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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合同

發布時間: 2020-12-27 07:36:37

『壹』 搏擊、拳擊、綜合格鬥選手比賽前需要簽一些合同來說明比賽中受傷甚至死亡等情況後果自負嗎,就像古代的生

不會怎麼樣的,最多賠點錢而已。因為是比賽,不是謀殺。
當然有,而且頻率說高不專高,卻也不算屬很少。
不過有人統計過,20世紀以來,平均每年都有2名職業拳擊手因傷而死
其實真正死在拳擊台上的拳手非常少,因為畢竟有裁判在,不會放任拳手被活活打死。但有很多拳手是在拳台上累積了太重的傷勢,送醫後不治死亡的。

這種情況在越高級別的拳擊賽場越少見,因為那種國際級的大賽都有完善的裁判和醫療團隊,能夠適時分開雙方,並給予較好的治療。相反地,那些不太有名的拳手參加的地區性拳賽,因為沒有足夠的設備和人員,反而死亡率較高;例如,印尼當地的職業拳賽,從2001年至2004年有超過8名拳手死亡,WBC 因此還對印尼拳擊協會作出處分。

如果是合法的拳擊比賽,拳手在遵守規則的情況下把對手打傷打死不算違法犯罪行為。
但是,如果拳手故意犯規、把對手打傷打死,則涉嫌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總之,是否違法犯罪,要看相應的拳擊比賽是否合法、以及拳手是否有故意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目的。關於是否具有傷害或者殺人的故意,可以從其是否遵守比賽規則、以及違反規則的嚴重程度等方面來判斷。

『貳』 在古代如果我想招一個人按照現代的勞動合同該如何寫合同

可以告訴你,在古代如果想招一個人,按照現在的合同怎麼寫,那時候是不需要寫的,只是告訴你幹活,我就給你錢。

『叄』 賣身契格式怎麼寫

賣身契

本人於XX年X月X日,將潔凈的神一般的自己賣給XX,買傢具有折磨,疼愛,拋棄專等自由權,而賣者要無條件接受買屬家的要求,此協議一式兩份,雙方簽字後生效。
XX年X月X日
賣者: 買家:

『肆』 我國古代合同與契的區別.

