種是言語散布;另一種是文字,即用大字報、小字報、圖畫、報刊、圖書、書信等方法散布。所謂「足以貶損」,是指捏造並散布的虛假事實,完全可能貶損他人的人格、名譽,或者事實上已經給被害人的人格、名譽造成了實際損害。如果散布虛假的事實,但並不可能損害他人的人格、名譽,或無損於他人的人格、名譽,則不構成誹謗罪。

(3)誹謗行為必須是針對特定的人進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從誹謗的內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誰,就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散布的事實沒有特定的對象,不可能貶損某人的人格、名譽,就不能以誹謗罪論處。

(4)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屬於情節嚴重的才能構成本罪。雖有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不能以本罪論處。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多次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捏造事實造成他人人格、名譽嚴重損害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造成惡劣影響的;誹謗他人致其精神失常或導致被害人自殺的等等情況。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主觀上必須是故意,行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損害他人名譽的虛假事實,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損害他人名譽的危害結果,並且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行為人的目的在於敗壞他人名譽。如果行為人將虛假事實誤認為是真實事實加以擴散,或者把某種虛假事實進行擴散但無損害他人名譽的目的,則不構成誹謗罪。

二、認定

1、本罪與治安違法行為、民事侵權行為的界限

構成誹謗罪的誹謗行為,必須是情節嚴重的,而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必須局限於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不僅在違法程度上輕於誹謗犯罪行為以及違反治安行政法規的誹謗行為,而且還具有以下不同:(1)誹謗罪散布的必須是捏造的虛假的事實。如果散布的是客觀存在的事實,雖然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但不構成誹謗罪。而名譽侵權行為,即使所述的內容是真實的,但只要是法律禁止公開宣揚的,公開了將有損於他人人格、名譽,也可以構成名譽侵權。甚至敘述的事實愈真實,愈會加重侵權的程度。比如,為毀損他人名譽而揭人隱私,越揭得逼真,其侵權性質越為惡劣。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0條規定,泄露並宣揚他人隱私,給他人名譽造成不良影響的,是侵害名譽權的行為,不構成誹謗罪。(2)法人、團體、組織不能成為誹謗罪的犯罪對象。而在名譽侵權行為中,法人、團體、組織可以成為受害者。如:散布虛假消息,誣說某工廠的產品質量如何低劣等,目的是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搞垮對方。這種行為即使造成了嚴重後果,只能構成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而不構成誹謗罪。(3)主觀過錯要求不同。誹謗犯罪行為的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而名譽侵權的主觀過錯包括過失行為。此外,即使善意的檢舉、揭發、批評中有不實成分的,也不應以誹謗罪論處。

2、本罪與侮辱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於:

(1)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

(2)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

(3)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三、處罰

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犯本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這里所謂「告訴的才處理」,是指犯誹謗罪,被害人告發的,法院才受理,否則不受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例如,因誹謗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引起當地群眾公憤的;誹謗外國人影響國際關系的,等等,如果受害人不告訴或不能告訴,人民檢察院應提起公訴。

⑺ 因發表博客從而導致公司狀告名譽侵權糾紛案被告方如何作答辯

  1. 答辯,是針對原來告的訴源求來做出的,原則上是一一對應的。通俗的講,就是被告對原告的訴求發表自己的看法。

  2. 答辯完了,就是舉證質證環節,這個環節,作為被告就要為自己的答辯提供證據證明,如果不能提供證據證明,那答辯就成了無本之木,缺乏說服力。

  3. 做好答辯,一定是以明確事實並能夠提供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而形成的。

⑻ 公司報警說我挪用資金罪,但我沒有,我可以告公司名譽侵權嗎

可以的。
如果你沒有做過,而警察又認定你沒有做過的話。
你可以告他誣陷罪。如果因為這個事情導致你的名譽受損,你可以告他名譽侵權。

⑼ 對企業的不實報道構成對企業領導人的侵權嗎

有可能,但還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如何認定不實報道構成了侵權?

最高法《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中規定, 文章反映內容基本真實, 沒有侮辱他人人格內容的, 不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 即, 只要內容基本真實,就可以免責。至於報道中某一內容與事實不符,是否構成內容失實,應結合該內容對被報道者名譽的影響來認定。如果該內容對當事人名譽並不構成影響, 即使與事實有出人, 也不構成內容失實。

二、首先,不實報道侵犯的第一主體是企業的名譽權,這是肯定無疑的;

二、是否構成對企業負責人的名譽權?

認定某一報道是否有損公民名譽,應當以當時的社會觀念來看是否足以貶損對當事人的社會評價,即不能以新聞單位和作者的觀念作為評判標准,也不能以被報道公民本人的觀念作為標准。如果新聞單位和作者並不認為報道損害了公民的名譽,但社會評價事實上降低了,則應認定為有損害結果,應當認定為構成侵權;如果報道對某一公民的社會評價並沒有降低,但公民自己認為社會評價和應當受到的評價不一致,則不能認定有名譽損害的後果,也就不能認定新聞報道對公民名譽的損害。而且,當事人名譽權受到損害應當是由於不實報道所致,才能認定不實報道損害了公民的名譽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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