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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糾紛事由

發布時間: 2020-12-27 00:29:30

❶ 想法院申請追加訴訟當事人,應當在什麼期限內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按此規定,追加訴訟主體應該在舉證期限內提出。

(1)民事糾紛事由擴展閱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一條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或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追加當事人。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二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受遺贈人、繼承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公民離婚時,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給其配偶,該配偶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因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依法承受生效法律文書確定權利的主體,申請變更、追加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五條 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並而終止,合並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申請變更其為申請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❷ 產品責任與產品質量責任的區別

1、概念不同

產品質量責任是指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規定的產品質量義務應承擔的法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26條規定,引起產品質量責任的原因主要有以下3個方面:一是違反默示擔保義務,二是違反明示擔保義務,三是產品存在缺陷。

產品責任僅指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應承擔的侵權賠償責任。產品質量責任是包含產品責任在內的一種綜合的法律責任。

2、責任主體不同

(1)、產品質量責任的責任主體包括產品的生產者、銷售者以及其他對產品質量負有責任的人,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61條規定的產品運輸者、保管者、倉儲者。

(2)、產品責任的責任主體僅限於產品的生產者與銷售者。

3、責任的形式不同

(1)、產品質量責任形式包括修理、更換、退貨或者賠償損失等產品質量責任形式。

(2)、產品責任的形式主要為賠償損失。

❸ 勞務合同中的人身損害賠償有什麼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作了規定,該規定為司法實踐中正確處理此類糾紛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據,本文試就該司法解釋在適用中的有關問題作些探討。
一、關於僱傭法律關系的概念及認定
僱傭關系存在與否,是僱主責任的基礎。僱用法律關系,是指受僱人利用僱用人提供的條件,在僱用人的指示、監督下,利用僱主提供的條件,以自身的技能為僱用人提供勞務,並由僱用人提供報酬的法律關系。在僱傭法律關系中,僱工的主要權利為報酬請求權,主要義務為服勞務的義務。僱主的主要權利為勞務供給請求權,主要義務為報酬支付義務和保護義務。
僱傭關系通常以僱傭合同確定,但是有些當事人之間並不存在此合同,而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系。因此,判斷是否存在僱傭關系不能只從形式要件上判斷,主要應從實質要件上來考察。首先,要看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是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支付報酬。其次,要看僱工是否受僱主控制、指揮、監督,即是否存在隸屬關系。雇員受僱主控制、指揮、監督是僱用關系存在的基礎。在僱用關系中,僱主是控制他人行為的人,而雇員僅是僱主僱用來完成某種工作的人。雇員在完成此種工作時聽命於僱主,服從僱主的監督指導,僱主為雇員提供勞動條件。第三,雇員應為僱主所選任。雇員既可以是僱主自己親自選任的,也可以是僱主授權選任的。
應當指出的是,獨立的承包商(承攬人)與發包商之間不存在僱傭關系,定做人與委託人之間不存在僱傭關系,委託人與受委託人之間不存在僱傭關系。
二、僱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僱工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僱主承擔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指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公布前)均無明文規定,學者們的看法也不盡相同。在我國的司法審判實踐中,有運用過錯原則來解決僱主賠償責任的判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1989年第1號發表的《張連起、張國莉訴張學珍損害賠償糾紛案》,1999年第五期發表的《劉明訴鐵道部第二十工程局二處第八工程公司、羅友敏工傷賠償案》,法院採用的均是過錯責任原則認定僱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的。但是隨著實踐的發展和理論研究的深化,主張僱主對雇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應承擔無過錯責任,已成為共識。理由是:①、僱工完成工作系為僱主創造經濟利益,僱主是受益人,僱主利用他人勞動力擴大了自己的活動范圍,為其增大了獲得利益的可能性,故他應為擴張的范圍內發生的損害承擔責任。這也符合「利之所在,損之所歸」的傳統報償理論。②、僱工在工作中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僱主對雇員的職業活動負有安全注意和勞動保護的職責義務。不採取適當的勞動保護措施,造成勞動者人身損害的,僱主應承擔責任。③、僱傭活動是危險的來源,只有僱主能在某種程度上控制防範此種風險,規定僱主無過錯責任有利於促進僱主的勞動保險和勞動保護意識。④、適用無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現代各國立法的通例。1884年7月德國制定了《勞工傷害保險法》,該法首次推行了工業事故社會保險制度,使工業事故的無過失責任得以落實。法國於1898年4月制定了《勞工賠償法》,規定了工業事故的無過失責任。1897年英國頒布了《勞工補償法》,該法規定,即使受害的雇員及其同伴和第三者對事故損害互有過失,而僱主無過失,僱主仍應對雇員在受雇期間的傷害負賠償責任。香港《雇員賠償條例》規定,僱主對其雇員因工受傷所負賠償責任是一種無過失責任,即使意外並非僱主的疏忽而引致,僱主仍須負賠償責任。美國各州在1910年以後相繼頒布了勞工賠償條例。這些條例通常都規定:不論僱用人或受僱人有無過失,僱用人對於所發生的傷害事件在僱用上應承擔風險。以上的例子說明無過錯責任已被廣泛認同。⑤、採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有利於保護雇員的利益。從僱主與雇員的經濟地位來看,僱主明顯優於雇員。雇員在執行受僱工作中遭受損害,在一般情況下,雇員是很難證明僱主有過錯的,而且有時僱主確也無過錯。這時,如果僱主不承擔責任,則極不利於保護雇員的合法權益,不符合民法的公平原則。
據此,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就僱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作了明確規定,該解釋第十一條規定:「雇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責任」,首次以司法解釋的形式規定了僱主的無過錯責任,為僱主對雇員在僱傭活動中所受的傷害賠償提供了法律依據。
