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合同協議 » 確認合同的效力

確認合同的效力

發布時間: 2020-12-27 12:38:09

1. 第三人能否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合同無效

對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能否以訴訟或仲裁的方式要求確認合同無效問題要具體分析。只有與無效合同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才能以起訴的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沒有直接利害關系,不能提起訴訟確認合同無效。

2. 為什麼 只有法院才能確認合同無效,有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有的,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請參考以下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

第四條 合同法實施以後,人民法院確認合同無效,應當以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和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為依據,不得以地方性法規、行政規章為依據。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合同無效的法定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確認合同的效力擴展閱讀

惡意串通而訂立的合同,其構成要件是:

(1)當事人在主觀上具有惡意性。即明知或者知其行為會造成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損害,而故意為之。

(2)當事人之間具有串通性。串通是指相互串連、勾通,使當事人之間在行為的動機、目的、行為以及行為的結果上達成一致,使共同的目的得到實現。在實現非法目的的意思表示達成一致後,當事人約定互相配合或者共同實施該種合同行為。

(3)雙方當事人串通實施的行為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惡意串通的結果,應當是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受到損害。法律並不禁止當事人在合同的訂立和履行中獲得利益。但是,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謀求自己的利益的同時而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的利益的時候,法律就要進行干預。

惡意串通所訂立的合同,是絕對無效的合同,不能按照《合同法》第58條規定的一般的絕對無效合同的原則處理,而是按照《合同法》第59條的規定,將雙方當事人因該合同所取得的財產,收歸國有或者返還集體或者個人。

參考資料:網路-合同法

3. 如何確認合同無效

合同無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當然不發生效力。確認合同無效:行為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是否符合;意思是否表示真實;標的是否確定而且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選)明文規定如下: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五十三條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3)確認合同的效力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四條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第五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二)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後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4. 如何確定合同的效力

你們4-6班的同學,如果是以同學的名義,並且這個同學屬於成年人,與某外國公司之間簽訂了一份郫縣豆瓣的出口合同,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5. 仲裁庭是否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仲裁法》第十九條明確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

仲裁庭是承擔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任務的臨時組織。在中國,根據仲裁法規規定,仲裁庭分為兩種:

1、獨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員承擔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

2、合議仲裁庭,由雙方當事人各自選定一名仲裁員,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指定。

第三名仲裁員是首席仲裁員。三人組成仲裁庭,承擔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

或者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首席仲裁員,由首席仲裁員選定二名仲裁員,擔負爭議案件的仲裁任務。

合議庭實行民主集中制,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故合議仲裁庭的組成人員應當是單數。

仲裁庭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經審理作出的仲裁裁決,應當庭向當事人宣讀,向當事人送達仲裁決書。仲裁庭完成一案的仲裁任務後即解散。

(5)確認合同的效力擴展閱讀:

仲裁庭的組成

1、雙方當事人應當各自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內,在仲裁委員會提供的仲裁員名冊中選定或者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1名仲裁員,

第三名仲裁員由雙方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時間內未能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員,則該第三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2、雙方當事人可以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名冊中共同選定或者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作為獨任仲裁員成立仲裁庭,單獨審理案件。

如果雙方當事人約定由獨任仲裁員審理案件,但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內未就獨任仲裁員人選達成一致意見,則該名獨任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3、如果仲裁案件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申請人及或被申請人時,

申請人之間及或被申請人之間應協商各自共同選定或者各自共同委託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員。

若在仲裁規則規定的時間內未能選定或者委託指定,則該名仲裁員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4、被選定或者被指定的仲裁員,與案件有個人利害關系的,應自行向仲裁委員會披露並請求迴避,

當事人也可以申請仲裁員迴避,但要舉證說明提出迴避請求所依據的具體事實和理由。仲裁員是否迴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

在仲裁委員會主任就仲裁員是否迴避作出決定前,被請求迴避的仲裁員應繼續履行職責。

6.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屬於哪一種訴

確認調解協議的效力是訟訴程序解決,不是一個訴。

確認調解協議案件,是申請人民法院對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其效力的案件,是當事人間的矛盾,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參與下,得到化解,所達成的協議。

首先要求法院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審查,確認其是否違背法律規定;而確認合同效力案件,是平等主體之間,因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

當事人對協議效力是有效、無效、可撤銷和效力待定等狀態,在認識上出現分歧時,由協議一方當事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

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6)確認合同的效力擴展閱讀:

調解程序

當事人可以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人民調解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調解。當事人一方明確拒絕調解的,不得調解。

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對適宜通過人民調解方式解決的糾紛,可以在受理前告知當事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也可以由當事人選擇一名或者數名人民調解員進行調解。

人民調解員根據調解糾紛的需要,在徵得當事人的同意後,可以邀請當事人的親屬、鄰里、同事等參與調解,也可以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特定經驗的人員或者有關社會組織的人員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委員會支持當地公道正派、熱心調解、群眾認可的社會人士參與調解。

人民調解員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堅持原則,明法析理,主持公道。

調解民間糾紛,應當及時、就地進行,防止矛盾激化。

人民調解員根據糾紛的不同情況,可以採取多種方式調解民間糾紛,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在當事人平等協商、互諒互讓的基礎上提出糾紛解決方案,幫助當事人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一)選擇或者接受人民調解員;

(二)接受調解、拒絕調解或者要求終止調解;

(三)要求調解公開進行或者不公開進行;

(四)自主表達意願、自願達成調解協議。

當事人在人民調解活動中履行下列義務:

(一)如實陳述糾紛事實;

(二)遵守調解現場秩序,尊重人民調解員;

(三)尊重對方當事人行使權利。

人民調解員在調解糾紛過程中,發現糾紛有可能激化的,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預防措施;對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糾紛,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人民調解員調解糾紛,調解不成的,應當終止調解,並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告知當事人可以依法通過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徑維護自己的權利。

人民調解員應當記錄調解情況。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建立調解工作檔案,將調解登記、調解工作記錄、調解協議書等材料立卷歸檔。

熱點內容
美發店認證 發布:2021-03-16 21:43:38 瀏覽:443
物業糾紛原因 發布:2021-03-16 21:42:46 瀏覽:474
全國著名不孕不育醫院 發布:2021-03-16 21:42:24 瀏覽:679
知名明星確診 發布:2021-03-16 21:42:04 瀏覽:14
ipad大專有用嗎 發布:2021-03-16 21:40:58 瀏覽:670
公務員協議班值得嗎 發布:2021-03-16 21:40:00 瀏覽:21
知名書店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9:09 瀏覽:949
q雷授權碼在哪裡買 發布:2021-03-16 21:38:44 瀏覽:852
圖書天貓轉讓 發布:2021-03-16 21:38:26 瀏覽:707
寶寶水杯品牌 發布:2021-03-16 21:35:56 瀏覽: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