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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撫養費變更

發布時間: 2020-12-27 15:23:43

A. 協議離婚後可以變更撫養費嗎

在出現以下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費的情形有:1、原定撫育費數額已內經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容的;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3、有其他突發情況的。但是僅僅有這些條件還是不夠的,只有在另外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有給付能力時,法院才會真正支持。當事人向法院申請變更撫養費時,建議去進行調查取證,證明對方的收入狀況,可以對方的單位、稅務、銀行等部門調查取證,查看工資表、個人完稅證明、銀行流水等,因為操作起來比較復雜,建議委託律師。

B. 已經離婚了離婚協議書已經寫好了的,現在對方想更改,想要撫養費

我認為你們離婚協議書已經寫好了,就是正常已經是離完婚了唄,如果離完婚了他想要撫養費的話,那隻能是去。那個起訴你唄。

C. 我這種情況離婚後協議還能變更嗎關於撫養費。

可以。以孩子的名義起訴,你作為孩子的
法定代理
,被告是女方內。
撫養費
是對方月收入容的20%至30%。
對方抗辯,你可以說協議中沒有約定,或者約定損害了孩子的利益,為無效約定。(因為這些錢是給孩子,不是給你,所以你不能放棄孩子的權利。)

D. 離婚協議約定子女撫養費 是否能夠變更或撤銷

協議離來婚時達到的離婚協議是兩邊當自事人的實在意思表明,只要其內容不違反法令、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則,應認定為合法有用,對男女兩邊具有法令約束力。離婚後,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以經濟狀況發生變化為由要求削減撫育費的,應供給足夠的依據,不直接撫育子女一方的依據不足以證明其實際經濟狀況明顯低於離婚時的經濟狀況導致無力依照約好數額付出撫育費的,其關於改變或吊銷撫育費約好的建議不能得到支撐。所以,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子女撫養費不能隨便變更或撤銷。

E. 協議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能否更改

根據我國相來關的法律規定源,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孩子撫養權都是可以變更的。因為在確定離婚子女的撫養權歸屬時,要遵循「有利於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的原則,充分考慮父母雙方的經濟情況或家庭環境等等因素。如果有撫養權的一方因各種原因不能很好地照顧子女,無法為子女提供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那麼另一方自然可以要求變更孩子的撫養權。

F. 關於協議離婚後小孩撫養費能否變更的問題

子女撫育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的變更,是指父母雙方離婚時已經協議確定或經判決確定給付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或母任何一方要求增加撫育費或者給付撫育費的一方提出要求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關於子女撫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父母雙方離婚時,無論是協議還是判決決定的撫育費數額,隨著時間的推移,可能會出現撫育費不足或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特殊的情況,因此必然要對其撫育費進行變更。所以,法律允許變更撫育費,但必須依法變更。 (1)變更子女撫育費,應另行起訴。 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提出增加撫育費的情形較多,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是子女。變更子女撫育費,不涉及原離婚協議或判決,所以,應另行起訴。 (2)符合法定事由,法院應予支持。 變更撫育費必須有法定事由,法院才能給予支持。其法定事由有以下幾種情況: ①原定撫育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生活水平的; ②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原定數額的; ③有其他正當理由要求增加的。僅有此法定事由還不夠,還需要父或母一方有給付能力,法院才能予以支持。 (3)父母雙方可以協商解決。 無論是增加、減少撫育費,父母雙方首先應該協商解決,如協議不成時,可訴請法院解決。 盡管增加撫育費的情況較多,但也仍然存在減少或免除撫育費的情況,這種要求變更的主體,則是給付撫育費的一方。給付撫育費的一方出現下面兩種特殊情況時,可以提出減少或免除撫育費: ①撫養子女的一方再婚,其再婚一方配偶願意負擔繼子女的撫育費的一部或全部時,他方承擔的撫育費可以減少或免除。但如果繼父或繼母不願再負擔或無力再負擔該項費用時,有給付義務一方的生父或生母一方按原定數額繼續給付; ②有給付義務的一方因出現某種新情況確有實際困難無法給付。但這種減免也是有條件的,待其情況好轉,有給付能力時,應及時恢復給付。 還有一種情況,要求變更的主體是撫養子女的一方,即男女當事人在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當時以一方撫養孩子,另一方不負擔撫育費或負擔部分撫育費達成協議的,經若干時間後,撫養孩子的一方又向法院提起要求對方負擔撫育費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原告申訴的理由,經調查了解雙方經濟情況有無變化,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對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也就是歸誰撫養)以及撫育費多少,有明確規定,即: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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