西門慶「搗」的「合同」
《金瓶梅》的主角是商人,商人就要做買賣,做買賣就要訂合同,把雙方的權利義務用文字形式固定下來。
《金瓶梅》小說有很多有關商人交易訂立合同的描寫。
比如第七回「薛媒婆說娶孟三兒楊姑娘氣罵張四舅」,提到寡婦孟玉樓決心改嫁西門慶當小老婆,她丈夫的姑姑作為夫家唯一健在的長輩,已經被西門慶搞定,同意了這門親事。可是丈夫的舅舅張四唯恐她乘機轉移了夫家的財產,在她搬嫁妝的時候前來阻攔。孟玉樓當眾哭訴:「眾位聽著,你老人家差矣!奴不是歹意謀死了男子漢,今日添羞臉又嫁人。他手裡有錢沒錢,人所共知,就是積攢了幾兩銀子,都使在這房子上。房子我沒帶去,都留與小叔。家活等件,分毫不動。就是外邊有三四百兩銀子欠賬,文書合同已都交與你老人家,陸續討來家中盤纏。再有甚麼銀兩來?」孟玉樓死去的丈夫是經商的,這里的「文書合同」,就是商人之間的交易合同。孟玉樓說張四可以憑著合同陸續去向客商討賬。
第十六回……第三十三回……第四十三回……
做交易要立「契」
可是,同時在《金瓶梅》里,還有很多提到交易的文書,是叫做「契」的。
比如第十九回「草里蛇邏打蔣竹山李瓶兒情感西門慶」講到西門慶派來的兩個流氓,弄了張偽造的文書,誣賴蔣文蕙欠他連本帶利四十八兩銀子,當庭呈遞「文契」。這個「文契」從今天的眼光來看,這也應該是一個合同,是一個借貸合同。
又比如第四十二回「逞豪華門前放煙火賞元宵樓上醉花燈」,說西門慶的酒肉兄弟祝實念、謝希大彼此打趣,說寫「借契」時,要立償還債務的「三限」:「頭一限,風吹轆軸打孤雁;第二限,水底魚兒跳上岸;第三限,水裡石頭泡得爛。這三限交還他。」
第六十回「李瓶兒病纏死孽西門慶官作生涯」,西門慶的酒肉兄弟常峙節要購房居住,西門慶慷慨借了銀子給他。常峙節和應伯爵「叫了房中人來,同到新市街,兌與賣主銀子,寫立房契」。……
《金瓶梅》小說里也有將「合同」稱為「契」的,比如第七十九回,西門慶死了以後,他的妻子吳月娘的大哥吳大舅查賬,發現「李智、黃四借契上本利還欠六百五十兩銀子」,就要告到衙門去。西門慶的酒肉兄弟應伯爵是拿了李智、黃四好處的,趕緊去找李智、黃四,叮囑他們暗地裡給吳大舅送上二十兩銀子,然後向西門家歸還二百兩銀子的賬款,「另立一紙欠結,你往後有了買賣,慢慢還他就是了」。這里提到的「借契」也就是前面提到過搗鼓的那個「合同」。
那麼究竟什麼是「契」?什麼是「合同」?
「契」和「合同」的來歷
「契」字的本義為刻劃,《說文解字·刀部》:「契,刻也。從刀。」反映了古代人們「刻木記事」,「結繩記事」的遺風。
……
因此長期以來,「合同」是一種文書形式,「契」是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義務書面協議的總稱。「合同文書」可以是「契」的一個特殊種類,但並不全部都是「契」那樣的當事人之間特定權利義務的書面協議。凡民間一式幾份並具有騎縫記號的書面文件都稱之為「合同文書」,並不限於交易文書。比如在締結婚姻的時候,為了表示慎重,雙方的婚書也會一式多份、打上騎縫記號,稱之為「合同婚書」。又比如元代雜劇《包龍圖智斷合同文書》,這里的「合同文書」就是兄弟兩個作為身份證明的文件。
商事交易一般用「合同」
由於中國古代商業貿易大量採用「賒」的支付方法,就是當事人之間平時出納現金,只是記賬,年終清算。交易持續進行,每年清算一次,因此需要比較能夠核對的文書來記載彼此的權利義務。明清時的商業交易一般都使用這種有騎縫記號的「合同文書」,簡稱為「合同」;而民間的契約絕大多數是單本的,習慣上仍稱「契」或「券」。
我們從上述的《金瓶梅》小說里「合同」和「契」的用法就可以看到,它確實反映了這樣的民間慣例:凡是商人之間的交易文書,一般都叫「合同」;而普通的民事交易一般叫「契」。
其他的明清小說里也是這樣的寫法,當提到商人之間的交易時,就是立「合同」,而普通民間交易,就是立「契」。比如明末凌濛初所著短篇小說集《拍案驚奇》卷之一「轉運漢遇巧洞庭紅波斯胡指破鼉龍殼」,講商人文若虛到海外經商,無意間獲得一個大海龜殼,被一個波斯商人看中,願意用一家店鋪和五萬兩銀子買他的這個大海龜殼,雙方訂立了「合同」、波斯商人支付了白銀、文若虛移交了海龜殼後,波斯商人才告訴他,這個海龜殼里藏有價值連城的夜明珠。而波斯商人為文若虛購置店鋪這樣的房產,就是用的「文契」。
由此我們可以發現,雖然沒有國家法律的規定,但是古代民間的交易行為還是相當有序的,合同的性質和種類有相當明確的區分。反映出中國古代法律文化的一個特點:在財產交易等方面,民間習慣起到了極其重要的調節作用,並不直接依靠國家法律的規范。

『伍』 合同在古代怎麼說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1、合同在國內外法律上的表述
1.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系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注1、上述是關於合同的傳統界定,所關注的是合同的行為側面,現代的學說則傾向於從過程的側面把握合同,認為合同是一種從合同締結前的階段到履行完畢後的一個連續的過程。 注2、《合同法》中第43條關於合同締結過程中的保密義務規定和第42條的締結過失責任規定以及第92條關於合同終了後的義務規定等等如果藉助合同過程論則可以獲得較好的說明。 1.3《法國民法典》第1101條規定: 合同為一種合意,依此合意,一人或數人對於其他一人或數人負擔給付某物、作為或不作為的債務。 這是大陸法系關於合同的經典定義。 1.4《德國民法典》第305條規定: 以法律行為發生債的關系或改變債的關系的內容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必須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合同。 1.5美國《法律重述:合同》(第2版): 合同是一個允諾或一系列允諾,違反該允諾將由法律給予救濟;履行該允諾是法律所確認的義務。
2、合同的分類
學理上合同有廣義、狹義、最狹義之分。 2.1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 如民法上的民事合同、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勞動法上的勞動合同、國際法上的國際合同等。 2.2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 作為狹義概念的民事合同包括財產合同和身份合同。 上述財產合同又包括債權合同(即下述的「最狹義合同」)、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 上述身份合同又包括「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系的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第2款)。 2.3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分則所規定的15種有名合同全部是債權合同。

