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糾紛案
Ⅰ 對經濟糾紛案終審判決,上訴人不服,該怎麼辦
我國適應的是二審終審制,感覺有糾紛不一定要去訴訟,仲裁也可以的。
Ⅱ 房產糾紛案件二審上
上訴狀的主要內容是上訴請求和上訴的事實和理由。上訴請求是上訴人要求二審法院作內出什麼樣的判決容的意思表達,一審原告一般上訴請求是要求支持一審訴訟請求,一審被告上訴請求一般是要求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例外情形是:被告甲認為應由被告乙承擔責任;或者原告認為兩個被告均應承擔責任;或者被告認為判決的金額多了,只認可部分金額等等。至於事實和理由。主要是上訴人對認定事實、舉證責任的分配、證據的採信、證據的證明力、如何適用法律、以及新證據、加強證據等發表的意見。
Ⅲ 合同糾紛案,不服一審判決,並一審法官有不正當行為,可以向二審法院反應嗎
二審法院判決有多種可能,可能維持原判、可能發回重審,也可能做出專改判。
人民法院二審屬判決、裁定是終審判決、裁定。法院二審審理上訴案件是這樣分別處理的: 1.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依法改判; 3.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查清事實後改判。 屬於第三種進行重審案件的當事人,不服時可以再次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當事人對前兩種情況二審判決裁定,因已發生法律效力若認為確有錯誤、表示不服,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但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當事人提出申訴,應當出具申訴狀,指明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法規錯誤,並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收到申訴狀後,進行復查並作出兩種處理: 1.認為原判決、裁定正確,申請無理的,駁回申訴; 2.原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再審。
Ⅳ 勞動糾紛案件不服二審判決,怎麼辦
只能搜集二審判決錯誤的證據,向法院申請再審。
如果二審判決沒有錯誤,就只能服判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Ⅳ 民事糾紛二審會當庭宣判嗎
如果僅是對刑事處罰不服的上訴案,或者是單純的民事糾紛,一般都是會當庭宣判的。但若是其中還涉及到民事賠償糾紛的,如果當庭能達成調解的也可以當庭就刑事案宣判。對於民事賠償不能達成調解需要判決的,則往往會另行宣判,而本來可以當庭宣判的刑事判決也會因此不當庭宣判。
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性質不同。
歸根到底,由於審判依據和審判任務的不同,兩者在性質上有區別:人民法院第一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對行政案件的一審管轄權,其性質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人民法院第二審程序的審判依據是上一級人民法院對下一級人民法院的審判監督權,其性質是對第一審裁判合法性的審查,是將行政機關與行政相對方的特定爭議最終予以解決。
2、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同。
第二審程序基於當事人行使上訴權而發生,而第一審程序是基於原告行使起訴權而發生。
3、審查對象和范圍不同。
一審法院審查的對象是被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僅對所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和相關的行政法律關系進行審查;而二審法院審查的范圍除此以外,其直接審查對象還包括一審裁判是否正確,即二審程序中的審查是對具體行政行為和一審裁判的雙重性審查。
4、引起審理程序發生的訴訟主體不同。
一審中的原、被告地位是固定的,有資格限制,提起訴訟並引起第一審程序的原告,即是行政對方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而二審中當事人的訴訟地位並不固定,沒有資格限制,原審中的原告、被告、第三人,既可以充當上訴人、也可以充當被上訴人。
5、審理方式不同。
一審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一律實行開庭審理,包括公開和不公開開庭審理;二審中,人民法院除應採取開庭審理方式外,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
6、裁判方式不同。
一審判決針對具體行政行為的質量,可以作出維持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判決、撤銷判決、確認判決、限期履行法定職責和變更判決等;二審判決則限於維持原判、依法改判兩種,並可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法院重審。
(5)二審糾紛案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在本院進行,也可以到案件發生地或者原審人民法院所在地進行。
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四)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Ⅵ 勞動糾紛一審與二審的區別
勞動糾紛中一審和二審的區別:
1、 審級不同。一審程序是案回件的第一審法院適用的程序,而二答審程序卻是第 一審法院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案件適用的程序。
2、審判程序發生的原因不完全相同。一審程序的發生是因為當事人行使了起訴權,二審程序的起因是當事人行使上訴權。
起訴權與上訴權雖然同屬訴權,但其直接目的是不同的。行起訴權是要求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運用法律,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行使上訴權的直接目的是請求上級人民法院審查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及適用的法律,以改變一審裁判,從而達到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終極目的。
3、適用的程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既可以適用普通程序,也可以適用簡易程序;
而審理上訴案件,只能適用二審程序,二審程序中沒有規定的,應適用普通程序中的相關規定。
Ⅶ 合同糾紛案,二審終審判決,純屬亂判,我該怎麼維護自己權利
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審判監督程序,即再審申請,但要在終審後六個月內提出。
Ⅷ 民事糾紛案二審判決後,一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有監督權嗎
民事糾紛案抄二審判決後,襲一審法院的同級檢察院有監督權,可以監督同級法院審判。
二審抗訴即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時,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訴。各級檢察院對同級法院一審尚未發生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通過原審法院向上一級法院提交抗訴書,抗訴書抄送上級檢察院,阻止一審判決,裁定生效的行為。
Ⅸ 民事經濟糾紛案二審後,是否有規定不得再上訴嗎
民事訴訟的上訴審已經就是終審程序,所以,終審判決後當事人是不可以上訴的,但確有錯誤的可以依法申訴,爭取提起再審。
Ⅹ 有一件合同糾紛案一審上訴後對二審判決不服該怎麼辦
二審判決是終審判決,作出即生效。
對張審判決不服,可以向上級法院提出申訴,要求再審,但申訴期間不影響判決的生效和執行,除非上級法院經審查後裁定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