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38條
Ⅰ 侵權責任法的38條和民法通則的11條比較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專期間受到屬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民法通則第十一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Ⅱ 誰能解釋侵權責任法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兩個法律關系,樓頂的住戶是被你的太陽能侵權的。你不能免責,如果你有證據證明是太陽能水管被人破壞,你可以承擔了侵權責任後向破壞者追償,但如果找不到人那就沒有辦法!免責不了
Ⅲ 侵權責任法第38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內期間受到人身損容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解讀:本條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並將該解釋中的「未成年人」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保護對象根據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獨立生活能力等因素而變化,本條規定應屬更為科學合理。此條可以理解為在此類侵權行為中,對該教育、管理機構適用的是「過錯推定」。
Ⅳ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Ⅳ 侵權責任法第38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三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解讀:本條源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並將該解釋中的「未成年人」改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保護對象根據年齡、智力精神狀況、獨立生活能力等因素而變化,本條規定應屬更為科學合理。此條可以理解為在此類侵權行為中,對該教育、管理機構適用的是「過錯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