制定《合同法》之時,中國的《物權法》尚未制定,故物權合同、准物權合同當時僅停留在學術探討階段。 抵押合同、質押合同、留置合同、探礦權合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承包合同等物權性質的合同在沒有特別法規范的情況下仍然適用合同法總則或類推適用合同法相關分則。
3:調整財產關系的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徵
3.1合同是兩個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3.2合同以產生、變更或終止債權債務關系為目的。 3.3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4、「合同」和「協議」的概念區別
合同和協議在實踐中沒有什麼區別。都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而達成的一種契約.簡單地說,就是你情我願,然後我們把大家都同意的事情固定下來,說明白,說清楚,那麼我們達成一致的這個事項就是協議,在法律上就叫合同。 一般來說,生效的合同和協議法律效力就是相同的.除非沒有生效或因為一些條件而失效。比如:合同或協議的一方是個7歲的小孩,這樣的合同就沒有效力。 需要公證的合同或協議只是把合同或協議的效力固定並強化,如果法律沒有要求,合同,協議的當事人也沒有約定,是不需要特別的公證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兩份就夠了。合同當事人各持一份,至於您說的第三份,很可能是給見證人或第三人,這個作用也是為了強化合同或協議的效力,由雙方當事人約定的。 合同或協議一般只是名稱,叫法的不同.只要不違反法律和道德風俗,當事人可以任意約定合同或協議的名稱,內容,形式,都是有效的。
5、「合同」與「合意」的關系
5.1不是所有的合同或其內容都經由合意。 如,附隨義務作為合同的內容即未經當事人約定。 再如,事實勞動關系的內容也未經當事人合意。 再如,合同只要就其最低限度的內容達成合意即可,其他內容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62、63條等等規定確定。 5.2不是所有合意都能作為合同。 如,情人間約定的約定,朋友之間一起吃飯的約定等等。 因此,「合同」=「合意」只是一個粗略的界定,並沒有全面准確揭示合同概念的內涵。
6、「合同」與「契約」的關系
合同曾有契約與合同之分。契約是雙方當事人基於相互對立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如買賣契約。合同是雙方或者三方以上當事人基於方向並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如合夥合同。我國現行法律不再作這樣的區分,把二者統稱為合同。
編輯本段由來
合同是適應私有制的商品經濟的客觀要求而出現的,是商品交換在法律上的表現形式。商品生產產生後,為了交換的安全和信譽,人們在長期的交換實踐中逐漸形成了許多關於交換的習慣和儀式。這些商品交換的習慣和儀式便逐漸成為調整商品交換的一般規則。隨著私有制的確立和國家的產生,統治階級為了維護私有制和正常的經濟秩序,把有利於他們的商品交換的習慣和規則用法律形式加以規定,並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實行。於是商品交換的 合同法律形成便應運而生了。古羅馬時期合同就受到人們的重視。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如果合同儀式的術語和動作被遺漏任何一個細節,就會導致整個合同無效。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這種繁瑣的形式直接影響到商品交換的發展。在理論和實踐上,羅馬法逐漸克服了締約中的形式主義。要物合同和合意合同的出現,標志著羅馬法從重視形式轉為重視締約人的意志,從而使商品交換從繁瑣的形式中解脫出來,並且成為現代合同自由觀念的歷史淵源。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系統。 還有一種說法,現代的合同都寫有一式兩份,因為以前民間訂制合同時就是一張紙,寫好後從中間撕開,一人拿一半,有爭執的時候在合起來,所以就有了合同和一式兩份的說法。 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書契」就是契約。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為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為二支。「判」就是將分為兩半的書契合二為一,只有這樣才能夠看清楚契約的本來面目。現在代詞彙中的判案、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來。「合同」即合為同一件書契,這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編輯本段甲方乙方
在合同中,甲方、乙方代表的是合同中簽約雙方。 一般訂立合同的一方為甲方,簽約對象為乙方。 買賣合同中,通常付錢方為甲方。 註明: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甲乙雙方的身份。就是說甲方可以是買方也可以是賣方,乙方同理。
編輯本段類型
