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房有糾紛
1. 動遷房有官司糾紛的話可以拆么
您好,原則上不能,除非屬於以下情況。被告,即徵收方,原告,即被徵收人。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六條 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對比,您可以向法院申請停止執行拆除行為。
同時,政府實施拆除行為,必須依法按照法定程序進行。
2. 拆遷還房糾紛
從你的描述來說,那套房子和你單位有何關系?另外,買村裡的民宅,如果是集體土地性質的房子,你又不是集體戶口內的人,其實這個是無效買賣行為,因為集體土地歸集體所有,只能在集體內部流轉。
3. 房屋拆遷補償糾紛如何處理
看該房屋拆遷補償糾紛性質如何再分別處理:
1)對被徵收房屋的價值評估不滿,可回以申請可以向房地產價格答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2)對房屋的徵收決定或者徵收補償決定不滿,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3)如房屋徵收部門不履行徵收補償協議,可以提起訴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徵收部門與被徵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於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4. 我的房子面臨拆遷,可是房子有爭議,我已經被告上法庭了該怎麼辦
那你就應訴,把有爭議的事情,一次性解決,不然後期還有麻煩,對你來說也是一次機會,不過爭議性的問題對你是否有利,你要做好證據充分
5. 拆遷房買賣糾紛如何處理
首先看看你是什麼情況
1、一房多賣情形下,多個當事人均要求履行合同的,怎麼處理?
出賣人就同一房屋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在合同均為有效的前提下,買受人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原則上應按照以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買受人:
(1)已經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
(2)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已經實際合法佔有房屋的;
(3)均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又未合法佔有房屋,應綜合考慮各買受人實際付款數額的多少及先後、是否辦理了網簽、合同成立的先後等因素,公平合理的予以確定。
買受人中之一人起訴要求出賣人繼續履行買賣合同,出賣人以房屋已轉讓給他人為由提出抗辯的,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追加其他買受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其他買受人另行提起訴訟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依據前款原則協調處理。
2、當事人先後簽訂數份合同或簽訂陰陽合同,對房屋價款和履行方式約定不一致的,怎麼處理?
當事人之間就轉讓同一房屋先後分別簽訂數份買賣合同,合同中關於房屋價款、履行方式等約定存在不一致,當事人就此產生爭議的,應當依據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的合同約定繼續履行。對於當事人在房屋買賣中確實存在規避稅收征管、騙取貸款等行為的,必要時可一並建議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理。
也就是說,通過簽訂陰陽合同避稅的,避稅的條款因違背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仍應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履行。
3、以他人名義購房,借名人與登記人發生糾紛的,怎麼處理?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並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這里的前提是,當事人之間已經就借名購房達成了書面協議,或有證據能夠證明借名的事實。且借名人不得以其系實際出資人為由,對方善意第三人,但若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情形的除外。
4、一方當事人確實為購房出資,但不能證明當事人之間系借名關系的,怎麼處理?
當事人一方提供證據證明其對房屋的購買確實存在出資關系,但不足以證明雙方之間存在借名登記的約定,其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不予支持;其向登記人另行主張出資債權的,應當根據出資的性質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也就是說,在此情形下,出資人只能向對方當事人主張雙方形成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出資人只能要回借款及其利息,而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
5、借用他人名義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證住房,能否要求登記人將房屋過戶至借用人名下?
借名人違反相關政策、法規的規定,借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等政策性保障住房,並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主張確認房屋歸其所有或者依據雙方之間的約定要求登記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一般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借用人在其本身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條件的情況下,不可能通過借用他人名義購買房屋,而達到規避購買條件,實現購買保障性住房的目的。
6、動遷房買賣簽訂後,買方交付了房款,並實際佔有了房屋,能否直接要求確定房屋歸其所有?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出賣人未依約為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提起房屋確權之訴,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行使釋明權,告知其應當變更訴訟請求要求出賣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買受人堅持不變更的,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也就是說,賣方未履行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的行為,屬於違反雙方買賣合同義務的行為,仍是合同糾紛,並不因為當事人付清了購房款,並實際佔有房屋,而可直接要求確認其享有物權。
7、動遷房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根本違約的,違約方是否享有合同解除權?
房屋買賣合同履行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構成根本違約的,守約方有權解除合同,違約方不享有合同法定解除權。如果因不可抗力或情事變更等原因,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合同雙方均有權要求解除合同。
房屋買賣合同簽訂後,一方當事人不同意繼續履行,願意以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為代價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堅持要求繼續履行,經審查合同繼續履行不存在現實困難的,應當判決雙方繼續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約定金等約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的法定不能履行或事實不能履行情形的除外。
8、動遷房買賣合同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確的,如何處理?
當事人在房屋買賣合同中對定金性質約定不明的,不應視為解約定金。所謂解約定金是指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按照約定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可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合同。
若房屋買賣合同中同時約定了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當事人一方已構成違約的,在約定條件成就時解約定金處罰與違約金可以同時適用。
也就是買賣合同沒有明確約定定金為解約定金的,就不能視為解約定金,任何一方不得以放棄或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解除買賣合同。原則上定金與違約金是不能並用的,但解約定金可以和違約金同時並用。在《北京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的指導意見中》即規定:「當事人同時約定違約金和定金並約定了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並主張違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一方違約,對方依據約定的定金性質一並主張解約定金和違約金的,法院應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