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無效
㈠ 施工合同無效安全責任怎麼劃分
工人作為你公司僱用人員,因施工受傷首先由你公司承擔責任。
甲方僱用無資質內單位進行施容工,發生事故承擔連帶責任(原則上承擔30%)。
事故責任劃分與施工合同是否有效無關。
如果對責任分擔比例無法協商的,可請求法院裁定。
㈡ 如何判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工程經驗收合格、修復後驗收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情形下,法律均作出了明確規定。但是,司法實踐中,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糾紛經常遇到工程長期未驗收的現象,在此種情形下,如何處理,尚缺少法律規定,理論界也少有論述。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而且發包人也未使用此種情形下,形成三種意見:1、法院不予受理,因為沒有符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條件。
2、受理,但是不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因為上述規定,明確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才可以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不符合「驗收合格」的條件,就不支付工程款。
3、法院應當受理,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工程未驗收,但是發包人擅自實際使用
意見一(也是實踐常見做法),支持實際施工人的訴訟請求,判令責任主體參照有效合同支付工程款。主要依據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第十三條關於發包人未經驗收擅自使用而不得提出質量異議的規定。一般理解為「視為驗收合格」。
意見二,不支持參照有效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的訴訟請求,但是,應當根據違法發包人、分包或者轉包人的過錯判令其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亦即支持實際施工人相應的實際損失(同第一種情形的意見3)。
㈢ 哪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合同無效如何處理
無效合同是指已成立,但因欠缺法定的有效要件,在法律上自始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一、法律明確規定無效的情形
1.《合同法》第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的規定,認定為無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2)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3)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解釋》第5條規定,承包人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當事人請求按照無效合同處理的,不予支持。
因此需注意,當承包人在建設工程竣工前取得相應資質等級的,該施工合同按有效處理。
3.《解釋》第4條規定,承包人非法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或者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與他人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行為無效。
二、法律未明確規定建設工程合同無效的其他情形
1.《合同法》第270條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因此需注意:未採用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如果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予以接受,則合同仍然成立有效。除此之外,非書面形式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2.《合同法》第273條規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
因此,沒有按國際規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訂立的建設工程合同是無效的。
㈣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有哪些類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