第一,單務合同和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合同當事人僅有一方承擔義務。雙務合同,是指合同的雙方當事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的合同關系。 第二,有償合同和無償合同 有償合同,是指一方通過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而給付對方某種利益,對方要得到該利益必須為此支付相應代價的合同。 無償合同,是指一方給付某種利益,對方取得該利益時並不支付任何報酬的合同。 第三,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 有名合同,又稱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已經確定了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無名合同,又稱非典型合同,是指法律上並未確定一定的名稱及規則的合同。 第四,要式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必須採取特殊形式訂立的合同。 不要式合同,是指依法無需採取特定形式訂立的合同。 第五,主合同和從合同 主合同,是指不依賴其他合同而能獨立存在的合同。 從合同,是指以其他合同的存在為存在前提的合同,又稱為附屬合同
編輯本段法律特徵
第一,合同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協議。 第二,合同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 第三,合同以設立、變更或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為目的。 第四,合同是雙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為。
編輯本段一般特徵
1.合同是法律行為,是設立、變更或消滅某種具體的法律的法律關系的行為,其目的在於表達設定、消滅或變更法律關系的願望和意圖。這種願望和意圖是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通過這種意思表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產生一定的權利義務關系,但這種意思表示必須是合法的,否則,合同沒有約束力,也不受國家法律的保護。 2.合同以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為目的。合同當事人的協商,總是為了建立某種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一旦合同依法成立,這種對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建立起來了。任何一方當事人都必須履行自己所應履行的義務,如果不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就是違反合同,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合同是當事人雙方或多方相互的意思表示一致,是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主要表現為:合同的成立,必須有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當事人雙方或多方必須互相意思表示;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一致。
編輯本段成立與生效
根據《合同法》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其中,合同的成立,是指雙方當事人依照有關法律對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並達成一致。合同成立的判斷依據是承諾是否生效。 而合同生效,是指合同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通常合同依法成立之際,就是合同生效之時。兩者在時間上是同步的。 但是,《合同法》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合同經批准、登記後即生效。 合同有效成立的5個條件: 1.雙方當事人應具有實施法律行為的資格和能力 2.當事人應是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標準的和內容必須合法 4.合同雙方當事人必須互為有償。 5.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
編輯本段法律約束力
合同的法律約束力,應是法律賦予合同對當事人的強制力,即當事人如違反合同約定的內容,即產生相應的法律後果,包括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約束力是當事人必須為之或不得為之的強制狀態,約束力或來源於法律,或來源於道德規范,或來源於人們的自覺意識,當然,源於法律的法律約束力,對人們的行為具有最強迫約束力。 合同的約束力主要表現為:①當事人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②當事人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其合同義務;③當事人應按誠實信用原則履行一定的合同外義務,如完成合同的報批、登記手續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惡意影響附條件法律行為的條件的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損害附期限法律行為的期限利益等。 1.自成立起,合同當事人都要接受合同的約束; 2.如果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時,應協商解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 3.除不可抗力等法律規定的情況以外,當事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承擔違約責任; 4.合同書是一種法律文書,當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時,合同書就是解決糾紛的根據。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護。
編輯本段形式