三、僱工對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與過失時,能否適用過失相抵
過失相抵是指是指在損害賠償之債中,就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受害人也有過失,法院可依其職權,按一定的標准減輕或免除加害人賠償責任,從而公平合理地分配損害的一種制度,它是適用於侵權之債領域的一項原則。關於過失相抵是否適用於以無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的特殊侵權領域,在理論上和實踐上曾有較大爭議。 2003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過失相抵原則作了完整的規定,該解釋第2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131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106條第3款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該解釋規定在適用無過錯責任確定賠償義務人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應適用過失相抵,該解釋雖是人身損害賠償方面的司法解釋,但其關於過失相抵的規定卻可適用所有損害賠償領域,這也與世界各國通行的的作法相一致,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定無過錯侵權責任適用過失相抵理論的研究成果,在理論上和實踐上都具有重大意義。因此,在僱傭關系中,僱主無過錯責任與雇員的過錯責任之間可以適用過失相抵。與適用過錯責任適用過失相抵不同的是,無過錯責任適用過失相抵時,只有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才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而不能免除責任。
對過失認定採取義務違反的客觀標准,在司法實踐中已是不爭的事實。僱工的過失是否構成重大過失,可根據僱工客觀的注意能力或程度以及其行為與一個「善意之人」行為之間的差別來定。民法理論上,過失的程度分為三級①、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而欠缺者(即依交易上一般觀念,認為有相當知識、經濟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為抽象的輕過失;此種情形,行為人所負的注意責任程度最重。②、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而欠缺者,為具體的過失,又稱一般過失;③、顯然欠缺普通人之注意者,為重大過失。此種情形,行為人所負的注意程度最輕,只要稍加註意,即可避免損害的發生。具有重大過失的行為人對其行為後果毫不顧及,對他人的利益極不尊重,不僅未能按法律和道德提出的要求來行為,連一般普通人能盡到的注意都沒有盡到。如受僱傭的司機在剎車不靈情況下堅持出車,以致釀成事故,應認定司機具有重大過失。
四、如何認定雇員從事的活動是僱傭活動
如何確定「受僱工作」的范圍,是確定僱主對雇員賠償責任的一個關鍵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對「從事僱傭活動」的范圍作了界定,即: 「是指從事僱主授權或者指示範圍內的生產經營活動或者其他勞務活動」。對僱工從事僱傭活動的范圍,筆者認為,可從以下方面來判斷:
①、看僱工執行的事務是否是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的活動,即在僱主授權或指示範圍內執行職務的,就屬於僱傭活動范圍。如僱主的指示雖不夠具體明確,但僱工的工作是為僱主的利益而為之,仍應屬於僱傭活動范圍。
②、從僱工執行職務的外表來看,如果行為在客觀上表現為與僱主指示辦理的事件要求相一致,就應認為屬於僱傭活動范圍。
③、對雇員超出授權范圍的行為認定問題,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把握,即雇員的行為超出授權范圍,但其表現形式是履行職務或者與履行職務有內在聯系的,應認定為「從事僱傭活動」。
不僅如此,判斷是否為僱主工作,是否是在受僱工作中受到傷害,還應結合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考慮:一是雇員所從事工作的性質,即其所從事的工作是否是它應當做的事;二是雇員是否在受雇時間內遭受損害,這里的受雇時間與受僱工作有關;三是損害發生時,雇員所在地是否為該出現的地方。
五、關於僱主的免責事由
僱主對雇員的賠償責任雖為無過錯責任,但並非僱主對雇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的任何損害都承擔責任。如果僱主能夠證明自己具有免責事由,則可以不承擔責任。在我國,關於僱主的免責事由尚無法律規定,但應當包括如下兩項;1、不可抗力。我國《民法通則》第107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不可抗力作為一般免責事由,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在任何場合,都可以免除致害人的責任。如果雇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因不可抗力而遭受損害,僱主不應承擔責任。2、受害人故意。任何人都應對自己的故意行為承擔責任,受害人也不例外。所以,雇員在完成受僱工作中因自己的故意而遭受損害的,自應由其自己承擔責任,而僱主不應承擔責任。

❹ 請問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申請書怎麼寫

強制執行申請書。申請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職務。被執行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執行事由:——————————————————————————————————————————————————————————————————執行標的:——————————————————————————————————————————————————————————————————此致某某人民法院申請人:(名稱)年 月 日寫作要求1.事實與理由部分。簡要地敘述原案情和處理結果,並說明現在的執行狀況;同時要闡明強制執行的必要性。2.請求目的。在敘述事實,論證理由的基礎上,提出具體、明確的請求目的。最好按照法律規定的幾種執行措施,提出具體請求,以供人民法院考慮。3.當事人欄,註明自然情況。自然人要列出姓名、年齡、民族、工作單位、住址。法人或其他組織要列出名稱、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職務。填寫要准確,特別是姓名(名稱)欄不能有任何錯字。地址要盡量詳細,具體到門號。最好註明郵編及通訊方式。4.申請書尾部,當事人是自然人的,要由本人簽字,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日期填寫要准確。

❺ 民事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

1、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糾紛,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內事實承容擔舉證責任;
2、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糾紛,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3、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4、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5、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6、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
7、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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