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基本內容
A. 合同主要包括哪些內容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這是每一個合同必須具備的條款,當事人是合同的主體。合同中如果不寫明當事人,誰與誰做交易都搞不清楚,就無法確定權利的享受和義務的承擔,發生糾紛也難以解決,特別是在合同涉及多方當事人的時候更是如此。
二、標的。
標的是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指向的對象。標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條件,是一切合同的必備條款。沒有標的,合同不能成立,合同關系無法建立。
三、數量。
在大多數的合同中,數量是必備條款,沒有數量,合同是不能成立的。許多合同,只要有了標的和數量,即使對其他內容沒有規定,也不妨礙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四、質量。
對有形財產來說,質量是物理、化學、機械、生物等性質;對於無形財產、服務、工作成果來說,也有質量高低的問題,並有衡量的特定方法。
五、價款或者報酬。
價款或者報酬,是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所付代價的貨幣支付。價款一般指對提供財產的當事人支付的貨幣,如在買賣合同的貨款、租賃合同的租金、借款合同中借款人向貸款人支付的本金和利息等。
六、履行期限。
履行期限是指合同中規定的當事人履行自己的義務如交付標的物、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勞務、完成工作的時間界限。
七、履行地點和方式。
履行地點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和對方當事人接受履行的地點。不同的合同,履行地點有不同的特點。
八、履行方式是指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具體做法。
不同的合同,決定了履行方式的差異。買賣合同是交付標的物,而承攬合同是交付工作成果。履行可以是一次性的,也可以是在一定時期內的,也可以是分期、分批的。
九、解決爭議的方法。
解決爭議的方法指合同爭議的解決途徑,對合同條款發生爭議時的解釋以及法律適用等。
(1)合同基本內容擴展閱讀:
分類:
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三、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六、實踐合同和諾成合同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在這種合同中,除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之外,還必須有一方實際交付標的物的行為,才能產生法律效果。實踐合同則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同
B. 簡述合同的基本內容
標題(約束何事的)合同
正文(為了讓雙方更好地共同遵守約定好的相關事項而立下該合同)甲方:xxx,乙方xxx
合同條款:(若干條)
甲乙簽名
雙方簽
定立日期:
C. 合同法的內容一般包括哪些基本條款
樓主請參考《合同法》第十二條之規定。
《合同法》第十二條規定:
合同的內回容由當事答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D. 經濟合同的基本內容是什麼
濟合同的主要條款有哪些
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的權內利和義務。具體到每容一個經濟合同法律關系中,就是經濟合同當事人確定相互權利義務關系的各項條款。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經濟合同的內容主要包括:(1)標的;(2)數量;(3)質量;(4)價款或者酬金;(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6)爭議解決方式;(7)違約責任。此外,根據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經濟合同的性質必須具備的條款以及當事人一方要求必須規定的條款,也是經濟合同的主要條款,也屬經濟合同的主要內容。
E. 勞動合同的基本內容
根據《勞動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包括以下必備條款回:
(1)勞動合同期限;答
(2)工作內容;
(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4)勞動報酬;
(5)勞動紀律;
(6)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F. 合同一般應包括哪些內容
合同的內容就是對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具體規定,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由雙方當事人自行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是指自然人的姓名、住所以及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自然人的姓名指經戶籍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正式用名,自然人的住所是指自然人長期生活和活動的主要處所。法人、其他組織的名稱是指經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的名稱,住所是指它們的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
(2)「標的」,是指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可以是物、行為,如: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為買賣的房屋,勞務合同的標的為勞務;標的也可以是智力成果,如技術轉讓合同的標的為技術成果。
(3)「數量」,是以數字和計量單位來約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尺度。
(4)「質量」,當事人應對標的的質量作出約定,即標的的外形和性質,可以國家的質量標准為依據,也可經雙方約定確定質量標准。
(5)「價款或者報酬」,「價款」是指在以物或者貨幣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取得利益的一方要向對方支付金錢,如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報酬」是指在以行為為標的的有償合同中,獲得利益的一方向對方支付金錢,如運輸合同中的運費。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合同中還應規定合同何時履行,在何地履行,履行採取什麼方式,這些內容的約定將作為判定合同是否違約的重要依據。
(7)「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應承的民事責任,它以支付違約金和損失賠償金為主要承擔責任方式。
(8)「解決爭議的方法」是指合同當事人約定,一旦出現爭議,將用什麼手段,在何處解決爭議。手段包括仲裁、訴訟,地點是指具有仲裁、訴訟管轄權的機關。當事人也可不約定仲裁或訴訟而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G. 合同主要內容有哪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二條合同的內容由當事人約定,一般包括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標的;
(三)數量;
(四)質量;
(五)價款或者報酬;
(六)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七)違約責任;
(八)解決爭議的方法。
當事人可以參照各類合同的示範文本訂立合同。
(7)合同基本內容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立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