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10條: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經濟合同的形式是指經濟合同當事人之間明確權利義務的表達方式,也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的表現方法。根據經濟合同法規定,經濟合同的形式主要有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兩種。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對話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達成的協議。當事人在使用口頭形式時,應注意只能是及時履行的經濟合同,才能使用口頭形式,否則不宜採用這種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指當事人雙方用書面方式表達相互之間通過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根據經濟合同法的規定,凡是不能及時清潔的經濟合同,均應採用書面形式。在簽訂書面合同時,當事人應注意,除主合同之外,與主合同有關的電報、書信、圖表等,也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同主合同一起妥善保管。書面形式便於當事人履行,便於管理和監督,便於舉證,是經濟合同當事人使用的主要形式。
編輯本段合同自由
所謂合同自由,又稱契約自由,是指當事人有依合同負擔義務並受強制之履行的自由。合同之精髓是當事人自由意志之匯合,只要不違反法律、道德和公共秩序,每個人都享有完全的合同自由,這種自由被概括為著名的合同自由原則。按照合同自由原則,當事人得按照自己的意志去自由地決定是否訂立合同,自由地決定對方當事人,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內容,自由地決定合同的形式。也就是說,合同自由的范圍包括訂立合同的自由、選擇對方當事人的自由、合同內容決定的自由及選擇合同形式的自由四個方面,其核心和實質是由當事人的意思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
編輯本段合同無效
一、無效合同的概念與特徵 概念:無效合同是相對於有效合同而言的,是指合同雖然已經成立,但由於存在無效事由,故自始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 無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徵: 1合同已經成立 2合同具有違法性 3合同沒有約束力 4合同自始無效。 二、合同無效的情形 合同無效的情形有: 1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 5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 格式條款及免責條款無效 7 虛偽表示與隱匿行為。
編輯本段合同解除
一、合同解除的類型 第一,約定解除。即當事人以合同的形式,約定一方或雙方在某種條件下享有解除合同的權利。 第二,法定解除。即當事人依法律的規定通過行使解除權解除合同的行為。 第三,協議解除。即當事人通過協商一致而解除合同的行為,實際上是以一個新合同解除舊合同。 相關法規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二、合同解除的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 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 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五條 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第九十八條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編輯本段合同管理
現代企業的經濟往來,主要是通過合同形式進行的,合同管理作為現代企業管理制度的重要內容之一,能否實施有效管理,把好合同關,是現化企業經營管理成敗的一個重要因素。 一、合同管理機構和管理模式 首先,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明確相互權利義務關系而簽訂的合同是民事合同,企業通過合同所確立的民事關系,是—種受法律保護的民事法律關系,所以通過簽訂合同建立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由此可見,由於合同本身的特徵,決定了合同不同於企業內部的生產人事、財務等管理工作,已超越了企業自身的界限,使之成為一種受法律規范和調整的社會關系,涉及大量的法律專業問題,所以合同應由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管理。 其次,合同管理應採取企業法律顧問部門統一歸口管理和各業務部門、各單位分口管理的模式。法律顧問部門作為企業合同的統一管理部門,對企業合同的簽訂和履行負有監督、檢查和指導的職責。具體操作上,對合同實行分級、劃塊管理,各業務部門和所屬各單位作為合同二級管理單位,負責本部門、本單位的合同簽訂和履行,並向法律顧問部門定期匯報有關合同的執行情況。這樣.企業和所屬各部門、各單位對合同的管理做到機構、人員、制度三落實,形成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 二、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 合同關系自始至終是一種法律關系,所以現代企業的合同管理也應當是自始至終的全過程的、全方位的管理。根據多年來我國企業的合同管理實踐,合同管理應做好如下幾項工作: 1.建立健全規章制度。