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遺產糾紛
韓國知名女星具荷拉不幸在11月輕生離世,在她過世之後,被媒體爆出家人在爭奪具荷拉的遺產,作為具荷拉的親哥哥將曾經拋棄子女的生母告上法庭,根據生母從未盡過撫養子女的責任,沒有資格繼承具荷拉遺產的事實,出了一具“子告母”的案件。
12月21日下午,具荷拉哥哥的代表律師對外宣布:“光州地方法院對具荷拉遺產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宣布具荷拉的遺屬和親生母親將以6:4的比例繼承具荷拉遺產。”該律師補充道:“雖然親生父母遺棄子女、沒有實質撫養行為,但根據現行法律很難剝奪其財產繼承權,因此,他希望能盡快通過“具荷拉法”,幫助人們減少這些不合理的行為。作為在具荷拉9歲的時候離開她。二十多年沒有聯系過具荷拉的母親,還是繼承了具荷拉四成的遺產。
② 遺產繼承的糾紛
發生繼承糾紛怎麼辦?主要通過三種途徑來解決,分別是: 第一,自行協商解決; 第二,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第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謂人民調解,是指人民調解委員會通過說服、疏導等方法,促使當事人在平等協商基礎上自願達成調解協議,解決民間糾紛的活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規定,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後,雙方當事人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調解協議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對調解協議進行審查,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有效,一方當事人拒絕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依法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當事人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變更原調解協議或者達成新的調解協議,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二十八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調解協議的,可以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認為無需製作調解協議書的,可以採取口頭協議方式,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協議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第三十一條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對調解協議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督促當事人履行約定的義務。
③ 房產繼承糾紛經典案例告訴你,哪些遺產會產生糾紛–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當成一個人的遺產。張某成年後與父親、繼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間,蓋平房五間。父親病故,張以共有繼承為名,佔有了全部房屋。該房應為張和父親、繼母共有。父親去世,張只能繼承其父的房產份額,且張的繼母不但屬於房屋的共有人,而且與張對張父的房產都有繼承權,張的繼母如無勞動能力還應當多分。對此繼承法第26條規定: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把對公有房屋的承租權當成遺產繼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單位的公房中,房改後沒買該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繼承該房。繼承法第3條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承租人對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權沒有所有權,承租權不是所有權,繼承人不能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
三、把繼承開始前己不屬於被繼承人的房產當作被繼承人的遺產繼承。劉某喪偶後與張某結婚,結婚時劉通過書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贈與了張某,並於逝前在房屋登記部門辦理了房屋過戶手續。現劉的子女要求按劉的遺囑繼承這份財產。因房屋的所有權已經轉移,即使劉立有遺囑劉的子女也無權主張對該房的繼承權。
四、認為屬於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過戶登記,即屬於生存的一人。張某所持房屋產權證,寫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賣房屋,過戶受阻。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59條規定:我國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變為一人所有必須進行房屋過戶登記。寫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須通過繼承、過戶手續才能登記為一人。
五、認為繼子女和養子女具有相同的房產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這里養子女與繼子女的繼承權是有區別的,因為我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認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繼承權。王、趙沒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趙認為結婚不登記同居也有繼承權,要求繼承王的房產。結婚不登記除被認定為事實婚姻外,則對另一方的房產沒有繼承權。雖然按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因對死亡的一方盡了較多的義務可以適當分得遺產,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繼承人的繼承權,而是繼承人以外的人一種因互助產生的權利。
七、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的遺產都是夫妻共同財產。張、王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張繼承了其父的一筆房產。且對這一房產共同使用多年。現王張離婚,王主張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此房產。張拿出了其父的遺囑,該遺囑明確表示其這份遺產由張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8條的規定:遺囑或贈與合同中規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如無特殊約定,上述遺留的房產應為張的個人財產,且無論他們共同使用多久,其財產的性質都不會改變。
八、認為婚後買房,產權證上只寫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財產。林、張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與張買得樓房一套,房產證上只登記了林一個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認為該房只屬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財產繼承。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事人能舉證證明為個人的以外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上述房屋雖然只登記在林一個人名下,也不能改變林、張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性。
九、不為沒出世的胎兒保留遺留房產份額。李先生擁有一棟商品房,李遇車禍死亡。繼承遺產時李的妻子提出為懷有的胎兒保留份額,李的父母不同意。認為胎兒未出世與遺產繼承無關。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④ 遺產糾紛怎麼辦
房租不能算,那個錢可以視為老人對你妹妹的贈予,房子屬於遺產,可以法定繼承。採納謝謝
⑤ 遺產糾紛
一,從法律規定上看,繼承權男女平等,則你父親兄妹四人原則上都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都有權要求對你爺爺的遺產平均分配,即兩處房產、兩塊地可平均分配(可折價分配)。
二,如果有遺囑,則按遺囑進行分配。如果你爺爺沒有簽字,按指印也有法律效力。如果即沒簽字又沒有指印,只有見證人,相應證人的陳述能否得到法院認可,要視情況而定(比如證人的數量、身份、與你們家的關系、年齡、智力狀況、誠信情況等,都會影響到法官的判斷)。如果法官不認可證人證言,則沒簽字的遺囑無效,應按法律規定分配遺產。
三,假設應當按法律規定繼承,由於你父親重新翻修了房屋,對翻修過後增值的部分或你父親的投入部分,其他繼承人無權要求分配。
四、如果房產證是你爺爺的名字,在繼承人之間產生糾紛、繼承人不明確的情況下,房管局通常不會辦理過戶手續。
五、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
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
對於房產、土地等不動產來說,根據《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不受兩年訴訟時效的約束,因此,我認為你姑媽沒有喪失繼承權。當然,你姑媽的要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視具體證據而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
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
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
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
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
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
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
⑥ 關於遺產糾紛
父親和女兒簽訂的協議有效,協議能證明房屋的真正的權利人應當是三女兒而不是父親,所以房屋不屬於遺產,不參與繼承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