要使合同管理規范化、科學化、法律化,首先要從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實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合同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應包括:合同的歸口管理,合同資信調查、簽訂、審批、會簽、審查、登記、備案,法人授權委託辦法,合同示範文本管理,合同專用章管理,合同履行與糾紛處理,合同定期統計與考核檢查,合同管理人員培訓,合同管理獎懲與掛鉤考核等。企業通過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做到管理層次清楚、職責明確、程序規范,從而使合同的簽訂、履行、考核、糾紛處理都處於有效的控制狀態。 2.加強合同管理人員的培訓教育。合同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質量。通過學習培訓,使合同管理人員掌握合同法律知識和簽約技巧,這不但增強了合同管理人員的責任感,也提高了合同法律意識。 3.重大合同審查管理。企業重大合同主要有:中外合資合作合同、企業購並合同、聯營合同,獨家代理協議、重大技術改進或技術引進合同、涉及擔保的合同、房地產開發與交易合同等。把這些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和經濟效益影響大的合同挑出來,做為合同的重點管理對象,從合同的項目論證、對方當事資信調查、合同談判、文本起草、修改、簽約、履行或變更解除、糾紛處理的全過程,都由法律顧問部門參與,嚴格管理和控制,預防合同糾紛的發生,有效維護企業合法權益。 4.履行監督和結算管理。簽約的目的主要是保障合同的及時有效履行,防止違約行為的發生,所以;企業法律顧問對合同的履行進行監督是十分必要的。通過監督可以知道企業各類合同的履行情況,及時發現影響履行的原因,以便隨時向各部門反饋,排除阻礙,防止違約的發生。另外,合同結算是合同履行的主要環節和內容,法律顧問部門同財務部門密切配合;把好合同的結算關至關重要,這既是對合同簽訂的審查,也是對合同履行的監督,具體可採取或制定貸款支付復核程序,實施有效的管理。 5.違約糾紛的及時處理。合同關系是一種法律關系,違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要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或強制履行等法律後果。法律顧問部門審查合同時選擇合適的違約條款和糾紛處理條款顯得很重要,一旦發生違約情形,法律顧問要區別情況,及時採用協商,仲裁或訴訟等方式,積極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減少企業的經濟損失。 合同管理是企業法律顧問事務中的一項重要工作,它不再是簡單的要約、承諾、簽約等內容,而是一種全過程、全方位、科學的管理,現代企業若能對合同實施有效管理,將為企業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產生巨大的推動力。
編輯本段注意事項
(1)合同的基本條款要具備,尤其是交易的內容、履行方式和期限、違約責任要約定清楚。 (2)查閱國家對該交易有無特別規定,目的在於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是否合法有效。 (3)向律師事務所、公司法律顧問咨詢相關業務的實際開展情況,了解業務發生糾紛的概率和糾紛的起因、種類,以便在訂立合同時盡可能避免同樣缺憾的發生。 (4)可能的話,通過行政機關的公證、律師見證和公證,通過相關機構的中介作用,使合同的內容盡可能完備。
編輯本段合同詐騙
1.偽造證件。行騙者偽造單位、偽造營業執照及各種許可證等,利用偽造證明簽訂合同騙取錢財; 2.設餌釣魚,以緊俏物品為誘餌抓住對方急於發財的心理,許以高利,簽訂合同侵吞對方預付貨款; 3.利用聯營騙取投資。以聯營為名,打著優勢互補、共同盈利的幌子,取得對方信任,簽訂聯營合同,騙取對方投資款; 4.欲擒故縱先予後取。以預付貨款或給付定金為誘餌,給對方一定甜頭,打消對方顧慮,達到騙取對方大量錢財的目的; 5.惡意串通合演雙簧。兩個以上的單位和個人,事先串通,一買一賣,製造商品緊俏氣氛,以此推銷劣質或滯銷商品,騙取貨款 6.假痴不癲順手牽羊。以滯銷和積壓商品為目標,抓住對方急於推銷滯銷和積壓商品的心理,簽訂購銷合同,順手取之 7.偷梁換柱從中牟利。通過簽訂合同,騙取對方貨物,然後將所騙貨物處理,以自己的劣質產品頂款,從中牟取暴利 8.金蟬脫殼人去樓空。詐騙者先以種種優惠條件打動對方,簽訂巨額合同,一旦貨物到手,隨即藏匿或外逃 9.移花接木指山賣磨。自己沒貨,而把需方領到碼頭、貨場或倉庫,把他人之貨說成自己的貨,騙取對方信任,簽訂合同,詐騙對方的貨款 10.以小充大狐假虎威。牌子大,資金少;假集體,真個體。以大牌欺騙對方,簽訂合同,謀取不義之財 11.以假亂真假戲真唱。雙方當事人為規避法律,簽訂假標的合同。一方假戲真唱,借機推銷劣質或滯銷商品,騙取對方貨款;而被騙方只得自認倒霉; 12.招搖過市以勢欺人。詐騙者用董事長、總經理等顯赫身份,以豪華辦公場所等表面形式,博得對方信任,簽訂合同,謀取財物; 13.混水摸魚亂中取之。這類詐騙手法往往是借訂貨會、展覽會、博覽會等之機,利用會議期間人員復雜、時間倉促、不易審查的特點,簽訂合同,騙取財物; 14.拋磚引玉沆瀣一氣。詐騙者以賄賂或女色打通關節,買通有關人員和領導,里應外合,狼狽為奸,損公肥私 15.掩人耳目盜名欺世。盜用他人公章、合同紙、有關證明憑證,以他人名義,簽訂合同,進行詐騙 16.明火執仗強取豪奪。詐騙者通過簽訂合同,誘使對方送貨,一旦貨到需方,則以暴力相威脅,搶劫財物,手段極其惡劣; 17.非法轉讓坐收漁利。這類詐騙往往發生在建築工程承包合同中,其特點是一方利用種種手段,將工程承攬到手,然後,轉手倒賣,從中牟取暴利; 18.設置陷阱守株待兔。往往是以高利潤為誘餌,簽訂加工承攬合同,合同中設置陷阱,造成對方違約,騙取保證金、抵押金、中介費等; 19.上樓抽梯環環相連。以轉讓專利、高新技術為名,打著包技術、包設備、包培訓、包回收、包利潤的幌子,引誘對方簽訂「五包」合同,連續騙取對方轉讓費、中介費、培訓費、設備費等; 20.引狼入室禍及自己。這類詐騙往往發生在涉外合同中,中方企業考察不慎,盲目簽訂合同,外方詐騙者則採用種種手段,設置騙局,誘惑中方企業上鉤,詐騙錢財。
希望採納

『陸』 中國古代文化中的合同歡念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經過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對合同的規定也越來越系統。最早的時候,合同被稱作「書契」。《周易》記述:「上古結繩而治,後世對人易之以書契。」「書」是文字,「契」是將文字刻在木板上。這種木板一分為二,稱為左契和右契,以此作為憑證。「書契」就是契約。周代的合同還有種種稱謂:「質劑」,長的書契稱「質」,購買牛馬時所用,短的書契稱「劑」,購買兵器以及珍異之物時所用;「傅別」,「傅」指用文字來形成約束力,「別」是分為兩半,每人各持一半;「分支」,將書契分為二支。「判」就是將分為兩半的書契合二為一,只有這樣才能夠看清楚契約的本來面目。代詞彙中的判案、審判、判斷、批判等等都是由此而來。「合同」即合為同一件書契,這是「合同」一詞的本義。今天簽訂的各種合同都是在紙張上,在古代卻是實物。由此看來,古今意義上的合同已不可同日而語。

『柒』 租約用古文怎麼說 想用古文這一份租約合同

中國古代典籍中復少有「契約制」一詞,但民間「契」、「據」、「書」都常用作「契約合同」的名稱,就如同今天由雙方或多方共同協議訂立的有關買賣、抵押、租賃等關系的文書、條款等。如:
《魏書·鹿悆傳》:「契約既固,未旬, 綜 果降。」 唐白居易《與執恭詔》:「欲求契約,固合允從。」
宋司馬光《涑水記聞》卷九:「 武寧節度使王德用自陳所置馬得於馬商陳貴,契約具在。」茅盾《右第二章》四:「舊職工應得的退職金,公司因為困難而犧牲,不能按照原定契約付給了。」
以租房為例,古代租房很常見,學名叫賃居、賃屋而住、寓居。古代租房是很常見並且不丟人的事,白居易曾經租房十八年。

『捌』 合同在古代怎麼說

合同制在中國古代也有悠久的歷史。《周禮》對早期合同的形式有較為詳細的規定。判書、質劑、傅別、書契等都是古代合同的書面形式。

『玖』 中國古代民間合同的稱謂及其特徵。

契約

『拾』 為何金龜婿、合同的由來竟然都跟古代調兵遣將用的虎符有關呢

“金龜婿”在詞性上屬於褒義詞,指代身份地位高貴、有錢有勢的女婿,其近義詞有“東床婿”和“乘龍快婿”。這個稱呼能誕生並廣泛流傳開來,還要感謝晚唐大詩人李商隱(813年——858年)的一首七言絕句《為有》。

通過這首詩的傳播,讓“金龜婿”這個稱呼在民間迅速普及,成為許多大家閨秀挑選如意郎君的主要標准,從側面也證實了從古至今,人們面對婚姻生活,非常看重門當戶對。

李商隱擅長寫作愛情詩和閨怨詩,其風格纏綿悱惻,穠麗凄美,溫婉精巧,充滿了柔情蜜意,給唐代詩壇留下了別具一格的清新之風,《為有》詩恰恰就是李商隱閨怨詩的代表作。

魚符

唐代的魚符,類似於今天的身份證和名片的結合體,上面刻寫有官員的姓名、籍貫、任職衙門,以及官階等級。這玩意是官員身份的證明,方便官員被應召出入皇宮時驗證身份所用。

魚符用不同的材料製作而成,親王和三品以上官員的魚符,由黃金鑄造而成。

五品到三品官員的魚符,則由白銀鑄造。

六品以下官員的魚符,一律由黃銅鑄造。

為了更好地保護魚符,給六品以上的官員,還專門製作了“魚袋”,類似於古人的錢袋,專門用來存放魚符。當然,魚袋用什麼材料製作,製作成什麼款式,都有嚴格要求,往往跟官階等級相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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